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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

2017-04-18张茜诺

商情 2017年6期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摘要】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以及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的,要丰富发展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提高直接融资占比,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但目前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缺乏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完善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主体;法律完善

一、国际私募股权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为“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的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成长基金、房地产、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后私募增发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是现代国际融资的一大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是不可逆转的潮流,美国RegulationD是最为典型的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法律制度。

国外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基金,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会大量来自于其主要投资地的机构投资者。以欧洲为例,私募股权基金业70%以上的资金来自于欧洲本土。参照美国、欧洲、台湾等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金融机构、各类基金、具有一定规模的工商企业、政府机构、个人投资者。

(一)金融机构

Regulation D是美国在1982年专门规范私募投资的法规,其中的Rule 506限定了投资主体的资格,在八类合格投资人里,首先列出的就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登记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二)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投资主体也包括基金,主要涵盖了商业性的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等。商业性投资主要是指投资公司,美国的“合格机构投资人”中明确写明包括根据《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和企业开发公司,以及小企业开发公司。除此之外,基金的基金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这是一种间接的投资方式,设立目的是投资其他的基金。它广泛应用于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信托基金等领域。

(三)政府机构

为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初步发展时,很多国家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由政府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吸引了民间资本并推动了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公司。

(四)个人投资者

富有的个人的资本在初期的发展阶段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的主要主体。

(五)一定规模的工商企业

根据美国Regulation D的Rule 506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第二类是“根据《投资顾问法》登记的私人企业开发公司”,第三类为“依据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信托及合伙机构,其资产必须超过500万美元。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制度现状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外資、政府机构、企业和个人等,但是相对于英美国家成熟市场的运作,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制度还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一)政府机构的职能有待转化

我国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提供融资担保和参股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在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项目的产业基金上,政府出资往往会起到引领导向的作用,但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业更好的发展,政府的过多干预并不利于PE的市场化运作,政府机构作为出资主体的职能有待转变。

(二)金融机构投资理念尚不成熟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所以,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是不得进入到创业投资领域的。

(三)民间资本受到法律制约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我国相继出台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但十分可惜,这些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投资公司类型基金,并没有考虑到对有限合伙类型投资基金出台的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外资受到限制

我国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增加了对外汇管制以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限制,并且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政府审批范围之内,除有其他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些限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我国PE市场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主体的法律制度建议

首先要完善有限合伙制基金立法体系,其次要加强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和引导,还要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放宽主体限制主要包括: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使机构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正确的认识,避免其过分干预基金管理和基金投资短期化等问题。一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有所突破,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其入市;二是制定完善的入市后的风险控制规则;三是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的特性设计因人而异的进入路径。只要控制好风险,这一举措既符合机构资本增值的需要,又为风险投资提供了稳定、长期的资本来源,必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大发展。最后也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孙宏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法律问题研究[J].南开学报,2010(5)

[2]李馥伊.培育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投资主体的对策措施[J].宏观经济研究,2015(4)

作者简介:

张茜诺(1993-),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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