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研究
2017-05-30胡怡彤
胡怡彤
摘 要:经济全球化为世界不同级别经济体的融资和互通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加大了各经济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大了各经济体之间摩擦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经济全球化具有很大的危机传导风险。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对区域或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破坏。对世界经济的破坏主要是由于危机的快速传导和扩散引起的,危机传导使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备受考验,为各国敲响了金融监管的警钟。金融监管是预防经济危机爆发并有效降低其破坏程度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同时,也受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冲击,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有适应国情的一面,也有需要改进的一面。本文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模式分析 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b)-038-02
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模式概述
1.1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合称,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为了实现金融行业运行的规范性、高效性和稳定性等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干预、规范、调控和指导等行为的总称。金融监管理论及其实践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关键,制定合理的监管目标和实施方案决定了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方向,对具体监管制度和监管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概括起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维系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二是保护存款人与投资人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金融市场的合法公正,促进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行。
1.2 金融监管模式探析
金融监管模式,又称金融监管机制,是维系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金融监管制度,包括金融监管主体的机构组成、运行模式和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等,金融监管模式分为金融监管主体的机构组成模式、金融监管主体的日常运行模式及用以确立以上这两种组成和运行模式的制度体系模式。在金融监管中,监管主体的机构组成模式和日常运行模式是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内容,而制度体系模式是其外在形式。
世界各国的主要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单一监管型。该模式的定义是,一个机构完全承担整个行业的监管职能,不仅包括审慎监管,还包括商业监管。(2)分头监管型。这种监管模式和机构监管虽然不同,但划分标准却相同,具体是以分业经营为基础,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监管相对人,而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对应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三大主要金融业务领域,并且成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三大监管机构。(3)牵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在分头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对分头监管模式进行升级和延伸。(4) “双山华”监管型。“双山华”监管模式主要由两种类型的监管机构构成,一类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整个金融系统的系统性和全局性风险防控,并依法對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实行有效的审慎监管,此类机构的监管类型属于宏观层面;另一类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分别监管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此类机构属于微观层面的监管,侧重于管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局部风险。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
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进行分析。
2.1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模式
在我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对整个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定专门政府机构,其职能是依据法律授权,承担对银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有效实施行政监管权,其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目的为:净化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和存款人的切身利益;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增进金融市场和消费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经济运行情况、现代金融和市场环境的了解;通过有效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减少金融犯罪。银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在国务院的授权下,统一监管各类银行、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存款类金融机构。
2.2 证券业监管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对银行业依法实施监管的法定专门政府机构,其职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维护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秩序,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以保障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合法运行,其机构性质为正部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属。证监会依据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在其基本职能范围内展开工作,其职能主要是对各类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进行纵向领导,建立统一、高效和合理的证券期货监管制度;强化风险防范工作和风险化解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与证券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草案,研究制定能够使证券市场稳定高效运行的管理方针、规章和政策;负责对证券业进行系统和统一监管。
2.3 保险业监管模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保险业监管机构,其职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授权下,履行保险业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监管全国保险业市场,规范和维护保险业的依法、稳定和健康运行,其机构性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保监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主要对保险业进行业务、机构、偿付能力、财务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在调查有关违法案件、处置保险业金融风险等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协调资源,并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作。
3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的方式总体上有三种类型,即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金融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以及媒体和社会的外部监督;金融监管采取的主要手段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事实上,中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手段极为有限,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所以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金融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导致内部监管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等社会组织对银行业的监管形同虚设,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从监管手段上来说,依靠法律和规章进行法制化监管是监管的应有之义,也是监管的主要形式,而现实情况却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缺乏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约束不强、执法困难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大大降低。此外,还缺乏有效的经济手段来实施监管。
3.2 尚未形成高效率的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但是,监管是保证全局向好,并不意味着不能发生个别或一小部分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通过必要且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仅可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增加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在惯性思维和维稳思想的影响下,仍然只是一味地强调防范金融风险,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缺少创新,机制僵化,效率低下,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浪费大量社会资源服务于低效落后的金融机构,降低了金融机构新陈代谢的能力,制约了社会生产率的提高。3.3 分业监管方面存在问题
(1)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加强使原有的以类型学识别监管对象和监管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为继。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一些新的综合性的金融集团也应运而生,这些都使得原有的以类型学识别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困难重重,极易出现监管空白。(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的步伐日渐加快,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外资金融机构为了在我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往往会绕过监管,规避我国为保护本国金融机构而制定的限制性保护条款,因此,外资金融机构不仅对我国金融机构形成了冲击和挑战,而且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这些外资企业全球经营战略灵活多变,经营手段新颖丰富,在逐渐熟悉我国监管政策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采取规避监管的措施,这将大大提高我国的监管成本。
4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策略分析
4.1 健全现有的规章制度
要健全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首先要立足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完整可靠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要根据公开、透明、统一的原则,逐步废止、清理和修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同时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参考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制订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体现中国国情,和而不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的核心主体是“一行三会”,除此之外,还需将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金融自律机构等作为社会监督主体,以進行横向和纵向的联合监管。
4.2 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继出现,而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分类也十分困难,给监管部门的决策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国际上通用的是统一的监管模式。在金融衍生品和金融创新充斥金融市场的今天,金融国际化又使我们必须采取混业经营模式,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对监管效率的提升微乎其微。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创新管理方式,改变管理现状,提高监督水平,提升管理效率,提高发掘和防范潜在风险的能力,预防和化解金融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
4.3 推进市场化的监管思想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和提升金融市场环境,但是受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不成熟,将监管职责完全委托给市场,并不能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也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依靠市场机制进行监管还有诸多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等。市场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就要求政府发挥积极作用,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逐步完善市场监管理论。
5 结语
金融监管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石,金融监管体系的高效运行是一个及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本文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具体的监管体制建设等方面为金融监管提出了几条建议,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加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存在不同程度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我国要建成适应全球化和全球金融治理的金融监管模式,需要在现实和理论两个维度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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