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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阐释、过度阐释与强制阐释

2017-04-18马草

江汉论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阐释

摘要:阐释是指对对象的理解与解读,目的是获得意义。意义是家族相似性的存在,是一个相近似的集合,具有相对性。文本意义包括基础意义和延伸意义,二者构成了文本的意义场域。过度阐释与强制阐释均属于误读,二者均为主体性泛滥的结果,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见是人类认知的必要前提,可分为经验与理论。理论具有自足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场外征用并非强制阐释的充要条件,亦非强制阐释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阐释;过度阐释;强制阐释;意义场域;前见;场外征用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1-0062-05

由张江先生《强制阐释论》一文所引发的讨论,在当前学界引发了热烈的回响。在诸位参与者严谨认真的交流中,一系列相关问题得到了细致的探讨,达成的共识也越来越多。从涉及的广度和深度而言,这场讨论所取得的成果值得重视与肯定。这场讨论所引发的思考,不仅是对文学批评当前存在与未来发展的关切与反思,也是对文学理论及其与实践关系的总结与反思。它不仅成为中国反思西方理论误区的重要契机与成果,也代表了当前文学批评自觉与反省的程度。对相关概念的重视与反复辩驳,是此探讨显著的特征之一。这种探讨深化了对相关问题的认知,对于推动当前的讨论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此次讨论所涉及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辨析入手,期望能所有裨益。

一、阐释的界定

阐释、诠释源于“Hermeneutics”,二者并无区别,是由翻译造成的术语差异。何为阐释?一般意义上,阐释指对对象的理解与解读。二者前后相连,具有时间的先后、程度的深浅与价值高低的关系。理解是对对象的顺向认识,是初步的、基础性的认知,以忠于对象为原则;解读则是对对象的深层认知,是在理解之上的进一步探究与发挥,会带有主体的个体特征与差异。文学阐释是指以作品(文本)为中心的理解与解读行为。文学阐释的目的是获得意义,它可理解为意义的寻找与赋予过程。换言之,阐释是意义的生成,意义生成于阐释之中,二者是一体的。文本并非意义,也不拥有意义,它只是拥有潜在意义的载体。阐释是文本潜在意义的现实化。

从现实构成来看,阐释包括读者与文本。阐释的主体是读者,文本是其对象。二者并非主客关系,而是主体间性关系。阐释是一种对话行为,是读者与文本的对话。在对话中,读者由文本获得认知,生成意义,得以建构、确证自我。文本因读者的阐释得以现实化(不再是物质化对象),获得相应的价值与地位。在阐释中,主体与文本相互生成,相互建构。读者的阐释行为是以文本为对象进行的,若无文本,阐释便无法进行。文本不仅是阐释的对象,还是意义的来源与载体。整个阐释活动是以文本为中心进行的,读者围绕它进行活动并确立了其中心地位。因此,文学阐释的中心是文本。

阐释的目的是获得意义。就阐释的构成而言,似乎意义的生成只与文本和读者有关。实际上,涉及阐释与意义生成的因素远不止二者。艾布拉姆斯提出文学的四要素:作家、作品、读者、世界①。我们发现,它们均会对阐释产生影响。

所谓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便是指文学阐释中意义的相对性。文学阐释从来就不具有唯一性与绝对性,阐释及其意义从来只是相对的。它可能无限逼近绝对,但并不存在绝对。从结果来看,合理的阐释所生成的意义是相近似的,形成了一个意义的集合。换言之,文学阐释是一组意義的集合,或者说文学阐释生成的意义是相近似的集合。此处的阐释不单指某一次行为,而指全部的阐释行为。究其本质特征,文学阐释生成的意义是家族相似性的存在。阐释活动所生成的意义构成了一个意义圈或意义场域,这一场域存在着边界。任何进入此场域的阐释都是合理的、有效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无效的。所谓的权威解读在此意义场域中才称得上有效。权威解读的权威性不在于解读者或角度,而是在于其接近绝对的无限性中。那种标榜唯一的权威解读的实质是一种霸权或欺凌行为,其生成的意义虽具有合理性,却不具备合法性。因为它阻碍了其他合理阐释与意义的生成,与阐释的本质相违背。

那么什么才是合理的阐释?或阐释的合理性存在于哪里?在文学四要素中,作品是核心,由它把其他三要素勾连起来。文学阐释的中心是文本,它是意义的来源与载体。文本一旦完成便具有了固定的要素与结构,保持不变。意义便产生于对此要素与结构的阐释中。这些要素与结构所产生的意义虽不确定,但却有着基本的指向性。换言之,任何文本都会传达一个相对集中且清晰的意义,这是文本存在的主要目标与任务。在此,我们将此意义称为基础意义。基础意义是恒定不变的,它构成了文本意义的第一层与底层。阐释中的理解便是对此层面的把握,而解读则是在此之上的深入探究与阐发。如《哈姆雷特》的基本情节是哈姆雷特复仇,它传达的基础意义便是哈姆雷特实施复仇的过程及在此中表现出的人生困境。这一层面构成了剧作意义的基础层,是绝大部分读者公认的和容易把握的。基础意义既包含主要的因素与意义,也包含次要的因素与意义。如《哈姆雷特》的基础意义既包含哈姆雷特向叔父复仇及其表现出的生存困境,也包含次要人物、情节及其意义等。如奥菲莉亚与哈姆雷特的爱情悲剧,及由此体现的女性的悲剧命运。合理的阐释首先必须准确地把握作品的基础意义,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做到此,才能顺利进入下一步的解读环节。如果连基础意义层面都把握不住,其阐释就难以言及合理、有效。基础意义的关键不仅在于准确理解各要素,还在于能准确把握各要素的关系及其在文本中应有的地位与价值。例如针对奥菲莉亚的阐释不能颠覆《哈姆雷特》是表现哈姆雷特复仇及其生存困境这一核心层面,否则就难言合理。

基础意义并非阐释的全部,它只是阐释的初级层面。基础意义本身存在着许多未待精细、深入的空间,需要读者进一步的深入解读。解读所获得的意义是在基础意义上进行申发的,因此可称之为延伸意义。文本意义便由基础意义和延伸意义构成。以阐释的两个方面来对应,理解获得的主要是基础意义,解读所对应的主要是延伸意义。延伸意义是在基础意义上建立的,是对后者的进一步阐发。阐释是主体的阐释,它并非对文本的机械解读,而是主动的建构。换言之,阐释总是主体的自我建构,它在建构中必然带有个体特征。加之时代、读者不同,及文本的话语蕴藉属性,就会使得对文本进行深入解读时产生诸多差异,这便形成了阐释的不确定性,即意义的相对性。所谓的意义相对性指的是延伸意义,而非基础意义。基础意义是相对恒定的,延伸意义则是多元的。因此,延伸意义是一个相近似的集合。合理阐释包含基础意义与延伸意义两个方面,一是基础意义把握准确,二是延伸意义不能与基础意义相违背。这两方面构成了判定阐释有效与否的标准。

二、过度阐释与强制阐释的区分

一般而言,阐释没有对错之分,只有合理与否。所谓的合理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准确把握了基础意义,延伸意义与基础意义是否相违背。能准确掌握基础意义,延伸意义与基础意义不相冲突,便是合理的阐释,反之则是不合理的。二者亦可以正读与误读代之。误读的种类有很多,最为常见的为过度阐释与强制阐释。从主体角度而言,过度阐释与强制阐释都带有强烈的主观意图,具有明显的主观指向性。从涉及的意义层面而言,二者都扭曲了基础意义与延伸意义的正常关系。不过二者的关系与边界是什么?学界似乎并没有对此作出明晰的区分。在“强制阐释”诞生之前,学界对过度阐释的理解包含强制阐释这一层面。随着“强制阐释”作为一个特定概念的提出,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获得更为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在张江先生提出“强制阐释”之前,学界更为熟悉的是“过度阐释”一词。过度阐释是意大利学者艾柯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概念。艾柯认为当前的文学解读过度强调阐释者意图,超越了文本的既定视域,从而使阐释陷入了无止境的任意阐发。他倡导对文学的解读要以文本为基础,以文本意图为边界。“在最近几十年文学研究发展进程中,诠释者的权利被强调得有点过火了。对于文学作品的开放性阅读,必须从作品文本出发,因此,它会受到文本的制约。”② 不过艾柯并未对过度阐释进行明确的界定。依艾柯的思维,过度阐释是指阐释者肆意发挥主观意图,超越文本的既定视域而任意阐发的行为。在此,本文对过度阐释的理解不再依据艾柯,而是按照自己的逻辑进行界定。我们把文本意图理解为基础意义,把读者的肆意阐发理解为延伸意义。从涉及的意义层面而言,过度阐释指文学阐释中延伸意义超越了基础意义,从而导致了过度解读的行为。如果对过度阐释的构成条件进行划分,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条件。条件1:立足于文本之内,基础意义理解准确;条件2:延伸意义超出了基础意义所容纳的范围;后果:对理解文本产生了消极后果,但不严重。由此可以看出,过度阐释涉及基础意义与延伸意义两个层面,其内涵主要是指延伸意义。过度阐释在基础意义层面并未出现问题,它准确把握住了文本的基础意义,但在延伸意义及二者关系上出现了问题。在过度阐释中,延伸意义虽立足于基础意义之上,但其最终超出了基础意义的范围,发生了属性的变化。换言之,过度阐释的延伸意义的属性发生了质变,脱离了基础意义,逸出了合理阐释的场域。过度阐释是阐释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较难判定。它时常让人不自觉地信服,也往往成为阐释活动变革的起点。在文学阐释中,常允许一定程度的过度阐释的存在。过度阐释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不具备合法性。

过度阐释产生的原因很多,例如读者个体的差异,这包括解读能力、知识范围、文化水平等;再如时代背景或文化语境的差异,都可能会形成过度阐释。此二者是产生过度阐释的重要原因,我们以例为证。在当代生态批评与研究中,挖掘古代文本中蕴含的生态思想,以获得历史支撑与资源,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倾向。在这些解读中,普遍认为古人寓有生态思想,这种阐释可归为过度阐释。古代的山水文本确实涉及了大量的自然描写,从中可以看出古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但这只是古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朴素性认识,并非现代性的生态学意义上的认知。这些文本涉及了生态思想所关注的人与自然关系,这是其基础意义。但这是一种前生态观念,将其误认为现代性的生态观,便属于过度阐释。

以相同的方法来探究当前所讨论的强制阐释,那么其构成因素可歸结如下。条件1:阐释之前预先设定阐释目标与结论;条件2:生成的意义遮蔽、扭曲了文本的基础意义;后果:对理解文本意义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后果。由此可见,强制阐释与过度阐释在三个构成因素上均有所不同。强制阐释在一开始的条件1上形成了偏差,它在基础意义层面上便出现问题,更何况其延伸意义。过度阐释是在条件2才出现问题,其对文本基础意义的理解是准确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后面的环节,即延伸意义脱离了基础意义,发生了属性的变化。强制阐释一开始就脱离了文本,主观预先设置了阐释的目标与结论,之后的阐释只是对这一目标的具体推演与论证。在此过程中,文本的基础意义被遮蔽与扭曲,其延伸意义更是逸出了合理阐释的意义场域。不过在强制阐释中,其基础意义与延伸意义虽不属于合理的意义场域,但二者并非对抗性关系。强制阐释意义的生成不依赖于文本,而是依赖于主体。主体在阐释之前早已预先设定了意义,阐释无非是把前置结论置入文本中进行证实的过程。换言之,强制阐释是一个自动过程,其意义产生于过程之前,而不是过程之中与之后。强制阐释具有强烈的主体自我建构性。就其生成意义而言,其基础意义与延伸意义的区分已无实际价值。在强制阐释中,所有意义都是一种纯粹的自我建构意义,与文本并无关联。进一步而言,在强制阐释中,文本并非其中心,只是其验证工具与手段。如果文本不能顺利地验证前置结论,其后果不是强行验证,就是将文本抛弃。对强制阐释的中心进行分析,我们便会发现主体(读者)代替文本成为中心,结果(前置结论)代替过程成为中心。强制阐释是对文本的逆向认知,其生成的意义是文本之外的,而非文本之内的。强制阐释背离了文本的基础意义,完全脱离了合理阐释的范围。它所生成的意义不仅与文本没有关系,还对文本进行肆意肢解或强迫性解读。它与阐释的本质属性相违背,是一种赤裸裸的霸权行为。与过度阐释相比,强制阐释的消极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强制阐释对人们理解文本产生了强烈的干扰,甚至剥夺了文本的真实存在。正是由于强制阐释具有严重的消极后果,故而文学阐释需要极力避免它的发生。张江先生在文章中所列举的肖瓦尔特对《哈姆雷特》进行的女性主义解读便属于典型的强制阐释。③ 至于强制阐释的其他事例,诸位先生所举甚多,在此不再另行列举。

过度阐释和强制阐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例如它们深入挖掘了文本所具有的各种可能性,有时会引领未来的阐释重心,或者成为阐释活动变革的转折点。但从整体而言,其消极意义大于积极意义。从阐释的意向性来看,过度阐释与强制阐释都是主体性泛滥的结果,但区别亦是非常明显。从阐释的中心而言,过度阐释仍然以文本为中心,其主体依然受到了文本的制约。强制阐释则完全以主体为中心,主体不受文本的制约。从意义的生成方式和属性而言,过度阐释不提前设置结论,其意义生成于文本之中。它对文本基础意义的掌握是准确的,但在延伸意义环节出现了问题。强制阐释则提前设置结论,文本只是验证结论的工具。它在基础意义层面便出现了问题,其生成的意义是文本之外的,而非文本之中的。在阐释的后果上,过度阐释虽对理解文本有消极影响,但并不严重;而强制阐释则扭曲、遮蔽了文本的真实状况,对理解文本产生了非常严重的消极后果。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将过度阐释和强制阐释区分开来,便于对二者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分析。

三、理论的强制阐释

人类对事物的认知依赖于既有的知识经验,它是人类认知得以进行的必要前提。即若无知识经验,认识便无法完成。在认知活动中,既有的知识经验与对象交流融合,其自身得以丰富和发展。认知的过程便是不断生成获得新经验,并转化为既有的知识经验的过程,文学阐释亦是如此。阐释者持有既定的知识结构与立场,这是阐释得以发生的必要前提。在关于强制阐释问题的讨论中,这一知识结构和立场被称为前见。关于当前讨论前见与立场的区分,实无必要。任何知识经验都会形成特定的视角与立场,这是其特性。以自觉程度区分前见与立场,只存在程度的差别,而非本质性区别。正如朱立元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从一般的语义学角度来理解立场的话,它与前见解、一般见解、观点没有根本性区别。④ 既然强制阐释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对其涉及的基本概念应采用普遍意义,方不至于产生误解。阐释即是前见与对象对话的过程,双方相互交流,最终生成一个融合性、交往性的话语形态或意义空间。前见并不可怕,它是人类认知活动得以展开的前提。可怕的是前见始终固执,不与对象进行交流,把对象当作验证自我的工具,甚至超越对象而存在。这是强制阐释的典型特征之一。

依据前见的系统程度,大致可区分为经验与理论两类。经验源自于人类的感官,是人类的感性认识。理论则是指人类的理性认识,是经验的系统化与体系化。依据前见的层次,文学阐释可以分为经验阐释与理论阐释。所谓经验阐释是指阐释者依据实际的文本阅读经验,对文本进行理解、解读的活动。经验阐释中的经验既包含以往的阅读经验,也包含正在进行的阅读经验。中国古代的批评形态主要是经验阐释,西方的印象主义批评也可归属此类。理论阐释是指阐释者以某种理论作为阐释的立场与视角,切入文本,阐发与此相关的意义层面的行为。西方现代文论史上的诸多流派大致可以归入理论阐释。经验阐释与理论阐释均可能会导致强制阐释,但也未必一定会造成强制阐释。二者与强制阐释的关系在于其是否符合强制阐释的条件。经验阐释与理论阐释只是依据阐释起点进行的区分,并不涉及对阐释过程与结果的优劣判定。二者互有优缺点,并无优劣之分,且一方的优点正可弥补另一方的缺点。至于文学阐释到底是以经验阐释为主,还是以理论阐释为主,这并非截然的对立。任何一种阐释都要结合文本,结合具体的阅读经验。理论阐释只要与文本相结合,与文本形成有效的对话,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朱立元先生认为阐释的最佳状态是二者的结合,确有其道理⑤。经验阐释与理论阐释更像是两种不同的阐释路径,其本身的出发点决定了各自的特征,倒不必纠结于此问题。

细究张江先生的文章,其强制阐释主要指理论的强制阐释。与经验阐释相比,理论阐释确实比较容易走向强制阐释,这是由理论的特性决定的。理论一旦形成,便具有某种程度的自觉的自足性,这是维持理论存在的边界。理论亦有着开放性,表现为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发展自我,这是维持理论发展的必要条件。理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之所以如此是因其自足性。理论的存在以维持自身为前提,这就决定了理论在实践验证时倾向于维持自身的存在。即理论的实践总是带有某种程度的指向性,这主要表现为对自我的验证,而非对对象的验证。理论的强制性便是指其自我验证性,它是先天存在的。一般来说,合理有效的理论总会在实践中对此强制性进行克服,以修正理论的不足或偏见。但在某些时候,这种强制性一旦占据了主导地位,就会导致理论的强制性的产生。张江先生所言的强制阐释便是指此。在《强制阐释论》等一系列文章中,张江先生对强制阐释进行了界定:“强制阐释是指,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⑥ 他指出了强制阐释的四个基本特征:场外征用、主观预设、非逻辑证明与混乱的认知路径。这一定义分析入微,切中肯綮,击中了相当多阐释行为的要害。

理论阐释合理与否的关键在于理论与对象能否形成有效的交流对话,从而在二者间找到结合点与平衡点。理论是对某一问题的集中、强化表达,具有在此方面的聚焦作用。以理论来研究对象,其涉及的此方面会得到集中体现,可以更好地了解此方面在对象中的呈现,更为清晰地认识对象。但这种集中体现并不是以此来确定对象的属性,也不是要阻挡对对象所涉及其他方面的研究,更不是以此来证明理论的绝对性。以理论研究对象并非提前设置结论,其结论是在研究过程中与之后自然呈现的。前置结论会导致在研究过程中为了证明结论而不顾对象的实际情况而强行论证的现象。前置结论是以理论为中心,而非对象为中心。它是一种单向对话,而非双向交流。前置结论颠倒了正确的研究路径,是一种错误的研究方法。对象是否具有理论所阐发的属性,这需要结合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因涉及此方面,便强行认定对象具备这一属性。强制阐释恰恰在这一点上本末倒置。张江先生揭示的强制阐释的几个特征——前置结论、非逻辑证明与混乱的认知路径,确实极为精彩。

在此,我们把场外征用排除在外,对其纳入强制阐释持有保留意见。原因在于场外征用是否一定导致强制阐释的发生?在张先生那里,场外征用指理论的场外征用,它构成了强制阐释的核心特征之一。张先生指出场外征用有三个明显特征:强制、解构、重制。透过这一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张先生所说的场外征用带有明显的指向性,是指“理论第一、文本第二,用理论裁剪实践”,“文本必须符合理论的需要,符合论者的前在意图”⑦。如果理解没有偏差,此处的场外征用是指征用非文学的场外理论阐释文学时,出现的以理论为本,以理论强制文本,用文本验证理论的行为。由此可见,张先生所言的场外征用是一种极端情况,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内涵。剔除这种极端性,放在一般意义上审视场外征用,我们便会发现,它并不一定具备以上的特征,也未必会产生强制阐释。换言之,场外征用并非强制阐释的充要条件。理论作为一种思想方法与指导原则,虽源于对特定对象的研究,但其应用对象却不是固定的。理论具有开放性,它不规定其适用对象。理论提供方法的启示与视角的赋予,并不规定某一特定结论,亦不前置结论。以理论研究某一对象,目的是揭示其所涉及的因素在对象中的构成状况,及对对象的影响、价值与地位。至于对象的属性是否就是由理论所涉及因素决定,这需要结合文本本身的基础意义才能做出判定。场外征用是当前理论应用时的普遍情况,其能成行就在于理论的开放性。场外征用恰当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与对象相吻合,形成有效的交流对话。

从当前的学科发展而言,场外征用已经成为常态。尤其是在跨学科、跨领域交流融合的背景下,场外征用对于拓展学科视野,开辟新的发展方向与空间,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强制阐释不单针对理论阐释,经验阐释也会导致强制阐释。即使涉及场外征用,强制阐释的问题不在于场外征用的理论本身,而在于是否合理使用场外征用。场外征用使用合理,便不会造成强制阐释。即使是非场外征用,如新批评、俄国形式主义等专门的文学批评理论,如果使用时仍以理论为中心,那么它们也会形成强制阐释。如果场外征用时以理论为中心,以理论强制文本,便会产生强制阐释现象,便自然产生前置结论、非逻辑证明与混乱的认知路径等问题。从普遍意义上而言,场外征用并非强制阐释产生的普遍条件,它只构成了理论的强制阐释的源头。从逻辑上而言,场外征用不一定会造成强制阐释,它不构成强制阐释的充要条件。张江先生所言的场外征用是在特殊意义上的界定,并非其普遍内涵;場外征用并非强制阐释的充要条件。因此,将其归为强制阐释的种类,而非普遍特征,更能彰显其合理性。

注释:

① 艾布拉姆斯:《镜与灯——浪漫主义文论及批评传统》,郦稚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② 柯里尼编:《诠释与过度诠释》,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4页。

③⑥ 张江:《强制阐释论》,《文学评论》2014年第6期。

④ 朱立元:《也说前见和立场》,《学术月刊》2015年第5期。

⑤ 朱立元:《从文学批评性质、功能的定位说开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⑦ 张江:《关于场外征用的概念解释——致王宁、周宪、朱立元先生》,《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作者简介:马草,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300350。

(责任编辑 刘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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