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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

2017-04-15张志忠

福建商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非政府大学生教育

张志忠

(福州大学 学生工作处,福建 福州,350116)

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

张志忠

(福州大学 学生工作处,福建 福州,350116)

大学生是推进“双创”的生力军,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这是时代的呼唤和必然要求。创业是一种高质量的就业,探索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就要在全面分析非政府组织对高校影响现状的基础上,从制定和完善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打造一支优质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提升、让企业家精神融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全球交流与合作等五个方面拓展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路径。

非政府组织 ;大学生; 创新创业教育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非政府组织(也称NGO)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对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影响日益加大。2017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达795万人,在此环境下,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充分就业,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科教兴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双创时代,非政府组织以其独特的角色和资源影响着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一、非政府组织对高校的影响现状

(一)积极作用

1.引入社会力量促进教育发展。NGO作为联系各行各业的重要纽带,其组织形式与类别丰富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多方位、多渠道的合作平台,NGO能够为高校引入更多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各类资源,丰富高校教学内容与形式,形成良好的育人氛围,扩充办学内容,提升教育质量。《东方财富网》数据显示,“捐赠基金是高校收入的重要来源,如耶鲁大学捐赠基金对该校年度预算贡献率高达44%。”[1]

2.给予贫困生等特殊群体社会关怀。目前在校贫困大学生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20%-30%,少数民族学生、心理问题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等也为数不少[2]。特殊群体学生的增加无疑给政府和高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从国际上看,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可以缓解一定的压力。以贫困生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往往有更多学习、生活、就业上的诉求,NGO组织可以及时援助,维护并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高校弱势群体,应充分发挥其自身主观能动性,采取提供实习实践岗位、成立专项资助基金会、维权保障服务等一系列援助措施,帮助特殊群体学生依靠自身努力完成学业。

3.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就业机会。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在经济新常态下,面临较大就业压力。在校大学生接触社会时间少、相关实践经验缺乏,在创业就业上难免坎坷。非政府组织能密切联系政府、企业和高校,整合社会资源,开展三方合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就业创业双向信息动态,为在校大学生提供相关行业实习机会、开设创业就业专题课程、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大学生的心理压力进行有效疏导和缓解,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就业自信,提升创业就业达成率。

4.促进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全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越来越多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DAAD (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与中国高校从五个不同的方向开展交流和合作项目,推动中国高校教育事业的国际化发展[3]。立足于国际组织的全球沟通和信息交流平台,高校以及在校大学生能够网罗全球资讯,更有机会参与国际层面的相关活动,拓宽视野,树立多方位的全球观。

(二)消极作用

1.容易成为意识形态渗透工具。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空前发达,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随时随地获取讯息已不是难事,但这其中不免夹杂着虚假信息和各类不良的价值观理念。国外不少非政府组织具有意识形态色彩,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下,难免存在“有心之人”利用非政府组织对高校大学生进行文化渗透乃至意识形态洗脑,有的以学术研究作为批评国家政府的合法借口,有的利用腐败问题、财富分配不均等问题煽动高校年轻学生的反政府情绪,这些都不利于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不利于营造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2.带来复杂的监管问题。非政府组织作为服务公共事务的自愿性组织,在组织宗旨确定、资金筹备、信息收集、活动开展上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和自治性,其灵活性较大,极易让某些非法组织和不法分子打着“NGO”这一民间组织旗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损害高校利益以及在校大学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同于一般的盈利企业和政府机构有着强制性的法律监管制度和后期监督流程,有关NGO组织监管机构尚不明确,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治理机制也尚未形成体系。当前我国NGO组织登记制度存有瑕疵,很多NGO组织为政府监管体系中的“漏网之鱼”[4]。在信息网络时代环境里,有些非政府组织运用网络技术弄虚作假,虚拟组织架构,给政府和高校监管带来更大挑战。

3.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由于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征,容易为西方敌对势力所包装和利用。有一些外国非政府组织以调研或资助等名义获取中国基础数据,在中国高校搜集科技、文化等情报,危害国家安全。目前,有一部分在华的国外非政府组织进行的相关活动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某些法律法规[5]。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一)可能性

1.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是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号召。2014年,李克强总理就面向全国青年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并于2015年再次提及和强调。可见,在创新创业潮流盛行的时代背景下,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的一大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特点,是加强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的重要纽带,可以发挥其组织所长,进一步助大学生一臂之力,共同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6]。

2.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是对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补充。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社会公众需求为工作的出发点。一直以来,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提供优质服务方面也渐有成效,尤其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上也尽其所能提供支持。而非政府组织虽独立于政府组织,但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角色,如各地青促会等组织,掌握和联络大量的创新创业渠道信息,应充分挖掘其潜在能力,积极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为教育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通过购买非政府组织的服务或者鼓励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双创,能有效弥补政府工作的不足。

3.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有生力量。当代国家之间的竞争是科技和创新之争,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强调要以创新驱动为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目前正在全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的主力军,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组织都应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开展为己任,为培育明天的社会栋梁积蓄力量。非政府组织本身就与社会各大组织具有密切联系,若能发挥其优势,积极参与到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对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优化要素配置、降低服务成本、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具有重要积极作用,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可行性

1.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非政府组织具有“草根性”而又贴近市场,能够深入了解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意愿与想法,因而可以对大学生的创业提供较为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同时,由于政府组织所管辖范围较为宽泛,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普遍性,对于某些特定群体并不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又会降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因此,非政府组织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可弥补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缺陷,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教育,完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从总体上提高服务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可发挥其所长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非政府组织长期以来与社会各界保持着密切联系,其本身所固有资源获取的自主性与渠道的多样性可以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大量的信息资源。非政府组织还可以通过公益基金会、行业捐助等途径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筹集所需资金,通过各类众创空间结盟、协会、创业社团等组织更好地满足大学生创业所需,实现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与市场的接轨。可以说,非政府组织通过发挥其领域所长,可解决政府信息资源不对称问题,又能缓解政府对创新创业工作的财政压力,还能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和优质市场主体的成长壮大。

3.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可推动政府购买更加科学合理的创业服务。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由主导型向服务型转变,在公共管理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依托非政府组织牵线搭桥,将创新创业教育服务外包,由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开展讲座、提供见习岗位等,还可购买国际NGO的优质前沿服务(如TED的创新创业报告等),政府根据需要进行评估,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为大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路径探索

随着“双创”的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越来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潜力无限,机遇多多,而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优势与积极作用,则能极大促进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关于NGO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一些规定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不强,无法适应互联网经济时代的要求。要制定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和管理办法,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各项标准和细节,旗帜鲜明地鼓励其发展并加强监管,出台其组织运行的实施细则,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7]。要把增补、调整和修改现有的关于NGO的法律法规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减少对非政府组织注册登记的限制,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运行管理,加强对新经济业态有积极意义的中介组织的保护,不断将非政府组织的运行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进程中。要有法必依,有法必严,在鼓励和保护非政府组织合法性的同时,要限制其消极作用,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行为,要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师生的鉴别能力。

(二)打造一支优质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队伍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的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队伍是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保障。非政府组织从业人员很多是学者和多年在一线打拼的企业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历。要着重挖掘NGO的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其民间性和志愿性的优势,聘请创业有成、作风正派、致力于推动社会建设的企业家和投资者等来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具体有效的专业指导。要加强与NGO紧密联系紧密的知名专家、学者、校友等的沟通,聘请他们作为大学生创业导师或创业顾问,合理运用他们的平台,积极促进创新思想的转化,改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形式,同时利用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帮助大学生获取优质社会资源。高校还应出台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做到权责一致,宁缺毋滥,明确权利和义务,建立奖励和淘汰机制,形成良性的资源循环系统,实现学校、导师和学生的三方共赢,通过高效循环机制培育出脚踏实地、富有创造性的创新创业综合型人才。

(三)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提升

创新创业工作重在实践,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就只是纸上谈兵。因此,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操是关键。高校要积极主动搭建创业实操活动平台,建立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简化入住条件和流程,推出丰富的奖励措施,并合理增加科研实验和创新实践的时间,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动手创造能力,为基于创新的创业打下基础[8];要发挥创业导师的优势,给予学生更多走进企业调研的机会,体验企业创新创业文化的内涵 ,在市场中经受磨炼,使学生能够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践调研,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高校要加强与创业类NGO的合作,利用NGO的资源和社会导师,提供项目评估、项目推荐、培训咨询、资金支持等服务;高校可以与创业类NGO共同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引入风投机制,并及时把优秀成果产业化或包装升级推向市场,让更多的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通过不断实践积累丰富的经验,最终实现真正的创新创业;要加强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高校与NGO共同申报国家级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或基地,实现各类创新创业要素的合理流动,在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同时,推动政产学研的协同发展,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此外,非政府组织的业务涉及现代服务业的各个领域,还能够直接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机会,拓展就业空间,提升创业能力,《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也表达了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任职的意见[9]。

(四)让企业家精神融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大学生要在创新创业实践中获得成功,还必须学会做人,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际等关系。高校应充分利用NGO组织在心理、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强创业型校园文化建设,让企业家精神融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全方位营造“富有创新性、和谐稳定、有序发展”的校园文化,倡导“创新、探索、合作、诚信、执着”等精神,让全体师生主动地参与到创业型人才培养的教育实践中。高校开展的创业教育工作是广义的创业,是让学生具备创新创业的意识和能力,让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就业或创业。创业的本质是整合已有的资源和创新的思想、综合运用其信息并创造价值的过程,创业教育的重要功能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而NGO组织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可以联系到很多成功的企业家,用企业家的励志奋斗经历激励大学生投入到创新创业活动中,让大学生感同身受。

(五)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全球交流与合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开展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成为非政府组织在高校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一是促进交流。近年来,一大批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在社会各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如香港沪港青年交流促进会打造的“沪港澳青年经济发展论坛”等项目,已经成为两岸四地最具影响力的青年经济论坛之一,大学生是参与主体,大学生们在论坛上交流创新创业的思想和经验,取长补短,受益匪浅;二是资助活动。非政府组织通过资助高校的国际学术交流、青年创业大赛、学科创新大赛等,开拓大学生的视野,促进大学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大学生的全球认知与趋势把控能力,帮助大学生在前沿科技创新创业方面引领时代。如Imagine Cup微软“创新杯”全球学生大赛,来自各国的学生在这里进行思维的碰撞,利用不同的思想和科技致力于解决世界难题,将创意变为商业现实;三是组织培训。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供政府部门所需要的更加专业的咨询与服务。如欧盟实施了伊拉斯谟等项目,旨在通过跨国项目提高青年的各项技能,加强专业的培训与指导[10]。我国高校可以以各类NGO为中介,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通过增加大学生在国外学习、工作的经历,加强对外教育合作,如去年开展的中英创新创业教育与学生就业研讨会、中美创新创业论坛等,实现科技、资讯、人才与资金的分享与对接,提升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当然,在对外交往中,高校应加强涉外交流合作管理,防止一些恶意的非政府组织打着学术研究和资助创业的旗号,进行思想意识形态渗透,危害国家安全。高校可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非政府组织公信力的评估体系,制定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操作方法,定期对合作的国内外非政府组织进行评估,为优质非政府组织提供便利、服务和保障,限制其消极行为,并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参考[11]。

[1]罗志敏.大学获得巨额捐赠靠什么?[N]. 光明日报,2015-09-22(13).

[2]董刚.非政府组织参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初探[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22): 56-57.

[3]张君艳.国际非政府组织与我国高校合作现状研究——以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为例 [D].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4]赵林林.非政府组织支持的大学生创业问题研究[J]. 经营管理者,2014(23):269-269.

[5]赵黎青.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中国的影响[N]. 学习时报,2003—08-11(04).

[6]伏洋.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途径探讨[J]. 商业经济,2014(8);38-39.

[7]薄贵利,马庆钰,李军鹏.发展与规范非政府组织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J]. 新视野,2009(2):37-40.

[8]张艳.高校实验室建设与创业人才培养[J]. 科技创业月刊,2011(1):54-55.

[9]张志忠、陈少平. 非政府组织与我国高校关系研究综述[J].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31-135.

[10]李建忠.“伊拉斯谟+”计划:提升欧盟青年就业能力[N]. 中国教育报,2014—03-19(03).

[11]中国政府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EB/OL].(2016-11-28)[2017-04-15].http://www.moe.edu.cn/srcsite/A15/s3265/201612/t20161205_290871.html.

(责任编辑 陈达晨)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in Undergraduates’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in China

ZHANG Zhi-zhong

(Student Affairs Office,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116, China)

Undergraduates become the main force to push forward popular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Innovation leads entrepreneurship and entrepreneurship promotes employment. Entrepreneurship can be seen as employment of high quality.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fluence on university, 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possibility and practicability from five aspects, which is formulating and improving the laws of 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building a high-quality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mentor team, improving undergraduates’ entrepreneurship ability, integrating entrepreneurial spirit into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and promoting global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undergraduate;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2017-06-15

福州大学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社科类)“非政府组织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影响研究” (13SKZ13)。

张志忠(1981-),男,福建漳浦人,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就业创业教育与教育管理。

C2

A

2096-3300(2017)04-00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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