网络隐私权保护
2017-05-30张茜诺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大范围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对人们隐私权的侵害日趋严重,并且容易将普通的侵权升级成为网络暴力。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网络侵权;侵权责任
一、我国和国外隐私权保护现状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特别重要的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可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隐私权较之以往显得更为困难。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危险。20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隐私权和其他一系列相关权利才被规定在一些法律之中。可是直到 2009 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隐私权并没有独立成为一个单独的权利受到民法的保护。而网络隐私权直到现在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片空白。因此,当公民的隐私权在网络上受到侵害时,最多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来提起诉讼。但是因为互联网自身存在的流动性和包容性等特点,用户并不能轻易识别侵权人的身份,再加上没有足够的技术支持,用户网络隐私权一旦受到侵害,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就很困难。
美国主要依靠于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然而,这一种方法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隐私权就可能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游戏。同时,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与公民的法治素养和道德水平密不可分。在我国,由于民众偏向于法律的权威性,而法治水平又不是太高,再加之长期以来公民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忽略,因此行业自律这种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并不能够在中国适用。同时,欧盟采用的是立法保护模式。
二、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有着自己的特殊国情,所以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拥有自己的一套模式,以便使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能够得到完善的保护。
(一)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模式
通过上文对外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法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外国对于网络隐私权采用“行业自律”模式或者立法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立法模式虽然可以严格保护公民隐私权,却限制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行业自律模式虽然促进了互联网发展,却让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肆无忌惮。因此,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平衡好国家、个人隐私权和互联网行业三者之间的利益。根据我国传统法律传统和立法习惯,应当综合使用两种网络隐私权模式,即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模式:通过加强立法来保护网络隐私权,同时从行业、技术角度同时对个人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被写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而因为其特殊性,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技术支持和法律支持将很难获取,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并重。
(二)规定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
考察外国法律,很多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范围都有明确的界定。而我国若要保护网络隐私权,也应当同样对其作出界定,让民众充分了解,以致在其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应当注意的是,在规定了网络隐私权被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的同时,也应当对侵害网络隐私权的程度进行确定。同时,应当特别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赋予为了保护自己网络隐私权而去合理反击对方的受害者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应该包含什么样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总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有自己的责任原则,以便于个人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
(三)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当与国际相协调
互联网连接着全世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跨国的互联网侵权也越来越多,而对于互联网规范的法律也会在解决问题时遇到各种国际之间的问题。而由于各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性也不相同,各种制度直接的矛盾会格外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并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的协调,提出我们认可的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三、前景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却也让我们的生活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变得更为透明。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也不完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保护就更加脆弱,经不起考验。因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已成为我国现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以笔者拙见,网络隐私权是建立在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不同于对一般的隐私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立法,同时配合其他的一些保护机制,才能最好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让网民能够安心上网。保护网络隐私权不仅保护了网民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其个人信息价值不被不法消费,也维护了其尊严和家庭的安宁。此外,保护网络隐私权也促进了互联网行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的是,保护网络隐私权亦能推动我国法律的完善,树立良好、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张新寶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张茜诺(1993—),女,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