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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长时间劳动的现状及成因

2017-05-15杨河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低收入薪酬制造业

万 利,杨河清

(1.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3;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专家特稿]

韩国长时间劳动的现状及成因

万 利1,杨河清2

(1.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3;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多年来,韩国的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韩国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缩短,缩短劳动时间成为近年来韩国劳资关系面临的三大焦点问题之一。据统计,韩国的劳动时间在OECD成员国中排名一直高居不下,为什么韩国的长时间劳动现象这么严重?成因又是什么?都值得深思。本文从低收入工资体系、劳动时间特别规定、综合薪酬制度等几个方面入手,分析韩国长时间劳动现状和成因。

韩国;长时间劳动;现状;成因

一、引言

韩国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在OECD成员国中排名一直位居前列,虽然近年来韩国各界一直呼吁减少劳动时间,政府也从立法和制度等几个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但是与韩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相比,韩国的劳动时间的长短却没有发生质的改变[1]。韩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不断进步,但是为什么劳动时间却一直没有缩短?本文带着这个疑问出发,根据韩国长时间劳动的现状,从低收入工资体系、劳动时间特别规定、综合薪酬制度等几个方面入手,来分析韩国长时间劳动现状和成因。

二、韩国长时间劳动现状

韩国虽然从2004年7月开始实行周40小时劳动时间制度,但实际的劳动时间并没有缩短,远远多于40小时。据2015年经合组织(OECD)发表的统计资料显示(见图1),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韩国劳动者的年平均劳动时间为2285小时,排在第一位,也是为数不多超过2000个小时的三个国家之一。与经合组织其他成员国相比,韩国劳动者平均每年的劳动时间多出近354个小时,这意味着韩国劳动者与其他国家相比,每周要多出6.8个小时。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平均劳动时间最短的是德国,德国平均每年劳动时间仅为1371个小时,仅相当于韩国劳动者工作8个月的劳动时间。

通过下图2韩国劳动时间变化趋势图可以看出,2000年以后,韩国的劳动时间在不断缩短,尤其是在2004年实行周劳动时间40小时以后,这一趋势变得更加明显。与同时期OECD成员国平均时间变化趋势相比,减少幅度更为明显,在2004年,韩国的年工作平均时间比OECD成员国年平均时间长639个小时,到了2010年已经把这一差距缩短为444个小时,截止2015年,韩国的年劳动时间比OECD成员国年平均时间长354个小时。

图1 OECD主要成员国年劳动时间排行榜(2015年)(单位:小时)

图2 韩国劳动时间变化趋势图

据ILO研究统计,以周48小时作为正常劳动时间基准的话,韩国与OECD其他主要成员国相比,长时间劳动者所占比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2](见图3)。

图3 OECD主要成员国超时劳动者比率

从表1可以看出,周劳动时间超时8个小时以上的企业达到37.6%,超时12个小时以上的达到18.5%。从规模别来看,规模小的企业从总体上看较高,其中100-299人规模别的企业周劳动时间超时8个小时和周超时12个小时的所占比重最高。

从表2制造业和非制造业超时劳动概况可以看出,周劳动时间超时8个小时的情况,制造业的比重是59.1%,非制造业比重是24.5%,制造业是非制造业的两倍还多。周劳动时间超时12个小时的情况,制造业的比重是33.1%,非制造业比重是9.6%,制造业是非制造业的三倍还多。由此可以看出,与非制造业相比,制造业超时劳动现象更加严重[3]。

表1 不同规模企业超时劳动的比重概况

表2 制造业和非制造业长时间劳动的比重概况

三、韩国长时间劳动成因

(一)低收入水平与长时间劳动

韩国的长时间劳动现象严重是否与低收入水平相关?韩国的薪酬大致由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组成,超出标准劳动时间就会领到高额的加班费。那么究竟长时间劳动与低收入水平有没有直接关系,通过图4可以看出基本工资与长时间劳动的关系。

图4 韩国劳动时间变化趋势图

通过图4可以看出,当收入在175万左右时,长时间劳动时间达到最大值,之后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长时间劳动越来越少。通过这个结果可以看出,韩国的长时间劳动与低收入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收入越低,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长时间劳动可能就会越多。对此可以通过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解释:从员工的角度来看,由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在较高的物价和消费水平下,员工为了保障和提高生活水平,通过加班以获取相对高额的加班收入。韩国加班工资与标准工作时间相比较高,韩国标准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超过8小时即为加班时间,晚上10点之前,加班工资是标准工资的1.5倍,10点之后是标准工资的2倍,这对于收入较低的员工有着较高的吸引力,是导致不得不被动的“自愿”加班现象的诱因之一。根据韩国劳动研究院调查显示,月收入处于100—150万(约合人民币6000-9000元)区间的员工加班比重最多,这和低收入工资水平是密切相关的[4]。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与雇佣正式员工方式相比,通过员工加班这种途径更能节省企业生产成本,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所以导致员工终年加班成为一种常态。

(二)韩国劳动时间特别规定与长时间劳动韩国劳动基准法:

第50条第1项:“周劳动时间除去休息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

第53条第1项:“与当事者协商同意,周劳动时间可以延长12个小时”。

第59条(劳动时间、休息时间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经与当事者协商,周劳动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也可以变更休息时间”:

1.运输业、物品拍卖及保管业、金融保险业

2.电影制作与公演、通信业、教育研究与调查研究、广告业

3.医疗及卫生业、服务行业、焚烧及清扫业、理发美容业

4.其他由于利于公众或者业务的特殊性获得总统令许可的行业。

以上法律条款主要是针对超时劳动时间、休息劳动时间的特别情况而定,不受劳动基准法关于标准劳动时间的约束和保护。劳动时间特别规定本来出发点是基于特定的行业性质,如果按照韩国劳动基准法劳动时间可能会导致特定行业经营上的困难,所以颁布了这一特殊规定。但由于这一特殊法律制度的存在,导致从事特别规定行业的长时间劳动远远高于非特别规定的行业。

通过表3可以看出,周劳动时间特别规定行业(52.2小时)比非特别规定行业(47.7)多出4.5个小时,周超过劳动时间特别规定行业(8.5小时)比非特别规定行业(4.7)多出近一倍,可见,在劳动时间特别规定行业内长时间劳动现象普遍存在。一周内标准工作时间特别规定行业(43.8小时)比非特定行业工作时间(42.6小时)稍微长一些,但是与长时间劳动相比,这一差别显然很小[5]。具体细分来看,住宿和饮食业工作时间特别规定行业与非特别规定行业都超过了15个小时,一周工作时间都超过了58个小时以上,卫生业特别规定行业与非特别规定相比虽然稍微长一些,但是超过劳动时间几乎相当。

表3重点体现在运输业和陆上运输业上,首先,从运输业的劳动时间来看,特别规定行业周总劳动时间(65.4小时)与非特别规定行业(43.9小时)相比,多了近21.5小时。其次,从超时劳动来看,一周超时劳动时间特别规定行业(21.8时)与非特别规定行业相比(1.1小时),多了近20.7个小时[6]。但是从标准工作时间来看,特别规定行业(43.6小时)与非特别规定行业(42.8小时)相比并没有太大差别。而陆上运输业的情况是:首先,周总劳动时间特别规定行业(65.8小时)与非特别规定行业(45小时)相比,多了近20.8小时。其次,从超时劳动来看,一周超时劳动时间特别规定行业(22.1时)与非特别规定行业相比(1.8小时),多了近20.3个实现[8]。但是通过银行业事例及综合薪酬制下的固定额外劳动报酬来看,综合薪酬制并不能全部补偿长期额外劳动时间,只是一部分或者根本没有补偿。

在表4中,非制造业的64.1%的组织使用的是综合薪酬制度,即每天超时劳动的薪酬不当做固定额外劳动薪酬支付。非制造业的销售职、服务职、事务职、专门职等大多数从业人员在综合薪酬制度下,相较于实际超时劳动时间获得的超时劳动薪酬少的可能性很大[9]。

另外,在企业内,白领由于晋升的竞争压力,为达到上司期待的成果, 出现了“自发性”长时小时。但是从标准工作时间来看,特别规定行业(43.6小时)与非特别规定行业(42.7小时)[7]。

表3 特别规定与非特别规定行业劳动时间对比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时间特别规定制度是长时间劳动的成因之一,尤其是对运输业和陆上运输业的影响巨大。

(三)综合薪酬制与长时间劳动

由于白领的业务大多不能与蓝领一样进行标准化分工,由此,相比蓝领的劳动时间和薪酬可以精确量化,白领劳动时间和薪酬相对笼统计算并加以补偿的综合薪酬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或许更加适合。长期以来,综合薪酬制中对白领的额外劳动时间进行的补偿称为固定额外时间制,对或长或短的额外劳动时间不进行一一计算,而只对固定的额外劳动时间总体上进行补偿,或者连同额外劳动时间的补偿一起测定年薪的形式来间超时劳动的问题[10]。由此可知,综合劳动报酬制度是隐匿、维持并生成白领长时间劳动的重要制度性要素。

表4 综合薪酬制和超时劳动薪酬制使用比例

四、结论

韩国的长时间劳动体系形成于产业化时期的生产条件、经济环境、低收入水平等劳动条件下,与蓝领的低收入水平、劳动时间的特别规定、综合薪酬制度等息息相关。

首先,低收入水平是韩国超时劳动现象严重的诱因之一。韩国的长时间劳动与低收入有着密切的关系,工资越低,为了挣更多的报酬,长时间劳动会越多。

其次,劳动时间特别规定导致了韩国长时间劳动现象的滋生。劳动时间特别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超时劳动时间、休息劳动时间而定,不受劳动基准法关于标准劳动时间的约束。由于这一法律制度的存在,导致从事特别规定行业的长时间劳动时间远远高于非特别规定的行业。

最后,综合薪酬制度也助长了长时间劳动现象的发生。从事白领业务的劳动者尽管长时间超时劳动,但是却不能相应得到薪酬。由于肩负着较重的业绩竞争压力, 这就会诱导企业和组织对这一群体实施变相加班,肆意延长劳动时间。固定额外时间制、年薪制掩盖下的综合超时劳动薪酬制度是隐匿、维持并生成白领超时的重要制度性要素。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ause of Long-time Labor in South Korea

WAN Li1, YANG Heqing2

( 1.Shandong youth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Jinan 250103, Shandong Province, China; 2.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Beijing, 100070)

Recent years, the economy of the South Korea achieved rapid economic growth, but the labor time and the labor intensity in South Korea did not reduce at the same time. To shorten the labor time becomes one of the three most focus issues of labor relationship in South Korea recently. According to some statistics, the labor time of the South Korea is the highest among all the OECD member states. Why dose South Korea has such a serious problem of long-time labor? What is the cause? Both of these two questions are considerable. This paper starts from low-income system, special privations of labor time and comprehensive salary system to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causes of long-time labor in South Korea.

South Korea; long-time labor; present situation; cause

F245

A

1673-2375(2017)06-0001-05

[责任编辑:晓 智]

2017-01-24

本文系山东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90后青年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对创新行为的影响:基于山东省三市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6DQSJ03)的成果。

万利(1983—),男,山东曹县人,首都经贸大学博士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管理;杨河清(1951—),男,北京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特聘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研究方向为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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