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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与制度变迁

2017-04-18周庆智

江汉论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

摘要: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是乡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但农民工群体是一个社会身份群体,它的文化转型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制度变迁。换言之,农民工群体是体制制造出来的社会身份群体,没有制度变迁就不能改变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身份地位,农民工群体文化就不能融入现代城市文化中。因此,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关涉文化与制度两个维度:在文化层面,要完成从乡土文化到现代文化的文化变迁;在制度层面,要完成从身份关系到契约关系的制度变迁。其中,制度变迁是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核心含义。

关键词:身份社会;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制度变迁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县级政府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AZZ006)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1-0135-06

农民工群体是城乡二元体制塑造出来的一个社会身份群体,所以,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问题涉及文化与制度两个维度。文化维度是指农民工群体从乡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文化变迁,制度维度是指农民工身份群体社会地位的制度变迁。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不仅要关注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特质,更重要的是推动外部制度层面的变革。如果不致力于制度改革,农民工群体文化作为一种过渡性的亚文化就会固化下来,就会陷入与城市文明的文化冲突当中。进一步讲,制度变迁是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核心部分,或者说,没有制度变迁,农民工群体就不能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农民工群体文化就不可能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一、农民工群体文化的涵义

农民工群体文化是一种亚文化。或者说,农民工群体文化不是一个自立(autonomous)的文化系统。自立的文化系统指的是完全的、在结构上独立的系统,即它不是其他某个大系统的一部分或有赖于另一个大系统而存在,不需要其他系统而能延续自己的功能。农民工群体是一种准群体(quasi group),亦即具有相同身份特征的人群,它表述的是一种身份类别①。换言之,这个群体没有内在的组织结构,没有明确的群体界限,是具有某些相似性的社会成员的聚合体。农民工群体是从农民阶层分化出来的,它是乡土文化的一种载体。农民工群体文化与城市文化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还不能融入城市文化当中。但农民工这一文化群体又具有自己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散布在种种主导性文化之间,比如乡村的伦理文化价值、城市的契约文化价值。因而农民工群体文化是一种替代性文化,具有亚文化的属性和特征。

农民工群体文化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是初级群体的社会联系方式。这有两层意涵:一是指农民工将乡村社会以伦理主义文化为核心的初级组织(以血缘亲缘或拟血缘亲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小圈子或小团体)复制到城市社会中来;一是指农村的乡土文化与农民工群体存在一种文化传承和沟通的“脐带”关系,农民工群体文化本质上是乡土文化。第二,农民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受到两种文化逻辑的支配或影响。一种是“差序格局”的以私人道德为核心的文化逻辑,一种是“团体格局”的以法治(或团体)精神为核心的文化逻辑。这两种文化逻辑在并存的同时也在发生显著的变化,体现在从差序格局文化转型为团体格局文化上。

“差序格局”是费孝通对中国乡土文化的抽象。据费孝通的概括,差序格局是乡土社会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差序格局的主要特征包括:血缘关系之重要性;公私、群己关系的相对性;自我中心的伦理价值观;礼治秩序,即利用传统的人际关系和伦理维持社会秩序;长老统治的政治机制。② 费孝通认为,“差序格局”概念要在与西方社会或现代社会的“团体格局”概念的比较中,才能呈现其全部意义。

“团体格局”是一个关于西方社会关系的阐释概念。费孝通在解释团体格局下的个人主义时指出:“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名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所愿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③ 或者说,个人主义是团体格局的核心价值,它是指一种自主人格的主张。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和价值,他不但要维护这种价值,而且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在一个只重身份的社会里,把社会成员团结在一起的可以是各种不同身份本身所具有的权威和强制性。但在一个需要相互协作的社会里,能够把无数独立而平等的个人维系在一起的纽带却只能是法律的。只有法律这种非人格化的制度才能做到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实际上,契约关系中个人的平等也只能是法律上的平等。”④ 这就是团体格局的个人主义文化价值或社会关系的精髓所在,却也正是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所缺少的东西,后者的一切价值建立在以“己”为中心的自我主义和人身依附关系上。

因此,从乡村社会分化出来的农民工,当他进入城市社会时,首先面临一个从差序格局的身份社会关系到团体格局的契约社会关系的文化适应和文化融入问题。从身份社会关系到契约社会关系的变革,首先是价值观念领域的变革。事实上,费孝通阐释差序格局概念的意义就是为了说明中国文化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即现代化。至于差序格局是一種社会关系的描述亦或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概括⑤,在本文没有讨论的意义,因为,我们说的是一种文化,而且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农民工群体文化的乡土特质。这种乡土文化形成的是伦理性的、以“己”为中心不断放大的伦理文化秩序。

总之,作为一种亚文化,农民工群体文化既不同于以农民为主体的乡土文化,也不同于以市民为主体的城市文化。它是社会变迁中的“文化孤岛”——既带有农村的乡土性文化特质又浸染着城市文化的一些现代特征。或者说,农民工群体文化不是土著文化,它是一个大的文化变迁环境当中的副产品,是主导性文化分化出来的次生文化形态。

二、观察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视角

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是从乡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亦即从一种文化形态向另一种文化形态的转化。在文化转型中,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都有可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并且,文化转型往往是内在态度倾向和外在约束双重作用的结果。但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特殊性在于,它首先是一个社会身份群体,其社会特征源自于身份社会的差别性权利体系的法律规定中。

所谓身份社会,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或者说,法律根据种种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并且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⑥ 与建立在伦常(纲常名教)的“名分”关系上的传统中国身份社会不同,当代中国身份社会建立在由一系列国家制度型构的差别性权利关系之上。

农民工群体是由差别性权利体系所形成的一个社会身份群体,所以,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完整涵义是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文化变迁。改革开放之后,在计划体制下确立的身份社会关系处于解构之中,依梅因的论断,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运动⑦。比如,由于社会分化和社会选择的多元化,产业工人、商人、公务员、知识分子等群体能够通过制度渠道摆脱对身份的依赖,先赋性、世袭性的身份特征得以弱化。但农民工群体的身份属性却没有获得多少实质性的改变,其先赋性的身份(由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固定下来的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所有制身份)无法通过现行制度来加以改变,结果造成这个身份群体至今不能融入城市社会,并在城市或城乡之间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文化群体。

进一步讲,农民工群体文化变迁的发生,既来自内部因素,又来自外部因素。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置身于城市文化环境中,其文化变迁表现的是一个文化适应和文化涵化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文化变迁受到制度性结构因素的影响,比如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封闭性管理体系和社会网络关系,通常以文化排斥的样态表现出来。概括地讲,农民工群体文化形成于文化变迁和制度变迁过程中,并被来自文化与制度两方面的各种结构性因素所固化。其中,制度这个结构性因素,就是使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农民工的一系列制度规范体系。对农民工群体而言,结构性制度体系一旦形成,就会影响甚至决定着群体的文化转型:一是他们不能进入城市制度体系当中,是“外人”;一是制度因素主导着他们对城市的认知方式和表达方式,这成为文化冲突的来源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讨论,不能局限于文化人类学家所关注的文化变迁框架下,尤其不能把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仅仅局限于农民工群体本身具有的乡土文化特质上,而是需要把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放到制度体系当中来认识和评价。事实上,阻碍农民工文化转型的正是一种结构性的制度力量。在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变迁与制度变迁互为条件,并且制度变迁已经成为农民工群体完成文化转型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文化的乡土性特质只是其文化转型应当关注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这种文化转型还面临着一个社会身份问题。只从乡土文化因素分析文化变迁,不能解释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特殊性。展示文化变迁中文化和制度的双向互动过程,才能把握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完整含义。因此,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有两个层面:一是从乡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文化变迁;一是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制度变迁。其中,制度变迁是文化变迁的核心部分和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首先是一个制度改革问题。因为,农民工群体文化的形成源于体制制度的外部型构,是现实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制度变迁对农民工文化群体的型构,是这个亚文化群体存续的基本条件。因此,讨论农民工群体文化不能离开体制制度等结构性因素。或者说,没有制度改革,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就不能达成。所谓契约社会,首先是一个权利平等的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个人主义、法治原则为基础的社会。消除城乡差别性权利关系,实现制度平等,是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基本价值含义。

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大致包括如下方面:第一,价值规范发生了变化。这通常以文化适应或文化涵化(由两个或多个自主的文化系统相连接而发生的文化变迁)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二,制度规范发生了变化。由社会结构和市场规则的变化所引发的法律、规范、制度等方面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第三,价值标准发生了变化。文化是受价值引导的体系,价值是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比如,乡村生活受传统、习俗、惯例的约束,因为它建立在身份社会的一套价值标准(比如特殊主义、伦理主义等)之上,但城市生活受非人格化的制度或规则的约束,因为它建立在契约社会的一套价值标准(比如普遍主义、个人主义等)之上。

显然,考察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完整视角,有两个方面:第一,农民工群体是乡土文化的重要载体,乡村社会是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身份社会,这个身份社会植根于传统、习俗以及伦理文化中。文化转型就反映在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等文化范式的结构性变化上。第二,要在制度上进行改革,使农民工获得制度性的“去身份化”。这样一种结构性的社会变革,其核心就是从人身依附向契约关系的转型。

三、影响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制度因素

如上所述,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首先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没有制度改革,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就不会得到结构性的推进,农民工群体也就无法融入城市文化当中。影响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制度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体制结構影响因素。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受制于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差别性权利关系所构成的城乡二元制度体系。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市场化的推动,社会结构的转型,农民工走出乡村社会文化共同体,进入到城市社会文化环境当中。在文化变迁过程中,城镇化理论上应该成为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的原动力,成为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推动力。因为,城镇化既意味着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居住方式从农业和农村向工商业及城镇的转变,又意味着经济产业结构、社会组织体系、人居空间状态、公共管理服务、文化习俗传统等方面的深刻变化。这一切都必须由制度改革来推动,但这方面的改革至今没有实质性的进步。受体制结构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滞后于经济社会变革。由传统的乡村社会向现代的城市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和城市文明转型,影响因素是相当复杂的,比如,相关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代际差异等因素都会对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产生影响。但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转型,首先就是要铲除造成差别性权利关系的制度事实和制度文化,这就是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体制含义。

第二,户籍身份影响因素。农民工群体的主要分类标准不是行业、职业,而是户籍身份。这个身份群体的社会意义或政治法律意义,源自1958年的户籍制度。由户籍制度所构成的城乡二元分治体系是由一系列制度作支撑的,比如农业集体化、人民公社、城乡资源分配体系等。亦即,农民工群体与其他群体的不同,即它是与集体土地产权连在一起的身份群体。农民工群体先赋的户籍身份,使之成为一个有别于其他群体的类属群体或身份群体。或者說,农民工群体在农村社会是一个异于农民的阶层,在城市社会也是一个异于城市居民的阶层。⑧ 因此,农民工群体文化具有了城乡文化的混合特征,亦即,农民工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受到差序格局文化与团体格局文化两种文化逻辑的影响和支配,成为异于乡村文化和城市文化的一个非主体的亚文化群体。但这种亚文化群体属性的存在具有过渡性质,因为其群体身份是建立在一系列赋予其文化特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户籍制度体系之上的。

第三,所有制影响因素。农民工群体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的形成,受到所有制身份的型构。换言之,农民工群体的身份差异源于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等)占有的不同,并且,这种不同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之上的。所有制因素带来的影响在于:由于所有制关系,农民工虽然离开了农村,农村已经不是他的生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但他仍然保留着与农村的某种制度性联系,比如宅基地、集体土地产权、集体经济获益权等;由于所有制关系,城市的资源(包括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等)与农民工没有关系,农民工始终无法融入城市社会结构中,只能把城市作为暂时的栖身之所,不能在城市社区落地生根。所有制影响因素不只是关涉农民工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且影响到农民工群体的身份认同和社会认同,这种认同由代际传递获得了不断的强化,形成农民工群体具有同质性的价值取向。总之,农民工群体虽然身处于城市文明中,但其无法摆脱所有制身份的束缚,并且所有制身份与文化态度的形成有直接关联,妨碍了农民工群体从身份观念到契约观念的转型。受所有制关系的影响,农民工群体成为一个亚文化群体和主体社会的边缘人。

四、以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

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需要在制度变迁和文化变迁两个维度来展开。一般说,文化变迁是制度变迁的先导,但文化变迁与制度变迁密切关联,“所有文化进化或传播过程都首先以制度变迁的形式发生”⑨。在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文化变迁的分析就是对组织和制度的分析。农民工群体来自一个身份群体——农民群体,它本身的文化特质是乡土性的,从乡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表现为农民工市民化的文化适应和文化变迁过程。但如上所述,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在制度层面受到体制的结构性限制。

由制度造成的身份群体的“去身份化”必须由制度改革来推动,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也必须以制度改革来推动,而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规则的变迁和实施机制的变迁。

第一,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城乡二元体制的核心是权利不平等。制度歧视使农民工群体的文化变迁具有了体制性特征:一方面,现代文化的核心涵义就是基本权利平等,首先是身份平等,其次才能谈到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而取得身份平等的第一步,就是实现城乡居民的权利平等。这方面的体制改革,包括户籍制度及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改革。另一方面,城市与乡村的治理体制必须作出相应的变革。首先就是要增强城市治理体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让农民工能够融入城市社会当中。当前,城市治理体制出现了名为开放实为结构收缩的所谓户籍制度改革,如积分制等,以及对旧的封闭体制变相强化的趋向,比如在面向农民工的医疗、教育、就业、社保等制度改革上没有实质性的作为甚至出现退步的做法,这一切无不源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所造成的社会资源占有关系的制度性不平等和封闭性的城市社会网络关系。同时,乡村治理体制要进行土地制度、教育制度、社保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一方面,要让农民工真正能够走出农村社会,剥离他与农村的制度性关联,加快其市民化进程;另一方面,要逐步消除城乡差别性权利关系,实现城乡居民价值共享与利益共享,这涉及资源分配的公平与正义、社会权力的成长等。总之,没有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改革先行,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就失去了制度变迁的意义。

第二,打破城市文化的封闭结构。相对于农村来说,城市具有资源的垄断性与地域的封闭性,这主要是由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且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基于户籍制度而在城乡分别实行两套行政管理体系。同时,中国的城市社会也是一个身份社会,比如由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身份群体、由劳动部门管理的工人身份群体等⑩。在这样的社会身份构成基础上,城市实行单位制管理体制,由此形成了封闭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管理模式。这样的城市制度体系,加上半个多世纪的城乡分治结构所形成的城乡社会心理和文化心理的隔阂和排斥,在社会关系上将农民工群体与城市居民在心理和制度上隔离开;同时,城市管理体系的资源封闭性和运行机制的排他性,使农民工群体不能参与其中。封闭性的城市社会关系网络和排他性的管理体制,使城市文化成为一个封闭的、排外的文化共同体,农民工群体文化难以融入。改变城市文化的封闭结构,首先要打掉城市的特权地位,比如发展的特权、资源占有的特权、社会身份地位的特权等等,使城市成为全民所有和全民共享的城市,彻底消除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别性权利与义务制度体系,使城市真正成为多元文化共存和发展的开放社会,而农民工群体文化也能够融入甚至涵化于城市文明当中。

第三,实现从身份关系到契约关系的制度变迁。在今天,构成社会基本联系的是先赋性的身份关系而不是充满选择和变化的契约关系。这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城乡居民拥有的社会权利不同,即根据户籍身份区别对待的差别性权利和义务;一是所谓属地化管理,“他所应遵循的规则,首先来自他所出生的场所”11,即城乡居民只有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享有属于他的各种权利,包括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农民工群体是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来到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一个身份群体,这意味着其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分离。具体讲,农民工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甚至劳动权只有在农村才能享有。以政治权利为例,城市中的农民工群体不能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没有自己的政治代言人。在城市政治生活中,农民工群体与政治没有任何制度性联系,在城市公共事务方面几乎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和政治影响力。12 因此,从身份关系到契约关系的制度变迁,乃是从以“人格状态”来确定人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身份关系进步为基于自由合意产生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必然要以法律关系来规范,“契约关系中的个人乃是平等的原子,至少,法律假定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并依此赋予人们同样的权利能力。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关系, 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具有开放的和积极的性质,应该说,它是实现现代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13。概言之,契约关系的内涵就是权利平等观念,如此才能在法理上、制度上使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共同体中。

第四,推动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和成长。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群体的组织化水平基本上处于初级社团的层次上,社会关系主要基于地缘、乡缘、亲缘、血缘等联结。概言之,农民工阶层整体上还是一个自在的阶层而不能成为一个自为的阶层。近些年来,在一些城市,农民工成立的一些维权性质的社会自治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这些社会自治组织的出现大多都是社会抗争或文化冲突的产物,并且大多成为地方政府严加防范的对象,這不利于农民工群体组织化水平的提升,更不利于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农民工组织化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到城市社会生活共同体当中,因为单个的农民工个体很难参与到城市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当中,只会蜷缩进从农村复制过来的初级群体中,这不利于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社会公共生活。进一步讲,要在基于自由合意产生的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自治组织,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或者说,要使农民工群体在文化上融入城市,就不能使其一直处于非组织化的状态之中。

第五,以城镇化推动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制度变迁。城镇化就是一场制度变革或制度变迁,涉及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等等。其核心目标之一,是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但问题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城镇化在制度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并没有取得多大进展,尤其是本世纪以来,城镇化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推动财政收入和GDP增长的手段,城镇化建设没有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变迁关联在一起,地方政府在制度改革方面鲜有作为。因此,必须把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与城镇化制度改革联系在一起。反过来讲,城镇化制度改革的滞后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农民工群体无法改变社会身份和身份群体的特征;一是农民工群体无法融入城市文化当中,由此酿成的城乡之间的文化对立和文化冲突就会持续下去。

五、结论与讨论

当下对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研究,经常是在城市文化中心主义的立场上,把问题引向农民工群体本身所具有的非现代性文化特质的讨论上。这种研究思路轻视甚至无视制造农民工文化群体的制度影响因素。本文把农民工群体的文化变迁与制度变迁放在一起来讨论,将制度变迁作为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核心涵义。我们认为,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本质上是一个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过程,是一个从传统社会与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社会与现代生活方式过渡的文化变迁过程。这样的文化变迁过程,首先就是社会身份群体属性的改变,即推动文化变迁的制度变革过程,这涉及改变城乡二元体制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不平等事实。反过来讲,不消除制度不平等,就不能实现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不仅如此,这个群体还会与城市社会隔离甚至对立,在城市中形成新的文化二元结构,使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社会变得不可能,并且两者将会处于很难调适的文化对立和文化冲突当中。

制度变迁对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转型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农民工之所以为农民工,是因为歧视性制度安排所致,这个制度安排使城乡社会形成了两个日趋固化的异质性文化群体——农民群体与市民群体。这在一国之内的文化共同体意识形成上,是一个不平等与不公正的制度安排,首先是国民身份的不平等与不公正,同时,它造成了与主体社会文化隔离和冲突的亚文化群体。因此,改变国民分治体制,是实现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第二,文化变迁首先要完成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型。身份社会建立在一系列国家制度型构的差别性权利关系之上,因此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核心就是权利平等,而权利平等恰好是现代文化或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之一。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权利,是弥合城乡价值分歧和文化冲突的制度建设与社会建设的本来意义。第三,要使农民工成为自由人,就必须打破城乡分治体系,把社会治理建立在公民权利保障和现代制度建设上。在制度上制造文化差异,是文化隔阂和文化冲突的根源之一。城乡文化差异的消除,首先要从制度改革着手,消除城乡各自形成的封闭性社会关系体系,使农民工成为自由人,这样才能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现代文化当中。

农民工群体文化转型的制度变迁对当前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一,2.7亿多的农民工群体14,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之巨,并且它是一个基于旧制度文化的差别性权利关系上的社会身份群体。其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否产生正面影响,取决于它能否在制度上成功地融入城市文化之中。第二,农民工群体是体制制度制造出来的一个不稳定的社会身份群体,它是一种历史现象,以制度改革推动文化变迁是实现从社会变迁到文化变迁的良性发展之路。第三,农民工群体是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城镇化议题中,农民工群体文化的现代转型是城镇化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反过来讲,如果农民工群体文化在城镇化中不能成功转型,其结果就会在城市中形成新的二元结构,造成城市文化与农民工群体文化并存的结构,这将带来无穷无尽的文化对立和文化冲突。长此以往,文化冲突将演变为族际冲突、社会冲突、价值观冲突,妨害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

注释:

① 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②③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观察社1947年版,第26—27、27页。

④13 梁治平:《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随想》,《读书》1986年第6期。

⑤ 阎云翔:《差序格局与中国文化的等级观》,《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4期。

⑥ 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⑦ 19 世纪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分析西方由传统社会向近现代法制社会转变时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即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的各种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96—97页)

⑧ 朱力:《农民工阶层的特征与社会地位》,《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⑨ 马林诺斯基:《科学的文化理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⑩ 王爱云:《试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身份社会的形成及其影响》,《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12期。

11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6页。

12 周庆智:《农民工阶层的政治权利与中国政治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14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国信息报》2016年4月29日。

作者简介:周庆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28。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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