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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监督报道要有同理心

2017-04-15■吴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人代表行政复议同理

■吴 平

做监督报道要有同理心

■吴 平

2010年,正义网筹备设立监督报道组,作为其中的一员,笔者有近四年一直在做监督报道。其间聆听过罗昌平、王克勤、邓飞等知名调查记者的经验分享,得到过中检报业一些资深监督报道记者的指导,也有一些心得,在此分享一下,希望能对其他同行有所启发。

同理心:监督报道的良心所在

同理心是一个心理学概念,泛指心理换位、将心比心,亦即设身处地地对他人的情绪和情感认知性的觉知、把握与理解。在笔者看来,同理心应贯穿在监督报道的全过程以及报道的各类报道对象中,这样往往能让监督报道变得更接地气,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

2011年,笔者周末值班接到一个服务投诉电话。爆料人称,元旦假期期间,她在国内某知名电商服务平台购买了价值不到5000元的电脑,但一周后,她迟迟等不到电脑发货。

此后近半个月的时间里,她反复与电商平台在北京、南京、天津三地的客服,北京、天津315组织,快递员、工商局、派出所等进行沟通,但始终得不到解决。万般无奈下,只好求助媒体。

对于这种举报,部分都市媒体的热线电话偶尔会跟进,大部分媒体考虑爆料的大小、影响力等因素,一般会婉言拒绝。

不过爆料人提到,不到两周,她已经进行了近100次通话,通话时长近800分钟,电话记录近两米长,现在一点辙都没有,“你们正义网能不能主持主持正义?”正是这番话,让我至今记忆犹新。

从2010年起,网购方兴未艾,大量对于网络服务不满的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不到5000元的投诉尽管事小,但网购服务水平整体参差不齐甚至标准失范,更应是一个良心法治媒体需要关注的。

在当事人给记者提供了“近100次通话,通话时长近800分钟,电话记录近两米长”这些沟通记录后,记者脑海中浮现的都是当事人与网购中各环节的各色人等进行艰难沟通,其中还包括一些监管部门。

对于这样一起堪称“史上最难网购退款”的爆料,经过相关程序报备后,记者很快就开始着手调查核实。在与这家电商平台的客服、公关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记者得到的基本都是,“我们目前都在按程序处理”的回复。

笔者一度怀疑,对于电商维权的事情,正义网这样的专业媒体监督起来是否有力度?但想到爆料人的无奈与绝望,笔者没有中途放弃,又试着与电商平台、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进行沟通,推动爆料人的维权进展。当时笔者心想,尽管可能性很小,但至少穷尽了这些内外监督渠道,对爆料人至少有一个心理慰藉。

调查到第3天,从各渠道反馈回来的信息来看,主要原因出在爆料人使用的支付工具某某宝上。由于电商平台某某宝的折扣力度大,爆料人将钱款转至某某宝后,再进行了购买,办理退款也需要购买人从某某宝申请以后方能退款。

由于长期无效沟通后所产生的不信任,爆料人连基本的退款操作都不愿意配合电商平台操作,某某宝没收到网上退款申请又不能主动办理退款。在得到电商平台确切的答复后,笔者向爆料人做了担保,并指导爆料人网上操作进行了退款,5天后,爆料人收到电商平台的退款。

事情到这里应该说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不过经过这么一番调查,笔者还真发现这家电商平台某某宝存在的问题。在这起调查案例中,订单商品压根没有发货,不存在确认订单商品有无损坏的问题,为何退款还需要5天?

在采访一系列的金融人士,以及对比了好几家电商平台的某某宝后,笔者发现,大部分电商平台将退款延迟的锅推给银行。本质上,退款是从电商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消费者账户,相关银行不应也不会存在延迟问题。而将消费者的退款滞留在电商账户上,事实上是产生了孳息,至于孳息归谁所有,一般消费者不予追究,电商平台也乐于笑纳,这也是在电商发展初期退款反复推诿、沟通经常无效的重要原因。

上述问题查清后,笔者对那些平时看起来不起眼但事实上暗藏玄机的爆料线索多了一分关注。针对每个爆料人、每个监督环节报以同理心,急人之所急、感同身受,才能更好地去洞察监督背后的意义所在。

法律建议:兼具程序与实体的平衡

法治监督报道中,经常会遇到一对矛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究竟维护哪个?以笔者经历过的监督报道来看,这点是最考验监督报道者法律专业素养的,做好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平衡,不仅需要记者对法律、法规有充分的理解,更需要对这些法律、法规有灵活的认识。而后者,更需要记者有实际经历去体会,“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2012年,笔者接到一起重大项目举报,在一起价值数十亿的商用房地产项目中,总经理涉嫌行贿、侵占并伙同竞争对手利用该项目非法吸取存款后反向收购大股东。由于涉及的利益过于巨大,双方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都有多起法律纠纷。其中让笔者记忆深刻的是关于公司法人代表的争夺,所涉及的程序与实体的对抗更让笔者受益良多。

2012年年底,上述项目中关于法人代表的争夺已经进入白热化。涉嫌犯罪的总经理利用手上的公章以及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发起法人代表变更程序,要将法人代表变更至总经理名下,市级工商局收到申请后,在公司法人代表的沟通下,驳回申请。

其后,申请人行政复议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要求市工商局进行答辩,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市工商局并未提供答辩意见,省工商局据此要求市工商局对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乍一看,每个行政部门均无过错,但恰恰是这个省工商局的重新决定,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代表要进行变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市工商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是驳回申请。

由于项目利益牵涉巨大,无奈之下,法人代表及其法律团队开始研究起诉省工商局复议的可行性。但根据《行政诉讼法》,法人代表须持省工商局的行政复议原件方能在法院行政庭立案诉讼,而省工商局的行政复议原件又直接寄给了申请人总经理一方。

事情貌似已经到了山穷水尽,一旦市工商局法人代表变更,整个项目也随之重新变化了法律关系,总经理涉嫌的行贿、侵占、伙同竞争对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都可能由于公司的不追究而不了了之。

无奈之下,法人代表只好到省工商局法制处要求借阅上述行政复议文书,省工商局法制处拒绝后表示,只可以宣读送达或抄阅。在抄阅过程中,法人代表将相关文书强行取走。之后就爆发了有关媒体热炒的“亿万富翁抢夺公文”事件。

事实上,法人代表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构成抢夺公文罪是值得商榷的。总经理发起法人代表变更程序时,利用的是手上的单位公章,即申请人为单位,而根据公司法等规定,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自然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代表有权获得上述省工商局的行政复议文书。其后的法律进程也印证了上述判断。尽管司法机关希望以“抢夺公文”推动对法人代表的刑事立案,但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取得上述公文后,法人代表赶在行政复议立案的最后一天,发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省工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立案后,其法律团队大部分人都觉得松了一口气,不料一位熟悉行政诉讼法的律师提出,法人代表可能还是保不住,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这下几乎所有人都愣住了,如果制止不了市工商局变更法人代表,之前的努力可能都白费。而且根据时间计算,市工商局很可能在立案第二天就有权对法人代表进行变更,当时哪怕根据第五十六条的其他条款,申请法院行政庭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是来不及的,更不要说申请裁定了。

抱着有胜于无的打算,法人代表还是连夜向法院写了申请,请求法院函告市工商部门,要求行政诉讼审理期间暂停公司的一系列变更行为。考虑到涉及非法吸存等重大社会案件,第二天,法院即以法律建议通知的形式函告至市工商局。最终在部门平衡的考量下,市工商局停止了变更行为。

回想起来,当时若市工商部门不接受相关通知中的法律建议也未尝不可,但在司法和舆论双重压力下,工商部门最终还是做出了实质性的让步。而那份法律建议通知在笔者看来,尽管不是裁定,却很好地做到了程序和实体的平衡。

以上是笔者在进行监督报道中的一点心得与体会,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法治监督报道更是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为己任,希望在同理心、法律建议等的陪伴下,让每一个有良知的法律共同体成员都不会独行。

(作者系正义视画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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