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述
2017-04-18马宁
摘 要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网络为主要媒介开展的恐怖活动,要对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行为。在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进行实体判断的过程中,要提升对其安全价值的重视,而在程序上则要对隐私性较为重视。本文主要探究了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内容,对其刑法规制进行了研究论述。
关键词 网络 恐怖犯罪 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马宁,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18
在网络技术成熟发展的今天,一些网络恐怖活动逐渐发展起来,其作为显示恐怖活动的主要载体与媒介,主要通过网络开展其恐怖行为,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可以有效的提升对恐怖活动的事前、事中控制的力度,可以提升整个反恐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一、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
(一)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内涵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在国际范围内日益增多,呈现高发的态势。对此,联合国安理会在2013年就对其进行了探究,要求相关会员国要共同协调,加强对恐怖分子利用各种网络技术以及相关资源活动开展恐怖行为的控制。同时我国的反恐立法也在不断的完善推进,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网络作为主要活动媒介开展并实施的一种恐怖活动,对此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的《反恐法》对于恐怖主义以及相关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网络主要涵盖了各种计算机、电视机以及固定电话及与移动电话等相关电子设备作为终端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及一些面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形式。对于网络恐怖活动的犯罪主要范围基于网络为主要犯罪对象的相关恐怖活动,以及基于网络为主要手段的恐怖犯罪活动。对此本文主要针对基于网络为手段的相关恐怖活动。
(二)网络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相关类别探究
第一,煽动性网络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就是通过线上开展的网络行为,其对于具体的线下恐怖活动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具体指出。此种类别的犯罪模式在其具体的行为内容上,只是进行相关恐怖主义的宣传活动,鼓励开展相关恐怖活动。在其行为对象的角度来说,其对于具体受众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煽动一些不特定的公众。其主要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质,通过网络模式进行相关恐怖行为的宣传,可以会导致相关恐怖活动的产生以及可能会不产生影响,其与恐怖活动内在的关系没有内在的联系。此种类别的网络恐怖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宣扬与灌输,是网络恐怖活动范围的重要模式与手段,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对于此种类别的网络恐怖活动的发现以及惩处是恐怖活动犯罪事前开展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第二,教唆型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主要就是在线上开展的通过网络模式基于其犯罪意识发起的一种具有明确形式、具体指向的恐怖模式,其与线下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此种类别的犯罪活动在行为以及内容等相关领域具有明确性,是一种具体的恐怖活动,其具体的行为对象与具体的受众有着一定的明确性。
第三,预备型网络恐怖活动犯罪活动。此种模式主要就是线上开展的一种通过网络行为对相关准备犯罪工具、组织以及参加培训、信息网络以及策划的模式开展,其与其相关关联的线下恐怖活动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第四,帮助型网络恐怖活动犯罪模式。就是通过线上开展的一种通过网络模式对线下恐怖活动提供明确的具体的帮助的一种模式。此种模式将恐怖活动的具体参与人员名单、组织计划以及相关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技术等内容通过网络的模式进行信息传递。
二、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质概述
(一)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质判断基本原则
第一,实体判断中要提升其安全价值。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反恐立法以及司法中如何探究其社会以及相关保障权利之间的相关价值探究,是社会安全以及自由穩定发展的重点问题。我国对其主要犯罪认定就要相关公民言论的自由权利以及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相关内容,要在维护国家以及社会利益的相关范围内开展。我国刑法对于恐怖活动范围界定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其进行了规定,在对网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危险性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要始终监测社会优先保证权利,其整体安全价值要高于自由价值的基本原则。
第二,程序适用上强调尊重隐私。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危险性判断要基于具体的事实为基准,其对事实的判断主要来源与证据。我国《反恐法》第五章对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调查等相关侦查的具体权利以及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网络恐怖活动犯罪来说,网络作为日常生产以及生活的主要内容。公民在网络上的通信自由以及秘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对此我国宪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危险性判断的过程中,要对安全以及隐私起到足够的重视。这与公民的基本尊严有着直接的关系。此种犯罪在侦查过中,要基于相关规定程序开展,要充分的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避免造成公民个人隐私权利的侵犯。
(二)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危险性判断的标准
第一,判断标准的具体确定。恐怖活动与普通犯罪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政治以及意识形体的目标,对此要对其进行特殊规定。恐怖活动在手段的开展中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其可以在行动上呈现暴力以及破坏的模式,也可以是在语言上的恐吓模式;恐怖活动的主要对象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其可以是特定的人数也可以是少数的人们,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开展实施;恐怖活动在其具体的行为方式表现上可以涵盖了对社会制造恐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对人们的人身财产进行侵犯等形式,也涵盖了对相关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国际组织胁迫的行为;恐怖活动的相关行为结果就是出现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以及社会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基于恐怖活动的相关界定,要基于政治、意识以及其具体的形态开展,对其是否含有一定的政治与意识的相关界定也要全面性,避免过度局限国内政治话语范围之内,在对其进行具体的判定过程中,也要对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进行遵守。
对于煽动性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危险性判断,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在其思想形式之外的相关特征。刑法并不对单纯的思想进行惩罚,其主要思想如果通过语言以及行为的方式展现出来,就可以作为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思想在其外化之后形成发展的相关语言以及行为是能通过形式主义的标准对其进行判断的,也就是其是否通过语言文字以及其具体行为表现作为主要标准,要对其应用实质主义的相关判断标准,也就是根据其具体表现是否为人们所了解知道为主要的标准。如果将其思想外化为相关语言文字的形式,但是其通过了相关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其他人在通过一些较为特殊的方式与侦查方式无法获得其具体的内容的时候,就无法确定其犯罪行为成立。
第二,法益侵害判断的地域性。法益侵害判断的具体地域性以及刑法适用的具体空间效力就是在不同的角度看待同一个问题,是对一个问题的有效诠释。其中地域性是对其是否具有相关法益侵害的危险进行探究,其主要面对的是一种基于网络中存在的相关虚拟性问题;而刑法的实用性则是对其行为是否受到国家刑法管理进行判断。这两种问题都是基于法益侵害问题而产生的。
不同国家对于相关恐怖活动的具体认定是具有一定的分歧的。我国对于恐怖活动的法益侵害性的主要判断就是要坚持其主权行为原则,主要就是通过网络恐怖活动的相关行为产生的具体标准对其具体的形成产生地进行一个广义的解释,也就是说只要相关网络恐怖信息的具体产生地、发动地区以及接收地区等相关可以进行网络链接阅读的地域,其中的一个地域属于我国的领域范围之内,就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对其进行具体的法益侵害性进行系统的判断。
三、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
在各种不同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中,教唆型认定就是可以基于共同犯罪理论对其进行开展;帮助型的认定的一部分主要就是根据其共同犯罪理论开展,而另一个部分主要就是根据其帮助恐怖活动的具体规定开展。煽动性以及预备性的犯罪具有一定的特征优点。我国刑法规定煽动性以及预备型的相关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可以独立成罪,但是在实践中并不能将恐怖活动作为相关教唆行为以及预备行为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行为。煽动恐怖活动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作为相关恐怖活动的主要犯罪意识的灌输人员,在主要行为具有范围广、危害性极大以及影响无法消除等后果,要将其作为主要的犯罪打击对象。
(一)煽动型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
惩治煽动型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刑法依据主要就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相关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极端主义人员以及实施相关恐怖活动罪以及通过极端主义对法律进行破坏的相关罪责。危险犯可以将其划分为具体危险犯以及抽象危险犯两种类别。其中具体危险犯中涵盖的危险主要就是在相关司法上基于具体行为产生的情况作为主要的依据,其认定行为的会具有一定的侵害结果的性质;抽象危险犯中涵盖的危险就是司法上基于普通的社会生活为主要依据,其可能会产生侵害结果的相关认定行为。我国法律认为只要相关实施行为构成犯罪,其就属于抽象危险犯。对于一些进行恐怖主义行为进行宣扬、极端主义以及相关煽动实施恐怖罪的相关规定,只要实施法定行为中的一项就可以构成犯罪行为。这种立法主要就是为了缓解恐怖事件,缩短其犯罪范围。
煽动性网络恐怖犯罪主要涵盖的司法罪名就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及煽动实施相关恐怖活动的犯罪。此种犯罪罪名是一种可以选择的犯罪罪名,如果相关行为人出现以上两种犯罪行为,并不能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宣扬恐怖主义行为、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以及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罪的相关模式主要使用两种模式:一种就是宣扬恐怖主义以及极端主义模式,另一种就是通过网络开展实施相关恐怖活动的模式。
宣扬恐怖主义以及极端主义模式主要具有两种模式,制作以及散发并且宣扬相关恐怖主义以及极端主义的相关书籍、音频以及视频资料或者相关物品;通过讲授以及各种信息发布的模式进行恐怖与极端主義行为的宣扬。第一种模式就是以及网络开展静态以及动态的音像制品,第二种就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的传递与发布。其制作行为与发散行为只产生一种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
此种类别的网络犯罪行为基于模式对其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语言的编制以及网络传播两个过程与阶段,其中简单的网传播或者相关开展了语言编制行为,且有通过网络传播的模式成立犯罪,对于此种类别中的语言编造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争议。
但是笔者认为,语言的编造行为主要就是对语言进行了编造,其意图进行但是并没有开展并且实施相关网络传播行为;另一种就是单纯的应用一次语言编造行为,对其后期的相关宣传行为并没有设置计划也没有开展实施,这两种状况要有区别的开展。其中对于第一种来说,相关行为人要具有一定的实施法益侵害的主观性,但是因为其相关行为被发现等因素导致其停止了行为,要想完善保护安全法益,根据行为无价值等相关理论,就要对其具体的形式责任进行追究;而对于后者来说,具体的行为人已经利用周密的方式手段,避免相关思想传播的时候,则不受到相关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就是因为,相关语言编制的行为与具体的言论自由界定要明确,在其思想外化为语言文字但是应用相关有效的保障手段,如果不通过形式侦查技术无法得知其内容,语言编造行为属于人们形式自身正常权利范围之内。虽然在国家反恐工作开展中,已经将降低相关恐怖活动的入罪门槛与提前入罪作为其工作的共识,但是此种类别的恐怖活动具有单独犯罪化特征,其自身就是对相关法益的保护,其具体的煽动行为与距离法益收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感,也就是说其法益侵害的缺乏一定的紧迫性。
(二)预备型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预备型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刑法依据就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规定对其进行评判。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化,是立法对于反恐实践工作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此要想提升对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在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行为的,要基于处罚较重的相关法律责罚对其执行。
在进行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工作开展中,要保障预防与惩治工作的有效融合,避免工作出现偏颇的问题,要提升对预防工作的重视,加强惩治力度,在对其进行惩治的过程中,要对于一些刑法中蕴含的特殊预防效果进行考领。如果产生相关恐怖活动,势必会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恶性影响,无法在短期内恢复消除。对此要做好恐怖活动的相关事前预防工作,要通过治理手段提升对事前以及事中发展进行科学的控制,此种手段对于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具有治理的作用。同时,我国对于此种犯罪模式的主要刑法处罚手段主要就是应用分则罪名的形式开展,但是在分则中对于具体的组织与领导以及参与相关恐怖组织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预备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又因为总则对于此种立法以及相关司法处理相对过轻,致使反恐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这也就是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中的单独犯罪化应用刑法的主要原因。
准备实施开展相关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在规定中有四种具体的行为模式与手段,其中对于涉及网络的方式就是体现在通过网络组织开展的相关恐怖互动培训以及积极参加相关恐怖活动的培训,以及一些实施相关恐怖活动通过网络与一些境外人员实施恐怖活动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开展联络的行为、为实施开展相关网络恐怖活动在网络上进行系统的策划以及相关准备的行为。
同时,对于一些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凶器、相关危险物品以及相关工具的行为模式中,是否涵盖计算机以及手机等相关网络移动通讯设备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网络恐怖犯罪主要就涵盖了基于网络为主要的犯罪对象的恐怖活动内容以及基于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恐怖活动两种模式,本文主要探究的是第二个内容。对此,应将其作为一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并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准备实施相关恐怖活动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模式开展之后,有效的提升了预备行为的管理,此种模式对于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界定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其不单纯的是为了有效的实现了法益的相关前提保护,也有效的降低了其整体证明难度,基于犯罪完成的相关形态理论来说,其准备实施相关恐怖活动犯罪作为,在刑法分则中对于具体的购买实施相关恐怖活动的凶器与相关危险物品以及在一些在网络上公开筹集资金的行为与形式的界定要明确缺乏其是否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罪等相关罪名。如果可以证明其实际的资助对象为恐怖活动的具体组织以及实施恐怖活动的相关人员,且相关行为人与具体的被资助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进行实施、组织、领导以及参加相关恐怖组织的共谋,就可以认定隶属于帮助恐怖活动罪范畴之内。如果相关行为人以及其被资助者的主观上具有一定的共识,是同谋进行相关组织、领导以及参加具体的恐怖组织中就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对于一些购买且实施恐怖活动的相关凶器以及危险物品等,且在网上公开筹集资金的相关行为属于一种准备实施相关恐怖活动罪的预备行为,如果其具有一定的刑事可罚性,就要对其具体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这些行为的主要性质就是一种帮助相关恐怖活动罪以及准备开展实施相关恐怖活动罪的预备犯的融合,此种融合是基于其行为自身的一种多面性模式,应从一重罪处断。
四、结语
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日益增强,愈演愈烈。对此,刑事法学领域越来越重视各种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其中对于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也要起到足够的重视,对其具体的犯罪刑法规定的研究进行深入的探究,充分的发挥我国刑法的权威性,及时预防各种网络恐怖行为的出现,对于各种形式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进行系统的管理规范,进而为我国法律的完善以及社会的稳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向准.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规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点.新疆社科论坛.2016(2).
[2]侯艷芳.论我国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山东社会科学.2016(3).
[3]徐驰.恐怖主义犯罪网络化表现及其刑法规制问题.海南大学.2015.
[4]张思思.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完善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5.
[5]皮勇.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恐怖活动及其犯罪立法研究——兼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和《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相关反恐条款.政法论丛.2015(1).
[6]乔宗楼.论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7]程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及其防范对策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