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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困境与出路

2017-04-26姚征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生态建设出路互联网金融

姚征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都有积极地意义。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发展基础薄弱、安全问题突出、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及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不高等困境,需要客观的正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完善互联网信用数据的社会征信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困境 生态建设 出路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已经对传统的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深入的影响,虽然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衍生而来,但这种全新的金融生态系统已经通过大数据计算、云处理技术等信息手段不断冲击着整个金融体系,促进了金融行业中的产品交易与流通、消费支付与用户体验等层面的颠覆性改革。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已经极大的拓宽了金融产业的辐射度,在金融多元化创新方面改善了金融生态的多样性,提高了用户体验的便利性,促进了普惠金融的迅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目前还面临着发展基础薄弱、相关法律及行业自律法规的不完善及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不高等困境,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风险与创新平衡点,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六种模式,分别是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信息化的金融机构、众筹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这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从各个功能层面上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服务和产品短缺的不足,极大的提高了金融资本的周转和使用效率,降低了社会的融资成本。在互联网技术上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行业的生态环境,传统的金融生态物种、生态法则等不断演化,传统金融行业的系统正发生着质的改变,相关的制度风险、操作风险、信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也随之产生,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困境及出路是当务之急。另外,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的不断融合與应用,传统的金融支付与借贷等核心业务已经出现了新的市场格局,一方面降低了社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也不断集聚着技术安全风险,这对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上,在互联网金融“大肆横行”的经济环境下,探讨互联网金融困境的出路对策迫在眉睫。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根据金融资源配置中的效率理论,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间接融资功能的特征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与竞争,互联网金融利用更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的解决了金融市场中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弊端,在金融产品供需平衡上创新了发展模式,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也有极大的改善功能。

(二)深化互联网金融理论的实践

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金融抑制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后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尤其是区域性和行业性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失衡,金融市场消费失衡,金融排斥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和改善。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管理体制中的弊端,针对物理网点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局限性进行了优化和改革,不断拓展金融行业的辐射度和覆盖面,拓展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可能便捷,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三)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

建立在金融市场垄断基础上的传统金融体制红利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金融抑制,收益群体不断享受着金融产品和服务双轨制下的价格红利,形成了以利差为主要内容的利润结构依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创新者金融服务的模式,从金融支付、消费等层面不断创新金融业态,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移动支付和微信银行等模式的创新不断冲击着传统金融收益群体的体制红利。互联网金融促进了传统金融精英控制金融产品模式的大众化,在互联网平台上不断促进了低门槛、标准的金融产品交易和流通,尤其是高收益金融理财产品的流通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成功的规避了金融管制,打破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双轨制”价格体系,有效推动了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

(四)加速金融脱媒

在金融支付层面,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脱媒的进程。互联网金融在支付方式上的变革极大的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支付手段中的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融合使用,已经成功的改变了传统金融中的存贷汇格局。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促进个人和机构直接通过移动终端进行金融支付和消费,同时第三方支付的中介功能促进了支付的金融脱媒,随着金融产品运营商的标准化建设,各类网络借贷等模式不断加速着金融脱媒进程。

三、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困境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薄弱

互联网金融包含两层含义,即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延伸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其中,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是传统的金融业务在互联网技术上的使用和服务延伸;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理财、网络借贷等是电子商务行业向金融业的渗透,属于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第三方支付、P2P理财等多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受到使用和消费群体的制约目前在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方面还处于初期阶段。据产业研究院《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09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保持50%以上的年均增速迅速扩大,并在2013年成功突破17万亿元的基础,达到17.2万亿元;2014年交易规模达到23.3万亿元;2015年交易规模达31.2万亿元。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1052.34亿笔,金额2506.23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业务363.71亿笔,金额2018.2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29%和46.67%;电话支付业务2.98亿笔,金额14.9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35%和148.18%;移动支付业务138.37亿笔,金额108.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5.86%和379.06%。在网贷模式领域,市场占有率最大的人人贷2015年当年交易额达75亿元,同比增长102%,累计成交金额达到130亿元,在整个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在众筹领域,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众筹平台约283家,总体筹资规模约113.8亿元左右。

(二)互联网金融服务安全问题突出

互联网金融尽管创新的拓展了金融辐射度和产品服务覆盖面,但是金融风险仍然是互联网金融的重点,因此风险的经营管理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区别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传统的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风险,因此风险控制更为复杂化。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影响到金融产品服务供需双方的资金安全,更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设安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体系十分重要,包括数据的安全保护、网站安全防护、交易安全保障及安全应急服务等。

(三)互联网金融服务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十分迅速,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仅限于部分的部门规章,具体表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过原有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现有法律规则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法律高压线。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每年产生的数量众多,而出现资金短缺倒闭跑路的比例十分高。

(四)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偏低

虽然以余额宝等为主要理财平台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个人存款的收益和便利性,在灵活支取方面不断冲击着传统金融的存款功能,但以高收益率为显著特征的金融标准化产品的热销实质上是金融资源无法在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内外进行正常、良性的“能量交换”的一种表现,是一种追求短期资金利润的资金体系内“空转”行为。互联网金融从某种层面上提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困境的破解思路

互联网金融发展困境的破解关键是要解决互联网语境下如何实现传统金融生态的优化与平衡,在互联网信息安全前提下达到金融系统内各子系统的相互合作、密切联系和高效运作,促进金融系统科学健康的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一)客观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

传统金融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不断拓宽辐射度和覆盖面,垄断红利和价格红利也不断削弱,因此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冲击采取引进学习或是抑制围剿都需要从长远的发展角度展开。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互联网技术,极大补充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市场化体现,因此需要客观的正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新视角下反思传统金融体制的弊端,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独有特征,摒除现有的不适合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限制,充分以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优化传统金融的供给和资源配置。

(二)完善互联网信用数据的社会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建立在大数据技术基础上,因此健康的互联网金融需要安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为支撑。互联网金融需要积极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来促进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但是我国金融体制发展中长期存在的居民征信体系不健全问题一直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覆盖全社会的健全征信體系建设还在进行,因此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传统金融没有遇到的征信风险,这也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维度。根据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问题,需要充分依赖互联网技术中的大数据统计、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完善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法规和信用法律体系基础上构建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其中包括了信用系统、征信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信息披露系统等多个复杂的子系统,通过征信体系的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三)构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体系是破解互联网金融困境的保障,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必须涵盖市场准入、依法运行、监督检查、危机处理到市场退出的全部,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如银行系统、证券系统、保险系统、外汇系统、黄金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之间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相互协作、和谐共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演变,过度的金融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变得模糊,从而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生态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立法部门在强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的同时,需要尽快对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缮和补充,加快相关互联网金融法律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提高立法级别,使得互联网金融活动有法可依,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的经营行为,加强道德和法律约束。

(四)建立包容性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系统必然是一个具备自我调节功能的生态系统。创新与监管是辩证统一的矛盾体,创新与监管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创新先于监管,但监管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创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要求必须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原则,建立科学有序、分工明确、协作共存的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减少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盲目性,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真空”。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值得尊重和鼓励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严格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效应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是一种包容性金融监管,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提前监管。

参考文献:

[1]张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5(9)

[2]白静.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的发展与监管为例[D].河北经贸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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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昊燕.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3(12)

[5]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5(12)

[6]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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