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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存异:元明清土司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2017-05-30罗中

三峡论坛 2017年6期

摘 要:元、明、清所实施的土司制度,因朝代或地域的不同,在地方行政中均有一定的发展与变化,既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不同的特点。元代土司制度的特点,是没有完整系列条例规范其自治权,土官有一定的空间自主行事处置其民族内部事务。明朝土司制度的特点,是具有较完整的强制性规章制度,土司在其约束下行使自治权。清代土司制度的特点,是土司制度的复杂化及非自治性土司的出现。对元、明、清土司制度的异同特点进行比较研究,探索其变化规律,应是土司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关键词:土司制度;研究缘起;各朝特点;异同比对

中图分类号:K9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7)06-0029-08

具有学术性质的土司制度研究,自1908年《云南》杂志第14期发表了署名雪生(李根源)的《云南之土司》开始,已历百年之久。但在目前的學术研究中,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诠释,远未完全达成共识。究其原委,其实是对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在地方行政中产生的变化与发展,所出现的异同特点认识不足而导致。我们若从元、明、清实施这种制度的时代立场出发,对不同民族建立的不同王朝,因历史发展及自身统治的需要,对该制度赋于了一些新内容而导致的变化,逐一比较研究,就会发现后人命名的这种政治制度,在元、明、清三代地方行政中,都各具特点,同中存异,异中有同。

一、元代土司制度地方行政的特点

我们所言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元朝,但“土司”称呼并没有出现在元朝,这种制度的实施是因“土官”的命名及任用而开始的。元朝的创建者为蒙古族,相对汉族而言他们是少数民族,曾被视为“戎狄蛮夷”。蒙古在统一中国建立元王朝的过程中,主要进军路线之一是经西北、西南的多民族地区,形成对南宋的迂回包围而取得了最后的胜利。由于蒙古政权的主要目的是推翻南宋王朝,在进军途中,为了争取沿途各族的支持,一般都按蒙古民族所特有的传统治理习俗,凡归降者都给予一定的自治。所以,在其新占领的地域内,蒙古政权广泛地以前朝曾经使用过,具有抚慰性质的职官和行政机构名称,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作为统辖一方新的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建置。形成了边疆为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内地为路→府→州→县的两套行政机构系统。“在西南,除云南设行省和宣政院主管吐蕃外,主要是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设置”。[1]329以宣慰、宣抚等命名的边疆行政体系,不仅表达出了蒙古政权宣示皇帝旨意,重在抚慰黎民百姓。同时也体现出了边疆和内地的不同治理方式:边疆侧重于“军治”,内地侧重于“政治”。

西南各族在服从于蒙古统治之后,程度不同的支持了蒙古对南宋的战争。元将兀良合台在大理以数万名“白子”(白族)组成的“爨僰军”(寸白军),自云南征战至湖北,战功累累,就是最著名的一例。正因为蒙古自身为边疆少数民族的缘故,在征服南宋进程中又得到西南少数民族的支持。元朝建立后,较为重视边疆建设,摈弃了“内华夏外夷狄”的传统观念,治边思想发生了重大转变。

至元四年(1267),“庚戌,遣云南王忽哥赤镇大理、鄯阐、茶罕章、赤秃哥儿、金齿等处,诏抚谕吏民。”[2]116至元十六年(1279),诏谕四川“播州、务川西南诸蛮夷、官吏军民各从其俗,无失常业。”[3]213元世祖在诏书中,以“吏民”之谓,来称呼西南诸蛮,显示了元朝统治者蛮夷观念的改变。至元十六年(1279)九月,元世祖诏曰:“遣使招谕西南诸蛮部族酋长,能率所部归附者,官不失职,民不失业。”[3]216明确承诺各部族酋长“官不失职”。其具体措施就是,在各部落降服元王朝之后,利用各少数民族部落首领原有的实力,沿袭各部落传统的政治制度,委以称之为“土官”的职务,授以相应的职衔与品级,纳入朝廷统一的职官系列和地方行政之中,实行相应的管理与考核,并授于其部落首领相应的承继权及所辖地域的一定自治权,逐步形成了以“土官”管理本地行政事务的政治制度。《元史》所载至元十六年三月,以西南诸番“龙方零等为小龙蕃等处安抚使,仍以兵三千戍之”[3]210即为实例之一。

因元代统治时间短暂,始创的“土官”管理制度并不建全,有关土官的专门法规条例也不完整,职官和行政建置亦不成系列,土流二元制的职官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但通过相关文献史料记载的研究,仍可了解这种政治制度实施于地方行政的基本内容。《元史》卷九一“诸蛮夷长官司”载:“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其土人为之”[4]2318。该书卷一九《成宗本纪》:“立平珠、六洞蛮夷长官司二,设土官四十四员。”《元史·地理志》载:“至元二十年,四川行省讨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长赴阙,定其地之可以设官者,与其人之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听顺元路宣抚司节制。”[5]这些记载表明了,任用土官的行政建置有长官司、蛮夷长官司、土州、土县等,执掌者职务统称为“土官”,设置地域为“西南夷诸溪洞”。《元史·刑法》载:“诸内郡官任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明显地把土官与诸内郡官分为不同系列,“罚而不废”说明土官拥有世袭特权。在有关元代的文献史料中,均没有土官开设衙署的记载,这应与元朝在各级行政机关中,都设置有大多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一职,事务处理由他们决断,因而不让土官开衙审事有关。这也表明了元朝虽设置了土官,却并没有授予他们处理本民族事务之外的地区性行政权力。没有衙门不属于“有司”,因而元代没有出现“土司”的称呼。

元代土官的自治权,是在地方行政时官吏的任用方面得以体现。较低级的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不论达鲁花赤、长官或副长官,均由本地土人担任,不派流官担任具有监察性质的官员,任由土官自行处理司内事务,这在以上所引史料的明确记载中可予证实。如是由土人执掌的较高等级的宣抚司、安抚司等,则在一定程度上裁减具有监察性质的官员。按《元史》所载“宣慰使司,秩从二品。每司宣慰使三员,从二品。同知一员,从三品。副使一员,正四品。经历一员,从六品。都事一员,从七品。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正九品。”[6]2308-2309“宣抚司,秩正三品。每司达鲁花赤一员,宣抚一员,同知、副使各二员,佥事一员,计议、经历、知事各一员,提控案牍架阁一员。”[6]2310“安抚司,秩正三品。每司达鲁花赤一员,安抚使一员,同知、副使、佥事各一员,经历、知事各一员。”[6]2310各司职的官品位及员额皆有明确规定。

但是,如果是土官执掌的这些建置,其副职则可酌情少设或不设。《元史·百官七》安抚司条中,记录了仅仅在湖广行省之下,就有师壁洞、罗番遏蛮军等不设达鲁花赤;程番武盛军、金石番太平军、卧龙番南宁州、小龙番静蛮军等不设同知和副使;大龙番应天府、洪番永胜军、方番河中府、芦番静海军等不设知事;唆尼、诸番、征沔、长河西里管军、檐里管军、脱思马田地等,不设达鲁花赤但设副使的诸种实例。[6]2310元朝亦明确规定“诸安抚大抵皆直隶行省,或即以其官为宣慰,而不别设节制之官。”[7]也就是说,土官们是在没有完整系列条例规范其自治权限的情况下,以不受或少受监察的方式,在地方行政时,有一定的空间自主处置其民族内部事务,这就构成了元代土司制度的特点。

二、明朝土司制度地方行政的特点

明朝亦是以武力推翻前朝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但与元迂回包围灭掉南宋的方式不同,明是在元朝中心地域建立政權,站稳脚跟之后,再行南征北伐取得了最后胜利。在建立政权之际,占有自治领地,管辖众多属民,掌握自有武装的大小土官们,自然是各路反元力量竞相争取的对象。《明史》卷三一〇载:“永、保诸土司境,介于岳、辰、常德之西,与川东巴、夔相接壤,南通黔阳。溪峒深阻,易于寇盗,元末滋甚。陈友谅据湖、湘间,噉以利,资其兵为用。诸苗亦为尽力,有乞兵旁寨为之驱使者,友谅以此益肆。及太祖歼友谅于鄱阳,进克武昌,湖南诸郡望风归附,元时所置宣慰、安抚、长官司之属,皆先后迎降。太祖以原官授之,已而梗化。”[8]7981–7982说明了与西南地区紧密相连的陈友谅汉政权、朱元璋吴政权,在建立政权过程中都得到了当地土官不同程度的支持。尤其是朱元璋,正是土官的支持使他的兵力居于优势,一举灭掉了陈友谅的汉政权,扫除了夺取全国权力的一大障碍。《保靖司宗谱·彭世雄》载:“时胜国昏乱,天下纷纷,寇之各据其土者非止一姓。至于帅义师,行仁政,独太祖高皇帝一人耳。公筹此良久,不敢观望,因为投诚,纳土归服。续奉敕谕,调兵一万,随驾征讨。公乃点齐目兵,自备衣粮,从军万里,行至金陵,犒赏方毕,南昌之警告在旦夕矣。上亲帅大军,前往救援。公亦随营分哨,奋勇当先。及兵接鄱阳,连舟师纵火焚寇,有功。凯旋之日,钦授公武略将军,封为保靖州军民宣慰使司,仍奉敕谕,令公世袭爵土。”[9]266此战陈友谅死于流矢,全军覆灭,朱元璋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建立了吴政权。为嘉奖有功土官,“辛酉,湖广保靖安抚司安抚彭万里,遣子德胜奉表献马及方物,“诏以安抚司为保靖宣慰司以万里为宣慰使。”[10]建政当年,“丁丑,慈利军民宣抚使覃垕遣其子覃仁,夏克武遣其子夏德胜及其属张琦、宁尚仁入朝贡马二十匹及方物,遣使赍绮帛往赐之。”[11]“慈利军民宣抚使夏克武等贡方物。授克武中书断事,覃垕湖广理问。”[12]为了广泛招徕土官,朱元璋增设了大量相关建置。据《明史· 湖广土司》载,仅在湖广行省西部,甲辰(1364)六月,设了安定等处宣抚司二、怀德军民宣抚司一、簳坪洞元帅府一、统军元帅二。还有抽栏、不用、黄石、梅梓、麻寮等数处长官司。丙午(1366)二月,又设容美等处军民宣抚司、安抚元帅等,还设有太平、台宜、麻寮等十寨长官司。[8]7984–7985

明朝建立之后,“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8]7982。对元朝土官归附后“即用原官授之”,正是对土官鼎力支持的报答。在土司的家谱记载中也能看到朱元璋对于土司的辅助铭感于怀。《保靖司宗谱》所载的一道洪武敕谕,开首即言:“朕以凉德,丕承大统,静扫胡元之腥羶,重光大明之日月。其所以拔采石,定京都,擒伪汉,歼强吴,长驱入燕,克复中原者,惟是各藩土司夹辅之力也。尔彭万里……为湖北忠义之藩,首能倡率义师,竭款献忱,纳土归顺,不辞百战之劳,共建一统之业,厥功甚伟。”[9]267正因为得众土官支持之力,朱元璋建吴政权立足于湖广武昌之时,西边武陵山土官属地的安定,不仅使其免除了后顾之忧,还得到了可观的补充兵源,得以集中全力对割据的群雄逐一征服,终灭元建明。明王朝建立后,对土官论功行赏予以回报也就必然。在设立等级不一的土官建置、委任大小不等的土官过程中,土司制度也因此而逐渐得以完善建全。

明朝土司制度的建全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自建朝之初开始,“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税,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天顺末,许土官缴呈勘奏,则威柄渐驰。成化中,令纳粟备振,则规取日陋。孝宗虽发愤厘革,而因循未改。嘉靖九年(1530)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8]7981–7982从1368年明朝建立到嘉靖九年(1530),经太祖、惠帝、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英宗、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等十二任皇帝,才“文武相维,比于中土”,最终完善建成。土司制度作为明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地方行政上,与卫所制度、行政区划制度相互配合与协调,有效地维持了明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其内容主要是:

第一,建立了文武分治的土司职官系列的管理制度。“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13]1752“其官制,宣慰司:置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同知一人(正四)、佥事一人(正五)、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都司一人(正八)。宣抚司:置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同知一人(正五)、副使一人(从五)、佥事一人(正六)、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知事一人(正九)、照磨一人(从九)。安抚司:置安抚司安抚使(从五)、同知一人(正六)、副使一人(从六)、佥事一人(正七)、吏目一人(从九)。招讨司:置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副招讨一人(正六)、吏目一人(从九)。长官司:置长官一人(正六)、副长官一人(从七),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司:置长官一人(正六)、副长官一人(从七)。”[14]其管理“初皆隶吏部验封,而后以土兵相制,半隶武选……暨嘉靖九年始……府州县正二、经历、巡检、驿传三百六十隶验封。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一百三十三隶武选。其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使司领之。文武相维。机权攸寓,细大相关,股掌易运。”[15]形成了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诸司统于兵部;土府、土州、土县等职统于吏部的管理制度。

第二,土官衙门的设立及土司称呼的出现。土司衙门的记载最早见于洪武末年。《明实录》卷一五载“遂命开设衙门,抚绥土人”[16]。其后的仁宗洪熙年间、宣宗宣德年间、英宗正统年间、代宗景泰年间、英宗天顺年间,《明实录》中多处出现“土官衙门”的记载,表明土官设衙办事已具普遍。“土官衙门”是指土官的官署,代表着一级政权。允许土官设立衙门,表明了明王朝授予土官的不仅仅是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性管理权,还授予了本地区事务的自治性管理权。因土官衙门的设立,属于“有司”之列,“土司”称呼也相应出现。据《明实录》检索,最早关于“土司”的记载在嘉靖三年(1524)十月:“加镇远府推官杨载青俸二级,载青以土舍袭职,尝中贵州乡试。巡抚杨一渶请如武举袭荫之例加升一级,以为远人向学者之劝。吏部覆:土司额设定员,具各在任,难以加升,宜于本卫量加俸给。着为例,报可。”[17]由此记载可知,既然吏部以“土司额设定员,具各在任”回覆,表明该制度在嘉靖之前已經成熟,嘉靖时期开始了由“土官”到“土司”的转变,“土司”之称在日常用语及公文中已经习惯性的使用了。随后“土官”渐被“土司”替换并成为专称。

第三,土司任职与承袭的制度化。明廷明确土司“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以任职内一次又一次的朝命纳贡,袭位时一代复一代的赴阙受职,重复性地告诫土司:其权系朝廷所授、其位系朝廷所给、其袭系朝廷所赐、其忠当然应向朝廷所尽。凡遵守了朝廷之制,朝廷对承袭者并不苛求:“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袭,从其俗。”[14]但为了防止异姓假冒,规定承袭时“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18],将内地的家族制度引入了土司承袭制度中。这种严格的规定防止了土司的顶名冒袭,规范了土司有序继承,避免了袭位时的争端。但也因宗支图本的要求,使土司不得不聘请外来教儒修谱,导致了攀附历史名人的赶谱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世研究土司身世带来一定的难度。

此外,明代对土司的升迁、奖惩、朝贡、纳赋、征调等,均制定了详尽的条例。土司在地方行政之时必须因规执行,遵章办事。对土司的自治权力与权利全面规章化、制度化,并予以强制性的约束,构成了明朝土司制度的特点。

三、清朝土司制度地方行政的特点

清朝以武力推翻前朝的方式,既不同于元灭南宋的迂回包围,也不同于明灭元的中心开花。而是乘明王朝在遭受李自成起义沉重打击之后,利用吴三桂变节带来的明军剩余主力,与自身的八旗军队相互配合,再加之蒙古的全力支持,凭借军事实力自北向南全面推进步步为营地灭掉明朝。

在清王朝统一全国的过程中,曾在元末战争中鼎力支援陈汉、朱吴的湖广土司,在满族攻入北京建立清王朝之后,还仍然支持南明政权。据《永顺司宗谱》、《保靖司宗谱》载,永顺宣慰司彭泓澍在位时,“崇祯五年,授总兵关防。福王弘光元年,亦敕授总兵关防,唐王隆武二年,桂王永历元年,均奉敕晋宫保。”[9]252保靖宣慰司彭朝柱在位时,“永历元年,敕调彭象乾及其子朝柱勤王。”[9]275

直至顺治四年,清王朝宁南大将军阿尔津、恭顺王孔有德等,率兵进入辰州招抚诸土司时,湖广行省各大小土司才陆续向清军投诚。永顺宣慰司彭泓澍“率三知州、六长官、五十八旗、三百八十峒苗蛮及舆图册归附。”[9]252保靖宣慰司彭朝柱“差舍把彭伦、邱尚仁等备册籍赴营投诚。”[9]277永、保两土司归附后,转而极力助清与南明作战。顺治八年,彭泓澍率兵与高必正、李赤心激战,将其逐出永顺、保靖境外。十一年(1654),彭朝柱率兵与李来亨、高必正展开激战,“一面报辰、常总镇请兵,一面调各旗目兵,日夜伏击,又令其子鼎,调苗兵万余,从箐林开路进攻,总镇亦发兵前来,由水路接应。李、高应战,箭伤死者数千人,高必正亦被药箭身死,余众奔溃。”[9]277各土司的征战获得了清王朝嘉奖,保靖宣慰司“诏赐龙牌嘉之,领职如故。有男不披剃、女不改妆等谕。”[19]永顺宣慰司则于顺治十三年(1656),经“大将军阿固山额真卓、经略洪承畴会题,永顺久经投诚,请铸给印信。十四年,加太保,领顺字号永顺等处军民宣慰使司印一颗,六洞长官司印及三州印和经历文职印信候吏部题请另给。又赐正一品服。”[9]252清王朝对湖广土司“男不披剃、女不改妆”及“赐正一品服”奖赏,表明了在平定南明政权的反抗及统一建政的过程中,对土司势力的重视。实施于全国“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严酷“剃发令”,在土司辖地内居然可以不执行了。

但是,清王朝初建时期的“三藩之乱”,西南地区土司几乎全部卷入,又成为了反清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康熙十九年,吴三桂踞荆湖,以兵临辰,授各土司印札。”[9]253湖广行省是吴三桂即帝位建立大周政权之地,其部将吴应琪长期经营湖广西部,影响极大。迄今在永顺宣慰司旧治老司城,还遗存一块重要的土司墓碑,其上所铭的年代,虽为大清王朝统治时代,但却使用的是大周政权纪年,墓主勋位亦是吴三桂所赐之爵。[20]这表明了湖广土司已承认吴周政权为正统,陷入“三藩之乱”极深。清廷亦痛感“三藩之乱,重啗土司兵为助”[21]14204。这一个“重啗”,即清楚的表明,清王朝并没有忘记土司们曾对南明政权的支持。叛乱平息之后,清王朝必然要对土司们进行清算,要对土司制度的作用重新审视。雍正四年(1726),鄂尔奏上奏“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之策。[21]14204雍正皇帝即予批准,“改土归流”全面推行。从世祖元年(1644)清王朝正式建立,到世宗四年(1726)的改土归流,不足百年的时间,清王朝对明代遗留下的土司制度,可以说还没有实行任何与自己统治相适应的重大改革举措,就予以废除。

“改土归流”废除了作为地方行政最显著的外在标志:宣慰司、宣抚司等大小土司建置机构。与中原地区接壤之处的手握兵权雄踞一方的大小土司,在绝对武力的高压下,或逼其“畏罪”自杀,或迫其“自愿”改流,均被剥夺了自治权、领地和属民。不论改土归流是否“自愿”,也不管在职土司是否生死,一律采用问罪流徙、改任外职、回归原籍等种种方式,将各个土司及其家属均迁往外地外省,以彻底荡涤他们盘根错节的政治势力,消除其家族延续数百年之久的影响。在其属地设立了府、州、厅、县,改为流官任职治理。与中原地区相距较远的边疆土司,则在改设府县的同时,还将一部分土司属地改为土屯。所谓“土屯”是相对绿营兵的“汉屯”而言,原是为汉番分治、安置“降番”而设立的。改土归流时按这一制度,将土司领地收归朝廷所有,再以寨为基本单位设立土屯,由原土司、头人、土舍、土目等,按绿营兵官制,担任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职。原土民则成为屯兵,屯兵以上职务统称为土弁。土地按照土屯弁兵的等级高低予以分配,土屯弁兵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都应交纳粮赋。土屯是中央王朝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垂直管理、直接经营、具有军垦性质的政治制度。

改土归流虽废除了土司官职,但出于安抚笼络的原因,部分土司被授予了其他官职,变相保留了“公职”。“凡改土归流,土司倾心向化,率属内附,由督抚疏请改隶民籍者,授以守备或千总、把总之职,准其世袭。”[22]这些由改土后的土司担任的千总、把总等职,因为其子还可袭位,为示区别,其职务前都加上了一个“土”字,被称为土千总、土把总等。但令人奇怪的是,诸多由改土归流后的土司所担任的官职,清王朝对其竟然还以“土司”一统称呼。“凡土司:曰指挥,曰宣慰,曰宣抚,曰安抚,曰招讨,各以其长为使,惟长官司不置使”,“凡土官,甘肃指挥使八人”[23]。原明代卫所“指挥”等职,在清代也归入了土司之列。清绿营兵制中一些职官,因授予了改土归流后的土司,在《大清会典》中也被列入“土司”条中,如游击、都司、外委、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副千户、百户、副百户、百长等[24],其中既有明代卫所制沿用下来名称,也有清朝绿营兵制当时仍使用的名称。但实际上这类土司,除世袭之外,已无任何自治权、领地和属民,仅仅是流官执掌的行政或军事机构中的一个僚属,以“土吏”称呼应更为恰当。

改土归流并没有在地方行政中,彻底的以流官取代土司,相当一部分土司建置仍然保留了下来。《清史稿·土司一》载:四川省有邛部、沙马二宣抚使;木坪、明正、巴底、巴旺、德尔格忒五宣慰司;长宁、沃日等二十一安抚使;静州、陇木等二十九长官司。云南省有车里一宣慰使;耿马、陇川、干厓、南甸、孟连五宣抚使;遮放、盏达二副宣抚使;路江、芒市、猛卯、三安抚使;纳楼、亏容甸、十二关三副长官司;蒙化、景东、孟定、永宁四土府;富州,湾旬、镇康、北胜四土州。贵州省有中曹、白纳等六十二个长官司;广西省有忠州、忻城等二十六个土州;迁隆峒、永定、永顺三个长官司等[21]14206–14207,均没有改土归流。更有甚者,“雍正七年,川陕总督岳钟琪奏四州巴塘、里塘等处请授宣抚司三员、安抚司九员、长官司十二员,给与印结号纸。副土官四员、千户三员、百户二十四员,给以职衔,以分职守。内巴塘、里塘正副土官原无世代头目承袭,请照流官案例。如有事故,开缺题补,与他土司不同。”[21]14208在改土归流废除土司制度的同时,却因地方行政的需要,还出现了新设土司建置的状况。表明了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所建立的清王朝,为治理中原“腹里”地区,并不愿意彻底放弃适宜于边疆边区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清王朝改土归流后,土司制度在西南地区的地方行政中,实际上仍然存在,但却变的复杂化。既有官职、领地、属民原封不动的世袭土司;也有改流后失去官职、领地、属民,实为流官僚属土吏的“土司”;还有新设置的“照流官案例,如有事故,开缺题补,与他土司不同”的土司。这显然是地方行政的需要,因地适宜的举措。土司制度的复杂化及非自治性土司的出现,成为清代土司制度的重要特点。

四、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的异同

土司制度是居于统治地位的元之蒙古族、明之汉族、清之满族等民族,为治理其疆域内的少数民族,因地因俗而实施于我国西南地区山地小型族群之中,与千户制、羁縻卫所制、盟旗制、伯克制、僧官制等并列的一种政治制度。土司制度与元代以前各封建王朝曾经实行过的各种民族制度相比较,更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先秦时期的五服之制、秦汉时期的边郡初郡制、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左郡左县制、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县制等,因为属于朝廷的“顶层”预先设计,这些制度不仅在于本朝,即使在后继王朝之中,一统齐整的制度共性较为明显。其名称、内涵、特点等基本内容,都能见载于历史文献之上。而土司制度则是由少数民族所建立的封建中央王朝,在客观了解少数民族的基础之上,利用各民族传统的政治制度,“因俗而治”改造创建出来的。因为属于利用改造,针对实施地域民族的“俗”不同,其“治”也有了一定的差别。土司制度在元明清三代实施时,除民族性、自治性的基本特征及职官系列名称有着相同之处外,其在地方行政中的内容及特点等,却随着朝代的更替及居于统治地位民族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改变,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一统齐整的共性并不显著。土司制度这一名称,也是在该制度被废除200余年后,因学术研究的需要而由后人佘贻泽所命名。正因为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后世在研究土司制度时,因观察的民族、地域及朝代的不同,对土司制度的见解亦有不同。“狭义土司”和“广义土司”的观点,就是这种不同见解的突出表现。

纵观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的地方行政,我们可以发现三者之间既有性质相同的特征,也有具体实施时的差别。其性质相同的特征有:

1.都具有制度实施对象选择的民族特征。这里的“民族”并不是我们今天语境中的少数民族,而是相对于元时蒙古族、明时汉族,清时满族等而言的边疆地区各民族。创建制度时的北方蒙古民族,在长驱南下锋芒直指南宋王朝之时,不可能对西南众多民族逐一分辨全面了解,只能含糊而笼统的概称为“土人”。因俗而治委任各族酋长出任的官职,也就统一的以“土官”称之,形成了与传统政治制度有一定区别的“土官制度”。经明清两代的承继与发展,终成今天我们所谓的“土司制度”。

2.都具有以“立蠻酋、领蛮地、掌蛮兵、治蛮民”的形式而体现出的自治权特征。即由朝廷任命的蛮夷酋长担任世职,在朝廷认可并赋予的自治权约束之下,自主管理其传统领地,自行处置域内蛮属的军政事务。因为具有本地性的蛮酋、蛮地、蛮兵、蛮民等要素,所以被称之为“土”﹔具有衙门执掌,体现出了统治、主管、职掌之意,故而有了“司”[25]。

3.都具有制度实施范围的地域选择特征。这种地域选择就是作为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都不会在本民族的发源地、传统的居住地、以及统治的政治经济中心地域,去设立一块由他族自治的“土官”属地的。具有自治性和民族性的土司制度,实施地的选择自然是边疆和较为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如此,才不会对上述地域的政治秩序和民众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4.都具有从宣慰司至蛮夷长官司或土州、土府、土县等名称的建置特征。这些名称的等级与顺序,在元、明、清三代均无根本性变化,具有一脉相传的沿袭和相对统一的土官或土司称呼。土官的称呼含义较为单一。但土司称呼的含义则具有多重性,既可指人,即任职者本身;也可指物,即土司衙署;还可指制度,即职官体系;亦可指行政区划,即自治地域。因此,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行政区划制度。当元朝创建这种政治制度时,与官制体系和行政建置相适应而确定的行政区划也同时出现。当清“改土归流”后,仅保留了指人的“土司”外,其他三者亦逐渐相应消失。

应该指出的是,世袭性不应成为土司制度的最主要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各个王朝所实行的政治制度几乎都包括有世袭性内容,宗法制的核心就是世袭,王公贵族的世袭更是历朝如此。世袭并非土司制度的独有,更不是土司制度的首创,仅仅是对其他政治制度的一种借鉴。

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因朝代的更替和执政主体民族的不同,在地方行政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同中有异。

1.对土司自治权赋予多少的区别。土司的自治权在地方行政时,是依附于领地之上的,没有领地就无从谈论自治权,在具有领地的基础之上,元、明、清三朝赋于土官或土司的自治权并不相同。元代土官自治权授予的体现,是在同一级别的行政建置中,属于土官性质的不设或少设监察官员,由其自主处理本民族事务。明代及清改土归流前的土司自治权由规章条例明文确定。清代的改土归流,不论是失地易职后仍沿用土司称呼的“土司”, 或是新设土司,都不拥有领地和属民,不享有自治权。

2.对土司自治权约束方式的区别。元朝土官的自治权没有完整系列条例对其规范与约束,亦无副佐官员予以监察,行使的自由度空间较大。明代及清代改土归流前的土司,其自治权都有规章制度的约束,行使自由度相对较小。清改土归流后的“土司”,因自治权己被剥夺,其约束也无从谈起。

3.对职官概括性称呼的区别。元明清三代的职官名称是相对一致的,如宣慰司、宣抚司、土知府、土县丞等。但对这些职官的概括性称呼则有一定的不同。元代称之为“土官”;明代先“土官”后“土司”;而清代虽在改土归流前后多称为“土司”,但实际上改土归流后的“土司”,大多数是属于流官的僚属,因而“土吏”的称呼也较为普遍。

4.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司制度的复杂化。既有改土归流时原封不动的世袭土司,也有改流后失去官职、领地、属民,实为流官僚属但子弟仍能袭职的“土司”。还有新设置的不能世袭,只能按流官案例开缺替补,“与他土司不同”的土司。各类不同性质的“土司”出现,及政治待遇的各不相同,成为清代土司制度重要特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实行于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具有民族性、自治性、同名行政建置和职官体系等共性。但在各朝代的地方行政中,其内容和性质却有一定的变化,同中存异。如果将这些变化置于历史发展进程的大背景中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土司制度中最核心的自治权,随着封建专制的日渐强化,在地方行政中逐渐弱化,直至最后被完全剥夺,仅剩下徒有其名的“土司”名称,土司制度也就最终消亡。这与封建社会时期,各王朝曾经实行过的多种民族制度,都因王朝的更替而有所改变,最后被废除的结局是类似的。但是,土司制度作为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最后一种政治制度,其地方行政管理职能的最终消失,竟还延续于封建社会结束之后,“因俗而治”“因地治宜”应是其生命力顽强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正是土司制度研究最应关注的内容之一。因此,比较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的同中之异,并运用相关方法予以理性分析,不仅有助于有关土司制度研究的不同观点在此基础上达成一定的共识,也有助于我们对土司制度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与总结,更有助于“因俗而治”理念在“因地治宜”实践中,供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借鉴。

注 释:

[1] 李治安、薛磊:《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元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

[2] (明)宋濂等:《元史·世祖纪三》,中华书局,2011年。

[3] (明)宋濂等:《元史·世祖纪》,中华书局,2011年。

[4] (明)宋濂等:《元史·百官七》,中华书局,2011年。

[5] (明)宋濂等:《元史·地理志》,中华书局,2011年。

[6] (明)宋濓等:《元史·百官七》,中华书局,2011年。

[7] (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三三。

[8] (明)张廷玉等:《明史》卷三一〇,中华书局,2007年。

[9] 谢华:《湘西土司辑略》,《谢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

[10] 《明太祖实录》卷三五,洪武元年。

[11]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吴元年。

[12] 《明太祖实录》卷三三,洪武元年。

[13]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七二,中華书局,2007年。

[14] (清)黄本骥:《历代职官表》。

[15] (清)毛奇龄:《蛮司合志·序》。

[16]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洪武三十五年。

[17] 《明世宗实录》卷四四,嘉靖三年。

[18] (清)汪森:《粤西诗载》卷二四,《土官承袭例》。

[19] (清·同治)林继钦:《保靖县志》卷一二,《杂识》。

[20] 罗维庆、罗中:《永顺老司城一品夫人墓碑铭文信息解读》,《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21]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一二,《土司一》,中华书局,2010年。

[22] (清·乾隆)《大清会典》卷六二,《兵部·武选清吏司》。

[23] (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四七,《兵部·武选清吏司》。

[24] (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四五,《兵部尚书侍郎职掌三》。

[25] (唐)孔颖达《礼记正义·曲礼》:“凡言司者,总其领也”。

责任编辑:黄祥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