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业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土地制度调整对策

2017-05-30鲁爱华

大东方 2017年7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创新

鲁爱华

摘要: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土地制度 家庭承包制 土地股份投包制 创新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①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②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③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④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檢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

我国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框架内生成,并且只能是这些条件的内在要求处在耦合和均衡状态时的产物。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空间是相当狭小的。它们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创新只能沿着如下方向推进;①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权能完善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对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这种改革最好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建构,而不应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替代。②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仅背离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会使政府粮食总量增长目标至少经受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

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論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存在着以合作化经营或集体化经营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因此,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①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②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③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④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2)股权与经营权统一向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转换阶段。在农村二、三产业获得一定发展和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的基础上,确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经营数量下限,促成小规模经营农户在持有土地股权的条件下寻求农外就业和放弃经营土地,将土地逐渐向少数种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完成阶段,即社区农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数农户规模经营阶段。这时,原大部分农民持有土地股权而在非农部门就业,少数农民通过竟包在完成农业税和交纳地租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 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J],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2] D.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J],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3] 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J],商务印书馆,1996年.

[4]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J].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5]王涿、许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J],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

(作者单位:菏泽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猜你喜欢

土地制度创新
农村经济发展与土地制度改革初探
广州市小产权房的现状与出路研究
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变化中的若干关系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农民土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