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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2017-04-18郑彩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

摘 要 正确的解释和理解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和稳定社会经济的秩序,目前《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多数学者在分析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把无权处分视为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这种解释是否正确解释了法律条文并符合法律规范的表达逻辑,受到了大家的质疑。在该论文中主要意在分析目前学界的观点和存在的问题并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关系的证明责任、功能的角度去合理的解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得出无权处分不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而视二者为对抗关系较符合法律规范本身的目的。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对抗关系

作者简介:郑彩云,东北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433

一、目前学界对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关系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学界对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关系存在着两方面不同的观点,一方是以王利明为代表,他们认为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乃至构成要件。对于此观点《物权法》第106条并没有明确的列出来,那么这些学者这样的解释是否真正符合物权法中上述条款的立法意图,令人生疑。从构成要件观念的诉讼法的意义上理解,如果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善意第三人必须对有利于自己的法规范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要件指的是全部的要件,因为不证明全部的要件,一个法规范就不能被适用即善意取得制度就不能被适用。如果这样话,善意第三人要承担对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举证责任,善意第三人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他信赖动产或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制度,所以自己是不知情并且没有重大过失的,再加上需要承担证明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责任,那么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缺乏公平性。立法者本来是依靠公正性的指明灯来设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这样解释的话,立法者岂不是搬起石头来砸自己的脚吗?

另一方是以曹士兵为代表,曹士兵提到:“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密切,以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为例,他说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基础在于无权处分人占有标的物的事实,因此,无占有的事实,即无占有之公信力,而不存在推定的权利的正确性,善意取得便失去基础。” 曹士兵的观点较明确的是他把权利的正确推定作为善意取得的基础,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均衡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的利益,无权处分的行为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的原则,这种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但这种行为下的交易对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来说是不知情的、无重大过失的,所以曹士兵不认为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于第二派学者持有的温和观点,他们不认为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没有做一个精细化的处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不是要件的關系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没有说明。从证明责任论的角度讲,他们明确的说了正确权利性推定(占有了动产或登记了不动产)的是善意取得存在的基础。可见他们的局限在于没有去正面的解释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二、对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关系的认定

(一)从证明责任的角度认定

无权处分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从证明责任的分配角度来说明。证明的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基本达成一致的是,“原告只需对所谓的权利产生的事实进行证明,被告则只需对权利妨碍的事实和权利消灭的事实进行证明。”莱奥罗森贝克认为,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可证明性的不利后果的问题,必须根据固定的抽象的法律规则来加以回答,这种法律规则便是每一方当事人均必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范,因为当事人都希望看到有利于他自己的规范被适用” 。比如: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答应后把这台电脑卖给了丙,丙不知情花了5000块钱买到了这台电脑。现在甲回来了看到丙手里拿着自己的电脑便要求丙返还,丙称是自己花钱买来的不给甲,甲就把丙告上法庭。以该假设的案例来说明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者的举证分配责任和无权处分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甲要求丙返还电脑只需证明自己是电脑的所有权人,甲的返还请求权的理由是乙的无权处分,对此甲可以拿出一些证据比如甲委托乙保管的合同书来证明电脑归属自己,而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证明自己购买电脑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且因为电脑属于动产,现在自己已经占有了电脑,表明电脑已属于自己。在这个证明过程中,丙不负有对乙无权处分的证明责任。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丙必须对有利于自己的法规范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要件当然是包括了全部要件。有些学者把无权处分解释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合适否?如果这样解释的话,那么丙必须举证乙对该电脑无权处分,对于一个不知情而且无重大过失的丙来讲,附加这一举证责任是多么的不公平、不公正。

再者,《物权法》虽未明文规定所有权的推定,但《物权法》第106条和第245条的第一款规定的占有请求权都折射出它已经承认了它的存在即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只要占有了动产就可推定该人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要想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推翻除非证明取得权利的事实不存在,但是一般而言,这种证明是非常不易的,这就导致了对丙的过于苛刻,无疑如果认为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反而不是均衡了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是加重了善意第三人的负担。

(二)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的角度认定

1.从文义解释角度思考:

首先从法律条文运用的语言的字面含义上看,《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第一句话表达意思是显而易见的,为了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无处分权的人违背善良风俗的原则擅自将不属于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其他人,那么这种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利来追回自己的财产,其构成要件包括:无处分权人处分了所有权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人把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了受让人、受让人不是善意的第三人。这句话与下句话是以分号断开的,二者互不影响。第二句话主要列举的是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条件,下面分别解释一下:第一,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带有主观的色彩不好判断且举证有难度,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转让的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以交付为原则,应推定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和占有动产的受让人为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交易是有偿的且价格合理。第三,依法转让的不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于不动产而言,只有经过登记后受让人才能够完全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了才具有公信力。对于动产而言,转让人交付了动产且受让人已合法的占有该动产才是善意取得。以上的规定并没有把无权处分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从体系解释角度思考:

体系解释是把法律条文放到整部法律条文里去解释。从体系解释上看,《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其实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问题,无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别人的财产,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有两种情况该合同是有效的。一是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所谓的追认就是权利人事后同意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二是无权处分转让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而合同有效的。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处分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权利人没有追认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该合同的有效与否是否影响到了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由于中德两国民法在无权处分的构造上有区别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德国的民法通说认为善意取得为继受取得,这样的话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有效,至于债权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就有效而不受处分权人欠缺处分权的影响。如此,只要债权行为有效,善意的受让人就能获得物权;相反如果合同无效的话,受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并不是说善意取得以债权行为有效为要件,只是德国民法奉行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二分架构的原因,但德国民法规定的善意取得以物权行为有效为要件,很多学者错误的认识德国的民法把合同的效力作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转让的合同效力的确存在争议,如果把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受让人就要去证明是否转让人拥有对物的所有权,这样会导致受让人无法确定地实现其在合同关系中的预期权益并且在此证明过程中会使受让人承担过多的负担,这明显是不合理的。结合《合同法》第51条,转让合同有效没必要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并且善意第三人对无权处分的行为掌握的信息不够,行使合同权利也就不稳定。因此,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在交易中得不到保障,这就影响到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关系的正面确认

前面的论述提到了無权处分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下面通过举例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进行正面解释。

比如说,甲因外出把自己新买的一幅万马奔腾的画交给乙保管,乙把它挂在自己的寝室欣赏。一天丙来乙家玩看到这幅画不由的欣喜若然,就想以高价买走这幅画,乙想到丙居然出这么高的价格把画卖给了丙。等甲回来发现自己的画被卖掉了就找到乙要求乙返还原物,可是乙说自己把这幅画拿去卖给了丙,现在该画在丙的手中,于是甲找到丙,而丙又说把画已拍卖给了丁,于是甲起诉了丁要求返还自己的万马奔腾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分析到甲为画的原所有权人,甲交给乙暂时保管乙只是享有对该画的占有权而没有对画的处分权,而乙私自决定把画转让给丙构成无权处分。在画的转卖过程中,有两个不知情的人分别是丙和丁,丙来乙家玩看到该画挂在乙的寝室可以推定丙并不知道该画不属于乙所有,丙自愿以高价取走并占有了画这就可以判定丙是善意取得者。之后,丙拿画去拍卖,丙已经拥有该画的所有权所以该行为是有效的,丁是以竞价的方式得到画,这更能判定丁是善意第三人。到此为止,甲起诉丁要求返还原物,理由是乙无权处分该画,当然丁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主张自己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买到的画,该画已经属于自己所有,没有义务返还该画给甲。笔者认为该案例的当事人在举证的过程中,甲要求丁返还原物的理由是乙的无权处分,丁抗辩甲的理由是自己的善意取得,我们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判定画该由丁所有。那分析下甲和丁的抗辩过程,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关系应该是对抗的关系,因为由于乙的无权处分,甲是在向丁实施自己合理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丁以自己的善意取得进行抗辩甲。这表明了无权处分不应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注释:

曹士兵.物权法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与探讨.法律适用.2014(8).10.

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0.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10).

[2]程啸.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法商研究.2010(5)(总第139期).

[3]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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