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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

2017-05-30陈杨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负面清单自贸区

摘 要: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即清单之外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内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只需向行政部门备案即可,无需进行严格的审批,这就使得更多的内外投资者能够顺利地进入市场,通过贸易往来到达吸引外资拉动本国经济的目的,然而该清单在我国自贸区实行过程却存在着开放力度是否应增加和透明度不够两个问题,故而,本文就针对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自贸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

一、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

(一)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问题

2015年版负面清单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较之与2013版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68条,较之与2014版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17条。虽然2015年版的负面清单较之最原始的2013年版的负面清单而言在内容上大幅度缩减,使得开放力度大大增加,但是还是有不少的学者认为,此版负面清单对其制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的删减程度依然不够,还是过多的限制了外商投资行业,尤其是在服务行业上的限制。所以他们认为尽管中国现目前实施了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但是从国际的角度来看的话,这样的负面清单是无法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若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不增强其的开放程度的话,很有可能在未来中国同他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然而,在学术界,还存在着另一种主张即有一些学者指出,过度频繁额修改负面清单容易引发外商投资者对于投资不确定性的担忧,并且,若对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不断增加,会使得这样的负面清单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

(二)负面清单的透明度问题

采用负面清单不仅仅是要我国放开投资准入权的要求,而且还是对我国政府提出了加强关于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透明度要求。透明度最早最为WTO的重要原则被人熟知,其具体是指政府管理相关事务时,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必须向社会或相关市场方公示,所以这就需要我国政府披露限制性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开限制性措施的性质、范围、水平等,这样的好处就是避免了政府管制权力过于宽泛,减少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还能让投资者更加知悉我国的投资要求及投资风险,从而培养一个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以便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然而无论是适用上海自贸区的2013版、2014版负面清单,还是适用四个自贸区的2015版负面清单,其中都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负面清单结构单一即通过说明和特别管理措施行业列表且列表的结构是由序号、领域、特别管理措施组成;第二,部分限制性管理措施条款描述不清、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例如何为“占主导地位”、“相对控股”等等一些没有制定统一认定标准的规定;第三,缺乏权威的解释机构。例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只规定了由管委会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并没有明确说明对自贸区相关法规和行为由何机关负责解释。

二、关于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及完善建议

(一)负面清单内容的开放度应适中

针对负面清单的开发力度是否应该增加的问题,笔者认为,负面清单的开放度应该适中。纵观2015年版的负面清单内容,我国已经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大大的缩减了限制性和禁止性外商投资项目,若是盲目地缩减负面清单的特别措施项目,很有可能将我国在未来的国际投资方面和国际对外贸易方面置于被动的地位,同时单纯地只是为了吸引外资而一味的要求扩大对外商投资者准入的行业,倘若我国国内没有能与外商企业在相关行业中存在可竞争实力的企业,那么后果难以想象,并且在自贸区实行成功的负面清单要向全国各个地方推广和复制,然而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负面清单能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还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同时这个问题还与负面清单的开发程度息息相关,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提出我国在对外商的投资上将统一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所以负面清单的内容将在试行成功后会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中进行立法规定,在进行统一的立法规定后,全国各国地区将适用一套标准,因此,不结合中国各地区实际的发展情况就一味要求增加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不免会引发一些适得其反的结果。所以笔者认为,负面清单的内容在未来肯定还会根据自由贸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再修改,但这种修改必须瞻前顾后,即要与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通则相接轨,同时也要和本国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

(二)完善负面清单制度的透明度

负面清单制度的实行可以极大地提高一国对外国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使本国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一目了然,从而打消了外商来本国投资的顾虑,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完善负面清单的透明度问题。第一,在负面清单的编排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编排即采用部门、涉及义务、政府层级、涉及法律和描述五个部分,采取这样的模式不仅有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适用,而且也便于政府对其的更新和修改;第二,通过相关立法来确定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对负面清单规定条文不清进行解释部门或者赋予某个部门具有解释的权利,例如自贸区管委会,其是一个专门管理自贸区的派出机构,对于负面清单的制定和目的都十分了解,并且还能依据自身的优势更加紧密与企业进行沟通,也可以采用在国际投资中常用的方式即设置专门联络点,其是指缔约国双方委派一个机构方便缔约方就条约的事项进行沟通解释,或是当一方对条约有解释的要求时,联络点有义务提供正式的解释和帮助。

参考文献

[1]竺彩华,李锋.上海自贸区建设的主要成就与问题分析[J].亚太济,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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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婵,肖湘.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上海自贸区的启示[J].重庆社会科学,2014(5).

作者简介

陈杨(1993-),女,汉族,贵州遵义赤水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律法学专业2016级,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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