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企合作看中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2017-04-29严祺玮
摘 要:政府和企业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国家环境政策、法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进程,对于这种合作越来越被众多国家所认识和认可。目前环境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政府对政府管制方式进行不断地创新,企业在由政府提供和给予向环境友好行为自我负责的空间中发展企业经济。从2003开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展开了。这个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从2011年由试行状态逐渐转向了改进阶段。对于制度运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及时地发现和解决是极其必要的。
关键词:政企合作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完善
一、政企合作视野下环境政策工具目标定位的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众多企业在企业经济发展的时候制造出来了许多对环境有污染和破坏性的行为。因此掌握着主动权的政府很容易将这些企业作为环境目标的对立面。事实上,与众多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在对环境进行管理的时候我国政府往往面临着较为棘手且复杂的局面:政府掌握着较为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企业想要增强国际环境竞争力。这些都要求了政府加快对社会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的步伐。在传统的环境政策下,我国的政府和企业分别承担着管制和被管制的角色。政府环境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以法规标准的手段和相关技术,在政企合作型环境管理工具的使用上显得有些生疏和不熟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遵守的环境法规缺乏了灵活性,政府的环境法规的实施的费用也有所降低了因而政府环境执法能力显得有些不足。在这种大背景下,环保工作总路线应运而生,这体现出来了政府对环境政策的稳定和对环境问题的解决的决心,但是一个复杂的局面也显示出来了:政府的加强管制和企业自主环境的管理。因而,在实施环境政策的时候对目标的谨慎定位是很重要的。
二、企业环境监督员:我国政企环境合作的制度试点
自从我国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我国都取得了卓有成效和傲人的成绩,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企业内部建章立制等方面。但是我国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反应出来了一些问题例如企业环境监督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制度法律依据不完善等。追随着政府的经济政策,现行的国家环境目标显示出了其独立性和计划性的缺乏。地方政府之间在对环境政策重视程度和执行力上也有所差异。没有完全地摆脱依赖经济政策的环境政策使得政府在对企业进行环境管制的时候有些企业存在着投机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的创新动力有所减弱而增强了对政府环境管制的依赖性。事实上,想要使得企业主动参与到环境的治理之中就需要对企业和社会环境管制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削弱和缓解。想要实现我国政府环境管理方式的转变,就必须使得企业和社会对国家环境政策上的信心不断地增强。企业和社会的信心增强需要对直接管制进行強化。存在于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问题使得我国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问题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环保行政体制中出现的职能交叉和重叠问题使得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在职责的明确方面也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企业环境监督员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由于其自身的监督和管理的身份往往是难以实现的。
三、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的外部条件和目标定位
1.我国实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现实条件。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的担当是当今社会公众较为关注。企业对自身环境管理的加强能够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同时也能够避免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的发生,以及因为环境事故使得财务风险的出现等现象。企业积极地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能够使得企业更好地树立公众形象,从而为企业获得长足的发展。除此之外我国实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另一个现实条件就是能够更好地对我国政企环境合作的实践要求的满足和实现。
2.我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目标定位。将我国现阶段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视作直接环境管制的工作,并将目标定位在对企业的直接环境管制进行强化,并对企业在国家环境管制政策的预期进行积累,并不断地增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的驱动力。
四、我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1.从总量标准排放标准: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设置。无论是日本还是德国他们都将企业环境监督员组织机构设置在企业内部。企业内部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在相关污染防治立法中确立的,在一些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企业环境管理人员被做出了一些一般性规定。随着我国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的开展,我们可以学习日本和德国,对企业环境极度员制度进行规定,并授权给行政机关行使。对该制度进一步地细化也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完成。
2.从内部管理到外部监督: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职责转换
我国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对现有职责范围进行调整是有必要的。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分配给人员的环境事务要根据阶段性的特征。大型企业的环境监督员和负责人要承担起由于监管失职带来的责任承担。除此之外,他们还要直接对行政机关负责。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对授予的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的权限进行明确,并让其他专门的管理人员来承担一些企业现有的企业技术型事务。中小型企业的企业环境负责人承担起企业环境管理责任。
3.从静态到动态: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职权行使。企业环境监督员在污染事故发生之后,为了减少环境事故带来的危害后果,对符合法律上的物证采集是企业环境监督员承担重要职责的一个表现。除此之外,企业环境监督员提供有效的辅助在环境司法方面,因此他们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所发挥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五、结语
政府和企业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国家环境政策、法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进程,对于这种合作越来越被众多国家所认识和认可。如何对我国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进行进一步地完善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在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设置、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职责转换和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职权行使这三方面下足功夫,相信它的完善表现出来的效果是有效的。
参考文献:
[1]鄢斌. 从政企合作看中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完善[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12:58-64.
[2]左伟. 政企合作视域下的中国民营孵化器发展模式探析[J]. 改革与战略,2013,06:10-13.
[3]华瑶,姜仕刚. 企业如何参与国际竞争[J]. 工业技术经济,1993,04:17-19.
作者简介:严祺玮(1996.10—)男。民族:汉。籍贯(省、市) :浙江省宁波市。学历:大学。研究方向:公共行政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