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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产业分类标准选择研究

2017-04-26

当代经济 2017年10期
关键词:附件负面联合国

(天津科技大学 经管学院,天津 300222)

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产业分类标准选择研究

赵雅玲,郎 星,赵心语

(天津科技大学 经管学院,天津 300222)

保留义务所涉及的行业(部门)选择是各类投资协定中负面清单的重要内容之一。行业表述越清晰,则限制措施的透明度越高。各国产业分类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负面清单中行业选择表述不仅要关注部门及分部门,还应关注产业分类标准的选择。与常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标准相比,负面清单行业分类不仅要求商品、服务和投资的全覆盖,而且还要求分类标准的统一和易识别性。实践中,联合国CPC标准得到了广泛使用。文章比较了几种国际产业分类标准的特征,分析了负面清单承诺方式对产业分类标准的特殊要求,并在当前国际投资协定负面清单行业表述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负面清单产业分类标准以推进我国投资和服务便利化的对策。

负面清单;国际产业分类标准;CPC;投资和服务便利化

在美国等国家的积极推动下,在国际投资协定中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对外开放日益普遍。负面清单中针对保留义务的限制措施往往都是基于投资、服务贸易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并且限制措施主要针对指定行业而设。因而行业分类标准的采用和方式对于实现投资和服务的自由化与便利化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用的国际产业分类标准主要包括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发布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中央产品分类标准(CPC)、大类经济类别分类(BEC)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等。基于负面清单所实现的投资和服务自由化与便利化目标需要,何种行业表述方式才是最优的,负面清单的国际投资协定实践是否符合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我国的负面清单行业表述应如何改进?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得出三点重要结论:一是联合国CPC标准比较适合负面清单行业表述;二是产业分类标准的使用应和本国对外开放进程紧密结合,因协定伙伴国情况而异;三是我国应积极参与到联合国产业分类标准的修订工作和意见征询工作中,以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与联合国产业分类标准的衔接。

一、当前使用较为广泛的国际产业分类标准特征比较分析

为了更加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常见的国际产业分类标准的特征及发展情况,表1从标准简述、适用范围及优势、分类原则及与其他统计分析体系的协调方面对六种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

通过表1可以发现,上述国际产业分类标准中,HS、SITC和BEC均只适用于可运输货物的统计。联合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手册2010》提供了服务贸易统计方法的说明,主要用于服务贸易数据的统计,并未采取编码制度,在标准化方面有待改进,统计与分类方法较货物贸易发展滞后。CPC和ISIC两种分类标准均涵盖了商品和服务两大范畴所涉及的产品统计部分与其他可运输商品的统计标准可以转化或者可以相关联,两者的区别在于分类原则不一致,CPC按部门分类,而ISIC按经济活动划分。

二、负面清单模式对行业表述的要求

负面清单承诺的开放方式在近年来的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中被广泛采用,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投资、跨境服务和金融服务三大部分。除了条款中的不符措施或者保留条款外,最重要的就是附件。一般情况下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的清单会列在一起,并且分别包括既有的可以保留限制措施的第一类附件和未来可以施加新限制措施的第二类附件,金融服务则单独作为一个附件。不论是哪类附件,负面清单中的保留义务主要是针对特定行业或部门的,所以关于保留行业的描述方式很重要。

从负面清单承诺的目标看,在部门、分部门基础上添加行业分类项会使表述更加清晰明确。因为单纯文字表述的翻译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发生理解歧义,而产业分类代码的标准化则可以避免这一点。

从当前负面清单应用涉及的领域来看,ISIC和CPC两类分类标准比较适合采用。目前负面清单承诺的领域主要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跨境服务贸易和金融服务三大部分。因此,诸如HS编码、SITC编码等只适用于商品贸易部分的分类标准则不宜采纳,MSITS等只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分类标准也不宜采纳。

表1 常见的国际产业分类标准特征比较

从协定的双边或多边性质来看,采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代码优于本国产业分类代码。实践中,部分国家采用了本国产业分类编码。各国的产业分类编码一般存在较大的差异,即使是协定各方都采用基于ISIC基础的本国产业分类标准,也存在差异,实践中会导致不同编码的查询和转换,无疑与负面清单所秉承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理念相悖,因此,采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代码制度会更适宜。

从与其他国际产业标准的协调能力来看,CPC分类优于ISIC分类。这两类行业分类标准均涵盖了商品、服务等领域,有利于负面清单中各附件行业分类的统一。但最新版的CPC详细列明了对应的HS编码和ISIC编码,非常便于对照、查询和转换,最新版的ISIC修订中虽然也注重改善该分类制度与地区经济性分类的关系,然而对照查询的便利性却稍逊于CPC标准。相比之下,CPC分类优于ISIC分类。

但即使是CPC分类,也不可能涵盖全部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兴行业,有些具有民族和地区特色的本国独有的行业没有对应的CPC编码。而这些行业在负面清单中占据着重要的部分,因此,这些行业的负面清单表述还需要有诸如ISIC或本国产业分类标准的补充。

表2 TPP成员国负面清单部门表述方法

三、国内外负面清单行业表述方式的实践

1、国际投资协定中负面清单行业表述实践

既有的贸易协定实践中关于保留行业的描述方式多样化。目前负面清单中采用最多的形式是部门+分部门的表述方式。例如美国和许多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FTA)和双边投资协定(BIT)中采用了部门或者部门+分部门的表述方式,而加拿大、日本、秘鲁和智利等国家签署的协定中在部门+分部门基础上,还采用了产业标准代码方式。例如,2008年签署的秘鲁-日本BIT中,日本采用本国产业分类标准代码(JSIC)列举保留行业,秘鲁采用CPC分类标准代码列举保留行业。2006年签署的秘鲁-加拿大BIT中,加拿大在第一类清单中采用本国的标准产业分类代码(SIC),在第二类清单中采用联合国CPC分类标准。2008年澳大利亚-智利FTA中,智利一方采用了CPC方式。即使同一协定中,各国对特定行业的产业分类标准不完全一致。以北美自由贸易(NAFTA)和TPP为例。NAFTA中,三个国家的负面清单内容基本一致,包括部门、分部门、产业分类、保留义务、保留措施及说明,附件2中还列出了现行措施,但是三国采用的产业分类标准不同,墨西哥采用本国行业与产品分类标准(CMAP),加拿大采用加拿大产业分类标准(SIC),美国采用了联合国CPC标准。在2015年签署的TPP协定中,12个成员国在不同的附件中表述产业分类标准的方法也不同,具体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马来西亚、美国在三类附件中均采用了部门(Sector)表述法,但实际上附件中如涉及到分部门也会列名。智利、新西兰、秘鲁采用部门(Sector)+分部门(Subsector)表述方式。日本、墨西哥、新加坡、越南不但有部门+分部门,还包括产业分类一项,日本的金融服务不符措施和墨西哥的第一类与第二类不符措施均采用本国产业标准分类法,新加坡的前两类不符措施附件及越南第一类附件中均采用了联合国CPC标准。采用单一的部门文字表述法的国家实质上是为了将来便于扩大本国实施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的范围,不利于提高本国开放措施的透明度。

2、我国负面清单行业表述实践情况

在双边层面,2009年中国和东盟以及中国和秘鲁签署的FTA正文条款中虽然有不符措施条款,但中方并没有列出附件,不能算完整意义上的负面清单。2015年签署的中国-澳大利亚FTA中,中国首次承诺以负面清单方式承诺服务业开放,但仍然没有详细的行业清单。2015年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和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中对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贸易,内地和香港采用了负面清单方式,并且有详细的行业附件,行业表述方式是部门+分部门,凡是涉及的分部门有CPC代码的,同时也列出其对应的CPC代码。我国四大自贸试验区共同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5年)编制依据是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标准(GB4754/T—2011),特别管理措施中的表述是部门+分部门的文字表述方式,未采用编码。

综上所述,负面清单行业表述实践中,部门+分部门+产业分类的模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是负面清单行业表述的未来发展趋势。产业分类标准更倾向于具有通用性的联合国CPC标准,诸如ISIC和本国产业分类标准较适宜在特定的和本国特有的行业中采用。

四、推动投资和服务自由化与便利化的负面清单行业分类标准完善的建议

国际投资协定中负面清单替代传统的正面清单承诺方式成为主流,目标就是致力于推动各国的进一步开放,促进各国投资与服务的便利化。采用部门+分部门+产业分类的方式可以使负面清单行业表述更加清晰明确,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标准可以减少协定各方对于行业分类理解的差异,大大提高负面清单措施的透明度。目前,我国单边水平的自贸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完全按照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编制,明确到分部门层次,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的服务贸易协定已经部分采用的联合国CPC标准,而在我国与东盟、秘鲁、澳大利亚等国(经济体)的双边FTA中,虽然有不符措施条款,但均没有详细的行业清单。因此,我国负面清单行业表述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与联合国产品分类标准的衔接,对于推动我国投资和服务的自由化与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负面清单的行业表述细化程度应和我国投资与服务对外开放的实际进程相适应。在TPP协定中,美国的负面清单行业表述采用了最为模糊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是因为TPP成员国比较复杂,通过此种方式可以为美国在实施限制措施时留有很大的操作余地。所以,我国在负面清单行业表述采用时,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越清晰越好,而是需要考量具体协议伙伴国的相关产业情况,然后做出理性明智的选择。

其次,深入研究联合国CPC标准、ISIC标准和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标准的差异,完成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民经济产业标准的对照和转化表,为我国以及协定伙伴国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采用CPC等国际标准有助于我国及伙伴国统一行业认识,减少理解分歧,实现CPC等国际标准和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对照和转化则有助于我国有关部门执行行业限制措施。

最后,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标准的修订工作,加强我国与联合国标准制订和修订部门的合作。无论是CPC还是ISIC,都要根据国际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上述标准的各个版本修订过程中都会考虑与各个地区性分类标准的联系,我国标准制订部门应密切和这些部门的联系,积极关注国际标准修订工作,在标准修订征询意见环节中充分表达出我国的主张,以使该标准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与对外开放要求。

[1]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行业标准分类(修订本第4版,ISIC)[EB/OL].联合国网站,http://unstats.un.org/ unsd/cr/registry/isic-4.asp,2016-05-24.

[2]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Ver. 2.1[EB/OL].联合国网站,http://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 cpc-21.asp,2016-05-24.

[3]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Classification by Broad Economic Categories(BEC)Revision 4[EB/OL].联合国网站,http://unstats.un. org/unsd/iiss/Classification-by-Broad-Economic-Categories-BEC.ashx,2016-05-24.

[4] 商务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附件[EB/OL].http://images.mofcom.gov.cn/tga/201511/ 20151127115506655.doc,2016-05-28.

[5] 商务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附件[EB/OL].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t_ cepanew/afwmyxy/201511/20151101196720.shtml,2016-05-28.

[6]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EB/OL].http://www. 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20/content_9627.htm,2015-05-20.

(责任编辑:胡春雨)

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嵌入与升级的战略路径研究,编号:TJYY15-003,主持人: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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