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现状、障碍性因素和发展趋势
2017-05-30申韬梁海森
申韬 梁海森
摘要:印度尼西亚在独立前是荷兰的殖民地,该国银行业起步较其他东盟国家晚且发展不充分,其国内种族、宗教、自然灾害和恐怖主义等不安定因素长期困扰经济运行,使银行业发展失去稳定的经济支撑。本文分析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的现状和障碍性因素,并展望其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 F833.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2479(2017)02-0079-08
Abstract: Because it was colonized by Netherland before its independence, therefore, the Indonesian banking has started latter than other ASEAN countries. Ethnicity, religions, natural disasters, and terrorism have continually affected economic growth, which caused banking business in the country lost its stable economic support. This article deepl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obstacles that Indonesia banking has to face, and also provides prospective of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donesia banking.
Key Words: Indonesia; Banking; Development Trend
引 言
作为东南亚地区最大的经济体,印度尼西亚GDP居东盟之首,却因人口基数大、地区发展不均衡等成为中低收入国家,资金动力缺乏使银行业发展极为不完善。1945年印度尼西亚独立,改革银行业并成立本土银行,形成由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私营银行构成的银行体系;苏哈托时期推行金融改革,允许对私人銀行发放牌照等措施使各类资本涌入,银行业发展迅猛;1988~1997年金融自由化政策落地,进一步放松金融管制,尤其是外资银行限制,该时期银行业的膨胀式发展为亚洲金融危机时的崩溃埋下隐患;1998~2003年为亚洲金融危机后恢复时期,成立银行重整机构(IBRA)整顿银行业,危机中遭受重创的银行业重回正轨;2005年,印度尼西亚计划在10~15年内实施银行业结构改造计划(API),以建立抗风险能力强和竞争力强的银行业体系。
在东盟对外经济活动愈加活跃、经济话语权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为推进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全面发展和应对日趋复杂的全球经济环境,全面、深入了解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现状、障碍性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研究意义,但现有研究局限于印度尼西亚银行业业务、结构治理等层面。如龟山卓二和柳弘(2010年)探析印度尼西亚银行部门现状和未来发展;王晓青和王洪亮(2011年)基于印度尼西亚人民信贷银行实践,检验探讨小额信贷商业化运行机制;谭春枝和金磊(2014年) 对比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商业银行发展现状;刘棋智(2016年)重点分析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务分级政策。已有研究均未全面、透彻分析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现状、障碍性因素及发展趋势。
一、现状
(一)业务结构严重失衡,业务种类缺乏多样性
截至2015年8月31日,印度尼西亚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银行组成,但只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具有支付服务权限,法律禁止农村银行持有客户支票账户,农村银行也不允许在中央银行设立账户;除外汇银行和村镇银行外,其他5类银行均具有开展外币存款业务的资质。
印度尼西亚各类型商业银行主营存款、信贷、发行票据、买卖证券、转账、付款和保险箱服务等,但不得开展许可之外的业务,如保险业务。农村银行业务范围相对较窄,允许吸收定期、储蓄存款,对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定期存单、存款证和储蓄单进行转账等,但不能开展许可之外的业务,如办理活期存款等。由于支付服务等限制,印度尼西亚银行资产高度集中于商业银行,外汇银行资产规模最大,4家国营银行因其国营性质,资产规模雄厚,在资产规模上与外汇银行相抗衡;村镇银行数量众多,但却毫无资产规模优势,银行业的业务结构严重失衡,各类银行数量与资产规模匹配度弱。
表外业务是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由表2可知,印度尼西亚外汇银行和外资银行的表外业务规模处于领先地位,主要开展衍生品交易、信用证和担保业务,较少涉足零风险的咨询、代理和结算等无风险业务。从整体上而言,各类银行表内业务品种有限、表外业务种类缺乏多样性,造成业务集中度过高的现象。
(二)银行业产业结构不合理,运作效率有待提升
根据表1数据,印度尼西亚4家国营银行占银行业总资产的35.29%,39家外汇银行占38.37%,两者合计约74%;而其他小银行数量众多,如村镇银行数量虽多达1644家,但总资产占比偏低,资金配置严重失衡,产业结构不合理,以致银行资产过度集中,风险集中于大型商业银行,而广大中小银行资产规模较小致使经营管理风险不断攀升,严重影响着银行业经营的稳健性。
营运成本体现商业银行运作效率的高低。商业银行营业成本主要由员工薪酬、业务费用和管理费用构成,高成本收入比意味着商业银行为获取收入需以高成本为代价,严重限制其获利空间,表明商业银行运作效率比较低下。2015年1~8月印度尼西亚商业银行营业成本/营业收入高达80.98%,即便运转相对成熟、稳定的4家国营银行成本收入比也高达75.88%,而中国四大国有控股型商业银行成本收入比的正常值长期低于60%。
(三)监管指标安全性缺失,整体竞争力较弱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如表3所示,印度尼西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协议要求,承受违约资产风险能力较高,资本风险较小,但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7%,属相对较高水平,意味着其商业银行开展资产业务所需资本的支持数量相对较多,资金成本被抬高。资产回报率通常用于衡量每单位资产所创造的净利润,国营银行该指标水平较高,高于商业银行2.48%的平均水平,但各类型商业银行之间差别性明显,合资银行甚至低于1.5%,充分说明各类型商业银行创造净利润的能力参差不齐。营业成本/营业收入方面,东盟其他国家约为40%~60%,但印度尼西亚各类银行却平均约为80%,个别类型银行高达86.68%,经营效率相对比较低下。此外,不良贷款率从2005年的7.33%已下降至2013年的1.69%,但2015年却增加至2.43%①,虽然仍低于5%的一般水平,但近两年的上升态势说明,银行业信用风险增大趋势明显。而除村镇银行和地方政府银行之外,流动资产比率低于25%和其他比率均与标准值存在偏差,显示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监管指标的安全性缺失,整体竞争力低下。
(四)对外开放程度高,参与国际金融合作活跃
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对外资开放较早。经过1988~1997年金融自由化政策,印度尼西亚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发展较快,1997年曾达到44家。亚洲金融危机后银行业重整,外资发展受限,但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数量仍达21家。在对外开放深度上,亚洲金融危机后,为吸引外资,应IMF要求,印度尼西亚开放银行业,规定外资可持有印度尼西亚银行股权由51%提高至99%,外资进一步不断涌入。虽然印度尼西亚银行监管部门意图限制外资,但2013年规定任何一个外资投资者不得拥有超过1家印度尼西亚银行控股权的银行监管新法案和聚焦保护本土银行利益、限制外资银行运营及持股上限的新银行法草案未能通过最终审议,限制外资计划未能实施。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作为世界第10大经济体的印度尼西亚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跨国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印度尼西亚国际金融活动参与度高,积极与周边各国确立战略伙伴关系、开展金融区域合作,为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带来发展机遇(详见表4)。为扩大对外结算业务、把握全球商品市场繁荣良机,印度尼西亞银行业积极向外设银行分支机构和代理行。如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BNI)国际化经营表现尤为突出,业务活跃在新加坡、中国香港等6个分行、1个支行和104个国家的1675家代理行①,业务涵盖智能贸易系统融资服务、智能汇款系统国际汇款服务、联合各金融机构和海外分行提供的各类国际商品交易服务等。
二、障碍性因素
(一)政局时有不稳影响银行业的发展
恐怖主义、种族宗教冲突、腐败现象等各种因素交织,影响到政局的稳定。首先,印度尼西亚深受恐怖主义威胁。“伊斯兰国”鼓吹“圣战”令世界各国恐惧,2002年,巴厘岛爆炸案导致202人身亡。印度尼西亚通过建立相应机构、成立反恐特种部队等遏制恐怖主义,但反恐法律宽松、社会贫富差距大和极端思想滋长等因素使恐怖活动活跃至今。其次,种族冲突成为扰乱印度尼西亚稳定的顽疾。荷兰殖民统治时期实行的移民、种族歧视政策,使印度尼西亚各个种族间摩擦不断;狭隘民族主义者指责华人控制经济,苏哈托政权出于敌视社会主义中国,担心华人颠覆其政权②,对华人采取既限制又利用的同化政策,印度尼西亚反华情绪较强,1998年发生了“印尼五月骚乱”惨案。三是腐败现象严重。2016年,启动税务特赦吸引海外巨额由贪腐贿赂、走私毒品军火和逃税等方式得来的非法黑钱,承诺对犯罪者予以保密、既往不咎,相当于使犯罪者免受法律惩罚、纵容金融腐败、间接鼓励违法行为,腐败现象严重。该计划遭到公众反对。2016年9月,印度尼西亚工人在法院前示威要求撤销税务特赦条例③。在全球清廉指数排名中,2015年,印度尼西亚以36分的低分位列第88名④。在以上各种复杂因素的交织下,印度尼西亚政局动荡,各类冲突发生时经济瘫痪,银行业发展失去稳定的政治和经济温床。
(二)各地区发展不协调,经济发展稳健性不足
印度尼西亚各地区经济发展严重失衡,西部的爪哇、苏门答腊岛较发达,东部则极端贫困。2010年,印度尼西亚GDP约为7000亿美元,占该国陆地面积7%的爪哇贡献率达57.6%,苏门答腊占23.7%,但苏拉威西岛仅占4.6%,其他岛屿仅占4.9%①,即爪哇和苏门答腊对GDP的贡献率达80%,而占国土面积约65%的其他地区贡献率仅20%,不平衡发展局面持续恶化,2014年,印度尼西亚GDP为近9000亿美元,爪哇岛和苏门答腊岛占比仍然超过80%,但贫困率达11.3%②。印度尼西亚城乡发展悬殊,东西部经济差距扩大阻碍着国民经济发展,致使作为银行生命力的资金流配置效率低,加剧银行业分布不平衡,业务扩张受限。
虽然印度尼西亚历任总统都非常重视减少贫困,但目前该国贫困问题仍然十分尖锐,至少五分之二的农村未通电,部分村落未通路,科教文卫严重滞后。2016年8月,佐科总统在土改会议中指出应同心协力解决农村贫困问题③。此外,高失业率是贫困状况恶化的一大诱因。2015年,印度尼西亚失业率为6%,2016年虽下降为5.56%④,但各行业就业机会却呈逐年减少趋势。贫富差距过大和失业率过高成为印度尼西亚社会治安的隐患,增加经济发展的波动性;此外,2016年4月,佐科政府实施旨在提高国家收入、回流资本提振经济的税务特赦政策,表明印度尼西亚正在采取非常规性手段提振不景气的经济。经济不景气与经济自由度紧密相关。据《世界经济自由度》报告披露,印度尼西亚经济自由度指数⑤由1995年的55.49分、2000年的55.2分、2008年的53.9分上升为2016年的59.4分,一直处于“大部分不自由”级次,位于世界第99名的低水平,比2014年上升1个名次,但离常年居该指标第1的中国香港的88.6分差距甚远⑥。在经济发展受贸易、财政等严格管制限制下,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发展稳健性明显不足。
(三)业务创新驱动力弱,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整体较低
多元化产品结构能为银行拓宽盈利渠道,产品创新体系完善、组织运营战略方向明確和信息科技水平高是产品服务创新机制的要义,但当前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并未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印度尼西亚银行业以借贷、有价证券和股权投资为主,表外业务以现货期货交易、信用证和担保为主,银行盈利依赖存贷利差,忽视业务产品创新,使得当前印度尼西亚银行业面临内部业务集中度过高、产品和服务品种较少的困境,一旦存贷利差缩小,银行利润将遭受极大冲击,且在风险过于集中的同时,未有效发挥银行在信息、清算系统和专业人才方面的优势。2015年1~8月,印度尼西亚商业银行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比高达80.98%,运营效率低,银行业竞争力较弱。作为银行竞争力之一的从业人员素质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社交能力,运营效率低在一定程度上源于银行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与从业素质不匹配。2014~2015年,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职工工资每年增长9%⑦,但表5显示,员工数量增长主要源于学士教育水平群体,硕士和博士比例基本保持不变,工资薪金支出高但整体从业素质较低,并未能为银行业带来期望业绩。
(四)法律机制不健全,银行监管乏力
目前,印度尼西亚仅有两部银行法——《印度尼西亚1992年银行业法》和《1999年印度尼西亚银行法》。与规范银行业发展的《1967年银行条例》相比,《印度尼西亚1992年银行业法》侧重于银行职能和组织形式的规范,《1999年印度尼西亚银行法》则注重金融安全、强调金融监管,与《印度尼西亚1992年银行业法》形成互补。值得注意的是,2013~2014年,意欲限制外资银行的监管新法案未通过国会审议,未被纳入印度尼西亚银行法律体系,使印度尼西亚欠缺新形势下的外资监管新法律。银行业稳定是金融业稳定的基础,但随着金融危机跨国传导、影响力深远以及国际资本投机愈加频繁等风险因素增加,2013~2014年,新银行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旧银行法体系未能及时进行补充,印度尼西亚银行业无法有效应对国际资本流动频繁、国内银行竞争激烈的国内外金融环境。
银行内部监管是银行内部的控制支柱,主要通过控制银行资产质量以保持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内部监管到位能有效防范不良贷款或减轻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内部监管缺失则使不良贷款超出警戒线,降低资产质量。但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印度尼西亚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从2006年的5.89%下降至2016年的2.98%,2013~2016年分别为1.69%、2.07%、2.43%和2.98%①,不良贷款率呈上升趋势,反映出其银行业内部的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五)国际经济环境复杂,抗危机能力较差
在国际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国际金融环境复杂程度加深不可避免,危机在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难以预测、短期资本流动频繁、国际主要货币均呈现贬值趋势②,以上4个方面在不同程度上成为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发展的阻力。2008年金融危机时的印度尼西亚银行业表现稳健,但危机的持续却使银行业务扩张受限。理论分析上,供求博弈对大宗商品价格失效时,将影响银行业务开展。2014年,大宗商品降价的确使印度尼西亚经济急转直下,GDP增速明显放缓;短期资本频繁流动与当前多国宽松货币政策有关,加之各国货币政策存在分歧,热钱涌入推高资本市场指数,热钱抽离使得资产价格快速回落,严重损害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基础。此外,通胀压力和汇率频繁波动等因素也对其银行业提高运营效率、维持低不良贷款率、提高盈利能力和风控能力等形成一系列挑战;IMF表示,相比东盟其他国家,印度尼西亚金融发展速度缓慢,从某个角度来说这应成为金融深化的良机,但金融深化必须在金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才能有效避免发生危机③。
三、发展趋势
(一)稳定社会、夯实经济基础,为银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印度尼西亚政府深刻认识到稳定的社会和发达的经济是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着力发展经济以促进银行业发展收效十分明显。
佐科政府重视克服贫穷、失业和社会不平等三大挑战,在G20会议和东盟首脑会议后的内阁会议上强调印度尼西亚须专注繁荣经济,如2017年印度尼西亚资本开支增为400万亿盾,着重发展基础设施以期提高竞争力;在经济发展规划方面,第12期振兴经济配套通过10项措施以推动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面对国内种族、恐怖主义等错综复杂的不安定因素,2016年8月, 印度尼西亚政治法律和安全事务统筹部部长责令打击恐怖主义。9月,为净化法律环境、维护地区稳定,佐科与法律专家讨论司法改革以及在东盟峰会讨论反恐;内政部和肃贪委及监察机构联手,立志在2017年地方选举中防止金钱政治。此外,面对重重抗议,印度尼西亚仍实施税务特赦等非常规经济手段,表明其振兴经济的决心。印度尼西亚银行数据显示,2016年7月底,外汇储备为1114亿美元,比5月上升1.47%,税务特赦对外汇储备显效。为避免复杂官僚手续阻碍经济发展,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呼吁应适当简化地方社会条例。经过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努力,多方认为,印度尼西亚经济态势明朗,世界银行预计2017年经济持续增长,如努力改善投资环境,经济增长预计达5.5%。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投资官Michael Hasenstab认为,不确定性阻碍全球经济复苏,但印度尼西亚得益于财政政策稳健、人口红利、外汇储备健康和结构性改革,经济保持增长态势。2016年年底,国际评级机构惠誉(Fitch)提升印度尼西亚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从“稳定”变为“正面”,肯定印度尼西亚的BBB——投资评级④。
(二)积极对外推广小额信贷特色业务
世界小额信贷朝商业化转变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为代表的信贷管理和财务可持续性制度主义模式最为突出⑤。小额信贷商业化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商业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实现资金来源商业化、利率水平市场化和小额信贷经营机构商业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①。1997年金融危机中,小额信贷业务弥补其他部门亏损,使BRI银行体系从危机中获益。BRI金融服务具有国家信誉担保、产品供给以需求为导向、组织机构设计合理、监管完善的特点,产品符合对象广泛、用途多样、额度不一、有限担保要求,通过信贷人员判断而非产品限制条件遴选客户,贷款申请前调查、申请、调查、审批,在充分授权、有效激励、严格监管、高效运营的组织管理下,扶持小型企业主、个体经营户(含农户)和具有固定收入的个人②,利率、期限等因素使小额信贷成为印度尼西亚国内反贫困的有力途径,印度尼西亚充分参考国内经验,结合地区特色,向外积极推广小额信贷特色业务,扩展国际收入来源,降低资本集中风险。
(三)优化产权结构,大力发展银行公司治理
由于1997年金融危机中关系导向型银行业崩塌,印度尼西亚锐意改革,成立银行重组机构(IBRA)和国家公司治理高级委员会加强公司治理,成效显著。但印度尼西亚《公司治理原则》自出台以来就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多数银行未真正遵守执行。为优化产权结构:首先,以市场为导向,将公司治理从理论落实到实践,完善法律机制,尤其是执行监督机制,《破产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印度尼西亚银行法》和《信托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说明优化公司治理的决心,增强国内外对其银行业的信心;其次,加强公司文化建设,股东和员工等公司利益相关者在法律下履行理念和企业价值,加之大力推广伊斯兰银行,逐渐形成治理文化“软”约束,有效补充法律制度的“硬”约束;再者,升级组织机构,优化股东大会制度、准确划分董事会职责,切实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入独立董事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如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组织结构中,股东大会现设董事会委员、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总裁,兼完备的业务风险、补救复苏、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能部门。
(四)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银行监管体系
一是内部监管方面。印度尼西亚银行内部监管主要由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合规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专门部门负责。当前,尚未构建内部控制系统的较多中小型银行,应通过相应政策普及审计委员会,完善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引导中小银行构建内部控制系统,不仅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识别、计量、分析、监测和控制,而且,应由内部合规部门负责预防合规风险,提升内控能力。二是外部监管方面。外部监管属于银行内部监管的补充,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印度尼西亚实行中央银行监管体制,由印度尼西亚央行从市场准入、资本监管、监督检查和风险评级对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进行监管。资本监管方面已逐步符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4年9月,印度尼西亚央行公布数据显示,印度尼西亚银行核心资本及资本充足率远高于巴塞尔协议要求。印度尼西亚央行目前仍然继续在银行业外部监管方面努力,希望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细化监管指标等方式强化外部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014年,外资持印度尼西亚银行股权比例修正草案虽因故推迟实施,但该比例调整未对外资银行产生实质影响,印度尼西亚有意进一步限制外资银行发展。实际上,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现有两部银行法已难以应对业务种类层出不穷和国内外金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的局面,未来监管当局将针对新生代业务完善相应法律,形成对借贷、有价证券、股权投资等基本业务和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完备法律监督体系。2016年,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推行银行保险综合许可证系统后,实行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可证综合制度(SPRINT);随着国内数字金融服务或者金融科技增长走高,2016年9月,印度尼西亚银行颁布有关金融科技服务的央行条例(PBI)。
(五)强化外资监管,开拓国际市场
印度尼西亚银行业较早开放外资,资产位列前20的银行中有14家被外资控股。迫于业界压力,2013年12月31日以后,央行规定外资投资者须满足6项条件才可持有印度尼西亚银行40%以上的股份,虽有所放宽,但收紧外资监管的趋势并未在本质上改变。此外, 2013年1月,印度尼西亞国会审议的银行监管新法案和2014年酝酿的银行修正法案,意在限制外资银行,新法案要求所有印度尼西亚外资银行分行转变成为独立法人公司,比2012年央行单一存在政策更为严苛,虽未通过审议,但由此可见印度尼西亚银行业未来外资监管的发展趋势。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大爆炸”经济开放措施中曾放松外资管制,对包括旅游业、运输公司和电影院等一系列企业行业放松管制,尽管针对通读塔和电子商务出台了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但印度尼西亚政府缩减企业在零售和港口服务业方面的所有权限制。实际上,对外资进行适当监管有利于形成合理规模,确保印度尼西亚引进优质外资,丰富国内资本构成,有效降低资本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
(六)抓住“一带一路”契机,与世界各国银行业深入合作
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拥有共同的宏观建设愿景。早在2010年和2015年,中国银监会分别与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和金融服务局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监管合作协议①,佐科政府打造世界海洋轴心建设纲领与中国倡议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具有共同目标,旨在实现合作共赢。
借助“一带一路”发展契机,印度尼西亚与中国的银行业互动升温。2004年,曼迪利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011年在上海开设分行,主营与印度尼西亚相关的国际业务,包括贸易服务、贸易金融、项目融资以及资金业务等。2016年,该分行获人民币交易许可。中国银行(印度尼西亚)棉兰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印度尼西亚)Balikpapan分行相继在2013年开业,中国工商银行在印度尼西亚的第22家分支机构Makassar分行于2014年正式开业,至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共在印度尼西亚设立了23家分支机构,涵盖存汇、贸易等全面业务,表明“一带一路”开始推动两国银行业向纵深化发展。2016年4月,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在印度尼西亚设立离岸交易中心,进一步助力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国际化。此外,2016年12月,印度尼西亚与日本将货币互换协议规模扩大至228亿美元;同月,佐科总统第一次访问印度,与印度政治和商界领袖进行会面,以寻找新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在“一带一路”契机之下,印度尼西亚将更为广泛地与世界各国银行业开展良性互动、深入合作,促使自身银行业业务多样化,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四、结语
受诸多不利因素困扰,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的发展与其相当可观的经济总量不相匹配,但印度尼西亚GDP位列东盟10国之最,银行业发展潜力巨大。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在经济发展中一直都强调对外开放银行业,并通过多种途径促成两国银行业良性合作。当前适逢印度尼西亚第12期振兴经济配套措施和中国“一带一路”政策红利、经济新常态时期相互交叠时期,两国银行业合作空间广阔,必将促进两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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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雷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