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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课堂教学模式的架构

2017-04-13杜国胜

韶关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任课老师法学表达能力

杜国胜

(韶关学院 法学院, 广东 韶关 512005)

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课堂教学模式的架构

杜国胜

(韶关学院 法学院, 广东 韶关 512005)

为提高和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法学教育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开辟了诸多教学路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法学的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中所占的比重要远远超过众多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使教学实际适应“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要求,就必须在法学理论教学中始终贯穿“培养学生言语表达能力”的教学宗旨,构建“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课堂教学”新模式。

法学教育;课堂教学;言语表达;教学模式

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的提高和增进与教育部于2011年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相一致的。2011年底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并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文)。在该计划中,明确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作为卓越法律人才重点培养的目标之一。无数司法实践证明,“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落脚点都集中在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培养和建设这一点上。法科生将来走向社会,从事法律工作,要承担起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任。无论他们将来是从事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拥有法律职权的工作,还是从事律师服务工作,他们的主要任务都是正确处理法律冲突和纠纷,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文明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而要完成这一使命,仅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他们所面对的是各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面对的是各种案情,而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处在非正常的法律关系之中,他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发生改变,如何彻底拯救他们,最大程度地帮助他们恢复被破坏的正义,需要法律工作者与各种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心与心的交流,先进思想的传递。虽然法学本科教育为适应这一目标而作了诸多改进,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引入,对“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教学方法毕竟还没有将“学生言语表达能力”的培养作为主要目标和常规性任务,况且,这些教学方法还是以现成的案例,即已经发生的事实为参照物,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其涉及面也仅限于案件的分析和处理上,没有辐射到对学生的品德能力、审美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的培养和建设之上,而一般的“课堂互动”教学方法也不能满足学生言语表达能力的培养需要。要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就必须改进法学理论课堂教学方法,构建一整套“提高和增进学生言语表达能力”的教学模式。

一、课程内容选择

要把“提高和增进学生言语表达能力”的教学方法贯穿到整个法学理论课程教学中,对有关法学课程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关系到课堂教学方法和技巧的选择与运用。如果对课堂教学内容不加选择,抑或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够,那必然会导致“满堂灌”、“赶集”式教学方式的运用。这样,不仅无法培养和提高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甚至会导致学生对老师的授课内容“囫囵吞枣”式接收,其效果可想而知。为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教师必须坚持把“提高和增进学生言语表达能力”作为每一次法学理论课堂的任务和宗旨,了解所授课程内容的特点,调节好各种矛盾现象,领会教学任务的精髓,对相关课程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

(一)了解所授法学理论课程的特点

1.学期及总学时数

每一所法学院校都有《法学人才培养方案》,该方案对每一门法学课程设置和安排均有严格的规定。任课老师在接收授课任务时,必须首先根据《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弄清其所授相关课程所在的学期和总学时数,以便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为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做好充分准备。

任课老师了解其所授法学课程所在的学期,目的是为了掌握学生的知识结构,以便为相关法学课程内容的选择提供合理依据,确保法学理论课堂上“提高和增进学生言语表达能力”的教学方法有效运用。例如,笔者在韶关学院法学院讲授《国际法》这门课程,根据韶关学院法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门课程被安排在第4学期,也就是大二的第二学期。进入大二下半学年的学生已经学过《宪法》、《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法律职业伦理学》、《刑法》、《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法律逻辑学》及《立法学》等法学课程。与《国际法》同期开设的还有《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总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物权法》、《海商法》及《诊所法律教育》等法学课程。据此,笔者在基本掌握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结构的基础上,对《国际法》这门课程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并进行教学方法构建,促进学生对课堂内容理解的同时,培养和提高其言语表达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当今,法学教学最突出的特点是,将“教师课堂讲授”与学生“自主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每门法学课程的一个学期的总学时数都有所下调。最高的有85学时,如法理学;最低的只有34学时,如《商法总论》。任课老师在接收到课程教学任务时,务必要了解其所任课程的总学时数,结合教材的厚度和学生的知识结构,对其所任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科学合理地选择,构建适当的教学方法,为“培养和提高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服务。

2.所选教材的具体特征

当下,各门法学理论课程的教材都是由任课老师自主选择,而影响任课老师自主选择教材的因素很多,其中,教材的出版时间及其作者的知名度等因素,是最为突出的动因。其实,就“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的课堂教学目标来说,任何相关的教材都有其价值。

任课老师选择法学教材,重要的不是其“时尚”程度,而是在选定某一教材之后,对其所选教材的内容特色的把握程度,找到各种契合点,如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理论;通论部分、争议部分;本课程独有部分、与其他课程相通部分,等等。譬如,《国际法》这门课程,除了国际法本身特有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以外,各种国际法教材都会对国际法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居民、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及国际争端法等通论部分加以介绍和阐述,而对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等争议部分有不同的取舍。此外,《国际法》这门课程与法理学、民法基本理论、合同法、公司法、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及哲学等学科,有很多相通之处。任课老师只要抓住课程的这些特质,并在教学过程中有效地运用它们,不仅能够促使学生融会贯通,而且还能有效地增进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教学效果将会全方位的得以提高。

(二)调节好各种矛盾现象

现如今,随着课时数的减少,诸多矛盾凸显出来。例如,教材的厚度与教学所用的课时数之间的矛盾;教材所涉及的知识点及其透彻地讲解与教学时间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教学任务目标的完成与课堂教授之间的矛盾;教师的良好愿望与教学实际之间的矛盾;教师讲授与学生自主学习之间的矛盾,等等。

在诸多矛盾面前,任课老师会感觉到课堂讲授时间不够用,很难对有关知识点进行详细地阐述,更别说利用课堂时间进行师生间互动、让学生进行思考和论辩了,“在理论课堂上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几近奢望。但任课老师要全面审视和研究各种矛盾现象,找到诸多矛盾的契合点,以“培养和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为主线,兼顾所任课程规定的教学任务,将所任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科学和合理的选择,协调好各种矛盾,促进学生在“培养和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过程中,对所任课程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最终达到综合运用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的提高。

(三)领会教学任务的精髓

不同的教学目的直接影响到任课老师对相关课程内容的选择。从大学的教学实践来看,官方对每门大学课程的教学任务通常都作了如下类似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本课程的教学计划;确保学生掌握本课程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综合应用能力。归根结底,“要提高各专业的大学生实践运用能力”是官方对大学课程教学任务设置的精髓。不同专业的大学生,其实践运用能力有不同的侧重点,任课老师要准确把握这一点,才能深刻领会教学任务的精髓。法学专业的学生,其实践运用能力集中体现在“言语表达水平”方面,任课老师必须认真细致地体会其精神,对相关法学课程内容进行科学合理地选择,否则,即使按照官方文件完成了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也有所了解和掌握,也不能培养出适合法律职业的合格的法学人才。只能是了解和懂得法律知识的不会说话的“木人”,无法适应法律职业的特点,不可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四)对相关课程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

对法学相关课程内容的选择,一定要牢记“增进和培养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这一重要的教学目标和宗旨。在这一宗旨指引下,任课老师应根据现有的教学条件、教学环境、教学时间、教学环节、教学所用的教材及学生的知识结构,进行备课,科学合理地组织课堂教学内容。确保学生在每一项内容中都能够得到“言语表达能力”的培养。

现有的教学环境下,在准确把握教学任务精髓和教学宗旨的前提下,对课程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就成为课堂教学成败的关键。这种选择的难度在于,如何选择一个“点”,进而铺设一个“面”,辐射本学科其它知识点、其它学科知识、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让学生有话说,有兴趣追寻已有的知识,有动力探寻未知的知识。譬如,笔者在给学生上《国际法》“绪论”的时候,选择了一个“点”,即“国际法的法律性”,并由此向学生提出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法律是什么?国际法符合法律的一般特征吗?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实质性在哪?法律的效力根本上取决于什么因素?法律又以什么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法律的发展过程说明了什么?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什么?通过这些问题的讨论,学生不仅有效地运用了已有的法学理论知识,结合自己的生活实践和对生活的理解,辐射本章的其它知识点,而且还充分调动了他们探寻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牢固地掌握本章基础知识的同时,修正了其言语的缺失,提高其言语表达能力,效果十分显著。

二、教与学结构合理安排

(一)让学生认识“言语表达能力”的重要性

美国口才学家戴尔·卡耐基曾有句名言:“一个人的成功,15%归结于他的专业知识,还有85%归结于他的人际交往及其他的能力。”[1]其中,“人际交往能力”主要体现在一个人的“言语表达能力”。对于主要以“言语”途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法科生来讲,“言语表达能力”不仅是他们社会交往的需要,更是他们向社会传递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法科生无论将来从事法官、检察官、警察或律师行业,抑或其它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言语表达”是解读和宣传法律精神、处理和解决法律冲突及纠纷以及进行有效的言语交锋的重要能力。特别是律师,高超的“言语表达能力”是其有效对抗拥有公权力的审判员、公诉人和警察的唯一合法的攻坚力量。“良好的口才,是律师代理获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2]“法律正义”需要借助于“言语表达能力”加以伸展,并得以延伸。

将“言语表达能力的培养”引入法学课堂,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言语表达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教书”与“育人”相结合的有效手段。“口语表达能力是学生的心理素质、基本修养、合理智能结构的具体体现和综合反映。”[3]一个学生的言语表达状况不仅反映出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而且能够综合反映其心理、品质、修养等内在的素质。而对这些问题的捕捉并加以合理的引导,是“单向授课方式”的课堂无法胜任的。

任课老师唯有将“言语表达能力的培养”重要性讲解清楚,让学生对这一问题有深刻而全面的认识,才能提高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生课堂和课后自主学习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支撑。

(二)将课堂讲授建立在学生自主学习基础之上

“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课堂教学方法的构建和施行,主要是建立在学生自主学习基础上。在教学时间、课时数、教材内容等诸多限制性因素影响下,没有学生的自主学习作为课堂基础,这种教学方法很难推行下去。因为,这种教学模式是以学生回答、讨论和论辩为主线的。如果学生课前没有很好地准备,对任课老师所提出的问题一无所知,这种教学模式就很难构建起来。

这种教学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任课老师从某一问题出发,让学生去迅速思考,并随即予以回答、讨论或论辩;任课老师根据学生的言语表达情况,进行追问、评价和点评,指出学生言语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适当地引导,提出改进的方法和路径。师生之间如此循环反复,有效地推动每一堂课的进程。例如,笔者在讲授《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主体》时,选择了“主体”这一个“点”,向学生提问:这里的“主体”是不是法律主体?得到肯定回答之后,又问:法理学上对“法律主体”是怎样界定的?这时候得到的答案各不相同。笔者让学生展开论辩,并在此后对之进行点评。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都投入到了积极地思考当中,同时领会到在学习一门新课程时,如何结合其它法学课程内容,综合研读。课后,学生向笔者反映:“老师,我们不仅在您的课堂上思想高度集中,而且课后也懂得了如何看书,如何探索问题,学习的积极性被充分激发出来。”

从这一过程不难发现,师生之间有效互动是推动这一教学模式顺利进行的金钥匙,而这种互动的关键在于要将课堂讲授建立在学生自主学习基础之上。在这个过程中,任课老师应科学和合理地安排教与学之间的结构,选择好教学“点”,布置好学生自主学习的范围和方向,在课堂教学中,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调动学生的思维,激发他们的言语表达热情和探索问题的精神。如此循环往复,将起到物理学中“正反馈”的效应。

三、教学方法的构建与运用

在“增进和培养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教学模式中,涉及到诸多教学方法的运用,诸如情感教学法、概念教学法、逻辑思维教学法、求真教学法、事实教学法、实证教学法、目的教学法、意志教学法、关联教学法,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前三种最基础的教学方法加以介绍和论述。

(一)法律情感的培养及运用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听人和公众——的法律情感。”[4]“正义、公正、公平和平等”是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标。从正义角度来看,法律本身就是一种伟大的情感。法律人必须要深刻领会这种情感,否则,不可能说出“人话”,更不可能有什么“言语表达能力”。法律情感是“言语表达能力”的精髓,任课老师应当始终如一地将“培养法科生法律情感”这一教学方法贯穿教学过程始终。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阿尔特·蒙荷拉比在描述口语表达效果时用了一个有名的公式:一句话的影响力=15%的声音+20%的文采+25%的姿态+40%的感情。“言语效果”是衡量言语表达能力有无、强弱的试金石,其中“感情”的比重较大。没有情感的言语,是干瘪的、无味的,甚至令人生厌的。因此,任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意培养学生的正义情感,让他们充分地抒发事物中所蕴含善恶美丑之情。

在培养法科生的法律情感时,任课老师要注意处理好学生个人狭隘的“私情”和法律客观公正的“正义之情”。孟德斯鸠曾经有句经典的名言,“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律的效率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5]孟德斯鸠这句名言很好地诠释了法官的“正义情感”与个人私情之间的界限。

人是有感情的高级动物,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为其内心情感左右。学生的法律情感得到了培养,就能在日后的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通过其情感丰富的言语表达能力对人进行深刻的法律教育,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增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

(二)概念思维的培养和运用

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而事物的属性则是“事物自身的性质及其与他事物之间的关系统称[7]”。人的话语中总是涉及到这样和那样的概念。概念是思维的起点,是认识事物的前提和基础。概念清晰是清楚而明确地传达口语者思想情感的重要条件。

概念思维是认识事物的起点。离开事物本质属性的厘清,所有的论辩都是徒劳的,只不过是一场口水战,无所谓言语表达能力的展示。例如,笔者在《法律综合技能实训》的教学中,让学生针对“杀死孕妇是杀死一人还是两人”这一问题进行辩论,他们始终在“实际是一人”与“胎儿也是人”这两个问题上纠缠不休。最后,笔者在点评时指出,应当首先将辩论集中到“自然法上的人”和“人定法上的人”这两个不同概念上来,这个问题的辩论实则是这两个概念之辩。透过对这个问题的论辩和讲解,学生不仅意识到“概念思维”是言语表达的准绳,而且其思辨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逻辑思维培养和运用

逻辑思维又叫抽象思维,是基于抽象概念的一种思维形式,即通过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形式进行思维活动的方式。任课老师在组织学生回答问题、讨论和论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学生逻辑思维的培养,引导学生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一旦这种思想和情感借助了逻辑思维这一载体,其言语将产生难以用数字加以准确计算的巨大力量。学生在回答问题、讨论和论辩时表现出的“语无伦次”,多半是其逻辑思维出了问题。任课老师应认真细致地予以纠正和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

任课老师运用此教学方法时,不能局限于形式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应根据事物本身的客观发展规律作出评判。例如,笔者在讲授“国际法否定论”者奥斯汀“三段论”时指出,从逻辑学上看,奥斯汀的逻辑推理严密,密不可破,但问题是,“法律等于统治者的命令”这一“大前提”与法治社会中法律的产生与发展规律不符,因此其再严密的逻辑因与社会现实相悖而变得不攻自破。这一事例表明:言语的逻辑性源于社会现实,源于事物本身的客观发展规律。

“从类概念到属概念再到种概念”的认识事物的方法,是逻辑思维的基本方向,也就是说,对一个事物的认识,首先要将其放在某一较大的背景中,找出其属差和种差,然后才能对事物作出正确的评价。譬如,笔者在讲授《法律技能综合实训》课时,要求学生对“犯罪行为人是否是好人”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和论辩,由于学生逻辑思维的定势,还是作出了近乎一致的否定性回答。对此,笔者给学生分析道:犯罪行为人首先是人,而人有出生、成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有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为人朋友、为学校和社会的一员的身份;从这些角度来看,他们必然有好的一面;如果仅从受害人角度来看,对犯罪行为人的认识就会存在片面性,由此得出的逻辑结论必然不利于教育和感化当事人,也不利于其重新走向社会开启新的人生。

四、结语

在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围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学者们在教育教学上作了诸多改进。然而,这些教学方法还没有将“学生言语表达能力”提升为第一要旨,其中的缺陷在教学实践中也逐渐显露,无助于学生言语表达能力的提高,最终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课堂教学模式”的架构,是在汲取诸多教学方法有益血液,总结笔者十多年法学课堂教学经验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也得到了历届法学院学生的肯定和褒奖。

任何一种教学模式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任课老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探究,不断地总结,科学合理地修正。本教学模式要求任课老师认真做好“课程内容选择”、“教与学结构合理安排”、“教学方法的构建”等三个方面的工作。唯有把握好这三方面工作,才能在教学实践中有效地架设出“增进法科生言语表达能力课堂教学”的新模式。

[1]戴尔·卡耐基.人性的弱点全集[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4:2.

[2]李五一.律师口才[M].北京:蓝天出版社,1997:3.

[3]欧阳周.口语表达的艺术和技巧—— 通用口才学导论[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l998:89.

[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112.

[5]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10.

[6]刘进田,李少伟.法律文化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82.

[7]郭彩琴.逻辑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

[8]曹希波.好思维决定好口才[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6:34.

Study on the Framework of the Teaching Model for Enhancing Verbal Expression Ability of Law Majors

DU Guo-sheng
(College of Law, Shaoguan University, Shaoguan 512005, Guangdong, China)

Many good trials have been underway for enhancing verbal expression ability of law schools students. The different ways has been opened up for it in the education about law. However, it cannot be denied that the theory teaching of law accounted for much higher share than the practical teaching of law. In order to cultivate the law applied-talents in such the teaching situation, the teaching purpose of training the verbal expression ability of law schools students should be followed throughout the theory teaching of law, and the new model about that must be built.

law education; classroom instruction; verbal expression; teaching model

G420

A

1007-5348(2017)02-0058-05

(责任编辑:陈 娜)

2016-11-10

韶关学院第十四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学专业学生言语表达能力培养与建设”(SYJY20131448)

杜国胜(1965-),男,安徽池州人,韶关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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