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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知识产权新趋势及我国应对策略

2017-05-30王磊马冬

工业经济论坛 2017年3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

王磊 马冬

摘 要: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充分全面,对数字经济新业态保护滞后,执法和惩处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对此,本文通过剖析G20杭州峰会折射全球知识产权发展新动向,并以制造業创新发展为立足点,分析新趋势的渊源和影响,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建立充分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平衡;更加重视发展和保护商业秘密。

关键词:G20杭州峰会;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商业秘密

中图分类号: F713 文献标识码:J 文章编号:2095-7866 (2017) 03-023-006工业经济论坛 URL: http//www.iereview.com.cn DOI: 10.11970/j.issn.2095-7866.2017.03.003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enterprises in China is not comprehensi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new forms of digital economy is lagging behind. The effectiveness of law enforcement and punishment needs to be improved. In this regar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G20 Hangzhou Summit which reflects the new trend of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Making manufacturing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s a foothol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origins and impacts of the new trends, and puts forward our strategies: to establish the effec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aw enforcement System; to promote the 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to emphasis more on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Key words: G20 Hangzhou Summit; Prot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 Secrets

引言

知识产权在当前世界经济低迷,创新成为治疗经济复苏缓慢“良方”的形势下,战略性资源价值凸显。这种趋势在2016年9月举办的G20杭州峰会上得以充分体现。围绕“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主题,G20杭州峰会公报对创新的重视前所未有,与此同时,会议所提出的知识产权政策尤其令人瞩目。不同于2008年至今历届G20峰会对知识产权的鲜少提及,G20杭州峰会公报中12次提到“知识产权”。本次会议高调强调知识产权,体现了全球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向。同时,对构建我国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G20杭州峰会折射知识产权新动向

(一)强调“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

本次G20杭州峰会的一大亮点是对知识产权的空前重视。梳理G20峰会自2008年至今的公报内容,2008-2013年几乎对知识产权只字未提,2014和2015年提到一次,只涉及专利税等边缘问题。而本次G20杭州峰会公报中先后12次提到“知识产权”,5次反复提到“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其中3次在发展数字经济方面,2次在创新方面。

中美历史上三次知识产权谈判的核心议题都是知识产权保护,此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空前重视,既是中美知识产权贸易关键矛盾博弈的延续,也是体现当今全球经济颓势下各国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的内在需求。上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的动能已显下滑,全球经济增长依然乏力,要从根本提振全球经济,关键在于刺激全球生产要素更快速、更有效地在全世界范围内流动、聚集、创造价值,这就需要建立遍及全球的创新体系,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顺利展开的前提和保障,创新的成果也常常以知识产权的方式凝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大打击盗版侵权的力度,将直接增加和保障创新者的红利,激发创新活力。

不同于以往单一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这次公报提出了“充分有效的”保护,无疑为全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了一个高要求、高标准。“充分”是对各国行动的约束,意味着范围的广泛和力度的足够,比如除了专利、商标、版权等还要着力加强商业秘密、原产地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的保护,紧随科技发展趋势,及时将保护贯彻到数字经济等新的领域。“有效”是对结果的考量,要求保护措施有力度、见效果,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法律框架完善和执法力度,切实减少侵权产品和行为的出现。

(二)中美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有效和平衡”的共识

G20杭州峰会期间,中美两国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美共识与G20峰会公报有所差异。中美共识中提出,“中美双方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平衡保护将有益于促进创新。双方将继续就相关政策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保护创新者不受恶意诉讼。”

“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非第一次被提及,渊源之一来自于第二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双方同意加强知识产权合作,双方将加强打击网络版权、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恶意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在公司中的利用和保护、专利激励政策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由于中方代表提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关注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最终中美双方同意为知识产权提供有效和平衡的保护。所谓的“平衡”,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知识产权的使用人之间的一种平衡。相比于“充分”,更符合全球创新格局的大势所趋。

将“平衡”替换“充分”,这种变化正是中美两个制造业大国之间特殊的竞争情况决定的。客观回顾中美知识产权贸易,美国将中国置于“优先观察国家名单”,多年来一直进行貿易制裁和外交施压,国际高端技术垄断地位不断巩固,我国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美国单方面推行本国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行为,已经对中美乃至更多双边、多变贸易造成扭曲。在全球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形势下,Google、苹果、微软及三星等大公司不惜以发动专利战争的手段来维持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打击竞争对手。专利越来越成为铸造竞争壁垒、遏制创新者的手段,开始背离专利制度的初衷,制约创新。第二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双方也表示,还将继续就有助于保护创新者免于恶意诉讼的相关政策进行交流。

(三)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在中美杭州会晤的成果清单中,商业秘密是唯一单独提出的知识产权种类。中美双方确认“发展和保护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原文中,中美双方确认“发展和保护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舍弃专利、商标而只专门提出商业秘密,这来源于近年来中美两国间日趋激烈的商业秘密纠纷。从2013年美国在特别301报告中指责中国商业秘密窃取问题之后,商业秘密就成为每年特别301报告的重点,2015年更采用了“很严重的、不断恶化的问题”的措辞。近年中美两国关于商业秘密龃龉不断,据不完全统计,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侵权和经济间谍案件每年增加约10%,远远超过专利案件的增长速度,美诉5名中国军人窃取商业秘密案、天瑞铸钢车轮案(337-TA-655) 、华奇橡胶树脂案(337-TA-849) 等不断出现,商业秘密诉讼成为美国贸易施压的又一重要手段。

二、当前全球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趋势

G20杭州峰会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的新动向,是全球知识产权发展新趋势的缩影。目前,全球知识产权发展呈现如下新趋势:

(一)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更加迫切

今年全球经济局势动荡低迷,美联储加息预期、英国脱殴等货币政策和政治风险加剧不确定性,全球经济复苏乏力。G20杭州峰会以“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为主题,充分体现了主要经济体对以创新提振全球经济寄予厚望,峰会公报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全球创新的应有之义。在全球范围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刺激全球生产要素更快速、更有效地在全世界范围内流动、聚集、创造价值,对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业态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建立良好创新生态系统不可或缺。

(二)更加关注知识产权制度功能“失衡”现象

中美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有效和平衡”的共识,折射出由于知识产权滥用多发,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功能的天平出现失衡。面对发展中国家某些产业和技术领域崛起之势,发达国家中行业巨头尤其是跨国企业频繁利用专利优势获取高额利润和打击新晋对手,某些做法已经明显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活动的初衷。如美国高通公司利用专利优势借机收取我国智能手机行业“高通税”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而专利投机公司的行为更是严重有损于创新生态。

(三)商业秘密被视为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商业秘密保护最早起源于英国防止雇员恶意侵害雇主利益的司法实践,1837年美国就有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判例记录,并通过DuPontv.Christopher、KewaneeOilCo.v.Bicron Corp等判例以及《统一商业秘密法》、《反经济间谍法》确立了较为严密成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力度之强为各国知识产权法之首。中美双方舍弃专利、商标而专门提出商业秘密,是近年来商业秘密争端日趋频繁的体现,如华为与UT斯达康、蒙牛和伊利、富士康与比亚迪、美国威讯联合半导体RFMD中国企业唯捷创芯等等。同时,这也反映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更新、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重要性日趋显现的趋势。

(四)我国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环境仍然严峻

美国在制造业诸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优势突出,故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外无视各国差异性和他国公共利益,极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本次峰会达成的中美共识中,双方“承诺不推进将转让知识产权或技术作为在各自市场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的一般适用政策或实践”,充分表现了美国封锁核心技术、阻止知识产权转让的政策。对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和强制技术转让零容忍的特朗普上任后,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很可能进一步收紧,我国制造业创新发展仍将面对严峻的海外知识产权环境。

三、营造我国制造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面临新要求

(一)更高程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和有效性

G20杭州峰会公报对知识产权保护明确提出“充分有效的”更高标准要求。目前我国制造业领域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但与G20杭州峰会的新要求相比仍差距不小。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充分”,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亟需加强国际展会、商会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滞后于创新步速,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有效”,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执法专业性和力度有待加强。

(二)更加警惕和防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资源等传统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边际贡献率逐步递减,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集中代表的无形资产战略性地位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已经不再是被动防御之举,而成为关系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的黄金要素。华为诉IDC案、高通反垄断调查案等都揭示了国际产业竞争中知识产权战争愈演愈烈的势头。美国政府已提出五项行政措施和七项立法建议,保护创新者权利免受恶意专利诉讼的侵害。对于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当然重要,抵御知识产权滥用也同样迫切。这就要求我国企业掌握鉴别正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滥用的能力,警惕对手运用知识产权达到排除竞争、巩固和强化垄断的行为,并合法合理反击。

(三)更加重视发展和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作为国际保护和商业竞争利器的趋势日益明显。目前,国内商业秘密立法较为分散、缺乏协调性,在初步禁令、证据保存和损害赔偿力度等方面尚不完备,商业秘密保护法亟需及时出台。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较弱、管理措施滞后、商业秘密纠纷频发,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下,泄密形式、保密措施、溯源审计上较以往具有更高的技术性和难度,这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从数据流、业务流多角度分析排查,建立覆盖数据的生成、存放、流转、销毁等全过程的准确的商业秘密数据生命周期模型。

四、对策建议

(一)建立充分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

延展知识产权保护范畴,重点加强海外贸易和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保护。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提升对国际展会、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力度。联合政府、驻外机构、企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力量,加快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维权网络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完善对数字经济下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保护,制定政策规制众创、众包、众筹等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有机互补的模式,提高执法和侵权惩处力度。

(二)促进知识產权保护与防滥用平衡发展

在司法行政实践中,应秉承“平衡保护”的原则,即对某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其特定的技术创新和贡献相适应,防止保护过度带来的创新抑制。遭遇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企业应鉴别并敢于用法律、商业谈判等多种方式应对。运用商业手段,在谈判中提出专利交叉许可,争取合理的交易条件。聘请中介机构或自身知识产权部门进行评估并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起行政或司法处理。对于急速发展、但知识产权储备不足的我国企业,要进行高质量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储备,还可通过收购并购等快速输血,一次性完成专利的量增。

(三)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

商业秘密保护相比于专利具有保护对象广泛、没有期限限制、不公开、费用低等多方面优势,是值得我国企业学习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政府层面,需要在初步禁令、证据保存令和损害赔偿规则等重要问题进行立法和执法的切实完善,营造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环境。企业层面,要切实提高全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根据本行业特点建立符合本企业技术安全和管理需要的商业秘密保障体系,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对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数据创建、密级标识、知悉范围、数据存储、使用、共享、归档以及销毁”整个过程进行访问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细化保密规章,完善动态、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网。

参考文献

[1] 薛晓彦,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及制度差异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6.5(下)中美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研究

[2] 何兴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J],美国研究,2008(2).

[3] 陈爽,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4,26(17).

[4] 王璐,徐晶晶,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实质和影响[J],经济与法,2011 ( 3) : 142 - 143.

[5] 刘润涛,中美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研究[J],嘉兴学院学报,2012.3

[6] 王斌, 略论中美经贸失衡及其对策[J],社科视点,2010(2)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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