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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准 转得动 接得上
——架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桥梁

2017-05-10刘卫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2期
关键词:经办待遇养老保险

■文/刘卫

记得准 转得动 接得上
——架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桥梁

■文/刘卫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如何转移接续?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统一规范经办服务规则和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人社部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7]7号,以下简称《规程》)。《通知》和《规程》的印发,将产生哪些影响?

“转接无小事,些许总关情。”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通知》和《规程》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地的“助推器”,是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试金石”,是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压舱石”。适应流动性,及时出台《通知》和《规程》,消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空白点”,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就有了基本规则,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就有了根本保证。

“逢山开路,遇河搭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管在哪儿干,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着算。《通知》和《规程》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跨省份转移接续,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坚持制度并轨、政策统一的基本原则,根据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各种情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相关资金转移与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基本一致,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转移的规则基本一致。既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相关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转续办法,又明确转续后的待遇计发办法,使政策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通知》对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三大类情形分别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制度内流动,又分两种具体情形,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既转养老保险关系,又转基金。这样规定,保持了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的一致性。二是参保人员跨制度流动,也包括两种具体情形,即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和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均既转养老保险关系,又转基金,也与企业的办法保持一致。同时,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另外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方式增补一块职业年金,保证这些人员在企业退休时合理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三是参加地方原有试点人员的流动,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而是通过将试点期间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并在退休时退给本人,保证其养老保险权益。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法。针对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简称虚账)管理的部分,分别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转续可继续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哪些情况下需记实后转续。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没有选择转视同缴费指数,而是采取补记职业年金的办法,可以有效避免对现有企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冲击,避免制度间的矛盾;通过补记职业年金,既与2001年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补记个人账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又根据职业年金办法规定的职业年金缴费比例(8%+4%)相应补贴,这相当于改革前此类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既享有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待遇,也同时享有相应的补充养老待遇,总体有利于保证这些人员在企业退休时合理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职业年金到企业年金办理流程

确定待遇领取地。主要明确了在哪种制度内退休,就按照哪种制度确定待遇领取地,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明确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唯一性,不得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目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企业参保人员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外,其关系转续设有“4050”的年龄限制,并相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时根据“从户籍、从长、从后”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考虑到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比较规范,并与原有的退休制度相衔接,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不再设立年龄门槛,最后在哪里退休就在哪里领取待遇。

明确相关待遇计发参数标准。一是明确了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如何确定问题,便于合理计发其养老待遇。二是明确了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确定其视同缴费指数,不冲击企业的计发办法。三是明确了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10年过渡期内及过渡期之后的待遇计发办法,保证待遇平稳衔接。四是明确了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无论在哪个制度内退休,最后计发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为促进干部正常交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原有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相衔接,《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续关系时,在其他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采取与企业一致的办法,根据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采取转移实际缴费指数,最后退休时各统筹地区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合并计算,社保经办机构按两种办法计算比对后就高不就低。

保障合理的待遇水平。改革后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过渡期内退休时,若直接按新办法计发待遇,不论比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高,还是比同类人员低,都会带来不平衡问题。为了既与原有的退休制度相衔接,保障其合理的待遇水平,又适当平衡同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避免相互攀比,《通知》规定,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针对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参保时段形成的补充养老权益,《通知》分别作出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本人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含的按照规定正常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正常缴费)、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以下简称划转缴费)、补记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参加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正常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所在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划转缴费和补记缴费的,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续并投资运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按照除以计发月数标准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正常缴费、划转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强化经办方便快捷、服务到家。《规程》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等内容;统一了经办规则和主要流程,明确了经办服务职责、流程、标准和时限;规范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转出的信息资金项目;提出了职业年金补记、记实、转保留,与企业年金衔接,以及多次转移、欠费、重复缴费等处理办法。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强化分项管理,分类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补记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等记账管理工作,确保分得清、记得准、转得动、接得上,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求加强社保经办能力建设,适当充实经办力量,配置必要工作设施,落实工作经费。抓紧改造本地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地方与部级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无缝衔接,推动跨区域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转移接续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和查询咨询相关业务。加强地区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责任,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不拒众流,方为江海。”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在社会多元、价值取向多样、智慧源泉涌动、活力竞相迸发的时代,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个领域、各个阶层,需要人才流动、渴望人才流动、呼唤人才流动。《通知》和《规程》适应了工作人员流动性,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得进、转得出打通了渠道、架起了桥梁、解除了后顾之忧,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提供了养老保障,为他们实现事业梦想搭建了更加广阔的舞台,以便其更好地施展才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真正让铁规发力,让制度生威,当务之急是要抓好《通知》和《规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法经办、精确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学习贯彻执行好《通知》和《规程》,确保民生安全网密实坚韧,给全社会以稳定、可靠的民生保障预期,促进公平正义,让参保人员享有更多的获得感。■

作者单位:人社部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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