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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礼考

2017-04-14王红成

关键词:大庙明堂周正

王红成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朔政礼考

王红成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所谓朔政礼,是指周时天子每年夏正十二月(周正二月),天子颁次年朔政于诸侯,诸侯受而藏之于祖庙;自夏正一月(周正三月)起,天子每月朔日,于明堂十二室中,行朔政之礼;诸侯则行于大庙。若遇闰月,天子便不居常月所居诸室中,而于明堂应门左门扇内,以行此礼。据经、传所记,又参考前人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朔政礼进行探析,以期复朔政礼之本貌。

朔政礼;《周礼》;闰月

天子行朔政礼于明堂,明其受之于天;诸侯行于大庙,明其受之于祖。自东周以来,王室衰微,天子、诸侯不行朔政之礼。关于朔政礼,历代学者如陆淳、刘敞、吕大圭、郑樵、程端学、卫湜、秦蕙田、毛奇龄等,对此礼都有考论。对此礼作较为全面的考证者,则不外乎王应麟、杜佑、孙诒让三家。其中,王氏以天子听朔于明堂,诸侯服皮弁行此礼;又以为,听朔、告朔、视朔与朝庙、朝享、朝正二礼各有三种名称。[1](P229~235)按其以听朔、告朔、视朔三者为一而三名甚确,但以朝享与朝庙也为同礼,则为非是。杜氏以为,天子行此礼,当享祭春帝灵威仰,而以始祖为配;又据《左氏》《周礼》《论语》等,以为闰月天子诸侯也当行告朔礼,只不过其处与常时所在不同,即所谓“阖门左扉立于其中”。[2](P385~388)按其以闰月当行告朔礼甚是,但认为,四时祀灵威仰而以始祖配之,则非是。明堂中央之太室为文王庙,四时行告朔礼则祀五帝而以文王配之。此外,今人如张君蕊、田家溧、舒文文等,对前人所考有未尽之处,少有补充。①其中张氏仅对《左氏》所涉及此礼的资料加以梳理,并未有所创获与发明。田氏援引古人所论以证闰月当告朔之说,当不为误。但又以行此礼“用特牲告其帝及神,配以文王、武王”,则又非是。舒氏也单对鲁文公不行告朔礼之原由加以分析,并不是对此礼本身的研究。

一、周代岁首问题

在讨论朔政礼之前,有一个问题需要略作,即周代以几月为岁首。之所以如此说,主要是因为只有确定了周代所建何正,才能明晰告朔礼所实施的具体时间。而关于周代所建何正,唐以前皆以建子为正。但自宋代以降,诸家对周正建子多有怀疑。如胡安国《春秋传》始以周用夏正,而非周正;又言孔子以周正冠于夏时,仅为其所发微言大义而作,而非周之实际。[3](P22~23)万斯大则据《诗·四月》《七月》《臣工》等,以周正改朔,也改时、月,并无以夏正纪月之事。[4](P308)程大昌据《春秋》《周礼》等诸经,以周改正有改时、月之事,同时又兼用夏正。其据《春秋》常事不书之义例,以证周有改时、月之事。又分别《周礼》义例,以周虽用建子为正,但“占星定历,修祠举事”,仍以夏正建寅为准。[5](P41~43)

按诸说之中,唯程氏所论最为近实。胡氏以周也行夏正,并不为误。然其并未对文献中是否有周以建子为正之证据加以分析,以致其观点具有片面性。万氏所考,此但举其论《四月》为例,以驳正其说。其云:“就夏时以言,则顺序而无愆,不足以寓其隐刺。”又以“四月维夏”之四月为卯月,“六月徂暑”之六月为巳月。卯月为周正孟夏,巳月为周正季夏。是知于巳月时,当“阴始微萌,阳犹盛达,炎暑未退,凉风尚迟”,却“凄凄然至百卉之具腓”。又以“所谓冬,酉、戌、亥月也。时宜渐寒,而日反烈烈,非愆阳乎”。[4](P308)诸所记之事,皆异于夏正诸月,故知《四月》所用为周正,而非夏正。按此诗已明言“秋日凄凄,百卉具腓”,周正、夏正之巳月皆为夏,不为秋。若如万氏所说,则诗不必言“秋日”。又“蔡邕《九惟文》用‘冬日栗栗’句,烈、栗一声之转”,当为“寒气”之义。而非万氏所谓“烈烈”为炎炽义。据前人所考,此诗当为在外服役之大夫所作,因其四月行役而不返,又须“历秋至冬”,以致“不能归而祭祀(先祖)”,故作此诗以刺。而非如万氏所言,以“乖错反常”之灾变为刺。故当以此诗纪月以夏正为是。此外,据王先谦、董作宾等所考,《臣工》《十月之交》所用为周正建子,而《七月》则兼用周、夏而二正。故由《诗》可知,周改正朔,也有改时、月之事。

二、行朔政礼之次序

《周礼》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11](P56)郑玄注《月令》曰:“《周礼》以正月为之,建寅而悬之。”又曰:“凡周之法,以正月和之,正岁而悬于象魏。”[6](P536)于《注》中“正岁”“建寅”皆与“正月”相对言,称名虽有不同,然所指之事则均为“悬于象魏”。故知所谓“正岁”不为周之正月建子,而为夏之正月建寅。郑注“始和”曰“若改造云尔”,孔《疏》曰“似更新其事”,[11](P57)此所言改造、更新之事当有朔政。如此则于夏正十一月(周正一月),天子与群臣修订往年所行之朔政,以论定次年所行之朔政,并藏之于明堂。

孙氏以天子有二阙,其处在应门,诸侯降其等,仅有一阙,其处在雉门;又据《周礼》以为库门外为朝士所掌之外朝,“万民”得至于此,而应门在库门内,非“万民”可进入,而以为台门、阙若通言之,皆可以称为阙;以所谓天子之阙,实际为台门而不是应门之阙。诸侯悬挂月政之处在雉门。[7](P122~123)按其以为应门外有二观甚是,但其又以为天子月政悬挂在库门之台门处则非。据戴震所考,天子与诸侯同,均仅有三门:路门、应门、皋门。[8](P19~20)《礼记·郊特牲》所谓“献命库门之内”,也是据鲁礼以推天子礼,故所称谓多傅会失实。而孙氏所谓外朝,实际是在中门即应门之外。应门外有二阙,便为悬挂月政之处。

《礼记·月令》“(季秋之月,天子)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是《月令》以九月为“为来岁受朔日”之月。孙希旦《集解》曰:“秦正建亥,九月为岁终,故于此颁来岁之朔于内外,而使受之。”[9](P479~480)若以秦正核之,天子班次年朔政之月,也当在岁终。又郑司农注曰:“(天子)以十二月朔,布告天下诸侯。”[11](P1000)也为其证。是则夏正十二月(周正二月),诸侯朝天子于明堂,天子班次年朔政于诸侯。诸侯受次年之朔政,归而藏之于大庙。夏正一月(周正三月),天子行告朔礼及朝庙礼于明堂大室,诸侯则行于大庙。礼成,乃命大宰悬挂此年朔政于中门阙上十日,并命百官皆至此“观法”。同时又令小宰振木铎而巡行警示,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11](P88)待十日后,天子命大史收而藏之于明堂,诸侯则命日御藏于大庙,以待次月朔日复行此礼。

三、朔政礼之内容

郑玄《论语注》曰:“礼,人君每月告朔于庙有祭,谓之朝享。”[14](P111)是郑以告朔之后之朝庙为朝享。又孔疏郑义曰:“朝享,即《祭法》谓之月祭。”“月祭皆太牢”。[11](P750)是知孔、郑以朝庙又与月祭同,所用牲也为太牢。郑玄驳许慎《异义》曰:“《论语》曰:‘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周礼》有朝享之礼祭。然则告朔与朝庙祭异,亦明矣。”[10](P78)是郑以告朔礼所用牲为饩羊,而朝庙则与月祭礼同。又云:“告朔然后当朝庙。”是郑以告朔即为朔政礼,而朝庙礼仅为行朔政礼后,于大庙所行之寻常祭礼,且不属朔政礼。秦蕙田《五礼通考》:“听朔在明堂,月祭在五庙,朝庙行于每月,朝享间于四时。”“告朔虽有特牲,朝庙别无祭礼。《注》《疏》皆引《司尊彛》‘朝享’及《祭法》‘月祭’为说,岂知朝享乃大祫之祭,且有祼献、朝践、馈食之文。其礼烦重,非每月可行之事。月祭又荐新之祭,与告朔、朝庙无与。牵合三礼为一礼,则郑、贾、孔之误也。”[12](P592~593)知秦氏以朝享为大祫之祭,月祭于五庙均有荐新之礼,而朝庙则但祭于大庙。据金、秦二氏所考,朝庙与朝享、月祭为异礼。而郑以三者为一礼,确有不妥之处。

《春秋》曰:“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13](P534)《左氏》以闰月正四时,“时以正事”,遂以闰月当行告朔礼。《公羊》《榖梁》皆以闰月为非常月,故是月“天子不以告朔”。又《周礼》:“(大史)闰月,诏王居门终月。”[11](P1001)《礼记·玉藻》曰:“(天子)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6](P776)郑司农注曰:“《月令》十二月分在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左右之位。惟闰月无所居,居于门,故于文‘王’在‘门’谓之闰。”[11](P1001)是知天子于十二月分别居于明堂十二室中。若某岁有闰月,则不以诸室为居处,而居于明堂应门左门扇内,以行告朔礼。

三《传》解“犹”字均为止义;苏辙、胡安国则以“犹”为幸已之辞,[7](P381)以孔子之所以记录此事,是其幸朔政礼未尽废除之故。又《论语·八佾》:“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包氏注曰:“羊存,犹以识其礼;羊亡,礼遂废。”[14](P111)是以知孔子惜礼存羊之意。故知苏、胡解为幸已之辞,较三《传》更近孔子之意。若依郑氏之注,天子、诸侯行朔政礼成之后,朝庙礼为另行之礼。如此则鲁废告朔之礼,便不必废朝庙之礼。故知朝庙与告朔同属于朔政礼,二者无异礼。

《周礼·大史》“颁告朔于邦国”,郑玄云:“天子颁朔于诸侯,诸侯藏诸祖庙,至月朔,则朝于庙,告而受行之。”[11](P1000)《论语》又有“告朔之饩羊”之文。知诸侯于庙行告朔礼之牲用饩羊。郑氏《注》云:“天子特牛与?以其告朔礼略,故用特牛。”[14](P113)郑氏注《礼记·玉藻》以“凡听朔,必以特牲”。[9](P872)是知天子行告朔礼之牲用特牛。告朔与朝庙均属朔政礼,是二者不行异礼,所用牲也当同。故天子祭于明堂之牲用特牛,诸侯朝于大庙之牲用饩羊。

注释:

①参见张君蕊.〈春秋左传〉礼制研究[D].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田家溧.告朔礼考[J].华北水利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2).舒文文.〈左传〉非礼现象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1] 王应麟.玉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

[2] 杜佑.通典[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3] 胡安国.胡氏春秋传第151册[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4] 万斯大.经学五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5] 程大昌.考古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8.

[6] 郑玄,孔颖达.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 孙诒让,王文锦,陈玉霞.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8] 戴震.戴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9] 孙希旦.礼记集解(王星贤点校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9.

[10]陈寿祺,曹建墩.五经异义疏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11]郑玄,贾公彦.周礼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12]秦蕙田.五礼通考[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13]何休,徐彦.公羊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14]刘宝楠,高流水.论语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90.

王红成(198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三礼”学、明代礼制史。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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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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