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与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
2017-05-09孔祥智黄博张效榕
孔祥智+黄博+张效榕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现有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测算方法的不足,其次提出优化后的新方法,最后用农业部监测数据测算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适度规模。文章结论是:(1)现有的测算方法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2)在现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提出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3)东北三省政府提出的适度规模标准低估了玉米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提出的适度规模标准缺少合理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
一、 引言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该适度”。然而,多大的规模才算适度?
中央政府关于适度规模标准的意见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中央难以确定全国统一的适度规模标准,各地政府应该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第二,虽然中央没有确定全国统一的适度规模标准,但在部分中央文件中提出了相关意见。这些意见主要是从务农收入与务工收入比较、务农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比较、农场规模和当地农户平均经营规模比较三个角度进行论述。虽然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适度规模标准,但部分地方政府仅是照搬中央文件的表述,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家庭农场相关文件中没有关于适度规模标准的表述,这说明地方政府还不能独立制定合理的适度规模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问题所在:一方面,中央既没有也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适度规模标准,这个工作需要地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适度规模标准相关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那么,地方政府应该怎样测算家庭农场适度规模?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将它分成两个小问题。问题1:现有的测算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方法是否合理?问题2:如果不合理,应该怎么测算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
二、 现有测算方法合理吗?
1. 现有测算方法简述。中央政府关于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的意见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中央难以确定全国统一的适度规模标准,各地政府应该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张红宇(2014)表示:“很难提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体面积标准”。中办和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以下简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各地要研究确定本地区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第二,虽然中央没有确定全国统一的适度规模标准,但在部分中央文件中提出了相关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主“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该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然而,部分地方政府仅是照搬中央文件的相关表述, 还有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关于适度规模标准的表述。
综上所述,目前政府是从三个角度衡量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一是务农收入与城鎮居民收入比较;二是务农收入与务工收入比较;三是经营规模和当地农户平均规模比较。
2. 现有规模测算方法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现有测算方法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非理想指标。由于老人、孩子等非就业人口的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估了城镇就业人员收入。如果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场家庭劳动力数量的乘积表示经营农场的机会成本,则计算结果低估了适度规模。第二,混淆务工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政府分别从务农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或务工收入比较角度确定适度规模。然而,务工收入一般低于城镇居民收入,不同的标准会导致测算的适度规模不同。第三,“当地”指代不清。政府文件多次提到“当地”,这是指本乡、本县、本市还是本省?不同区域的数据存在差异,相应的适度规模也不一样。第四,未考虑土地租金收入。现有测算方法没有考虑家庭农场经营者外出务工或成为城镇居民后将原有的承包地和开荒地流转出去获得的租金收入,这会低估经营农场的机会成本和相应的适度规模。第五,从农场规模和当地农户平均经营规模比较角度确定适度规模的方法缺少合理的理论依据。在政府认可的三种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测算方法中,务农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比较、务农收入与务工收入比较的测算方法是以机会成本作为理论基础,即农场经营者可以选择经营农场或从事其他职业,只有当务农收入不低于其他职业收入时,农场主才会选择经营农场。然而,经营规模和当地农户平均规模比较角度的测算方法并没有合理的理论依据。
三、 应该怎么测算?
1. 对现有测算方法的优化。针对现有测算方法的上述不足,本文进行了以下优化——第一,采用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并用其与家庭劳动力的乘积表示机会成本。第二,区分务工收入与城镇就业人员工资收入。就短期而言,大部分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较低的体力工作,可以将务工收入作为机会成本;就长期而言,农村劳动力已经有能力获得城镇居民身份,可以将城镇就业人员工资收入作为机会成本。第三,明确“当地”范围。就短期而言,农民工远离本市和本省务工的情况非常普遍,应该选择全国数据;就长期而言,农民工选择安家地点时会倾向离家较近的城镇,应该选择本省数据。第四,考虑土地租金收入。不再经营家庭农场后可以将承包地和开荒地流转出去,应该将租金收入作为机会成本的一部分。
本文从上述四个角度优化了现有的测算方法,并根据农场利润应该与外出务工或城镇居民“收入相等”的原理,将优化后的方法命名为“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
2. 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原理:机会成本理论。机会成本是指为了生产某种商品而放弃生产的其他商品中的最高市场价值。对于家庭农场而言,农场主的时间和精力也是一种有限资源。这些时间和精力既可用于经营农场,也可用于从事其他职业。就短期而言,农民在其他职业中普遍选择外出务工,可以将外出务工收入视作经营农场的机会成本;就长期而言,农民在其他职业中普遍选择成为城镇居民,可以将城镇就业人员工资收入视作经营农场的机会成本。相应地,能带给农场主不低于机会成本的利润的生产规模就是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计算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
3. 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与适度规模最小值。有学者认为,当家庭农场经营者获得和外出务工收入或城镇居民收入相当的利润时,相应的农场规模就是适度规模。其实,这种方法计算的规模只是适度规模的最小值。当农场面积小于测算的短期适度规模时,经营农场的收入低于短期和长期机会成本,农场主在短期会选择外出务工,在长期会选择成为城镇居民;当农场面积大于测算的短期适度规模但小于长期适度规模时,经营农场的收入高于短期机会成本并低于长期机会成本,农场主在短期会选择经营农场,在长期会选择成为城镇居民;当农场面积大于测算的长期适度规模时,经营农场的收入高于短期和长期机会成本,农场主在短期和长期都会选择经营农场。可见,该方法计算的适度规模只是农场主选择经营农场的最小规模。
4. 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
(1)前提假设。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建立在一些前提假设之上。第一,农场主在短期只有经营农场和外出务工两种选择,在长期只有留在农村居住和成为城镇居民两种选择。第二,农场主在做出短期和长期的决策时只考虑经济因素。第三,不存在兼业情况。家庭农场规模一般比普通农户的承包地规模大,农场主无法像普通农户一样既务农又从事其他职业。
(2)家庭农场土地结构和亩均利润。农场的耕地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自营承包地和开荒地,二是转入土地。如下图所示,对于农场的自营承包地和开荒地S11,亩均收益等于亩均产量乘以粮食平均销售价格,亩均成本主要包括农资成本、固定资本折旧和租赁成本、人工成本、其他成本;对于农场的转入土地S2,亩均收益和自营承包地和开荒地的亩均收益相同,但亩均成本比前者多了地租成本。两类土地的亩均利润分别等于各自的亩均收益和亩均成本之差。
(3)家庭农场主收入结构。当选择外出务工或成为城镇居民时,家庭农场主将获得两部分收入:一是外出务工收入或城镇就业人员工资收入,二是承包地和开荒地的租金收入。当选择经营农场时,农场主将获得三部分收入:一是转入土地的农业生产收入,二是自营承包地和开荒地的农业生产收入,三是转出余下的承包地和开荒地的租金收入。如图2所示,S1表示农场主家庭拥有的承包地和开荒地面积,S11表示自营承包地和开荒地,表示流转承包地和开荒地。
(4)计算适度规模最小值。
①短期适度规模最小值。
第一,计算农场主经营农场的短期机会成本——外出务工收入。这部分收入包括务工收入I1和承包地和开荒地的租金收入I3。I1=外出务工人均纯收入×家庭劳动力数量,I3=S1×平均土地租金。
第二,计算农场主经营农场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包括转入土地的农业生产收入I4、自营承包地和开荒地的农业生产收入IS、转出剩余承包地和开荒地的租金收入I6。I4=R2×S2,I5=R1×S11,I6平均土地租金×S21。
第三,计算短期适度規模最小值。农场主愿意经营家庭农场的条件是经营农场的收入(I4+I5+I6)不低于外出务工的收入(I1+I3),即。
②长期适度规模最小值。
第一,计算农场主经营农场的长期机会成本——城镇居民收入。这部分收入包括城镇就业人员工资收入I2和转出承包地和开荒地的租金收入I3。I2=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家庭劳动力数量。
第二,计算农场主经营农场的收入。和短期一样,这部分收入包括I4、I5、I6。
第三,计算长期适度规模最小值。农场主愿意经营家庭农场的条件是经营农场的收入(I4+I5+I6)不低于成为城镇居民的收入(I2+I3),即。
四、 实证研究
1. 收入均等化测算方法:以黑龙江省为例。本文使用2015年农业部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440个玉米家庭农场的监测数据。由于计算方法相同,本文以黑龙江省为例演示适度规模具体计算步骤。
(1)短期适度规模最小值。第一,计算农场主经营农场的短期机会成本——外出务工收入。根据《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全国农民工平均年收入310 271。根据黑龙江省家庭农场数据,农场平均家庭劳动力3.273人,承包地和开荒地94.7亩,土地租金461元/亩。所以,I1是101 544元,I3是43 725元。第二,计算农场主经营农场的收入。根据黑龙江省家庭农场数据,农场平均利润是308 911元,转入土地620.4亩,农场平均转出承包地和开荒地极小,可以忽略不计。所以,I4是229 548元,I5是78 790元。第三,计算短期适度规模最小值。假设农场转入土地面积是x亩,则。得到x?叟179.7亩。所以,短期适度规模最小值等于转入土地面积179.7亩和自营承包地和开荒地面积94.7亩之和,即274亩。
(2)长期适度规模最小值。第一,计算农场主经营农场的长期机会成本——城镇居民收入。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局数据,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8 881元。所以,I2是159 974元。第二,计算农场主经营农场的收入。如上文所述,I4是229 548元,I5是78 790元,I6忽略不计。第三,计算长期适度规模最小值。假设农场转入土地面积是x亩,则I4=370元/亩×X亩。I2+I3?燮I4+I5得到x?叟337.6亩。所以,长期适度规模最小值等于转入土地面积337.6亩和自营承包地和开荒地面积94.7亩之和,即432亩。
2. 实证结果分析。可以用上述计算方法得到三省一区玉米家庭农场短期和长期的适度规模最小值。黑龙江省短期和长期适度规模最小值分别是274亩和432亩;吉林省分别是268亩和446亩;辽宁省分别是257亩和514亩;内蒙古自治区分别是491亩和904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