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
2017-05-23于月
于月
摘 要: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财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可采取改革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本文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差异和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区别
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管理方法,使政府的采购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增强了政府在采购上的管理规范性,杜绝政府采购资金上的浪费,进一步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出现。本文将分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区别和问题,同时也给出建议。
一、行为规范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具体区别如下:
(一)行为性质的区别
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还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的交易行为是指卖方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者选取最好的卖方(提供方)。《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具体是指“标买”,但是,这跟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行为是存有一种行政行为,即使学术界在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有过不同的看法,但如若只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其中的一方面,那就跟行政行为并无二致。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也被看作是民事行为(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被看作成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存在很多的规定,所以,政府的干预是有限的。可是,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通过租赁、雇用、购买等方法来获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二)行为范围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规范全部的招标投标行为,例如:投标销售行为和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的行为和选用什么样的采购方法,例如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等。由于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会选用最经济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最终的确定是由法规来规范的。
(三)行为运行过程的区别
招标行为的出发点是贴出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进行投标、评标、中标,双方签下合同就说明招标完成。而政府采购行为首先是管理采购计划,然后对采购计划和合同内容進行审查,其次确认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的实行,签订合同并履行,最后审阅采购的结果。所以,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涉及领域广,而且还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高。
二、强调法律责任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虽都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但是两者强调的重点是不一样的。《招标投标法》把招标投标行为看作为民事行为,所以《招标投标法》主要侧重于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最主要是指政府机关怎样管理政府采购行为,所以,它侧重于行政责任。
三、典型问题的对策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碰到与两法有关的问题,在解决问题时可按照以下几点进行,第一,判定问题产生的类型,是因为采购行为或政府招标工程,还是其他方面;第二,结合两法的规范,分析并得出解决方案。本文将解析一些典型的问题。
(一)确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其中包括招标公告)要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指财政部门)在媒体上准时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但采购信息发布所需的媒体只能是指定的。而财政部将《中国政府采购》、《中国财经报》杂志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作为指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计委颁布《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但只有《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日报》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作为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依据两法的规定,两部委如若都指定四家以上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会引起招标公告发布渠道杂乱,容易让很多供应商错失交易的时机,减少了采购项目的竞争力。而在实际操作中,主要的问题是怎样确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因此对策如下,由于政府招标货物服务更适合于《政府采购法》,所以此类招标公告应由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在政府招标工程中,因为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在招标投标时,更适合于《招标投标法》,所以只要在原国家计委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就好。
(二)确定自然人供应商的资格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允许自然人作为供应商(投资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才能参加投标,除此之外,投标人只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两法在自然人是否具备供应商资格上有着差异。依据两法的法制制度,由于政府招标货物服务更适合于《政府采购法》,所以,自然人可以投标;在政府招标工程中,招标投标更适应于《招标投标法》,投标指的是招标投标行为,而招标的科研项目只能个人参加投标,所以,不允许自然人投标。
(三)确定自主委托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只集中在采购目录上,需要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才能采购;如若没有采用集中采购目录,可选择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而《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该法赋予招标人相当大的自主选择权。两法在自主委托代理机构的规定存在差异。
由于在政府招标货物服务中和在政府招标过程,招标投标发生在是否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之后,都适应于《政府采购法》,所以,项目是集中在采购目录上的,需要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才能采购;如若没有采用集中采购目录,可选择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选用招标投标的,适应于《招标投标法》,因此能自行招标,不要再委托给代理机构。
四、两法制度下的困境
如今很多城市都有政府采购办和建设工程招标办,政府采购中心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于两家机构在做法上存在差异,分工界限不明确,有时一部分的项目有两家机构处理,而有一部分项目两家都没有去处理,形成多头管理现象。例如小型工程招标,不仅能选择在采购中心也可选择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是实际的操作存在差异。如深圳某个城市,区别在最高限价要不要公开。采购中心认为不必公开最高限价,但交易中心认为必须公开采购预算。
五、结语
为了增强政府采购制度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止腐败现象等作用,我们不仅要建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建设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建设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构,还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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