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异化及政府干预
2017-04-13孙庆梅卢立峰
孙庆梅,卢立峰,孙 静
(1.泰山医学院 医药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6;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3.泰山医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6)
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异化及政府干预
孙庆梅1,卢立峰2,孙 静3
(1.泰山医学院 医药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6;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3.泰山医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6)
产学研合作创新是产、学、研三方创新主体参与的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当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间存在着利益纠纷、价值差异以及道德风险等问题时,创新主体往往会发生异化而影响合作创新的顺利进行。异化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干预,政府可以通过协调合作创新主体利益关系、整合合作创新主体的价值观念以及加强道德建设等方式规避合作创新主体的异化。
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异化;规避
异化,在哲学上指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对立面或异己的力量,以及背离原有方向的发展趋势。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异化主要是指: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本来具有共同的创新目标,由于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纠纷、价值差异以及道德风险,不同主体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目标发生变化,主体之间相互对立或羁绊,导致形不成创新合力的现象。主体异化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着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展开、合作创新的进程以及合作创新的成效。因此,科学规避合作创新的主体异化是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关键因素。
一、产学研合作中创新主体的异化
产学研合作创新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三方创新主体参与的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这一活动主要由创新主体、创新客体、创新中介组成。创新主体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直接决定着创新客体能否变成为主体所用的对象物。因此,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三方主体,是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的能动性因素。而创新主体的异化直接影响着三方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创新客体,创新中介就是死的“物”,无法加入到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过程中。创新主体异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利益纠纷、价值冲突以及道德风险。
(一)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利益异化
利益问题一直是各种矛盾冲突的关键,产学研合作创新也不例外。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利益分配是制约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软约束。首先,产学研主体间的密切合作可以为合作各方带来更多的收益,但在收益不变的情况下,一方收益增加,另一方的收益则会相应减少,因此产学研合作创新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成为激励或约束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动力的关键性因素。其次,产学研合作创新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其中企业以及学、研各方由于对技术价值存在着不同认识,即使合作初期达成了一致协定,但随着看得见的利益明显时,常常会因为利益分割不均而产生冲突,从而导致主体异化,产生合作障碍甚至合同中止。再次,利益异化问题也存在于产学研合作创新各方内部,内部利益分配出现问题,就会使参加合作的创新主体得不到应有的收益而被迫放弃原有的优势,承担组织转型的痛苦和更大的利益损失。
产学研合作创新中主体间利益异化的焦点是知识产权的分配。产学研合作创新是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合作进行技术创新以获得科技创新成果的活动,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则是合作创新主体间利益异化的焦点。诺斯指出,创新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排他性的产权将激励所有者提高效率和生产率[1]。威尔弗雷德·道夫斯玛也指出了产权的重要性:一套旨在激励创新的相关规则是知识产权,激励了新发现的知识传播,如果它受到了保护,又会促使权利拥有者进行商业开发,进而获得更高的利润[2]。史提芬C·迈克尔指出,当产权(知识产权)不清晰、不存在或者含混不清时,发现就不会发生[3]。知识产权作为合作创新的重要成果,其所属分配直接制约着产学研合作创新活动的进程。
(二)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价值异化
“利益”是市场经济运作下的核心价值[4],利益一方面表现为主观上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表现为客观上的物质体现。主观价值追求与客观上的物质利益分配具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是实践的一种目标,后者则是一种实践的结果,前者是无形的,而后者则更强调其实物性。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价值追求既是实践活动的驱动力,也是创新主体容易产生异化的结点。创新主体价值的异化主要源自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价值分歧。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有了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间的区别。所谓整体主义就是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将国家视为第一位的,个人视为第二位的。在整体主义价值观下,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有融合于整体,为其献身,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5]。与之相对的是个体主义价值观,这两种价值观的区别在于:前者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工具,后者则将国家视为个人的工具。整体主义价值观在生产力不发达,人们联合起来更有利于改造自然的社会状况下存在着其合理性。但这种整体主义也往往被一些代理人所利用,成为掠夺个人资本和财富的文化工具。如贵族统治。个体利益价值观主张个人自由、思想自由以及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对个体利益的认可与保护曾经引起了经济史上的生产力革命,科学技术迅速更新换代。然而个体利益价值观的过度放任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公地悲剧”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产学研合作创新中,对个体主义的价值追逐会造成“市场失灵”,一些公共产品无人提供,以及“搭便车”行为、欺诈行为等。这是整体主义价值臣服于个人主义价值的一种无序状态。以整体主义价值为重,还是以个体主义价值为主要的价值取向,决定权在于政府的行为选择。产学研合作创新活动中代表公共利益的是政府,也就是所说的国家利益或者说是社会整体利益。相对而言,个体利益的代表者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各类主体。这样,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所代表的利益之间的博弈其实是一种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博弈。由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其政府的价值选择不同,决定了整体与个体利益博弈的结果也不同。而不同的价值选择直接影响着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动力,也影响着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效率和效益。
二是不同创新主体间的价值分歧。大学与企业间的组织文化具有很大差异性,大学追求的是自由的学术探索,而企业则以实用性、功利性为价值目标,这两种文化的差异性表现为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冲突。这种文化价值的差异,一方面源于各自参与合作创新的动机。保罗·库什曼通过对大量的文献研究得出了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三个动机:首先是技术动机,指的是研发的特殊性和技术发展特点的动机,日益增加的复杂性和跨部门的新技术的研发合作,可以减少用于研发的成本和分担相应的风险。其次是创新过程性动机,指的是技术转移,技术的飞跃,产品生产周期、产品市场周期的缩短。再次是机会动机,指的是那些与获得市场准入和寻找新的机会相关的动机,如全球化和进入国外市场,扩大产品范围,检测社会环境的变化并从中发现机会。其他研究表明,在追求自己的竞争性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公司参与合作创新的目的是平衡自身的研发能力、获得互补性资源(尤其是知识、能力和人员)、用研究的协同效应并创造新的投资机会[6]。另一方面大学与企业文化价值的差异源自关于知识观的差异。首先是生产什么知识的差异。通过公司从业人员在以前的经验背景下进行的评估,与风险相联系的知识,而且提高公司地位的前景也是通过知识得来。学、研机构传统上关注认证知识的生产,这种知识是学、研机构学者的职业发展的核心,是申请中央补助金的基础,也是提升大学的基础,尤其在自然和社会科学领域,对于个体研究者来说出版使其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得到信誉和声望。这种知识生产的差异性结果就是生产应用性知识对学者有潜在的抑制,因为得不到职业发展和同行评议认证;不生产应用性知识对企业又没有什么直接用处,所以关于生产什么知识对合作双方是一个窘境。其次是关于知识商业化的分歧。商业化的过程就是研究成果和发明以商业产品和服务或者以生产过程的形式进行商业开发(例如科技成果商业化),关于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构成问题有狭隘的看法和广义的看法。狭隘的观点在政策辩论中占主导地位趋势,专注于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通过新产品和分拆公司来利用新知识。这样,一个基于创新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无序性和多变性的更长远的商业化视角形成了。企业主体认为,通过研究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切实的经济利益。再次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分歧。对于知识产权,产业与大学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企业相信一个“黄金法则”——我们付出黄金,我们制定规则。而大多数大学则依据旨在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背景的标准协议,使从合作项目中获得的新知识供其内部使用,如用于教学。这样,由于企业与大学间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价值差异会导致两种不同结果,一种结果是,即使双方已经共同赢得了一个政府补助的新的项目,制定合约也需要很长时间,或不能达成协议,以致放弃项目合作。另一种结果是,虽然确实达到了某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创新有可能是不可行的,知识无法在实际问题中得以应用[7]。由此可见,由于企业和大学在管理方式上的不同、语言的不同、组织方式的不同、评估方式的异同等各种文化差异导致了合作创新障碍的产生。
总之,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价值异化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间以及创新主体与国家间的价值分歧容易打消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参与合作创新的积极性,阻碍产学研合作创新合力的形成。如企业与高校研究理念的差异,制约了企业参与合作开发的信心,难以形成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合力[8]。而且价值异化制约着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价值观的差异会阻碍信息的交流,进而影响知识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并造成产学研合作创新中人力资源的短缺。在欧洲,人们期望大学里的研究人员几乎整天一心只想着学术,只想着做科学研究工作,这被认为是他们选择了学术事业的美德。在常规大学工作中,欧洲教授比美国教授企业家之间有更大的距离,欧洲大学主要是集中精力培养学生去创建公司。然而,即使这样的新公司建立在大学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基础上,相关教授也只能以顾问或部分主人的身份参与学生公司的运作,而不像美国教授那样以企业家的身份直接采取措施组建公司[9]。可见,美国教授与欧洲教授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程度和范围与文化有紧密的联系,而这些文化制约了产学研合作创新人才的流动。以上研究表明,价值分歧影响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动力的发挥、合作创新合力的形成、合作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合作创新人才的有效供给。
(三)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间的道德异化
产学研合作创新既是一种创新活动,又是一种合作活动,而合作是一种交易行为,其交易的内容不仅是物质的转换同时也是一种道德的选择。产学研合作创新活动中存在各种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首先源于合作创新主体间的行业差异。企业在人才培养、知识传播和研究开发方面知之甚少,而大学及科研院所则不擅长生产、营销与组织管理,这种行业差增加了合作创新中的风险,而且由于这种行业的差异性以及人的精力、能力的有限性,即便是二者签订了合约,合作一方也难以对另一方的行为进行观察、监督和验证,因此造成了合作创新中道德问题的产生。产学研合作创新中不仅在企业和学研机构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生产销售上与消费者之间也存在这一问题,企业与消费者相比掌握了更多关于产品的知识,如果不良企业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来提高收益,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经济人”利用创新产品的公共性和外溢性“搭便车”也是一种道德异化行为。创新产品以及专利的公共性质使得竞争对手具备了无偿或者低廉获得这些知识技术的可能[10]。这种不正当的技术跟进迫使创新者承担更多的成本和风险,致使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产生较大差异。这种收益差抑制了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动力,而为了减少这种收益差而实施的产权保护是需要成本的,当产权保护的成本大于所得的收益时,合作创新主体就会失去合作创新的动力,从而造成产学研合作创新市场的失灵。阿罗曾经提醒经济学家们,当创新产生的知识被动地扩散到竞争者那里时,企业从事研发投入的激励将大大降低。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合作创新主体的动力不足。
二、政府积极干预产学研合作规避创新主体异化
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异化制约着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顺利进行,为此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干预以规避异化行为,而规避创新主体异化的政策关键在于对主体间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对主体间的价值分歧进行有效整合、对合作创新中的败德行为加以约束。
(一)协调合作创新主体利益关系规避主体异化
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创新要素是一个包含资金、体力劳动、智力劳动以及技术等各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在内的复杂系统,各个要素都要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利益分配。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以及利益主体的复杂性使得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利益分配离不开政府行为。诚然,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实现也离不开市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原则遵循的是“成本—收益”法则,它关注的是投入产出比例,这种分配原则一方面容易造成贫富的巨大差距,另一方面也无法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外部性问题,因而不能解决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只有通过政府这个第三方实施强制措施,才能平衡各方利益并有效消除合作创新市场的正负外部性问题。
政府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利益分配中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激励合作创新主体使其积极参与合作创新。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推出了“拜杜法案”,赋予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允许大学保留发明成果开发的所有权,通过这种商业化应用许可,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平衡系统,创造了一个知识产权发展体系,激励了所有参与者促进商业化和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资助生产知识。政府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离不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学研合作各方的收益分配必须依法进行,政府直接颁布相关法规界定产权并规范产学研合作各方的收益分配行为,维护各创新主体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强制实施不仅为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提供了保障,还可以保护利益分配的顺利进行。英国皇家学会会员罗伯特胡克曾经试图从他的研究方面获得个人经济利益。他想与布朗克签订协议,希望能保证从发明利润中获得3/4作为回报,因为他将“为他们发明在海上测量时间的动力,就像惠更斯先生发明的陆地上使用的钟摆一样精确!”然而,当时的议会法案不能保证他能从船主那里得到专利使用费用,因而阻碍了这个协议的签署[11]。没有法律保障的利益难以给人以合理预期,极易导致合作创新活动的低效率。二是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对创新企业主体进行减免税收,从而兼顾到各方利益。一般情况下,市场分配主张投资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即“谁投资谁受益”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原则容易造成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而政府制定的利益分配政策则会照顾整体利益,平衡各方利益。利益的平衡可以激励合作创新水平的提高,进而提高国家竞争力与国家经济水平,推动国家发展。因此,政府一方面希望产学研合作各方通过参与创新活动赚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希望合作创新可持续进行。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的利益分配政策还要恰当处理分配与积累之间的关系,提高产学研各方持续合作创新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对于外溢性的合作创新,政府通过给予补贴从而鼓励技术产品的快速传播,既保障了合作创新主体的利益,又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合作创新水平。三是政府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科技政策、科学发展规划等方式,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利益分配进行间接的、宏观的调控。这些政策缓解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明确支持的领域和限制的范围,从宏观层面调节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学研合作创新活动。四是政府通过科技立项直接参与创新管理的利益分配。政府科技立项一般是指国家科技部及其他部委、国家基金委、各省直辖市科技厅及有关厅局、各地级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针对此类立项项目投入大量研究经费,同时享有一部分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利。五是政府监管市场,确保市场运行畅通,为产学研合作创新各方提供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利益分配环境。
(二)整合价值观念增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凝聚力
从产学研合作的视角来看,学、研两方追求的是知识技术的创新,而企业追求的是生产的收益,在企业与大学文化差异的对比中,一方的文化精髓正是另一方所缺乏的文化要素。对于学、研方来说,市场意识的缺乏是其文化价值的缺陷,而对于企业方而言,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正是企业的软肋[12]。这种价值的差异性,既是合作的前提,也是引起创新主体间价值冲突的火线,为了避免冲突,促进合作,政府应将产学研合作双方的文化价值融合作为其行为的重点,而文化冲突融合的途径则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
一是通过文化价值的渗透来促成文化冲突的消解。政府首先要通过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为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间的交流提供硬件支持。基础设施的创建为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间相互了解,相互渗透与融合搭建了桥梁。而平台建设,如联谊活动则可以拉近不同文化主体间的距离,增进双方的了解,进而促进价值观的融合。通过交流增进了解来消除文化冲突的方式还可以通过人员交流完成,保罗·库什曼认为,打破文化和语言障碍的方法之一是员工之间的相互交流[13]。如企业方的成功人士到大学做兼职教师,或者允许大学科技人员到企业去,这种人员交流是仅次于信息交流的一种促进文化融合的方式。其次是通过鼓励、支持中介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使其成为产学研合作创新价值融合的桥梁。再次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合作创新主体的利益捆绑使二者的价值目标趋于一致。通过推出项目和计划,政府可以为双方共同利益的获取提供平台,在追求利益获得的过程中,使他们在不断的文化价值磨合中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积累经验,这是政府促进产学研合作文化价值融合的重要途径[14]。
二是通过思想教育进行价值观的整合。在“经济人”假设的背景下,人都有利己之心,因此,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要通过价值观的整合进行整体主义价值观教育。进行整体主义价值观的教育,要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中国梦等理论来教育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中所蕴含的坚持公有制又发展私有制;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又追求共同富裕的思想;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矛盾的思想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中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价值观的冲突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导向。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整体主义价值观的融合还要进行创新文化教育。要大力发展创新文化,培育全社会的创新精神[15];要激发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的创新意识,保持合作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中企业是最活跃的主体,企业家是企业创新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因此要培养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使其在创新经营管理中具有市场创新、战略创新、知识管理创新等创新理念,形成建设国家创新系统的全局观念。
三是运用政策手段实现价值观的整合。政策在价值整合方面的优势在于:首先政策具有明显的利益倾向。以整体利益为主还是强调个体利益,政策是最直接的指挥棒,而且,政策一旦贯彻实施,必然改变社会利益格局。其次政策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也使得政策可以在价值整合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价值观的导向往往起着教育、引导、制约的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政策一旦制定,就成为规范和引导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准则,具有强制性的教育功能。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的整合就具有这方面的特殊性,一方面是它拥有一种正式制度的优势,有效地维护各种价值观的实现。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着整体利益或者个体利益,从而形成一个规则的基本框架,引导着价值观的取向;另一方面法律拥有国家的强制力,这种带有强制力的约束比起舆论、经济、道德等软约束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约束机制,从而有效整合不同的价值观。再次政策具有鲜明的导向功能,主要体现为协调各方利益。其中,评估政策对整合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间的价值就有重要的作用,通过评估政策的改变可以促进两种文化的融合。企业与大学文化价值的冲突部分源自于二者评估方式的差异,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时期,对企业的评估重在看其生产能力,而不是创新能力;对大学的评估重在发表的学术文章而不是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这种评估的双重性直接影响了双方价值取向的差异,因此,消解大学和企业间的文化价值差异可以通过对评价标准进行重新设置,使二者的评估标准逐渐走向统一。陈振明从政策的选择中指出了政策的这一特征,他认为,政策决策是在多种选择的冲突中实现的,在多种选择的矛盾冲突中,必有一种体现主导性的选择,这种主导性的选择要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16]。产学研合作创新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而从产学研合作创新政策的形成过程看,实际上是政府或组织以及产学研合作各创新主体间博弈的结果。产学研合作政策制定合理,可以实现国家利益与合作创新主体利益的良好协调,而政策制定不合理,就会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或者合作创新主体动力的缺失,不利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有效发展。总之,通过政策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中不同价值观进行整合,比起社会中的道德、舆论等非正式约束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强制性,从而具有更高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道德建设规避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异化行为
产学研合作是建立在各创新主体交流和沟通的基础上的,当企业无法对研发方实施完全监督时,研发方在合作中会有强烈的动机采取投机行动,如降低研发投入以提高自身收益,甚至不进行研发投入[17];而产方则有可能根据自己所拥有的商品化优势来获取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最大收益。这就对双方间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提出了现实的诉求,信息的对称与否以及沟通的成败直接影响合作创新活动。
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投机行为,一方面缘自沟通和交流系统的状况,另一方面缘自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的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状况下,交易过程中容易滋生败德行为,这种行为无法靠法律法规等制度来消除,只有靠信用体制的建设来约束[18]。以双方信任为合作基础,建立诚信的机制,降低交易风险。信用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包括两种状态:一是“契约信用”,即合作创新主体能严格遵守相互间达成的协议;二是“能力信用”,即在合作创新过程中,合作创新主体间产生的一种相互的期待,如对大学及科研院所的科研水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面的一种预期。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间的信用程度与合作关系有正相关性。信用程度越高,越容易达成一致,而信用程度越低,则越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产学研合作创新市场的失灵。事实上,信任机制产生的败德行为,无非是合作创新主体中的一方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超过本身所得的利益行为。对于这种行为,首先要明确产权,依此作为判断利益分割的标准。其次对利益进行保护。利益保护一是靠法治等正式约束来执行,二是通过道德的力量形成对主体的约束。在法治不健全,执行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道德建设是一种更好的选择。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间的产权制度还不健全,相关法律只是从宏观上给予了一定指导,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难免存在信用危机,进而影响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成效与持续性。经济学家奈特指出,对于企业家阶级利用其所掌握的企业方针政策、预期企业的未来收益方面的优势去损害他们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经理人应有的效率的问题很多,如果不强化企业道德规范,不对其严格实施刑法,很难搞明白怎样才能防止这种行为[19]。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道德建设。通过教育、宣传以及有效的舆论监督的方式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直接制约着产学研合作发展的速度、广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完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政务政商信息公开体系;维护以产学研合作各方为主体的风险分担协调信用体系;健全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自律维权同行信用体系;强化以产学研合作中介组织为主体的产业信息服务信用体系。道德建设是规避创新主体异化探索未知领域的必要条件,加强道德建设会相应减少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不确定性,增加创新成功的可能。守德守信是产学研合作者间沟通交流的纽带,只有加强合作主体间的沟通交流才能增加信息的对称性,避免合作中“偷利”行为的产生。为此,政府要科学搭建信息沟通交流平台,进而增加合作各方彼此了解和信任,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实现合作收益的帕累托最优。同时强调以合作信念、合作道德、合作规范、合作价值等方面为核心内容的非正式约束,尤其是在产学研合作交易过程中,非正式约束可以对合作内容进行阐释、延伸和修正从而减少实施正式制度的成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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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 校对:R)
F204;F124.3
A
1004-2768(2017)04-0109-05
2017-02-09
2016年度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新经济地理学视域下的区域科技创新研究——以山东省为例”(2016RKB14013);泰安市2016年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引导计划)项目“周边高校协同创新服务泰安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2016ZC1234);“高校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机制及对策研究”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立项课题(JG13DB134)
孙庆梅(1974-),女,山东济宁人,管理学博士,泰山医学院医药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科技政策;卢立峰(1977-),男,山东日照人,管理学博士,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科技政策;孙静,女,山东莱芜人,泰山医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科技信息。卢立峰为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