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改革方向与政策选择
2017-04-26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我国消费税改革方向与政策选择
刘东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为了达到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税制结构改革相同步的效果,消费税税法也需要进行相对应的调整。因此,有必要依据国内当前的消费税税制现状和国际趋势,明确消费税改革的方向,采取相应的政策选择,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消费税税制。我国消费税的改革切忌局限于某一个方面,如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从征税范围、税率、征收环节、征收管理等领域进行统筹考虑。
税制结构改革;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
一、我国消费税的现状分析与研究
1、消费税的现状
按照最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总体来说偏窄。消费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有两个:一是与居民消费相关的最终消费品;二是与居民消费相关的最终消费行为。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只包括15个税目,如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消费税既是商品税,也是流转税,有别于增值税价外征收的特点,消费税在价内征收,属于价内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基本都要缴纳增值税,构成双重征税的格局。
我国的消费税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部分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才会纳入消费税的税目;二是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个别消费品在零售和批发环节征收外,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集中在生产和进口环节;三是平均税负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比如,相对于其他应税消费品来说,卷烟和酒的消费税税率就比较大;四是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财政收入,调整产业政策,引导消费等领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依然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征税范围整体偏窄,部分税目设置不合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大的调整;二是消费税税制结构不完善,部分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税率、征收环节等税制结构设置不合理,难以达到调节效果;三是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消费税收入完全归中央所有的情况需要做出改变。
2、消费税税制改革的重要性
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中占较大的比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消费税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联系比较紧密,消费税税制的调整可以起到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的作用,我国正在提倡建立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社会,应该给那些耗能少、污染小的产品减税,对那些环保型产品免税,同时,应对那些重污染产品加收重税;在收入分配上,消费税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如今,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缩小这一差距意义重大。消费税税制改革可以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协调,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消费税改革不光在我国十分重要,其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以邻国日本为例,消费税改革是日本国民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日本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政策之一,消费税改革不光关系到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也关系到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更是日本政党之间博弈的重要工具。我国的消费税改革,既要契合我国的国情,也要借鉴世界各国的智慧,逐步完善消费税税制。
二、征税范围的调整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我国消费税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在考虑财政收入、产业政策、消费导向等多方面因素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相应变动,既要纳入一些新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的“加法”),也要去掉一些原有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的“减法”),按照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应该意识到,改变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一种非常剧烈的改革模式,应该谨慎使用,毕竟消费税的改革随着经济发展和税制结构的整体情况而发生变化,要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
1、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加法”
依据现在财税改革的整体方案,“三高一少”(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稀缺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产品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并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农药、塑料袋、一次性餐盒、一次性筷子、铅蓄电池等,对这些产品开征消费税,可以利用消费税的政策,达到节约资源、改善环境的目的。部分大量消耗稀缺性资源的消费品也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如稀土金属,国家可以用开征消费税的办法抬高其价格,限制稀土金属的大量出口。一些高档消费品如高档家具、高档服装等也可以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样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奢侈品都是从国外进口,对其征收消费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国家可以将这部分收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转移给中低收入阶层,达到缩减贫富差距的效果。
2、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减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在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已经不属于高档消费品,甚至成为了生活必需品。比如啤酒和大部分化妆品,可以将它们移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此类消费品进行征税,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会增加消费者和企业的税负,当前国家正在进行供给侧改革,大力倡导减税,为企业减轻负担,将一部分消费品移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一个相当好的减税方法。而且,这一部分收入的减少可以由新增的应税消费品来弥补,因此,国家的税收不会受到影响。
三、税率的调整
相较于调整征税范围这种剧烈的改革方式,调整税率显然缓和得多。部分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过高或过轻,已显得不合时宜,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比如卷烟的税率相较其他国家而言就比较轻,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每年都会有上百万人因香烟而死亡,造成巨大的损失。以日本为例,日本的烟草税在其税制结构中是最高的,因此,出于控烟和保护居民健康的目的,我国很有必要增加香烟的消费税。再如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即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加征10%的消费税,这被视为消费税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部分小汽车已经不属于高档消费品,中低档的小汽车已普及,可以适当降低其税率,或者在原来小汽车消费税法(以座位数或排气量为标准)中,引入小汽车的价格机制,设置免征额,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进行征收。超额累进税率有别于以往的单一比例税率,可以依据小汽车的价格设置不同的税率区间,既保证了财政收入,抑制过高消费,也可以减轻中低档小汽车的税负。因此,不光要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而且应当对整个小汽车市场进行统筹安排。对于其他的高档消费品,如高尔夫球和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珠宝玉石等,也可采用适当的超额累进税率,达到引导消费的目的。部分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税率偏低,应提高其消费税税率。对于酒和化妆品等消费品,如果暂时不能将其移出征税范围,可以降低其消费税税率,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照此类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经济形势,对15个税目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进行相应的税率调整。
四、征税环节的调整
当前我国的消费税主要集中在生产、进口、加工等源头环节上。生产型消费税有三大弊端:一是为不法商人避税提供了方便,他们可以采取压低初始环节价格的方法来避税;二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在同一地区,造就地区间税收收入的不平衡,这在我国非常明显,生产厂家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商品多进入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同时也会加剧地区间生产厂家的竞争;三是加剧重复投资、投资过热等现象的发生。因此,应该逐步改革消费税,由生产型消费税向消费型消费税过渡。将生产型消费税转型为消费型消费税,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便于消费者了解应税消费品的真实税收负担。这种税负导向功能更加明确的消费税,便于政府对其监控和调节。对于部分消费品,如高污染、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不妨采用增加征税环节的方式进行增税,如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可以引导消费,还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逃避税收,可谓一举多得。
五、征收管理的调节
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至此,“营改增”的范围在我国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营业税开始退出历史舞台,在当前“营改增”基本完成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缺失这一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如何确立地方的主体税种,如何确保地方的财政收入,都成为了热门话题。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税由谁来征收;二是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如何分配。目前的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完全由国税局征收,税收收入归国家所有。如果将消费税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这是不现实的,消费税本身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联系比较紧密,如果交由地方来征收,不利于国家产业布局,还会加剧地区间的不良竞争。现阶段,营业税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作为传统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的缺失,对地方的财政收入带来很大的压力,综合考量,消费税收入完全划归中央的分配格局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可以采取这样的政策措施:消费税的政策制定权和征收权依然归中央政府所有,但是其税收收入可以依据各省的财政和经济状况,部分消费税收入划归地方。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地方税收收入不足的问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该尽早确立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我国消费税税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消费税改革的进度不宜过快,这是一个持续不断、循序渐进的过程。消费税的改革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要兼顾经济发展情况和财税体制,更重要的是,消费税改革不是孤立的,要将消费税改革纳入到整个税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当中,整合资源,统筹考虑,不断优化消费税,不断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让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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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