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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政府监管和治理策略

2017-04-15徐晨晓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主播监管政府

徐晨晓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000)

网络直播的政府监管和治理策略

徐晨晓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000)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也得到了爆发式的发展,但很多直播平台为了利益等的恶性竞争,导致网络直播乱象丛生。本文通过梳理政府适时的监管,从而认识到政府监管对网络直播的野蛮生长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但政府监管仍然存在很多困境,如监管主体多元化导致的监管不力以及行业自身的发展畸形。本文最后通过从三个监管主体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议来使网络直播行业得到更好地健康的发展。

网络直播;政府监管;协同治理

21世纪伴随着“互联网+”理念的迅速普及,许多与互联网相关网络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如餐饮业的“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如出租车行业的“滴滴打车”、“优步”等,其中,网络直播更是成为网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网络直播的现状堪忧

面对网络直播的巨大经济利益,更多的商家涌入,这无疑使网络直播的乱象频生。(1)网络直播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目前网络直播的盈利模式较为单一,多靠粉丝购买虚拟礼物送给主播,这些虚拟礼物可换成现金被主播和平台按一定比例抽成,这无疑造成了主播为了获得更多的粉丝量,为了博眼球而不顾道德底线,传播色情污秽暴力等内容,这就使得网络直播“污名化”的现象日益严重。(2)侵犯他人隐私等人格权利随着手机智能的日益普及,网络直播的场所已经不受限制,越来越多的直播在户外进行,这无疑就造成了对公众隐私的侵犯,在饭店、出租车等地方进行直播,这些地方公众的隐私行为未经过本人同意便通过直播者的镜头传到了网络空间,这是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侵扰。(3)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畸形由于盈利模式的单一,网络直播平台通过争抢更有粉丝量的主播来获得更多利润,这种竞争既不理性,也使整个行业陷入了怪圈。这一切都归因于网络直播行业出现初期,因为政府监管的缺失,缺少战略性管理,使得网络直播行业“野蛮生长”。

二、政府对网络直播的监管现状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相关细则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文化部和广电都先后针对网络直播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具有标志性的是,2016年文化部查处了斗鱼,YY等19年严重涉黄暴力和色情的直播平台,同时出台了“黑名单”政策,即网络直播将实行随机抽查,若发现违规的直播房间将一律关停并进入“黑名单”,主播将被全国禁演。2016.9.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网络表演直播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没有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同时“先审后播”、主播需取得主播资质许可证等。从上述一系列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来看,政府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已经从粗放开始走向精细,根据当时当地网络直播的发展情况有的放矢的制定一系列政策。这些监管措施无疑很大程度上整治了网络直播中的乱象丛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关停和政治了一大批直播平台、直播房间和主播。同时,这也督促了直播平台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开展行业自律。我国对网络直播的监管虽步入正轨,但是仍然有很多困境亟待解决。

三、目前我国网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政府监管加强的同时,政府对网络直播监管中的一些困境也渐渐的显现出来。(1)从传播内容来看,网络直播具有“实时传递性”,主播播出的内容庞大,信息来源复杂以及技术层面的限制,难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专业把关遭遇瓶颈。其次,直播平台实时连接突出真实性特征,随拍随播,但由于目前直播网站监管方式多为人工审核,很难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最后,对于新兴媒体传播,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对违法人的威慑效果有限。所有这些因素都加剧了把关的难度,使得把关的可控性减弱。(2)网络直播行业“疯狂生长”,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政府各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各种政策和法规。目前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划分不清晰,政策出台随意性大,使行业在发展中面临很高的政策风险。尤其是各监管部门仍与各自为战的局面,缺乏总体统筹,政出多门的实际情况使得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3)网络直播行业同质化竞争日益加剧,良性的行业环境很难形成,面对网络直播行业发展面临的各式各样的难题,政府监管只是一种手段,行业繁荣发展造福广大人民群众才是真正的目的。

四、政府监管网络直播的治理策略

面对野蛮生长的网络直播,政府必要也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进行监管和治理。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制度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种种乱象频出,政府近期已经出台了各类法规来规范网络直播行业。(1)相关执法部门必须要严格执法,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过程中应更加严格和具体。(2)实行网络服务实名制,尤其是网络主播在平台开通账号时更是要实名制,平台要仔细审核主播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同时,建立表演者登记备案制度。(3)政府要加强立法,使监管细则更加完善,促进直播平台及其主播行为的规范化。(4)政府对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络平台的惩罚力度要加大。(5)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督,目前,有关网络直播的监管主体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这就容易产生职责交叉,因此,部门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展开不定期的各项检查,扩大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同时,积极建设健康的网络直播文化。目前网络直播文化乌烟瘴气,直播内容低俗,因此,政府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要积极主动的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而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6)提高技术手段,加强技术驱动。互联网内容检查的技术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从关键词过滤、到算法识别、再到当前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内容审查技术的进化反映了网民数量与网络传播内容的复杂性,也体现了计算机深度学习的应用。面对平台数量和主播群体日益增长的趋势,依靠传统的“人工+关键字”模式来审查内容难免会出现不可控的局面。因此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云屏蔽等技术,加强对文本、图片、语音视频等不同内容形式的精确匹配和快速识别。

另一方面,从行业自身的角度出发:(1)引导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网络直播平台的特性决定了监管若只靠政府是肯定不够的,从欧美国家的经验来看,行业自律对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业自律相比较政府监管来说,有着更多的灵活性和实时性来应对网络直播行业瞬息万变的问题。(2)制定行业标准,建立安全评估体系。在目前网络直播行业乱象频发,政府监管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政府已经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规定的多是行业的审批,资质,准入条件等“不可为”行为,而对行业标准的规定还很匮乏。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政府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但针对行业准入门槛,主播业务素养,内容评价等若干方面缺乏一个一致的可供全行业参考的标准体系。因此,无法从根本上约束与引导行业的日常运营,也就无法保证行业的安全与健康。建议一个通一可行的安全评估体系,尤其是对直播弹幕等内容的安全评估,这主要涉及网络直播中的新应用、新产品、新能之前的安全评估。

最后,从第三方社会力量出发,社会公众作为网络直播的受众群体,也有义务去为建设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而努力。因此,网络直播监管需要社会协同治理,这既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也有利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更好发展。如,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等。

徐晨晓(1994-),女,汉族,山西省,硕士,天津财经大学、行政管理公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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