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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家版权生态探究

2017-04-14王志刚

出版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抄袭版权网络文学

王志刚

[摘 要] 中国网络文学产业总体产值的逐步攀升以及由此引发的IP版权开发产业链的逐步加强,并没有带来网络文学创意资源版权运营的规范化。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对混乱,受到伤害的不仅是网络文学平台,更为严重的是那些网络文学创造者。网络文学作家不仅面临盗版、抄袭的维权难题,更是一直经受网络文学平台强势“买断合同”的压榨。而造成这一版权生态现实的原因,有资本优势产生的网络文学平台强势话语权,有免费商业模式造成的网络文学作家的“非精英”标签,更有政府宏观制度层面“又爱又恨”的管控态度。

[关键词] 网络文学 版权 盗版 抄袭 维权

[中图分类号] G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7) 02-0029-07

The Copyright Ecology of Online Literature Writers

Wang Zhigang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1)

[Abstract] The gradual rise of output of online literature and strengthen of copyright development chain did not bring the standardization of copyright management. The online literature writers bear more infringement than the literature platform in the bad copyright environment. These online literature writers usually exploited by the platform while they encountered plagiarism and pirate. As for the reasons for bad copyright situation of online literature writers, it includes the stronger position of online literature platform because the capital advantage, and the weakening of ‘elite label of online literature writers because the freemium business model, and the confused management attitude from government.

[Key words] Online literature Copyright Pirate Plagiarism Protect rights

中国网络文学作为一种与传统纸质出版系统截然不同的创作方式,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从上世纪1990年代发展至今,网络原创文学经历了“内容为王”的1.0时代、“渠道为王”的2.0时代并逐步向“用户创造内容为王”的3.0时代过渡。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产业也在不断调整与创新,拥有大财团支持的阅文集团、百度文学、阿里文学逐渐成为中国网络文学产业的核心力量。在资本力量驱使下,以网络文学为核心知识产权(IP)进行影视和游戏改编的产业生态逐渐形成,网络文化产业的盈利模式也从单纯依靠文本订阅的用户付费转变为影视、游戏内容生产和文本用戶付费并存的多元盈利模式。

根据2016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3.08亿,较上年底增加1085万,自2015年6月以来连续两个半年增长率保持在3.5%以上。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81亿,较去年底增加2209万,增长率达到8.5% [1] 。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市场整体规模达到70亿元,环比上涨25%。随着网络文学市场的加速发展,预计2016年国内网络文学市场可达到90亿元,环比上涨28.6% [2] ,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新兴力量。

然而中国网络文学产业总体产值的逐步攀升以及由此引发的IP版权开发产业链的逐步加强,并没有带来网络文学创意资源版权运营的规范化。2016年1月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共造成77.7亿元的付费阅读损失。这一损失仅是付费阅读的直接损失,其他因为盗版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计数。这一数据说明,以版权运营为核心竞争力的网络文学产业版权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版权保护相对混乱的环境下,受到伤害的不仅是网络文学平台,还有那些被称为网络写手的网络文学创造者。事实上,糟糕的版权市场环境已经威胁到他们的生存。

据中国作家网副主编马季(全国网络文学重点园地联席会议联络人)调查,目前,在中国以不同形式在网络上发表过作品的人数高达2000万,文学网站的注册写手也已超过200万人[3]。这一写作群体成为网络文学产业发展的重要生命源泉,但其版权生态却极为恶劣。如同样是创作,传统写作叫作家,网络原创写作就被称为“写手”,称谓不同可看出网络作家人身地位与传统作家不可相提并论。另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网络文学作家并不能进入作协,这一现象直到2010年唐家三少、当年明月加入作协才有所改变,但当时这种被“招安”式的加入要求有着歧视性的标准,即加入作家协会不是看你在网上发表多少作品,写出多少文章,而是看你出版了多少书,骨子里没有看得起网络原创文学作家。随着网络文学影响力日盛,各地作协也开始吸收网络作家加入,但仍制定一些较为严格的“作家”标准,如2014年陕西省作协规定,网络作家加入陕西省作协,要求在腾讯读书、凤凰网、起点中文网、江山网、红袖添香网、晋江原创网等重点文学网站发表文学作品100万字以上;或在其他文学网站发表文学作品50万字以上,并在《延河》文学月刊“网络文学专页”上发表网络文学作品3篇以上;在其他省级公开发行文学期刊上发表网络文学作品5篇以上;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4]。可以看出,网络文学作者入会要么需在指定刊物上发表网文,要么有线下发表作品,试问对于传统作家怎会有指定出版商等特定要求。恶劣的版权生态使得网络文学作家在创作活动中举步维艰,除了少数成为明星作家的成功者,大部分底层网络作家经受着人格的歧视和财产权益的压榨。创作付出与收益的严重不对等,浇灭很多新生作家的创作热情。优秀作家整体数量的减少以及创作劳动智力付出意愿的降低,使得高质量网络文学作品数量有限,同质化作品不断涌现,影响了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对网络文学产业公开数据的分析以及对部分网络文学平台运营商和网络文学作家的访谈,探讨网络文学作家精神层面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遭受到的严峻挑战,分析网络文学作家经济权利的真实收益水平,了解网络文学作家面临盗版、抄袭的维权难题,整体描绘中国网络文学作家真实版权生态环境。由此看来,网络文学作家版权生态恶劣的原因更值得深思。找到这些原因,有助于促进网络文学作家版权生态的净化,改变当前网络文学创作模式化、同质化的低水平重复现实,催生更多优秀作品的涌现,为网络文学产业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创作源泉。

1 人身权:受制于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传统的作品出版发行过程中,作者人身权利内容与界限相对明确。但由于网络文学创作过程和传统出版方式上的差异,从而导致一系列涉及网络文学作者人身权利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1.1 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就发表权而言,网络文学创作与传统创作不同,通常表现为一部分一部分地完成和发表的连续创作,有时创作与发表同时完成。这个特点决定了网络作品版权有着随时“定稿”的特征,也就随时产生发表的这一版权获取要件。这一特征在纸面上而言,没有问题。但在网络文学作家与网络发表平台合同签订过程中,就会经常出现一些侵犯作者人身权的情形。如对于网络连载作品尚未完成的作品权利归属问题,平台方总是希望同作者签订买断式合同,经常出现“签约作品完成指签约作品完全写完,包括作品的正传、前传、后传及所有任务的后续发展的一切作品”[5]等强制性的类似约定。这种约定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作者对已完成并发表的章节拥有的权利,甚至也限制了尚未发表作品的权利,显然不仅有违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还涉嫌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

1.2 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一永久属于作者的权利,在网络文学运营实践过程中也经常被侵犯。如在一些网络创作合同中,经常明文约定禁止作者以同一笔名为其他平台创作作品,或者禁止作者为其他平台创作同一题材作品。这一要求虽然保障了网络文学平台的竞争诉求,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署名权作为作者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其本质上是作者创作成果的标志,这就意味着只有创作出作品才有署名权的问题,没有作品也就无所谓署名权。网络文学合同的主要标的是作品,对于署名权的限制也只能与标的的文学作品而不能延及作者所有作品的署名权利。所以当前网络文学平台对作者署名权的限制,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1.3 修改权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由于人身权利不能转让,因此作者有权对已经转让的作品进行修改并发表修改的版本,也可以在同一类题材基础上再创作,甚至使用相同的人物名称和形象以形成新的作品。当然,局部改动后的版本会对原作市场产生冲击,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限定。但若利用相同人物名称和形象形成新的作品也就取得新的版权,自然不受合同限制。例如金庸和古龙的作品,这种基于原作再创作的情形很多,可见这是文学作品创作的一个规律,也不为著作权法所禁止。然而在网络文学平台与网络文学作者签订的民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买断”性的规定,禁止签约作者用自己的名义去创作类似题材,成为签约平台的“文学包身工”。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著作权法和合同法,同时也是一种违宪行为。

1.4 保护作品完整權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但近年来在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过程中,经常出现改编作品对网络文学原作的歪曲和篡改,造成对原创作者人权权益的伤害。如2015年以《鬼吹灯》为蓝本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为迎合银幕喜好,将原著进行了“奇幻+打怪”式的粉碎化改编,由此引发原著作者的抗议。作者天下霸唱发出声明,认为《九层妖塔》在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安排方面均与原著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作者的一次公开抗议,但是更多的作者选择忍气吞声[6]。这一事件并非孤例,很多网络文学作品的粉丝在观看同名电影后常常“吐槽”改得“面目全非”。

总体来看,由于网络文学作家在同网络文学平台签订创作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网络平台往往借助其强势地位,在合同中增加全面维护平台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不仅在实质上侵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利,而且由于有失公平原则,使得合同本身存在争议,这一事实可能成为未来版权开发的隐患。

2 财产权:突出的两极分化

因为网络小说的流行、读者受众的增加,尤其是强IP的开发,一些网络作家的收入大幅增长,如唐家三少资产早已过亿。但是我们要看到,并不是所有作家都有很高的收入。据统计,网络写手真正享受到IP改编福利的“幸运明星”不到万分之一,而余下99.99%的写手中,大约会有1%的作者在粉丝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成为签约作家。签约作者的收入一般分为三档,较低档的点击率维持在千位数,每月可获得2000—3000元收入;中档月入几万;最高档的点击为亿级,年入达到百万,这部分人的数量极少[7]。可见网络作家财产权体现为突出的两极分化,这种两极分化不仅体现在财产权益,甚至影响人身权。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目前网络文学作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来了解两极分化的原因。总体来讲,网络文学作家收入主要来自平台福利、粉丝收入和改编收入三个方面。

2.1 平台福利——少数“精英”作家获得多数资金支持

从作者的收入来源分析,网站给予作者的经济福利主要是三个方面。

最低工资。这一部分属于签约作家的“大锅饭”,如为作者购买保险,全勤奖,其实都属于低保的一种。以红袖添香网为例,作品自然月稿酬不满1600元,可申请创作保障。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作品当月实际稿酬的基础上,补齐至1600元发放[8]。阅文集团也为签约作家发放各种福利,只要与阅文签约,作家每月最少能获得1500元的收入。这对于还没有作品、还没有入VIP章节的作家,是一种精神上鼓励,也可以适当缓解作者的经济压力,促使作者有动力写出更好的作品。但是,“低保”工资的设立,也催生了一批为了达到“低保”计划的最低字数要求,不顾质量在作品中注水的网络文学作者。

新人培育基金。为了鼓励更多人成为网络作家,平台对于有潜力的作者加以包装,进行“造神”。很多现在耳熟能详的著名网络“大神”级作家,事实上都是平台包装的结果。如网络作家乱的《英雄联盟之谁与争锋》,起初知者甚少、粉丝有限,然而在阅文集团的宣传运作下,3个月内粉丝数由8000增加至20万,经过网站一系列大力推广后,新晋作家乱凭借首部作品进入网络作家富豪榜。再如当前炙手可热的天蚕土豆第二部作品《斗破苍穹》就开始大红大紫,这同样离不开阅文集团的大力推广。平台对网络文学作家的推广当然花费不菲,但这一部分福利则只为少部分被平台认为有培养潜力的新人获得,非常态而且数额也不固定。

“大神”作家奖励基金。一个好的网络文学原创作者的号召力近乎当红明星。因此很多网络文学平台都颁布了一些对于明星作家的特殊奖励。从而留住明星作者,如起点的半年奖福利计划,红袖添香的金手指奖励计划等,其宗旨都是为了留住作者,为未来投资。但获得这一部分资金支持的网络作家数量更是少之又少。

2.2 “粉丝”收入——大部分流向明星作家

除去平台的收入,签约网络文学作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粉丝”。

来自VIP章节的订购收入。以红袖添香网为例,网站采用“红袖币”作为虚拟的货币,1 元人民币可以兑换 100 红袖币。充值金额5000红袖币以下,可成为红袖普通VIP会员;一次性充值获得5000红袖币以上,即可成为红袖初级VIP会员……即使是最普通的VIP会员,30元足可以看750章的小说;如果是至尊VIP,那么至少可以看1500章的书。便宜的价格吸引了很多会员购买VIP章节。而对于作者来说,每章2分钱或4分钱并不多,虽然大神级的网络作家收入不菲,但是刚签约的一般作家订购收入十分有限。

来自读者打赏的收入。除了购买VIP 章节之外,读者会根据对作家及其作品喜好的不同来购买道具打赏作者。打赏的金额随意从几元钱到几千元不等,甚至偶尔也会有读者给网络写手上万元的打赏。这种打赏形式的收入不固定,不能给网络作家创作提供稳定的支持。一些明星网络写手因为明星效应能够获得更多的打赏机会,如“梦入神机”曾经收到过“土豪读者”一次性打赏100万元!但这种机会很难落到一个普通网络文学签约作家头上。而且打赏的金额并非全部归于作者,不同的网站有不同的分成规定,有些网站是五五分,有些网站是作者和网站七三分。

2.3 改编收入:多數网络文学作家缺乏IP改编话语权

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作为最大的IP源头,与影视、动漫、游戏等多方衍生联动日渐成熟,也成为网络文学作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如网络文学作家唐家三少的作品《斗罗大陆》已被改编成网页游戏和漫画,而且市场反应热烈。2014年,唐家三少的全年版权收入将近5000万元。

然而,这仅仅是少数大神级作家才可以达到的水平,普通的作家还没有办法把自己的作品转化为强IP。如果没有娱乐资本的支持,仅凭借点击率几乎没有可能登上富豪排行榜。不仅如此,网络文学作家作品与改编者之间的矛盾在演绎权利开发过程中不断涌现(如《鬼吹灯》),在众多纠纷中我们发现,网络文学作家面对改编者是如此无力,大部分明星IP改编收入也被强势的平台方获取。

网络文学3.0时代的来临,使网络作家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它也面临着新的、更加巨大的挑战。目前来说,很多网络作家过低的收入导致其很难借此维持其基本生活,进而导致大量作者因为坚持不下去而放弃写作。作家排行榜的繁荣掩盖了收入两极化的现实,更掩盖了网络文学作家财产权无法保障的市场现状。

3 疯狂的侵权与艰难的维权

以上是正常情况下当前网络文学作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状况,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网络文学作家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之重和维权之难。

3.1 疯狂的侵权

3.1.1 盗版:从“手打”到“技术分享”

对网络文学的盗版,不仅有屡禁不止的贴吧,还有随着技术发展出现的各种快速便捷的盗版平台。

“手打”——贴吧“秒盗”。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用户电脑上看盗版网络小说的渠道中,论坛贴吧比例高达64.3% [9]。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6年4月5日百度小说人气总榜的前50名中,处于网络更新状态的小说共31本,且收费内容全部被贴吧免费更新,其中至少21本为破晓、启航、闪神更新组更新,速度最快的离首发网站发布时间仅1分钟[10]。贴吧有专业的 “手打团”,在正版网络文学出来后,这些人一边看正版一边打字,几分钟后盗版就能够在贴吧里连载。虽然不断有平台和作者提出强烈抗议,但贴吧管理很混乱,真正的作者难以成为贴吧的吧主,因为这种请求通常被平台管理者用各种理由拒绝。

“技术创新”——规模更大也更加隐蔽。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盗版侵权模式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同时侵权规模也更大。腾讯集团高级执行副总裁汤道生指出,目前各种互联网的技术被应用于网络文学盗版,P2P分享文件、深度链接、云盘盗版层出不穷,搜索引擎转码、浏览器聚合,移动App盗版屡禁不止,新技术应用对网络文学的侵权更加严重[11]。以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为例,由于大部分文档分享平台注册成员不要求实名制,同时也无法对海量的上传文档做到精确审查,因此导致侵权人可以任意上传未经授权的作品而逃避处罚,同时文档分享平台作为传播者也经常引用“避风港”规则为自己抗辩,使得文档分享平台成为盗版网络文学作品传播的重要途径。

3.1.2 抄袭:从“内容拼接”到“隐性抄袭”

对于网络文学作家的伤害,除了盗版还有愈演愈烈的疯狂抄袭。

内容直接拼接。在网络文学创作中,模仿其他作品主题直接进行内容拼接的新作品很常见。尤其是对玄幻、言情等类型化创作,除了少部分原创之外,大部分作品本身就是对同类题材、情节、人物等的拼凑。由于网络读者对于类型化快餐文学作品食欲旺盛,网络写手们也就用各种时尚、诱人的内容进行拼接。拼接新作品所采用的内容,同样来自于其他网络文学的内容,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侵权。但由于这种侵权行为极为普遍,甚至一些网络作家本人也版权意识淡薄,愿意在题材和内容方面进行共享。如天下霸唱赞成跟风自己的作品《鬼吹灯》,后来南派三叔承认自己的《盗墓笔记》走的正是《鬼吹灯》开启的盗墓路子[12]。也正是因此,类似抄袭纠纷虽屡见不鲜,但大多不了了之。然而这种内容拼接行为不仅大大降低了作品原创性,更是对原作内容创作性权利的漠视。

隐性抄袭。除了直接拼凑,还有另外一种隐性抄袭——“模仿”“借鉴”。这种抄袭的受害者往往是一些小众网络文学作家。这些作家影响群体相对有限,但其故事题材或人物关系颇具时代性,因此有时会成为其他作者 “模仿”“借鉴”的对象。但是各种题材如穿越、宫斗、官场等历史事实是唯一的,因此即使同一段历史故事描写类似也很难判定是否抄袭。而且目前业内对抄袭或剽窃的界定,主要是根据两部作品中人物形象、故事脉络等进行综合判定。所以尽管经常有读者在网上用列举比对的方式举报涉嫌抄袭的小说片段,但这种举报经常赢了舆论却很难构成版权诉讼。这种隐性抄袭由于其难以制止有着蔓延趋势,使得那些努力原创的网络文学作家深受其害,人们往往记得并感动于某些经典语句、故事情节或人物形象,但却不知究竟是谁为这个社会创造了这份感动。

3.2 艰难的维权

目前中国针对版权纠纷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直接走司法途径,另一种途径则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但是无论哪种维权,网络文学作家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3.2.1 维权取证艰难

网络文学作家维权,面临确定原、被告身份的举证困难。

难以找到的被告。就打击盗版而言,找到盗版人是诉讼的关键,但网络文学侵权经常出现找不到“被告”的情况。网络文学作家蛇发优雅(李之星) 认为在维权过程中很难找到维权对象。他说:“早期盗版网站在页面上还会留一个邮箱处理版权问题,但给他们写邮件,大概发了百八十封也没有处理,现在那些网站连邮箱都不留了。App更加猖狂,根本找不到他们的联系方式。网盘、文库更是严重,有成千上万条盗版链接,我们不可能把每一个链接发给他们进行解决”[13]。版权行政执法人员也认为被告难以确定。浙江省版权局版权处副处长吾晓红认为:“由于很多网站注册登记不是实名制,管理人员执法时会发现很难找到负责人。同时如果侵权服务器设在国外,国内执法部门根本无权管,最多只能对其进行封禁。”[14]

在抄袭方面,一些网文选择抄袭涉多篇原稿,往往难被发现。演员石天琦所著的《水风空落眼前花》被诉抄袭一案就涉嫌侵权网络奇幻作者goodnight小青、冥灵等20多位作家的30多部作品。该案法官闻汉东说:“这个案子时间之所以拖得相当长,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联系被告花费了两三个月时间,因为按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寄送相关材料,很难确认是不是本人签收,而且名人的地址等联系信息更难找到。”[15]这些因素无疑为案件诉讼设置了重重障碍。

难以自证的原告。网絡文学作家作为原告起诉还面临复杂的“自证”问题。

由于很多网络文学作者与平台签订了“买断合同”,因此成为“文学包身工”。这类合同经常规定作为乙方的公司“对签约作品的使用均包含对签约作品及其所有衍生作品和/或所有衍生产品的使用”[16]。这种背景下很多作者对于自己作品只有人身权,不能成为作品财产权利的合法原告,赢了官司也只能获得道歉。

此外,网络文学作家在诉讼环节还涉及“如何证明我是我”的难题。因为网络文学作者通常使用网名写作,没有和身份信息挂钩。因此如何证明自己就是这篇作品的作者成为维权难点。一旦诉讼发生,不能仅以涉案的作品版权作为证据,原作者只能重新申请作品版权。一些资深作家可以加上当年在网站发文的后台路径来取证,但如果换成刚出道的作者就比较麻烦。虽然可以通过网站配合调查,但会增加取证的难度。审理冥灵等诉石天琦《水风空落眼前花》侵权案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闻汉东认为,“网络文学发展给作品权属确定增加了新难题。因为网络上电子信息和数据易于更改,因此这种情况下假如作者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公证,那么证据很容易灭失。”由于大部分网络文学作者多为自发性写作,没有类似的证据意识,因此“自证”在维权过程中成为费时费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3.2.2 赔偿标准低但维权成本高

网络文学作家维权的经济难题在于网络侵权成本低但维权成本高。司法实践中,网络文学作品盗版的侵权赔偿标准一般是30—100元/千字,意味着100万字的作品最多能索赔10万元[17]。而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2014年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索赔标准提高为每千字80—300元,提高后的标准仍然相对较低。此外,网络文学线下实体书出版经常未标明印量,赔偿标准无法按照传统印数计算,只能根据侵权字数,同时考量原告和被告知名度、传播途径等,导致赔偿数额相对较低。

相反,网络文学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而且由于诉讼工作量与案情倒挂,很多律师不愿接案。如冥灵等诉石天琦《水风空落眼前花》侵权案中,原告作者身份的相关公证书就达5斤重,律师张茜从46万字的作品中统计出抄袭的数据,工作量巨大。不仅如此,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取证和例证比较复杂,无法适用3个月的简易程序,因此需要按照普通程序6个月审理,可谓耗时耗力。这起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张茜犹豫后在考虑薄利多销的情况下最后以3万元左右的费用接下这个案子的委托。案件最后胜诉,法院判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200元、合理费用6000元。这场官司原告花费3万多元——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4120元,版权登记费4000多元,律师函1000多元,但最后的赔偿金额仅是诉讼成本的1/3 [18]。这一结果也让原告冥灵明白为什么很多网络文学作家遇到侵权往往放弃诉讼求偿,转而更倾向于用网络舆论声讨。

3.2.3 一些特殊作家群体无法利用现有法律维权

我们发现在众多类型网络作家中,有一些特殊作家因其作品主题过于敏感而无法利用现有法律进行维权。这类作家的作品通常很小众化, 这一特征也引起一些其他网络创作者的注意,成为重点抄袭的对象。然而就在抄袭事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写作这些特殊类型作品的网络作家却很难维权,比如近年来相对火爆的耽美文学网络作家。耽美文学最早是近代日本为反对“自然主义”文学而呈现的一种文学写作风格,1960年代以后则渐渐流变为描写男男爱恋的动漫(小说)作品。这类作品事实上并没有被我国《著作权法》禁止,但由于在文化情感上不能被大众接受,因此司法实践也没有很大动力对这种作品进行保护。这一现实助长了很多抄袭者的嚣张气焰,如李亚玲的《国色天香》涉嫌抄袭风弄的《不能动》,唐七公子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袭大风刮过的《桃花债》,虽经网友调色板比对证明抄袭事实无误,但相关纠纷版权磋商或者诉讼的结果最后都是抄袭者赢了,足见耽美小说作家不好维权。大风刮过说抄袭她作品的人都可以组成一个文学网站了,通过法律解决不知道要到何年何月。所以这些耽美作者都以耽美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不愿意提起诉讼,以免维权最后不仅输了还惹了一身麻烦,最后封闭退圈。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网络文学创作环境的健康发展。

4 中国网络文学作家版权生态恶化的原因及其影响

通过描述中国网络文学作家人身权、财产权整体现状及其被疯狂侵权和艰难维权的现实,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4.1 话语权的不对称造成版权利益分配的失衡

网络文学作为一个自发性产业,它的产生来自于写作者自发的创作激情,发展壮大却是来自于资本的市场逐利。经过早期发展阶段的网络文学产业,当前急需资本的不断注入,平台商业模式以及产业链的构建更是需要资本的有力支持,因此在这一时期平台必然拥有强势话语权。网络文学平台的资本优势决定了网络文学作家必然成为商人剥削剩余价值的对象。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剥削正是资本愿意注入网络文学生产环节并使这个产业迅速壮大的原因。但这种存在于网络文学平台与作家之间的话语权差异,直接导致作品权益分配的失衡,其突出表现就在于作家与平台签订的“买断”合同。这种买断不仅完全剥夺了作者对自己作品财产权益的进一步处分权利,更是影响到作者的人身权益。

4.2 免费商业模式影响公众对网络文学作家的“精英”认同

网络文学产业的免费商业模式使得公众难以认同网络写手的“作家”精英地位。

网络文学创作的免费商业模式,需要作者创作大量作品在平台上线供读者免费阅读,只有作品积累了一定人气或作者有了一定知名度后,才能开始对VIP章节展开订阅收费。同时由于网络阅读更新速度与数量有着极高的要求,长期每日更新5000—10000字必然影响作品质量,甚至一些传统作家直呼这已经不能称之为“创作”。因此使得网络文学作家很难和传统作家相媲美,难以在公众中树立精英作家地位。此外,一些“大神”级网络作家的作品已经拥有了相当多的粉丝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自己不愿再辛苦码字也没有那么多创意可以表达,因此乐意雇用写手以其名义更新,由此也催生了专业代写团体。目前中国网络文学领域代笔现象极为普遍,并在圈内成为了一个众所周知的“潜规则”。这种现象更是削弱了网络文学作家在公众层面的“精英”形象,所以在维权时也经常受到公众的质疑。

4.3 轻创作重营销的运营法则影响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文学产业链中,作家是产品的生产者,平台是传播者,相应二者享有的是创造性版权与传播性版权。盗版抄袭等行为出现时,平台与作者都是受害者,不同的是平台有机会利用话语权再一次伤害网络文学作家。就此而言,网络文学产业链中营销环节强势而生产环节弱势,这种版权保护状况令人担忧。

在这种市场倾向下,很多不重视营销的作者虽然赢了官司但却输了市场,而一些明星作家虽然被认定侵权,但并没有影响其继续利用明星光环去获取市场。如庄羽告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圈里圈外》案件,虽然最终让 “梦里”停止出版并赔偿20万元,但是“抄袭”并没有阻碍郭敬明成为明星作家的脚步,依然在文学创作以至影视创作领域顺风顺水。我们经常会惊讶于一些知名网络文学作品竟然涉嫌抄袭,包括唐七公子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流潋紫的《甄嬛传》等。为什么文笔更好内容更丰富的原作者小说没有变成热门IP或者走红呢?一位网络文学作家在知乎留言:“我之所以比别的作家成功,是因为把码字的时间用到了营销上,更幸运的是,我生活的时代,注意力是经济,价值本身不是。”[19] 可以看出,寻求关注、营销之上成为当前网络文学产业运营的不二法门,努力原创似乎只有傻子才会坚持。

此外,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但大部分政策倾向于支持平台而忽略了对网络文学作家的直接支持,甚至在制度层面对于网络作家表现出了“爱恨交加”的管理态度:既希望网络文学作家能够写出优秀作品,又希望这些作品主题不会触碰敏感的红线。这一态度使得一些走在红线边缘的作家群体难以享受到版权保护。这种政策态度更加助长了当前网络文学产业“重营销轻创作”的现实,因此我们也就能理解为什么那么多被抄袭的网络文学作家总是委曲求全,也明白为什么那些明星作家就算是败诉了也只赔钱拒不道歉。这种重营销轻创作的功利化倾向,会抑制原创,鼓励盗版、抄袭,将会使得网络文学作家版权生态更加恶劣从而不利于产业发展。如果在网络文学产业里,坚持创作不重要、营销最重要的经营理念,其结果就是大家都去营销了,找好本子去借鉴!最后,没好本子了,网络文学产业也就丧失了继续向前发展的动力。

注 释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16-09-22].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8/P020160803367337470363.pdf

[2]李国琦.2015年网络文学市场年度综合报告[OL].[2016-09-11].速途网. http://www.sootoo.com/content/661067.shtml

[3] 肖映萱,叶栩乔,朱航,等.中国网络作家生存状态报告[J].名作欣赏(鉴赏版旬刊),2015(31):60-67

[4] 张静. 陕西省作协通過《网络作家入会标准及办法》[N].西安晚报,2014-02-26

[5]韩志宇.如何保护网络文学作家的人身权利[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10-27

[6]唐李晗.天下霸唱状告《九层妖塔》胜诉 :片方侵犯署名权[N].法治晚报,2016-06-28

[7]张祯希,网络小说写手收入两极化[N].文汇报,2015-11-09

[8]创世中文网.2015作价体系星计划[OL].[2016-09-11]. http://pages.book.qq.com/pages/2015/cssp/czbz.html

[9][10]王佳.网络作家举报贴吧盗版网络原创文学[N].南方都市报,2016-04-25

[11]王开广.面对盗版作家利益受损心在滴血[N].法制日报,2016-05-05

[12]许苗苗.网络小说:类型化现状及成因[J].文艺评论,2009(5):32-36

[13]王峰.网络作家自述:关于维权,我能说的很少[N].21世纪经济报道,2016-04-05

[14]汪恩民,吴雨辰.网络文学版权“治理”困难重重[OL].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11-26/6817599.shtml

[15][16][18]毛翊君,丁雪.网络文学抄袭 律师不愿接案[N].法制晚报,2016-04-26

[17]廖丰. 网络文学集团疯狂抢人“造神”[N].京华时报,2015-06-08

[19]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373258/answer/761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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