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谈法律
2017-05-30苏晓丽赵丹梦娄亚婕
苏晓丽 赵丹梦 娄亚婕
摘 要:朱苏力老前辈自己说过的,要尽量以非学术性语言,用简单易懂的话却阐述复杂的法学理论问题。正是因为如此,次数不仅仅是法律专业的人可以读,更是一种普惠。《法律与文学》通过中国传统的戏剧故事,将看似毫不相关的法律与文学连接起来,以戏说法,引人深思。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制度变迁;司法悲剧
导论的大标题为“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导论中主要回顾了这一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及材料和方法等。导论是论述正文前概要论述全书的中心思想、创作思路、背景和创作方向的简单概括叙述,来指导帮助读者阅读理解的部分,本书导论用较为概括的语言来论述这一学科的基本和整体的思想,让我们对这本书有较为整体和系统的把握。
第一编,法律的历史变迁,通过文学材料考察了复仇与法律,制度变迁中的个体行动者,以及其中的法理问题。就拿复仇问题来说,复仇与法律选用的是春秋时期发生的故事——赵氏孤儿。从古至今,司法制度的基础动力就是人们的复仇本能。有人说,对于现在的法治社会来说,复仇这两个字眼似乎显得有些滑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事实并不是如此。今天的复仇少了,并不是人们的复仇愿望减少了,弱化了,而是有了司法制度这个替代和制约,人们借此可以更有效的复仇。这便是复仇的社会因素。朱苏力前辈所说复仇可以视为广义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或许在未读此书之前,我会觉得这句话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可是通过对赵氏孤儿这一戏剧的层层剖析与解读,这句话便是十分合理的。报复与复仇这看似相近的字眼,却代表着不同的意思,从报复到复仇,这其实是一种文明的发展。复仇本来就是一种文化,因为有理智的参与,小心谨慎,自我约束,克制自己等等必要条件就是文明发展的表现之一。制度化的复仇就更是一种精制的文化,这其中,理智的参与便更多。复仇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问题,有时甚至会涉及到群体。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和它本身所存在的各种弱点,就注定着复仇制度会逐渐走向衰落甚至是名义上的消亡。人们将刑法视为当代文明的产物,但无论是对复仇功能的分析,还是从刑法制度的实践效果来看,刑法都是人类生物性报复本能的产物。
第二编 考察了传统中国社会司法存在的问题,例如因技术能力不足导致的司法悲剧,司法者的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以及清官的司法技能及其局限。这一编所分析的是著名的元杂剧——《窦娥冤》。作为从小就熟知的故事,我们似乎对此并没有多少分析,只知道这是千古奇冤,莫大的悲剧。而正是通过此书,有了从法律层面上所考虑的问题。窦娥之冤是一个典型的审判上的悲剧。在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条件都是不发达的,可以说裁判者的判断往往是错误的,就比如说窦娥。若是放在当今社会,便是所谓的证据不充分,就更不用说罪名成立,随便判刑,甚至是死刑。证据的证明力从来都是一个社会文化共同体的创造。证据本身并没有任何事实力可言,这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与条件。对于证据,常常存在的就是“有罪推定”。我们认定了嫌疑人,按照逻辑思维把他带入,那这人往往就会成为犯人。结果就是错的,更不用说开始了。而中国古代,审判人为了方便处理案件,就常常用这种方法,这便导致了很多悲剧的产生。其实,这便又回到了这一编的第一个问题,由于技术能力不足导致的司法悲剧。
第三编是讲的“法律文化”,文学在传统中国社会作为社会控制的制度,考察了文学在传统中国社会扮演的普法、规训与治理以及政治和道德意识形态功能,中国戏剧表演方式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塑造作用等。由于科学技術落后,专业知识缺乏等各种原因,中国各代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因此,儒家思想便作为中国政治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场了,而思想本就是文学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便体现了法律与文学的联系。国家通过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来加强社会控制,弥补法律的不足。这样来看,两者似乎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在传统的社会条件下,政府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建立一个有效的行政,司法监察制度。而道德话语的存在就恰恰弥补了这个不足,这对化解社会冲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相对“成本”较低。文化的传播需要载体,而戏剧便是很好的表现方式之一。我们不能仅仅考察法治发生的物质性历史条件,而且必须考察一切具体社会形态中“法制”或“法治”的意识形态条件及其局限。
第四编是方法论的思考,分析了借助文学作品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局限,提炼这一研究的方法论意义,同时分析了这种研究对于重新解读西方法律和文学的潜在方法论意义。 其中一章是以古希腊著名的悲剧《安提戈涅》为材料的,这或许与本书的中心有些相悖,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这个悲剧,普遍的有三个方面的解释。第一便是自然法方面的,事实上第一次听到这个故事便是在法理学老师讲自然法的时候,安提戈涅信奉的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再一种解释就是崇尚辩证法的黑格尔所认为的二者皆有理,最后便是女权主义法理学解释。情景化的解读,历史变迁的解读,社会分工的解,这些解读都很重要,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中国的”解读以及对于中国的方法论启示。首无论是西学还是中学,我们在研究思考的过程中都要学会发现问题,予以反思。力求借助中国文化的视角来考察和解说西方法学的一些经典文本,力求提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解说力,这是我学到的最重要的方法论。
文章附录回归本书的出发点《秋菊打官司》,运用朴实易懂的语言完美收尾。
这是中国第一部从社会科学的视角对法律与文学这一领域的重要理论研究著作。它扩展了中国法学理论学范围,是一部法学理论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著作;而且,由于它运用了传统中国戏剧作为材料,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文学和历史学的研究范围。
此书的博大精深是我现在远远不能够体会得到的,它还需要一遍又一遍的细细回味与研究,我也相信,每一次阅读我收获的也会跟多。
我期待再一次和它的邂逅。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