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我国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4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合法合法性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 河南 三门峡 472000)

浅析我国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杨沐春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河南三门峡47200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201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保障;人权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何谓非法证据,根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对其的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虽然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目前大致可概括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刑事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收集方法及证据的形式这三个方面或其中之一不合法而造成的。

据此,非法证据应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非法定主体取得的证据;第二,非法定形式的证据;第三,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

狭义说则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据此,非法证据只是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不包括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和非法定形式之证据。

一般而言,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定的目的来看,通常采用的是广义说。其理由如下:其一,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根据这一观点,证据合法性涵括了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以及证据形式合法等三项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项要素的证据才是合法证据,方具可采性。其二,持狭义说者担忧广义论将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当扩张,打破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的价值平衡,制约刑事诉讼惩罚和打击犯罪功能的发挥。这一担忧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非法证据的范围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证据的非法属性对案件事实真性的影响力,司法实践中并不会将所有的非法证据都排除。那些虽有非法性,但可以通过补正或解释弥补其不合法性,并对案件事实影响不大的,往往是不被排除的。

因此,本文认为不能因为那些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而否定其非法性,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应从广义上来界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美国著名法学家John N.Ferdico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一)有效防止错案发生,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规则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公正的基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何种证据需要收集、如何收集,证据应达到何种标准、如何认定疑罪等问题,办案人员在认识方面可能会出现分歧,并由此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办案机关收集证据时如采取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处于证据劣势,那么冤错案产生的可能性将大为增加,刑事司法的社会公信也会大大受损。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彻底否定和严厉制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能够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行为受到有力约束,让那些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办案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使办案人员恪守法律界限调查取证,进而使刑事诉讼法在现实中得到有效实施。

(二)鲜明彰显程序正义,是司法保障人权的制度体现

人权是每一个人的权利,这里的“每一个人”理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犯人。人身权则是享有并行使其他权利的载体,没有人身权,任何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因此是国家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中之重。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因此,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规定》明确提出,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

(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规定》将近年来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修改理念予以融合、吸纳。具体体现为:一是实现审判倒逼侦查取证行为的规范化;二是突出其审前程序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导,并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增强了判决的司法公信力;四是强化了律师的权利,有利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和人文关怀。

三、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

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上做出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下面,本文将对这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简单的阐述。

第一,《规定》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对于侦查人员通过这两种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有罪供述,《规定》也做出了适用上的区别对待:侦查人员采用“威胁”手段的,需要达到令被讯问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程度,司法机关才可以排除非法证据;而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的,则不需要达到上述程度,而可以直接成为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对象。

第二,《规定》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规定》将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扩大适用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场合。同时,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行为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还可以向法院、检察机关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这些规则一旦得到实施,就有可能解决辩护律师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有效增强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效果。

第三,《规定》确立了庭前会议的初步审查功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提交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在庭前会议上,法官应要求检察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允许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达成合意。经过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法官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就可以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否则就将驳回被告方的相关申请。由此,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就可以发挥初步审查的功能。

第四,《规定》确立了当庭裁决原则。法庭对侦查人员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做出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而在法庭做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之前,法庭不得对有关证据进行宣读和质证。这种当庭裁决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保障先行调查原则的实施,维护程序性裁判程序的权威性。

总体而言,《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作的上述四点调整,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假如这些新的规则能够得到顺利实施的话,那么,检察机关、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将会进行更为全面的司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遏制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被告人提供权利救济等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唯有如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新发展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杨沐春(1988-),女,汉族,河南舞阳,教师,硕士,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法学。

猜你喜欢

侦查人员合法合法性
组织合法性的个体判断机制
合法兼职受保护
Westward Movement
被赖账讨薪要合法
合法外衣下的多重阻挠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找个人来替我怀孕一一代孕该合法吗?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浅谈汽车养护品生产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