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的解构与建构路径
2017-01-12李蕊高元元
李蕊++高元元
摘要: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期的实质是制度变迁的“狂飙期”,包括体育在内的所有社会事业,均将市场元素、利益机制、竞争与合作的管理理念制度化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素。在此社会制度变革的整体逻辑下,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建立和运行的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难以适应社会、体育事业和运动员本身的发展,出现了运动员生源瓶颈、现有培养体系运行不畅等诸多社会负面效应,呈现出制度绩效降低、制度改革被动的局面。依据制度变迁理论,通过解构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的制度价值、制度动力与制度安排困境,剖析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的问题机制,为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的重构提供可行路径。
关键词: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6)06-0022-06
Abstract:The rapid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of China is in essence is a "hurricane" period of institutional changes. Social undertakings, including sports, all make market elements, interest mechanism, management philosophy of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institutionalized as an intrinsic element of their own development. In the overall logic of this change, young athlete development system which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operated on the basis of planned economy is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sports undertakings and athletes themselves and had many social negative effects, such as athlete enrollment bottleneck, poor operation of the existing development system, reduced system performance and passive reform situation. Therefor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ystem vicissitude, through deconstruction of the value, dynamics and arrangements of young athlete development system, an analysis was made on the crisis mechanism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the system reconstruction.
Key words: young athlete; development system; system vicissitude
举国体制作为我国的体育制度,在青少年运动员培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制度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产生了诸如运动员文化素质低下、运动员培养的资源浪费和低效率、择业困难等社会问题。国家为了解决举国体制下运动员培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体教结合”制度,经过30年的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了体工队学院化和重点体校中专化培养模式、高校独立办高水平运动队培养模式、清华大学“小-中-大”一条龙培养模式,以及大学与企业联合投资的北大方正俱乐部培养模式,“体教结合”在更大的范围得到了实践,但实践结果表明,“体教结合”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果。2015年下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通过对足球管理工作去行政化,打破部门之间的制度壁垒,消除制度的固有弊端,实现足球运动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促进足球运动的发展。抛砖引玉,有必要从制度视角对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进行解构。解构是对现代社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的反思,从根本上打破问题固有的产生系统,把那些被遮蔽和压抑的社会力量揭示出来,从而为建构新的社会系统提供思想路径。因此,本研究以“体教结合”为切入点,依据制度变迁理论,解构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探究现行制度存在的困境,为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的重塑提供可行路径。
1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变迁方式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其实质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1],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同样面临替代、转换,以及选择何种更有利的变迁方式的问题。以国家下发的具有转折作用的文件为依据,对“体教结合”制度不同时期的变迁方式进行剖析,探究培养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
1.1完全强制性制度变迁(1983-1995)
针对青少年运动员培养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体育与教育部门在1983 -1985 年试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基础上,于1986-1995年期间分别下发了《关于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定》《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关于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发展优秀运动队职业教育的意见》等文件,对学校业余体育训练进行规范,使普通学校办高水平运动队有章可循,并通过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促进运动员的文化学习,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问题。这一时期体教结合形式主要为:体育部门实行了体工大队学院化和重点体校中专化举措,以及在体育系统之外培育从小学-中学-大学的“一条龙”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
从政策措施看,“体教结合”政策全部由国家下发,由于国家在制度组织与实施成本方面的优势而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制度变迁方式必然具有强制性;从体教结合形式来看,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制度变迁主要因国家的政治利益和对原有制度不足进行调整的需要等外部力量推动而发生。由于对原有竞训体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使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无法发现潜在利益,致使诱致性制度变迁无法发生,因此,这一时期“体教结合”制度变迁是一种完全强制性的变迁。
1.2非完全强制性制度变迁(1995-2002)
针对普通高校沦为现有竞训体制的附庸,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表面结合的现状,1995-2002年分别下发《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2001—2010 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队的生源问题,逐步实现由国家教委单独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目标,强调坚持走“体教结合”的道路,提高运动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这一时期的“体教结合”形式主要以清华大学跳水队、上海大学男子排球队为代表的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
这一时期国家为教育部门解决了生源问题,为体育部门提供招收优秀运动员的政策,使两部门内生了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产生了“体教结合”制度变迁的新动力,出现了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办体育,以及高校独立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新形式,但是由于资源整合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出现了一些优秀运动队以“挂名”形式与高校联手搞“体教结合”的“搭便车”现象。从制度供给的整体数量上看是一种非完全强制性变迁。
1.3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强化(2003-至今)
针对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投机现象,以及高校对专业队人才培养体制的依赖现象,从2003 年开始分别印发《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关于 2005年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等文件;教育部门对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外联和组团权利的取得,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参赛次数的增加,成为“体教结合”的一个转折点。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队伍的不断扩大,使“体教结合”在更大的范围得到了实践。这一时期体教结合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北京理工大学足球队为代表的独立办队模式、以北航与北京男排为代表的联合办队模式、以清华模式为代表的“一条龙”模式、以北大方正俱乐部模式为代表的大学与企业联合投资的俱乐部模式[2]。
这一时期由于体育资源的进一步整合,以及体教结合相关制度的提供,为体育与教育部门提供了利益需求空间,使得“体教结合”制度满足了体育与教育部门自身的利益需要, “体教结合”制度的变迁也开始由外部动力转向内部,形成了由内部需要引发的诱致性变迁。但是,由于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制度变迁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选择了渐进式变迁路径,变迁方式具有非革命性和制度供给不足的特点,导致诱致性制度变迁将是一个逐步强化过程。
2制度动力困境
影响制度变迁动力的根源在于人的需求,是人的需求寻求满足的具体实现方式[3]。从人的需求视角剖析“体教结合”制度的动力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主体获利机会困境。由于我国体育的“行政垄断性”管理体制没有打破,体育系统垄断了体育人力、竞赛、经费等体育资源,教育系统垄断了一切教育资源,因此,“体教结合”制度无法为体育协会、俱乐部等利益主体提供获利机会,致使它们不能真正参与到青少年运动员培养体系中来。第二,制度变迁成本困境。“体教结合”制度是政府为了完善原有培养制度做出的顶层设计,由于制度规则的制定没有通过谈判达成,体育和教育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设置各种制度障碍,增加了“体教结合”制度变迁的成本,制约了“体教结合”制度实施的效果。第三,制度惯性困境。我国大约92%的优秀运动员由体育系统培养,“三级训练网”仍然是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的主要途径;举国体制下长期形成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思想意识观念,难以在短时期内发生转变。
3制度价值困境
影响制度安排的原因很多,从制度价值层面看,主要存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价值、协调相关主体利益诉求的规范价值、资源合理整合的分配价值三方面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的实施效果。
3.1运动员的发展困境
马克思认为,“制度的产生源于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制度的创新和变化都应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主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制度的最高目的。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平均约有12 500名退役运动员进入再就业市场,在重要赛事年,大约有40%的运动员退役,其中有80%的退役运动员在社会中面临失业、找不到工作[4],这一社会现象暴露出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的“单向度人”倾向:竞技体育培养的专门化,以及普通文化教育的弱化,使其失去了立足社会和寻求自我发展的教育资本。原因在于:第一,专业运动队以竞赛成绩为主的评价标准,导致了对运动员价值认同的绝对化,忽视了运动员的全面发展,造成了青少年运动员培养过程中文化教育的弱化现象;第二,小龄专门化训练体制使运动员过早地脱离正规的文化基础教育,使得后续教育难以补救;同时,由于体育体制下运动员的培养几乎完全独立于教育系统之外,其文化教育的体制性缺陷严重影响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质量。
3.2体育资源配置困境
资源配置的实质是通过相应的措施,使资源从低效益环节向高效益环节流动,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效益高的部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我国体育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和“行政垄断性”使体育资源主要通过计划手段进行配置,但这种配置方式存在以下制度困境:体育资源配置缺乏竞争性,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原因在于:第一,计划配置方式将体育资源集中配置到体育部门,虽然从整体利益上协调了竞技体育的发展,完成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巨大飞跃,但是,这种计划配额排斥自由选择,统管取代竞争的资源配置方式,无法形成适合全社会参与的运动员培养资源的有效配置通道。第二,金牌效应使体育部门将工作重点放在不惜一切代价最大限度地争取金牌上,以4年为周期计算,我国金牌运动员的平均成才率仅为10万分之4.7[5],这种忽视金牌产生成本和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导致了体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3.3主体利益诉求困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体育部门、教育部门、体育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各自在青少年运动员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力提出诉求,但体育资源的有限性使各利益主体对体育资源的占有存在差异,必然产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通过利益诉求表达、诉求受理、诉求实现三个环节来实现。但是,在植根于计划经济的举国体制下,体育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替代利益诉求机制,对应由市场和社会体育组织来解决的问题强行采用行政命令越权、越位管理[6],使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环节缺失,使它们长期被排除在利益和权力分配体系之外。以青少年俱乐部为例,虽然体育俱乐部逐渐参与到青少年运动员培养体系中来,但俱乐部与体校的依托关系使俱乐部所需利益趋向行政安排,无法实现俱乐部的利益诉求,导致俱乐部不能发挥为我国竞技体育培养后备人才的作用,逐渐沦为“体校的翻版”。
4制度安排困境
4.1搭便车困境
“体教结合”制度,从制度设计来看,希望通过“体教结合”探索一条有别于专业队培养模式的青少年运动员培养途径,为奥运争光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服务[7];实现体育与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青少年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从利益需求来看,体育部门认为目前学校体育难以为“奥运争光”做出实质性贡献,将“奥运争光”的重任压在学校运动队上过于冒险,其制度需求在于解决后备人才短缺和运动员保障制度的完善;教育部门认为学校培养青少年运动员投资周期长,效果不明显,其制度需求在于提高学校知名度,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于是出现了“挂学籍”这一“搭便车”现象。这一现象的根源就在于体育和教育部门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只是把运动员当作获取既得利益的工具,并没有通过“体教结合”来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
4.2制度结构不均衡困境
在任何一个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是彼此依存的,一个制度安排的变迁,必将引起对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因此,一个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实施需要相关的诱致性制度安排的配合才能发挥出最佳的制度效果。审视“体教结合”30多年的实施效果,出于顶层设计考虑,政府部门为“体教结合”安排了较多的强制性制度,但强制性制度的利益倾向性必然压缩其他利益主体的获利空间,导致诱致性制度难以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产生,造成“体教结合”制度结构不均衡:第一,教育部门的制度供给不足。教育部门虽然为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出台了一些的制度,但是,由于没有从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考核评价诸方面入手提供“适宜”运动员全面发展的制度,使得教育部门的运动员培养方式普遍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倾向于普通学生培养理念的强调“文化学习”的方式,一种是移植专业队培养模式的强调“运动训练”的方式。第二,体育部门制度供给不足。由于体育系统为了维护部门利益而垄断了竞赛等体育资源,没有为教育系统培养的运动员提供享有公平参赛机会的竞赛制度,导致学校培养的运动员不能以学校名义直接注册到竞赛管理部门并单独参加全运会等国内重要赛事,无法融入国家竞赛体系,得不到大赛锻炼[7],不仅阻碍了竞技水平的提升,而且极大地挫伤了教育部门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积极性。
4.3产权不明困境
产权不明会导致资源的使用权、收入的分配权和转让权无法落实到明确的利益主体,背离产权的发展趋势,制约制度绩效的发挥。产权不明主要表现为代理人(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与公共产品(教育与体育)、代理人与市场资源、代理人与运动员之间存在的产权不明三个方面:首先,产权不明导致体育和教育部门责任缺失。教育和体育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经营权利,但政府不是直接的经营主体,它需要通过教育和体育部门对教育与体育资源进行经营管理,但这种“委托——代理”制度存在产权不明晰的缺陷,产权不明使教育和体育部门缺乏产权法人应负的责任,因此,“体教结合”制度的实施效果,完全依赖于教育和体育部门的觉悟和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制度绩效的评估会因制度的自身缺陷而难以精确评价,突出表现为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下体育资源的巨大浪费现象。其次,产权不明导致体育部门出现寻租行为。在“体教结合”制度实施过程中,体育部门受部门利益的驱使,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政策为本部门谋利[8]。譬如,体育俱乐部经营权利的回收与下放等寻租行为,导致我国职业俱乐部出现企业撤资、联赛冠名权频频变动[9]等现象的出现。最后,体育部门与运动员之间产权不明导致青少年运动员流失。经济学对产权的界定以“谁投入、谁受益”为原则。由于我国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全部由国家负责,国家拥有对运动员的处置权;运动天赋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有可能成为冠军产生的逻辑起点,它是运动员支付的原始资本,竞技运动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也是运动员收益成本之一,所以产权应属于运动员。但是,由于体育部门力量的相对强大,使所属权更多地偏向了体育部门一方,运动员的利益诉求无法实现,“田亮事件”就是这一产权之争的缩影。
5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的建构路径
5.1构建原则
5.1.1实质性原则
实质性原则是相对于制度价值目标而言的,这一原则的探讨基点是对人性的把握,以及人生命价值的导向问题[10]。原有体制下我国运动员的培养出现了退役安置难、文化素质低下、自由择业困难等制度困境,根源在于现有的运动员培养体系几乎完全独立于教育系统之外,体育的教育功能被剥离,运动员成为一群脱离文化圈教育的群体;人们对体育功能的认知发生了偏离,将体育看成是一种单纯的运动技能学习,导致教育下的体育不是教育,体育下的教育不是体育。坚持实质性原则,通过凸显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的人本价值内涵,对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给予“善”的关怀,使各培养单位始终将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作为制度目标,既重视运动员作为社会人的综合能力的全面发展,又重视运动员作为自然人的竞技能力的特殊发展,最终实现运动员的全面发展。
5.1.2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指制度在制定、运行与评价中具有正当程序,在时间与空间上具有特殊的规定[11],主要表现为“普遍性”与“自洽性”。普遍性是指制度是一种独立于个人意志之外的非人格化的机制,制度面前“人人”平等[12],是制度的“刚性”表现。因此,坚持运动员培养制度在程序上的普遍性,有利于实现各利益主体在制度上的平等性,压缩制度内存在的利益弹性空间,可以有效化解“体教结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两层皮”现象。自洽性是指制度在程序上形成制度主体间的权力制衡、上下通达、与其他相关制度保持一致性。以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制度平等性为基础,通过完善监督与评价机制,形成制度程序上的自洽性,杜绝由于制度刚性倾斜而导致的在制度制定上的利益最大化倾向,诸如跳水运动员“双注册制”的反复废立导致的清华跳水队员流失现象就会避免发生。
5.2构建路径
5.2.1搭建以“两条龙”为主的多元化运动员培养制度平台
[JP2]1)坚持体育系统“一条龙”培养模式。“三级训练网”为我国运动员培养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形成了成熟的模式,因此,必须长期坚持这一培养模式。2)建立教育系统“一条龙”培养模式。使“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个学段的学校项目布点和项目布局趋向均衡,实现项目设置的对口衔接,打通运动员纵向升学通道,最终形成“一贯式”学段衔接的运动员培养模式。3)搭建社会资源参与的“多元化”培养制度平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应通过增加诱致性制度安排,进一步培育诸如企业协会培养模式、家庭培养模式和单飞模式等多样化的运动员培养模式,使文化教育资源、竞技训练资源、企业协会和俱乐部等市场资源、人力资源等得到充分利用。[JP]
5.2.2完善制度供给机制
[JP2]制度结构由一群制度安排构成,一个制度供给不均衡必然会导致整个制度结构不均衡,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化解搭便车、制度不均衡和产权不明等制度安排困境。[JP]
第一,适时提供强制性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搭便车”等问题,导致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度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出现制度供给不足现象[13];只有适时提供强制性制度,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打破利益壁垒,才能化解诱致性制度存在的困境。正如2015年《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出台,通过“灵与肉的分离”的改革措施,使足球管理工作去行政化,符合足球运动发展规律,但是这一强制性制度的提供则显得姗姗来迟,严重影响了我国足球追赶世界先进水平的步伐。
第二,预留诱致性制度创新空间。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13]。“单飞体制”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使运动员和网球管理中心都能在运动员培养过程中获利:首先,由于李婷和孙甜甜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取得网球女双冠军,使体育总局意识到了网球作为潜优势项目将在北京奥运会上大有可为;其次,单飞体制能够实现李娜脱离专业化培养体制,满足其谋求职业化发展道路的利益诉求。因此,“体教结合”的制度框架仅仅建立强制性制度是不够的,更需要诱致性制度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制度有足够的发展动力[14]。
5.2.3强化绩效评估机制
绩效评估对于提高政府的管理绩效有直接的促进功能,并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15],绩效评估被视为公共领域中的责任度量工具与实现途径[16],所以必须强化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一,制定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绩效评估目标。明确、清晰的目标设定是一个组织提高绩效的必要条件[17]。首先,制定绩效评估目标时,应重视体育部门、教育部门、俱乐部和体协等组织的利益,保证它们都能参与和制定绩效评估目标,通过兼顾和平衡不同组织的目标,使绩效评估目标更加全面,避免因所有权缺失而产生冲突行为。其次,在关注部门利益的同时要突出它们的责任目标,责任评价要由服从上级命令和严格按章办事转向实现既定绩效目标上,使它们承担的责任不仅是利用了多少体育资源,而是这些体育资源有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和目标[18]。
第二,建立以过程和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过程为导向有利于反映组织部门的行政过程质量信息,以结果为导向有利于激励组织部门对待效率或效益的行为。因此,建立以过程和结果为导向的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绩效评估指标,既有利于对教育、体育等部门的绩效进行监督,提高它们的责任意识,又有利于在制度实施的“程序”上给予它们充分的自由,以发挥它们各自的能动作用。
第三,采用以外部评估为主的绩效评估方式。外部评估方式有利于促进评估主体的多元化,确保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增强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实现绩效评估的规范性。因此,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绩效评估应坚持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通过外部评估方式对体育部门、教育部门与俱乐部进行绩效评估,既能明确它们应享有的资源使用权利,又能明确它们应该承担的绩效责任,有利于确保绩效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结合内部评估可以降低评估成本,促进部门管理的制度化。
第四,发挥绩效评估结果的激励与引导作用。首先,发挥绩效评估的激励作用。利用运动员培养制度的绩效评估结果找出其间的差距以形成组织压力,同时把绩效评估结果与绩效奖惩直接联系,可发挥促进组织管理绩效提高的激励作用,成为提高组织绩效管理的动力;其次,发挥绩效评估的引导作用。实施绩效评估的目的不仅在于反映体育部门、俱乐部等组织的工作状态,更重要的是通过绩效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调适它们的绩效目标,重新整合运动员培养资源,促使组织进行持续的绩效改进。
6结束语
举国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人才培养制度,政府运用计划手段,通过发挥集中有限资源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使我国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竞技体育成绩的巨大飞跃。举国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对体育体制的必然选择,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竞技体育“赶超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特定历史时期,它是一项卓有成效的体育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制度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但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仍然采用渐进性制度变迁,没有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式,逐渐陷入人才培养制度的困境:搭便车、路径依赖、利益壁垒。因此,我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制度必须构建以市场经济方式为基础,依据制度构建原则,搭建以“两条龙”为主的多元化运动员培养制度平台,通过协调制度供给机制,强化绩效评估机制,化解青少年运动员培养的制度困境,才能继续发挥其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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