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失败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2017-05-30石春蕾于静霞
石春蕾 于静霞
摘 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审计行业也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接踵而来的却是频发的审计失败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审计失败的频繁发生,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备受怀疑,给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经济市场造成严重损失,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审计质量较低的现状。监督形同虚设,审计工作更是“走形式”,无法得到有效实施,这不仅扰乱了资本市场,还使注册会计师逐渐陷入了诚信危机。本文以绿大地造假案例为例,对审计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对策。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审计失败 原因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1(a)-113-02
1 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1.1 概述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于1996年6月成立,主要经营苗木栽种与销售,绿化工程等项目。2001年3月,绿大地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代码:002200)。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国内首家有关绿化的上市公司。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的董事长何学葵因涉疑欺诈发行股票被逮捕,4月7日,财务总监李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曾经风光无限的绿大地就此跌入谷底。据证监会表示,早在2010年3月就对其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披露信息存在严重违规等现象。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21,240,000元,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63,353,150元,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04,070,550元。
1.2 造假手段
2004年~2007年,为达到上市目的,绿大地公司董事长何学葵与财务总监蒋凯西等人共谋、策划,由赵海丽、赵海艳注册了一批实际由绿大地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利用关联银行账户流转资金,采用伪造合同和发票等手段,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资产及收入。据2007年绿大地上市所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公司3年累计收入6.26亿元,其中有2.96亿元是虚构的。上市之后,绿大地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又通过购买三块土地使用权、改良基地土壤等项目进行造假,虚增资产可达2.5亿元。
1.2.1 虚增资产
上市前,绿大地于2004年2月在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購买了960亩土地,其提供的合同书披露上述土地使用权原值为955.2万元,但村委会提供的合同书却显示,绿大地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受让款40万元,虚增土地成本900.20余万元;2005年4月,绿大地受让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其招股说明书显示,上述荒山使用权原值3360.00万元,而转让方证明,绿大地实际支付上述荒山使用权受让款82.5万元,虚增土地成本3190.00余万元。
上市之后,绿大地虚增土地资产的手法变本加厉,为了呈现给股东和社会公众,使其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伪造合同和会计资料,虚增马龙县月望乡9000亩土地使用权、土壤改良和灌溉系统等项目以及文山州广南县土地使用权的资产2.88亿元。
1.2.2 虚增收入
绿大地常年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且金额巨大,性质严重。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
1.2.3 虚增利润
绿大地曾多次变更业绩报告,其财务报表前后更是相差数亿元。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将上一年度净利润增同比增长20%~50%,修正为下降约30%;2月27日,公司又一次公布2009年年度预计快报,将净利润改为6212万元;4月28日,再次修正净利润为-12796万元,预告基本每股收益0.27元;4月30日,其最终公布的年度报告披露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正式出台的每股收益只有0.1元,仅两天之差,营业总收入与净利润以及每股收益竟然“暴跌”。绿大地经过五次反复调整业绩,将预增过亿转变为巨亏1.5亿元,可见其造假程度之严重。
1.2.4 关联方交易
上市之前,绿大地的前五大客户的采购比例总和占其全年销售收入的主导地位,而在上市之后,与绿大地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相继办理了注销手续。经查证,绿大地先后共注册了35家关联公司,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利用土地款、灌溉系统工程款等名义转出资金,转向由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最终再转回绿大地自身,以达到所需财务数据。
2 审计失败的原因
2.1 被审单位会计信息造假增大审计失败的概率
企业多采取伪造合同、发票、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美化”公司的财务报表以达到吸引更多投资者等目的。造假本就是违法行为,它不仅会使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更会给审计人员带来诸多问题。审计人员所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大多来自于被审单位,审计工作量之大,并且很多时候需要依赖审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如果被审单位精心策划造假舞弊,审计人员可能在短时间内很难查证,因此会给审计人员增加难度并带来诸多障碍,加大了审计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了审计失败的概率。
2.2 审计独立性的缺失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
独立性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的影响,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报表使用者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有充分的信心。注册会计师只有严格遵循独立性开展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审计意见才有可信度。现实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因为自身经济利益而提供虚假的审计意见,过高的审计报酬和长期的业务关系是注册会计师满足被审单位不合理诉求的主要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对客户的依赖性较大,为了不失去来之不易的客户,事务所无法执行客观公正的审计程序;会计师事务所也被审单位有密切联系会导致审计结果降低可行性和实质性作用,绿大地审计失败案例中,庞明星正是因为对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挂靠”将审计工作介绍给两家事务所,作为回报,两家事务所才将审计工作交由庞明星负责,未亲自核实相关账目和报表,审计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事,导致缺乏独立性的审计报告无法披露绿大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及其严重的造假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审计失败。
2.3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助长造假行为
治理结构是企业与外部主体发生各项经济关系的法人所必备的组织基础。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明确、确定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关系。绿大地造假事件反映了其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漏洞,董事长何学葵自公司成立之初到2009年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位,同时还是公司的股东并占有较多的股份,2010年她又兼任了董事长秘书一职。经理层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对企业经营方针、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纵观绿大地如此单一的治理结构,相当于董事长何学葵独掌公司,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内部监督只是形式上的存在,对于绿大地而言形同虚设。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导致内部审计无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监督,使得绿大地在造假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与控制,这无疑使绿大地造假行为变本加厉,加大了审计风险,最终导致审计失败。
3 审计失败的防范措施
3.1 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
了解被审单位及环境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的必要程序,也为注册会计师做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了解被审单位的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筹资活动,以识别关联方关系,掌握被审单位的决策过程,考虑复杂的组织结构可能引起的重大错报风险,识别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数据是否合理,考虑被审单位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审计失败的可能性。良好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运作活动,从而降低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对于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更加谨慎执行审计程序,发现其存在的重大错报及不合理行為。
3.2 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水平
注册会计师要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准测,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在执行审计业务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可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必要的监督、惩戒机制以督促审计人员时刻保持独立性,避免因被审单位的高额报酬等外在因素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应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公正处事、实事求是。注册会计师应主动参加再教育、培训和职业实践,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变化,获取和保证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平的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完整的质量监测和控制制度及程序并有效的执行到日常活动中。
3.3 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责交叉、越权或职责过于集中等情况。良好的治理结构可有效的降低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避免对审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极有可能助长了造假行为,必定会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规定独立董事不得担任其他任何职位,确保能够对公司及股东负有客观、公正、诚信等义务;设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确保各负其责,严格按照职业准则执事;遵循不相容职位分离的原则,在赋予职位与权力的同时确保“一人一职”。
3.4 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体制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够完善,对于一些现存问题未能完整列入法律,不能完全并有效的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导致有些人“钻空子”,以谋求更多的利益。要想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风气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遏制造假行为,从而降低审计风险,减少审计失败的可能性;增强监管,强化企业重点业务及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控制企业不合法的行为,避免出现“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局面;加大惩罚力度,使违法违规者其承担巨额的赔偿,取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必要时采取刑事与民事处罚,如此相当于提高造假的成本与风险,使得造假的企业内部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无利可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造假行为的发生,从而抑制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而导致审计失败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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