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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下P2P的风险及监管

2017-04-27熊建宇

时代金融 2016年35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蓬勃发展,网贷行业更是高歌猛进,行业火爆的背后却存在一些严峻的问题,P2P网贷的风险问题以及如何防范成为行业发展的难题。本文试述在行业监管即将到来的新时期,网贷领域存在的风险类型以及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P2P 风险 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蓬勃发展,网贷行业更是高歌猛进,2015年年末,网贷行业累计交易量超过一万亿元,成为引人关注的行业。行业火爆的背后却存在一些严峻的问题。据网贷天眼2015年度行业报告显示,2015年行业全年问题平台950家,涉及资金上千亿元,超过100万投资人权益受到损害,行业坏账率增加。尤其是2015年12月e租宝事件重创了整个网络借贷业的声誉,短期内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为此,本文试述在行业监管不断加码的新时期,网贷领域存在的风险类型以及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的途径。

一、P2P网贷的风险及防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P2P网贷存在诸多风险。具体而言,网贷领域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是政策与法规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随着网贷平台跑路潮自2014年以来愈演愈烈,相关监管机构对网贷行业的现状愈加担忧。因此,相关监管政策有可能因网贷行业新的突发事件变得更具不确定性,甚至因此进一步收紧;监管机构以前对网贷行业的宽容态度可能受到限制。作为对策,网贷平台一方面要及时梳理产品流程,对商业模式进行合规性论证,明了国家法规红线;另一方面,网贷平台须及时跟踪国家监管政策及其变化,据之对商业模式做出相应调整。

二是担保合规性及违约风险。为获取资金出借人的信任,当前大部分P2P网贷平台根据借款标准提供了不同形式的担保,但此类担保的有效性值得怀疑。部分P2P网贷平台以自有资产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使风险过度集中于网贷平台,背离了平台作为借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利于其正常经营与发展。对具有第三方担保机构背书的平台来说,相应担保机构的资质问题也值得重视。一旦平台发生大规模违约事件,担保机构是否具有足够大的资本规模进行赔付,值得怀疑。若担保无效或效力较弱的,投资人仍面临P2P平台违约带来的风险。

三是信息不对称风险。在当前国内网贷行业中,由于尚不存在相关监管,很少有网贷平台将企业财务报表予以公布,这导致即使是“专业”级别的P2P网贷投资人士,也只能根据对于某一网贷平台的外部性特征等有限认识进行投资。在现实情况下,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看重平台的背景等外在因素,而无法根据相关借款人的征信等情况,实现资金的最有效配置。因此,要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赢取投资者信任,P2P网贷机构必须将借款人、股东、管理者、交易程序等资料公开,建立投资者对P2P网贷平台的有效评价体系。

四是流动性风险。部分P2P平台采用把长期借款标的拆分成短期,把大额资金拆分成小额,造成了借款期限和资金规模的错配。一旦遇到大规模挤兑,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五是技术安全风险。P2P网贷平台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互联网本身就存在很多了技术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信息安全问题,极有可能造成平台无法正常运行。自2013年以来,网贷平台遭到黑客攻击的不在少数。其中最常见的是DDOS流量攻击,极易引发网站瘫痪,导致投资者群体性恐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此外,P2P网贷行业还存在其它一些风险,比如声誉风险。对金融产品而言,收益与风险相伴。通常P2P业务用高收益作为营销手段,但对风险的揭示并不充分,诸多平台打出“100%安全”、“100%收益有保障”等宣传广告,对于投资者产生了极大的误导。再比如信息易被滥用的风险,即网贷相关信息可能被人滥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此,网贷机构要严格执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宣传时不得夸大其辞、作不切实际的宣传;同时网贷机构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电子数据存管机构,确保平台上自动生成的电子证据得到保存。

二、行业自律与网贷规范管理

目前,中国P2P行业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单靠政府监管也无法产生应有的预期效果。作为近年来的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各领域欠缺直接的和系统性的国家法规制。对此,一些互联网金融协会或网贷行业协会可以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由于监管政策的真正落实需要一定时间周期,行业自律可以起到一个过渡作用。

与此同时,伴随着IT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各产业领域变化非常快,旧有的治理模式显得力不从心。如一些P2P网贷平台已由单纯的信息服务中介部分演化为信用中介,其间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已非单纯的居间服务法律关系。有的P2P平台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点对点的网络借贷,而是变身为散标投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销售、保险理财产品销售的综合性平台。单纯的依靠立法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难以跟上包括P2P网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的速度。以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判断,即使制定了相应法规,该领域也很有可能因出现新兴产业,原初制定的法规规制的某些对象则可能渐次衰弱,甚至消失。因此,我们对网贷行业的治理,不应单纯寄希望于国家立法,行业自律是其不可或缺的有力补充。

监管机构出台规范时应以行业自律章程为先,推动行业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完善,促成行业自律。在该领域,规则的形成主要源于如下流程:网贷平台内部制定业务规范流程,细化操作要点,严格风险管理规则和企业标准;通过行业自身努力、企业间沟通,制定一定的行业标准,形成行业自律准则和公约。行业自律章程的制定主体一般是国家与政府之外的社会共同体(如P2P网贷行业组织等),自律章程主要由共同体成员的承诺、诚信、舆论或纪律来保障执行。此外,相关的争议由行业组织民间调解、仲裁机构处理或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行业内部规范的治理在政府主导、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下,综合发挥功效。

相比于国家法规治理,网络借贷领域的自律并非完美无缺,监管机构需要注意如下问题:其一,网贷行业自律章程的程序公正问题;其二,要注意行业自律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其三,行业自律章程应平衡公众利益与网贷行业自身利益问题;其四,要注意国家法主动和行业自律章程对接的问题。

三、监管模式转型和应对

在监管模式上,由于多数互联网金融领域呈现混业经营趋势,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变,以适應新的环境和要求。监管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避免重复和交叉监管现象出现。至于行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制定公平交易、反欺诈误导、个人隐私保护等规定或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并对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的总体情况定期现场检查和评估等。行为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1)要健全内控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金融资产不被非法侵犯;(2)要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风险等级等信息,使得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3)要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4)要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等等。

总之,与英美等国相比,中国网贷行业由于征信等基础性环境存在巨大欠缺,其迈上正常发展的轨道,尚有漫漫长途。对投资者而言,要对网贷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对网贷企业而言,要不断创新,及时梳理商业模式,适应新形势下的的监管;对监管机构而言,借助行业自律协会,推进有效监管,促进网贷行业迈上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熊建宇.网络金融的特点及安全体系构建[J].科技信息,2010(11)

[3]曾建中;试论P2P网贷平台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5(35)

作者简介:熊建宇(1981-),男,讲师,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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