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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财务能力影响实证研究
——以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例

2017-04-25西安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李永红贺璐孙晶

财会通讯 2017年7期
关键词:企业财务显著性增值税

西安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李永红 贺璐 孙晶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能力影响实证研究
——以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例

西安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李永红 贺璐 孙晶

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是首批“营改增”的试点行业,新的制度使这一新兴产业有了更大的发展活力,因此研究“营改增”对其影响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促进我国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本文通过搜集2010-2014年158家我国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的数据,通过SPSS23.0软件进行实证研究,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得出结论,最后针对结果给出了政策上的建议。

“营改增” 企业财务能力 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一、引言

现阶段我国的流转税体系主要形成于1994年,其中以增值税为主、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辅。“营改增”改革前,增值税的基本范围是生产销售商品、进口商品、修理及修配等;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以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如果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此环节因为征收营业税而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因此这些企业不愿意将服务外包,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独立服务部门,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障碍,这种经营方式明显限制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营改增”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本文研究的对象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具有技术投入高,更新快,能耗低,人力资源密集且利用率高等特点。而当前由于我国的信息技术服务行业起步较晚,加上之前税收制度上营业税重复收税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都减缓了这一行业的发展。在这样的条件下,营改增就作为一项国家政策,为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扫清了一道政策上的障碍,促进了我国第三产业下的现代服务业国家化的发展。同时,任何企业经营目的都是为所有者创造利润,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良好财务能力是实现企业正常发展的基本保证,而利润是体现企业财务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此次“营改增”改革的试行到底能给企业所有者带来多大收益?企业财务能力是否能够真正得到提高?这些都是国家和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信息技术业隶属于现代服务业,而现代服务业首批被纳入营改增的行业。研究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影响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参照国家信息产业部对信息产业的概述以及诸多研究机构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界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供方为需方提供的开发和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供方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的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从当前产业发展实践看,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设计与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因此本文以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司财务能力为切入点,研究此次“营改增”的试行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的影响。

由于目前“营改增”实行仅仅只有4年时间,因此前人对其相关研究较少。学者们的实证研究中,一般是通过假定企业“营改增”进行推算的方法,把企业当期营业税换算成企业增值税,其得到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税。本文则通过城建税或教育附加倒算出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实际流转税税负。从理论上来看,用企业真实的数据来深入和明确的分析出“营改增”对企业财务能力的影响更具有说服力。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由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改增”首先是在上海试行,最后才慢慢向其它各地推行,因此,各地区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改增”的试点时间不同。本文以2010-2014年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和新浪财经网。对收集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报告的年度数据进行整理分析,首先用Excel表格对数据进行初步整理,随后用SPSS23.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的数据筛选标准如下:第一,剔除标有ST,*ST,SST等财务风险标记的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第二,排除2010-2014年任一年相关数据不全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依据以上筛选标准筛选数据后,满足条件的样本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共有126家。

(二)研究假设本文所研究的是信息技术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后,企业财务能力受到此次税收制度改革的影响。同为流转税,在税制改革之前,营业税是直接对交易额的总体征税,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在此次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成本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主要对商品和服务所发生的增值额纳税,很大程度为企业扩大生产以及扩大投资规模提供了资金空间,间接地加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因而也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财务能力产生了积极作用。在这样的条件下,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流转税税负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负相关

假设2:“营改增”在固定资产方面抵扣效应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正相关

假设3:“营改增”在生产成本方面抵扣效应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正相关

假设4:“营改增”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方面作用效果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财务能力正相关

(三)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财务能力。通过借鉴已有研究,本文分别从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四个方面选取了11个指标来代表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财务能力。欲将这11项指标通过主成分分析法进行降维,最终得到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的综合评价得分,以财务能力综合得分作为本文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是影响对象的变量,解释了研究对象的变动,本文中则为影响四大财务能力的自变量,分别选取流转税税负、可抵扣固定资产占比、可抵扣生产成本占比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率为解释变量。

(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选取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其他影响因素对于本文研究的干扰。影响企业财务能力的因素很多,进行回归分析时如果仅仅考虑”营改增”因素,分析结果可能会有偏差。因此本文选取了公司的规模和财务杠杆作为本文的控制因素。

本文的变量设计汇总表如表1所示。

(四)模型构建参照前人对公司财务能力的研究方法,本文在“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影响的实证研究中先对选择的财务指标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降维,再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最后进行回归分析,本文所参考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k代表解释变量的个数,βj(j=1,2……,k)表示回归系数。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营改增”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业财务能力的影响。因此,本文所建立的模型中,被解释变量为代表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的指标;以流转税税负(Y1)、可抵扣固定资产占比(Y2)、可抵扣生产成本占比(Y3)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率(Y4)为解释变量,以公司规模(Y5)、资本结构(Y6)为控制变量,建立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其中,F为被解释变量,Yi为解释变量,α表示常数项;βi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ε代表残差。

三、实证分析

(一)主成分分析本文采用单一指标与综合指标结合的方法,运用spss23.0中主成分分析法分别从代表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成长能力四个方面选取11个财务指标进行降维,最终得到企业排名,从而形成企业财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指标。本文所用的指标都是经过正向化后的指标。

(1)KMO检验和Bartlett检验。本文选取了4大类11个指标代表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财务能力,运用因子分析法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应该检验所选取的指标是否适合用于因子分析。如表2所示,本文的KMO检验为0.733,大于0.5的标准。Bartlett检验的Sig.值是0.000,通过0.01的显著性水平标准。因此以上检验得出本文所选取得变量可以进行因子分析。

表2 KMO和巴特利特检验

(2)因子分析的共同度。表3是因子分析的初始解,初始解是指提取后的数据能代表提取前数据的百分比。从表3可以看出指标营业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每股收益、每股收益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现金比率、速动比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提取特征根的共同度都大于70%,说明这些指标都可以被解释。因此可以认为本次进行因子的提取效果相对较为理想。

(3)因子分析的总方差解释。表4是指因子分析中的初始变量对总方差解释的情况。用主成分分析法,得出了全部主成分,并且按照其特征值大小进行排序。根据特征根大于1的提取条件,本文选取了4个因子,反映了原始指标88.156%信息。从表4中可知,第一主成分特征根是3.263,解释11个原始变量总方差29.661%,累计方差贡献率约29.661%,前4个主成份的累计贡献率是88.156%。总的来说,提取4个因子的解释原始变量的效果相对比较理想,基本包含了所有评价指标反映的内容,较能全面地反映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综合财务能力。

表3 公因子方差表

表4 因子分析的原变量总方差解释

(4)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从表5中可以看出第一个因子与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相关程度很高,这些指标都是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因此可命名为营运因子;第二个因子和营业利润率、总资产净利率、每股收益的相关程度很高,这些指标都是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因此可命名为盈利因子;第三个因子和每股收益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的相关程度很高,这些指标都是反映成长能力的指标,因此可命名为成长因子;第四个因子和现金比率、速动比率相关程度很高,这些指标都是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因此可命名为偿债因子。

(5)因子得分。本文运用SPSS23.0软件提供的回归法计算因子得分系数,每个因子最终得分系数均值都为0,标准差都为1。得分越接近1说明该公司的财务能力强;得分接近0,说明该公司财务能力居中;得分越接近-1,说明该企业的财务能力越弱。得分如表6所示。

根据因子得分的相关系数矩阵,建立了如下因子得分的函数式。

表5 旋转因子载荷矩阵

表6 因子的分析数矩阵

以提取的各因子方差贡献率与其累计的方差贡献率之比作为权重,由主因子的线性组合得到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的综合评价函数如下:

将相关指标带入公式(3)和(4)即可得到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综合财务能力得分情况,见附录。以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综合财务能力得分作为本文最终的被解释变量。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本文采用SPSS23.0软件,对126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10-2014年所选取的因变量(财务能力指标)、自变量(营改增指标)和各控制变量(财务杠杆以及公司规模)进行描述性的统计分析,经过归纳整理,结果如表7描述性统计所示。

根据表7的结果,可知在选取的126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10年-2014年的指标中,代表公司财务能力水平指标F2010年平均值是0.16905,2011年是0.6862,2012年为-0. 0514,2013年为-0.1202,2014年为0.7953。财务能力水平指标F平均值呈现出先下降接着又升高的U型趋势。在代表营改增政策效果的解释变量中,流转税税负2010年平均值是6.9512%,2011年为6.9681%,2012年为4.0433%,2013年为4.8561%,2014年为4.7535%,流转税税负在2010年和2011年的基本稳定,自“营改增”后2012年大幅度降低,2013年流转税税负有所上升,2014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流转税税负也在相应降低;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占比自营改增后持续上升,可抵扣生产成本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实施所占的比例在逐年上升。资本结构先下降后上升,资产规模则呈持续上升趋势。

表7 描述性统计分析

(三)“营改增”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的相关分析一般在回归分析之前先要进行相关分析,通过相关系数来分析变量间的相关程度,进而判断模型是否合理。本文运用Pearson相关系数进行相关性的检验。

表8是回归模型中所用的各个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表。从表8中可以看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率与代表企业综合财务能力指标F间的相关系数是0.506,显著性水平为0.047小于0.05的标准,说明这两个变量间存在显著性正相关的关系,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率对代表企业综合财务能力指标F影响显著;流转税比率与代表企业综合财务能力指标F间的相关系数是是-0.817,显著性水平是0.001,小于0.01的标准,说明这两个变量间存在显著性负相关的关系;可抵扣固定资产占比和财务能力指标F间的相关系数是0.190,显著性的水平为0.003通过了0.01的标准,表明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比较显著;可抵扣生产成本占比与代表企业综合财务能力指标F的相关系数为0.338,显著性水平是0.034小于0.05的标准,说明这两个变量间存在显著正相关的关系。根据数据检测结果,可以看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率、流转税比率、可抵扣固定资产占比和可抵扣生产成本占比四个解释变量与代表企业综合财务能力指标F之间的显著性水平都小于0.05的标准,而且通过对比,可知流转税比率和可抵扣固定资产占比与反应指标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综合财务能力指标F之间的相关性更明显。这说明在营改增效应对中,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主要是通过降低税负、新购及更新固定资产的作用而对企业的财务能力产生作用。对于其他变量,企业规模和代表企业综合财务能力指标F的相关系数是0.079,显著性水平是0.048接近于0.05,表明企业规模对财务能力影响的显著性稍微弱一些,资本结构与财务能力指标F间的相关系数是0.381,显著性水平为0.002通过了0.01的标准,这表明资本结构与财务能力指标F间存在较为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同时,从表8中可以看出各个自变量之间相关系数都小于0.4,表明本模型变量间不存在非常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因此本文所建立的回归模型是可行且有效的,可以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表8 变量间相关性分析

(四)“营改增”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的回归分析如果要深入研究“营改增”政策的作用效果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回归分析。由于2013年8月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全国进行营改增,因此选取2014年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表9 模型汇总b

表9给出了评价模型的检验统计量,从该表可以看出该回归模型经过调整后的R2是0.913,表明该回归模型拟合度较为良好,D-W值为2.126,接近于标准水平2,表明各个变量间没有严重的自相关关系,因此该回归方程比较具有统计意义。

表10 回归分析结果表

从表10可以得出样本数据的回归方程: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税收制度的改革影响必然是深远的。当下新兴的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是改革的第一块试验田,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改革的成效以及其财务能力是否有所提高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本文通过参考已有研究成果,并结合笔者在该方面的资料搜集、资料归纳和总结,经过广义的理论分析和客观准确的实证分析后,深入系统地探究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收制度对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财务能力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针对假设1:从回归分析的结果得出,流转税税负的回归系数为-0.503,显著性水平为0.001,通过了0.0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流转税税负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指标F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营改增”政策在流转税税负方面的作用效果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存在有利的影响。因此可以认为信息技术服务业在营改增以后,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财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假设1正确。

针对假设2:在前文分析中,可抵扣固定资产占比的回归系数为0.336,显著性水平为0.003小于0.05,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营改增”政策在固定资产方面的作用效应,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能力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假设2正确。

针对假设3:在前文的回归分析中,可抵扣生产成本占比的回归系数是0.062,显著性水平为0.034小于0.05的标准,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可以说明营改增政策在生产成本计量方面的作用效应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财务能力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假设3正确。

针对假设4:从模型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率的回归系数为0.016,显著性水平为0.045,通过了0.0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营改增政策在现金流量方面的效应与财务能力指标F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可以认为,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营改增以后,上市公司财务能力有了很大明显的提高,假设4正确。

(二)政策性建议(1)妥善处理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之间的关系。“营改增”这一税制的改革所带来的除了对于企业的积极作用,而直接的弊端便是国家财政收入整体减少的问题。主要是加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压力。为了顾全大局,本文建议应该处理好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之间的互利互惠的关系,共同面对税收减少的压力,中央财政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地方财政支持。这样才能在“营改增”改革初期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并能促进“营改增”改革顺利平稳进行。然而在“营改增”常态化以后,如何帮助地方财政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减产的持续性问题,就要求中央财政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例如通过进一步的税制改革使地方税收种类多元化,提高地方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从而降低单一的税收所带来的不稳定财政收入的风险。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及管理。经过“营改增”的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依据发票上的进项税去抵扣。因此这就要求税务机构等监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使用做严格要求和规范,首先应该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必要性,其次要防止上游企业少开或虚开发票,要认识到少开或虚开发票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纳税秩序,影响其财务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会直接地影响国家税务收入,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所以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起自己的监管职责。增值税发票有两种形式,分别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营改增”前,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发票的开具只是针对应税服务与其相应的营业税税率的乘积作为开票依据,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乘以相应的增值税税率作为增值税销项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经营购入的可抵扣的成本乘以相应增值税税率作为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销项税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后的税才是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真正的增值税。从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内部的税务部门由之前只需管理应税服务进一步延伸到可抵扣应税成本的管理,同时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其属于价外税,如果应税收入、服务、可抵扣成本等是含税额,计算增值税时必须将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或成本,计算公式为:不含税的收入(成本)=含税的收入(成本)/(1+增值税适用税率)。这就需要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相对比较齐全,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执行和监督。

(3)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关于供应商的选择。由于增值税发票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之分,前者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去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所以采购成本、购买固定资产、接受上游企业服务等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成本是否可抵扣以及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因此,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进行应原材料采购、购买固定资产、接受上游企业服务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作为其上游企业和供应企业,只有这样其发生的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才可以抵扣,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才能达到真正降低税负。关于税收优惠政策,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应该熟悉解读“营改增”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如果有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则应该充分的去享受其给企业带来的好处,达到企业税负的降低。对于满足税收优惠的业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减税项目;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还应该尽可能的拓展免税项目业务,例如境外业务、特殊地区等。以达到最大限度的享受“营改增”过渡时期所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

[1]徐绪堪、周彤:《企业财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模型》,《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6期。

[2]周敏:《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分析》,《现代商业》2012年第11期。

[3]康晶、汪岩:《“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4年第17期。

[4]赵文淼:《增值税转型的财务影响分析》,《财会月刊》2004年第7期。

[5]吴树畅:《环境不确定条件下企业动态财务能力的分析框架》,《财务与金融》2011年第2期。

[6]陈晶璞:《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模型》,《燕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编辑 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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