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历史变迁
2017-05-30刘海燕孙杰
刘海燕 孙杰
[摘要]从古至今,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经历了孕育、萌芽、形成、完善四个阶段。古代社会主要从制度和观念层面对教师的德与才提出要求,孕育了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产生。到了清末民国时期,由于清政府重视教师质量的提高,颁布了《教师资格检定制度》对教师进行资格检定,初步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模型和体系,是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萌芽期。自新中国成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条文对教师资格制度进行细致说明,使得教师资格制度趋于正规化。其中《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划,为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提供了宏观框架,自此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初步形成。《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颁布使得教师资格制度在我国全面实施。201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指出要使教师资格制度更加完备,不断完善和改革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化。
[关键词]教师资格制度;孕育阶段;萌芽阶段;形成完善阶段
[中图分类号] G525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7-0113-06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707023
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体系应包括教师资格的法律体系、教师资格条件、资格培训、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等[1]。基于教师资格制度体系,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经历了孕育、萌芽、形成、完善四个阶段,从古代各朝代对教师提出的要求到清末民国时期教师资格检定制度的出现,为新中国成立教师资格制度的初步确立奠定了基础。此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教师资格制度不断进行补充、修正,使得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不断地完善。
一、孕育阶段:我国古代的择师标准
在奴隶社会,我国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出现,到了商朝,学校已经较为完备。随着学校的出现,古代社会不仅从制度层面对教师进行了一定的要求,而且也从观念层面说明成为教师应该具备的学识与道德品质。
(一)制度层面对教师的要求
我国古代对教师在制度层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政府对教师的选择上。西周时期的教育制度主要是“官师合一”,因此学校的教师基本是由从政官员及退仕兼任。这种制度是从原始社会中长老制度演变而来的,教师都有双重作用,即教育和教化。因此,当时有君师并称的现象。到了汉代,太学的正式教师称作博士,博士的选拔任用制度较之前更为严格和制度化,在西汉,对太学博士的人数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经朝廷批准,五经只设14位博士,并且多由名流充任。到了东汉,开始采用荐举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选取太学的教师。要求博士必须德才兼备,有广博的学识、精湛的教学能力、良好的封建道德规范[2]。后来,皇帝颁发的证书对博士的年龄作出了規定,任博士须年龄在五十岁以上[3]P109。汉代太学对教师的要求相比西周更为严格,使得教师的质量整体有了一定的提高。到了唐代,随着学校专业化的发展,各种学校所需的教师也需要专业化,国子监的教师有博士、助教等。宋朝在教师的管理上初步形成一定的制度,教师要实行教师“教官试”和教师考核制度,同时初步建立了教师“资格凭”制度[4]。到了元朝,中央和地方官学主要是由儒士即汉族知识分子担任,包括当时一些著名书院的教师皆由当时著名的理学大师、学者、进士担任[5],可见元代教师的任职资格多注重广博的经学知识。明朝时,儒学教师的选用必须在德行和知识两个方面合乎为人师表的要求,对于教师的选用也比较严格。清朝时,皇帝对国子监教师的任用比较重视,首先要经过引见,由皇帝当面考察写下任用意见;其次,坚持德才兼备,强调学问、人品,还重视资格要求,采用考选和升任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考察。
由此可见,我国古代从制度层面已经对教师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初步的规定,出现了以考试和荐举的方式对教师进行选拔,注重教师的学问和品德。但总体来说,古代社会教职的高低取决于其所在政府官职的大小,缺乏对教师教育教学方法和能力的要求。
(二)观念层面对教师的要求
在观念层面上,我国古代对教师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当时一些著名教育思想家对教师任职标准的主张上。综合我国古代教育思想家对教师任职标准的主张来看,成为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具有以下三方面品格:“德”“艺”“识”。“识”主要是指教师的知识储备,如孔子说:“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6]孔子强调教师应该重视自身的学习,不断学习并不感到厌烦,掌握广博的知识使自己成为学识渊博的人。“艺”即教学艺术,在教学中,教师应该掌握合理高效的教学方法。孔子的“循循然善诱人”,孟子的“有如时雨化之”,荀子的“知微而论”[7],都体现了对教师教学艺术高度的要求。教师应该充分了解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做到长善救失。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与教学艺术是成为一个合格教师必备条件。“德”即教师具有的良好美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如孔子十分重视道德修养,把道德品质作为优秀教师的条件。“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8]P346以此说明教师应该以身作则,以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为学生作出榜样。“爱之,能勿劳乎?忠焉,能勿诲乎?”[6]P377说明教师应该爱护学生,达到诲人不倦,要以教为业,同时也要以教为乐。此外,唐代的教育家韩愈认为衡量教师的首要标准便是“德”,其次才是“业”。到了宋元明清时期,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主要是“知行合一”,朱熹还在《白鹿洞书院教条》中提出,“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是教师必有的道德职业规范。
古代从观念层面对教师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教师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素养和认真敬业的教学态度;第二,要有渊博的学业知识并具有不断学习的能力;第三,要有合理的教学艺术,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达到因材施教。
总体来说,我国古代无论从制度层面还是从观念层面都对教师的任职做了一定的要求,虽然对教师的资格有了初步的规定,但还不具备制度化特点,且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或教育章程对之进行详细规定,因此这一时期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处于孕育阶段。
二、萌芽阶段:清末教师资格检定制度的出现
随着清末西学的传入以及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中国的教育开始走上了近代化的进程。一些新式学校开始出现,这样必然会导致对教师的数量以及对教师专业化的需求,随之培养教师的师范教育便提上日程。1897年,南洋公学师范院作为我国第一所师范院校的创立,成为师范教育的发端。1902年颁布的《壬寅学制》中规定设立“师范馆”,1904年重新拟订的学制系统包括《初级师范学堂章程》和《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师范学校开始成为近代学校教师的专门场所,导致教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化。清末,中国近代教师资格检定制度的出现,开始了教师资格制度的萌芽。
(一)清末教师的任职资格
1903年,清政府公布了由张百熙等人主持重新拟订的一系列学制系统,其中包括《任用教员章程》,这一章程对各级各类教师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
小学堂中初等小学堂的正教员需要由初级师范学堂毕业且获得文凭者担任,高等小学堂正教员需要初级师范学堂最优等毕业者来担任,或者由留学外国的寻常师范优等中等毕业者充任。普通中学堂中正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的最优等及优等毕业者或者高等师范优等中等毕业者担任。高等学堂中正教员以将来大学堂毕业为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并获得大学堂毕业文凭者充任。大学堂各科正教员由通儒院研究毕业并获得文凭者担任,或者由出国游学在外洋游学院毕业并得有毕业文凭者充选[9]。(此处不通顺)
由以上各级学校对教师的任职标准可以看出当时文凭学历是首要考虑的,每一级学校的教师的学历要比本身学校高一个级别。此外,高等学堂和大学堂重视外国教师的聘任。但符合此种规定学历的教师无法满足迅猛发展的学校对教师的大量需求,同时为了保证教师质量的提高,清政府于1909年遵拟了《检定小学教员章程》,对学历不合格的但想进入学校进行教学的教师实行“检定”制度,“检定”分为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此章程对检定小学教员各项事宜进行了规定,如负责检定的人员、受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的人员需具备的资格、检定的科目、哪些人员不能参加检定以及检定结果等。这样既满足清末对教师数量的需求,同时对教师质量的提高也有了一定的保证。
(二)民国时期教师的任职资格
民国成立后,教员检定制度得以延续,但与清末的检定制度相比有了较大的完善。对教师的检定进行了更加具体全面的规定,并且对教员的任职资格有了明确的时间限制。1916年4月28日,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了《检定小学教员规程》,此规程对小学教员的检定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如检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各委员所具有的资格、受检定人员的资格、检定科目、检定合格证明等。检定教员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无试验检定主要审查教师毕业证书和教学经历,并对其身体品行进行检查;试验检定除了要检查其毕业证书、办学(教学?)经验、身体狀况和道德品行外,还要进行试验[10]P349。同时对受无试验和试验检定的教员资格进行了说明,受无试验检定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资格的其中一项:一是在中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任教员一年以上的,具备这一资格并经检定合格者,可担任国民学校正教员及高等小学校本科正教员。二是在甲种实业学校毕业者且乐于研究并具有成果的。三是在专门学校毕业的,且确实对某一学科有特别的研究并能对这一学科完全胜任者。具有第二和三两项资格并经过检定合格者,给予国民学校专科教员及高等小学校专科正教员的资格。四是曾在某小学任小学教员三年以上者,经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确认为有能力并获得一定成果者。具有这一资格,经过检定确认为合格者,允许充当国民学校正教员、助教员,或者专科教员,并给予高等小学校本科、专科正教员或助教员的资格[8]P350。
《检定小学教员规程》对检定教师的规定,体现出对教师专业性和教学经验比较重视,例如第三条毕业于专门学校确实适于某科目教学,体现了对教师专业性的要求;第一条和第四条都强调了充任小学教员的年限,体现对教师教学经验的重视。此外还规定了不得受检定的几种情形:一、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准予缓刑或未期满者;二、在财产上不守信用,被人指控确实没有结清者;三、曾经受到过褫夺许可状的处分且尚未满三年者 [8]P349。由此可知,教育部对当时小学教员的检定较为全面,涉及到教师的各个方面。同时规定了受试验检定人员的资格,一、曾在师范学校、中学校或其他中等学校学习两年以上者;二、曾在或现在国民学校或高等小学校任教满一年者;三、曾在简易师范学校毕业并且期限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四、曾专门研究某一科并懂得其中教育原理且著有论文者[8]P350。此外,1935年教育部公布了《中学规程》对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的任职资格也作了规定;1927年颁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对大学本科以上任教人员的等级、资格及审查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清末到民国,教师任职标准不断完善、细化,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任职资格逐渐专门化,不仅对任职教师的学历进行了规定,还对健康、品行等方面进行了要求,初步形成了现代教育意义上教师资格的基本模型和制度体系,是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萌芽期。
三、形成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师资格制度的初步确立
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走过了曲折艰辛的道路。在此期间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受社会政治氛围的影响,教育发展迟缓,而作为具有保障教师质量的重要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受到影响,因此这段时间教师资格制度的产生缺乏现实条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因此需要大量的教师进入教育行列,教师队伍的建设步入正轨,教师资格制度初步形成。
(一)教师资格制度初步确立(1985-1995年)
清末民国建立的对教师进行的资格检定制度,使得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我国整体的教师队伍素质低下。正如国家教委在《关于加强现有普通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现有802万普通中小学、农业职业中学教师,在这么多教师中,不具备国家所规定要达到的学历的教师达到半数之多,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占很大的比例,因此提高教师的质量、培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迫在眉睫。”[11]造成教师整体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便是长期以来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对已有教师进行认真的培训和严格的考核,要在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使绝大部分教师能确实胜任教师这个工作。从此以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经考核颁发合格证书的相关人员,才能胜任教师工作。”这一决定首次提出了对考核合格的教师颁发合格证书,自此教师拥有合格证书便成为其任职的资格。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正式提出我国应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准予获得合格证书。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并颁发资格证书给合格教师,同时对此赋予了法律效力。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对获得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对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相关的管理部门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章第十條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中国公民,对教育事业怀有热爱之情,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素养,具备此法对教师所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确实具有实际的教学能力,经确认合格者,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对各级各类学校中想取得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学历进行了规定,每一级想取得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学历应该是相应级别师范学校毕业或者是以上学历。相比清末民国时《教师资格检定制度》所规定应具有的学历更为严格。对没有达到本法所规定的教师应有的学历者,如想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一系列工作是由国务院进行规定。第十二条对主管教师资格制度的部门、认定条件及机构、已获得教师资格者试用期的长短作了具体规定。(此处请标清哪句是法规的原文)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各级各类教师取得教师的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从法律上对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进行了说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并且对教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程序、大纲标准、试卷的编写、一系列考务工作、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发放、补考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关于教师资格制度第一部专门性法规的诞生,为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提供了宏观框架。
(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1996-2001年)
在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初步确立到全面实施,中间还经过了过渡试点阶段。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师资格认证的过渡办法》、1998年教育部人事司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教师资格过渡的具体事宜进行了详尽的说明。2000年教育部部长陈至立签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此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到了全面实施阶段。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进行的周密部署,对申请教师资格者的各种能力都作了指示,提供了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行的范本。如对申请者需要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医院的体检证明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对申请教师资格所需的有关材料、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补办、撤销、收费等问题都进行了细致的部署。自此,全国各地都依照此办法积极稳步地推进教师资格制度具体实施工作,使得我国有了明确而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
四、教师资格制度的完善:实现教师专业化
自第一部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行政性法规的诞生,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教师资格制度中规定的内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等,都是一直争论的焦点。因此,必须对已有的教师资格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教师队伍要严格把关,整体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逐步实现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2001年以来,教育部组织召开了数次“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汇报交流会”,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交流。2004年10月20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专题会,对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的融通性、特殊专业申请教师资格及教育实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偏低和对思想品德鉴定流于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汇报。会议在“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推行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等基本问题上达成一致。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必须健全教师资格管理制度。对教师准入制度应严格执行,控制教师的入口关。为完善任职教师的学历和道德品质,国家要制定严格的教师资格标准、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审核制度,共同规范教师的任职资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考核,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一级的规定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招聘、录用、职称评定、培训和考核等进行管理。
2011年,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首先在浙江、湖北进行试点,2014年9月,试点扩大到13个省(市、区),2015年,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1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形式,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主要是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具备的教育教学知识、教师职业道德、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和表达能力、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能力等。基本考试科目有《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幼儿园、小学不考《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综合素质》主要是考查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基本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主要是考查申请人的教育学知识,基本原理中所包含的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能力;(此处不通)《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查申请人对某一科目知识的掌握情况、具体科目的教学设计、教学能力、教学评价等。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态度、心理素质、仪表仪态等基本素养和具体某一科目的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过程、教学评价等实际的教学技能。面试主要有抽题、备课、回答提出的问题、试讲、答辩、评分等环节。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然后考生经过体检和现场确认即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自此,我国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并不断完善,使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到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使得我国教师资格制度逐渐步入正轨,推动了教师专业化发展进程,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质量的提高,同时开辟了非师范类学生通过考试加入到教师队伍中的渠道。
纵观我国从古代对教师的要求到现代实行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我国对教师的任职要求主要体现在广博的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两个方面。此外之外,现代的制度还要求教师还要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熟练的教育教学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内容突出教育性、应用性、实践性、专业性四个特点,促进教师不断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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