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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纳入公证范畴亟需明确

2017-05-30张枫逸

公民导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义务债务人公证

张枫逸

在连云港推出相关公证新业务的同时,武汉等地的公证部门则明确拒绝夫妻忠诚协议的公证。同是夫妻忠誠协议,有的地方可以公证,有的地方不能公证,这种混乱局面有损公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尽快改變。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公民的私事,一旦上升到公证的层面,就具有法律效力,非同儿戏。根据公证法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慎之又慎。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属于公证范畴,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一是夫妻忠诚究竟属于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二是“净身出户”是否有悖法律精神。对此,不能任由地方公证部门各自为政,自行办理,国家司法部必须出面,就夫妻忠诚协议能否纳入公证范畴,给出统一说法,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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