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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本质

2017-05-19闫立新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警用武力人民警察

闫立新

(辽宁警察学院 警察训练系, 辽宁 大连 116036)

论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本质

闫立新

(辽宁警察学院 警察训练系, 辽宁 大连 116036)

为探究执法活动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适度、安全、规范使用武力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本文着重从人民警察武力的内涵、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时机与条件、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本质等方面,揭示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动的根本目的,并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实现“控制执法对象,保证执法安全”这一执法行动根本目的的基本策略和方法。

警察;武力;执法运用

矛盾对抗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基本形态,在执法双方矛盾对抗的角逐中,人民警察往往因武力占优而最终获胜。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本质在于以武力保证自身法定职权的实施。

一、人民警察武力的内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武力主要是通过执法警察对各种物质力量的执法运用,以及执法运用中所达到的程度表现出来。“人民警察”和“物质力量”是构成人民警察武力的两个必要条件,而“人民警察”是构成人民警察武力的主体,是一切执法行动活的灵魂和主宰。“人民警察”自身既包含体力和智力等物质力量要素,也包括人民警察武力的全部精神要素,即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而且,“人民警察”还是警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的唯一合法的运用者和群众条件的组织与发动者。

在人民警察武力的“物质力量”(以下简称力量)要素中,人民警察的体力是主要内容,是一切活动包括智力和思维能力发挥的基础;而智力是人民警察认识、理解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经验(操纵武器装备的熟练程度、执法办案的熟练程度、战术程度与素养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起主导作用;警用武器装备(警械、枪械、装备、器材等)是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的必要工具,只有通过人民警察的执法运用,才能使其技、战术性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群众条件是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重要保障,人民警察只有相信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才能从群众中获取更多的情报信息、更大的支持和持续的行动能量;法律规范是人民警察执法行动的根本保证,但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和制约着人民警察执法行动的目的和武力发挥的程度。

在人民警察武力的精神要素中,顽强的意志是人民警察自觉克服困难的一种精神力量,是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决定因素;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作用集中反映在正确认识和运用执法现场的客观条件,力争主动,力避被动,能动地争取胜利上。当然,人民警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能离开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在客观物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人民警察能通过主观的努力,能动地争取执法行动的胜利。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武力既有看得见、摸得着的“警力”成分,更有看不见、摸不着,无法准确衡量的“运用程度”的成分。具体地讲,人民警察武力就是人民警察综合运用智力、体力以及警用武器装备的技战术性能、群众条件、法律规范等主客观条件解决执法问题,达成执法目的的能力。

二、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时机与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具有强制性的根本特点,这个强制性执法的根本特点,就要求人民警察在一切的执法行动中和每一次执法行动的全过程中,必须以武力为保障,安全用武,适度用武。

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是指人民警察以武力保证自身依法定职权,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地适用于执法对象的所有动作过程与方法,以及反复运用中获得的经验与技巧。包括执法警察克服自身心里、生理障碍和客观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法律、法规的制约,准确判断情况和进行危险评估,果断定下决心和计划行动,发扬英勇顽强、坚毅果敢的作风实施现场处置和安全化解各种危机的所有动作过程与方法,以及反复运用中获得的经验与技巧。人民警察在执法行动中所表现出的智能程度、体能程度、发挥警用武器装备技战术性能的程度、发挥群众条件的程度、发挥法律规范的程度是构成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基本要素,也是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基本表现形式。

智能程度,是执法行动中,执法警察适时、有效地运用智力的能力,即认识、理解执法对象,并运用知识、经验(操纵武器装备的熟练程度、执法办案的熟练程度、战术程度与素养等)解决实际问题和突发情况的水平;体能程度,是执法行动中,执法警察运用体力既身体强制力的依法性、合法(法律规定的执法运用程序)性、适时性和有效性;发挥警用武器装备技战术性能的程度,是执法行动中,执法警察运用警械、警用武器及其装备器材控制执法对象,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性、合法(法律规定的执法运用程序)性、适时性和有效性;发挥群众条件的程度,是执法行动中,执法警察动员和组织群众控制事态,查获信息的参与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发挥法律规范的程度,是执法行动中,执法警察能动地将法律施用于执法对象的依法性、合法性和适度性等等。

实践表明,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过程伴随执法行动的始终,与执法行动过程有机融合,相辅相成。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就是人民警察武力的执法运用。在执法行动准备阶段,人民警察武力主要体现在智能程度方面,通常表现为了解警情,明确任务;判明情况,定下决心;设计并实施战术或启动并完善预案;下达处置命令,组织协同和保障;对突发情况不断地进行判断和决心等过程或方面。在执法行动实施阶段,人民警察武力主要表现在智能、体能、执法运用警用武器装备、发动和组织群众等要素的综合运用程度上,通常表现在防卫与控制时的力量性、协调性及其综合运用时的技巧程度;追击、撤离时的速度及耐力程度;攀爬、垂降、穿越时的力量及柔韧程度;执法运用制服性警械或警用武器主动控制执法对象;执法运用制服性警械或警用武器反制执法对象;执法运用束缚性警械牢固控制执法对象;制止围观,调查走访等。

衡量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高低、强弱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会不会用;二是能用到什么程度。“会不会用”,指的是在特定的时机、场合条件下,用什么武力和怎么执法运用武力。而“能用到什么程度”,指的是解决实际执法问题的策略、法律意识及相应方法和手段所达到的水平。

三、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本质

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根本目的,就是执法警察以武力为手段控制执法对象,保证自身法定职权的实施。一方面执法警察必须控制执法对象,使其接受和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制裁;另一方面执法警察还必须保证执法安全,以使法定职权能正常实施。因此,“控制执法对象,保证执法安全”这一根本目的,就是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本质,贯穿于执法行动的始终,是一切执法行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依据,具有普遍性,是一般本质。

(一)“控制执法对象”

执法行动是紧张、激烈和残酷的,在执法行动过程中,执法警察和执法对象的意识、思维和心理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既可能呈现出渐变性的特点,也可能呈现出突变性的特点,抑或是呈现出渐变性与突变性相结合的特点。可以说,“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一般情况下,在这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执法对象的变是主要的、是依据。执法警察的变,应以执法对象的变为参照,做到“彼变我变”。但执法警察变是为了制止执法对象的变,控制其变,最终使其不变。执法对象面对执法警察时的“变”,形式上表现为情绪、语言、肢体行为、暴力行为等方面。但实际上,这些“变”是受其意识、思维和心理的“变”直接影响的,有什么样的意识、思维和心理就会产生相应的表现形式。因此,执法对象意识、思维和心理的“变”才是根本的、主要的和关键的。而情绪的、语言的、肢体的、暴力的等等行为,只不过是其外显的手段而已。因此,要控制执法对象的“变”,首要的是从源头上控制执法对象的意识、思维和心理;其次是控制受其意识、思维和心理支配的情绪、语言、肢体行为或暴力行为。其积极主动的做法:一是执法警察必须对执法对象“变”的可能性有一个清醒的意识,这样当“变”发生时,才有可能立即做出反应,取得较好的控制效果。二是要在控制执法对象的意识上下功夫、想办法。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又反作用于存在。因此,控制意识,一方面可以既成事实,造成“存在”的方式。如,多数警察到场,对执法对象形成围控之势等;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质量高、武力手段强等展示强大的警察武力的存在,形成对执法对象的绝对优势,使执法对象觉察到“变”不过是“以卵击石”罢了,故而打消“变”的意识和思维,不敢产生“变”的心理。三是要切断执法对象的暴力危险源。执法对象的情绪、语言、眼神,都不可能伤害执法警察。而能给执法警察造成伤害的是执法对象的双手和双腿(脚),尤其是双手。因此,免遭执法对象伤害的最好办法,第一是控制其双手和双腿(脚),把执法对象的双手、双腿(脚)置于可视范围内,如指令其双手高举或自然下垂,不经允许不得做其它动作等;第二是把执法对象控制在没有任何物体可供拿取的相对安全的地方;第三是利用掩体或与执法对象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被动应对的做法是(如表1):

表1 执法对象阻碍执法的行为表现与处置分级

(二)保证执法安全

执法对象的“变”是绝对的,可能向好的一面,即接受和服从执法的方面变,也可能向不好的方面,即阻碍、抗拒执法的方面变。作为执法警察,不可能准确地预判出执法对象向哪个方面变,变到什么程度。只有执法现场的一切要素都安全了,执法才有可能按序进行,并有可能达成目的。执法的主体双方,现场的其他(她)人、物(证物、能被利用的其它财物),以及执法时间(过去、现在、未来、长、短等)、空间(范围大小、在哪里、呈现的形态,如开放的、封闭的等)以及法律等是构成执法行动的基本要素。这里的时、空、物、法四个基本要素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看谁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去运用它,使其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对方。因此,保证执法安全,重要的就是保证执法警察自身的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讲,执法警察安全了,执法现场的其他(她)人、物及执法对象(也可能自杀)的安全才有保障。为此,保证执法安全积极有效的做法,一是执法警察要通过出其不意的突然出现来保证安全。通常情况下,执法对象会意识到“被执法”是必然的。但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在哪里“被执法”确不清楚。因此,执法警察就可以利用这一点,通过伪装、示假等手段,在执法对象不意、无备的情况下突然到场,从而实现保证安全的目的。二是执法警察要通过合理运用一些战术技巧来保证执法安全。在进入执法现场,接近执法对象的过程中,主动寻找、发现和利用一些掩护物,以及与执法对象实际接触时同执法对象保持安全距离和进行必要的戒备等等,都是主动保证安全的有效方法。三是准确预判现场形势和做出危险评估,临机快速反应。

“控制执法对象,保证执法安全”是人民警察武力执法运用的两个方面,但在执法行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控制执法对象是主要的,保证执法安全是第二位的,因为只有控制了执法对象,才能有效地保证执法安全。当然,保证执法安全也不应该是消极的,它的目的在于更好的控制执法对象。只有把保证执法安全建立在控制执法对象的基础上,保证执法安全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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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连梅)

On the Essence of the People’s Police Law Enforcement by Force

YAN Li-xin
(Police Training Department,Liaoning Police College,Dalian Liaoning 116036,China)

In order to inve stigate the law en forcement a ctivities,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 d people’s police legally,moderately,safely and standardly use the procedures,contents and methods of forc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notation,the ti me and conditions of the people’s police force,and reveals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 people’s police law enforcement action,and syste matically and co mprehensively di scusses the ba sic strategies and methods of th 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the law enforcement actions of “control object of law enforcement,ensure law enforcement security”.

police; force; law enforcement

D631.1

:A

:2096-0727(2017)03 -0017-04

2016-12-19

闫立新(1967-),男,黑龙江青冈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研究方向:警务战术与警务战术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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