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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的法治精神与文章风格

2017-04-12

关键词:韩非子寓言法治

张 庆 利

(辽宁师范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韩非子》的法治精神与文章风格

张 庆 利

(辽宁师范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作者的思想不仅决定着作品的思想内容和情感倾向,也影响着作品的表现方式和艺术风格。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凝聚而成的精神品格,使《韩非子》表现出独特的文章风格。法治需要严明,甚至严苛,因而韩非反对文饰,议论问题语言简洁,语气果决,推论严谨,逻辑严密,表现出冷峻的风格。法治需要齐一,上下一致,赏罚同度,因而韩非反对辩言丽辞,议论问题语义明确,条理明晰,表现出峭拔的风格。法治讲究接受,只有让民众知晓,才能够达到以法治政的目的,因而韩非主张“其教易知”,议论问题多用寓言,指向明确,资料丰富,还创造了一种前为“经”后为“说”的结构方式,表现出富赡的风格。

韩非子;散文风格;冷峻;峭拔;富赡

韩非子无疑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杰出代表人物。“法”字早已见于金文,在传世文献中,《尚书》中已多见“法”字,并出现了“法度”一词的使用①《尚书·盘庚上》:“盘庚斅于民,由乃在位以常旧服,正法度。”。从齐国的管仲到郑国的子产,从魏国的李悝到楚国的吴起,再到秦国的商鞅,变法成为春秋战国时期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从《管子》到《申子》,从《商君书》到《韩非子》,法家思想不仅得以不断地阐释而逐渐系统而强化,而且其法治思想逐渐凝聚成一种精神,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韩非子》表现的思想内容,而且成为《韩非子》文章风格形成的内在动力。

法家强调法治,法治需要严明,需要准确。因而法家要求语言必须毫不含糊地表达法律之意,不能留下艺术般的想象空间和因人而异的主观意会。对此,《管子》《慎子》都有相应的看法,而《商君书·定分》中更有着非常明确的阐述: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在商鞅看来,法律条文代表着执政者的要求,是绳墨万民、治理天下的准则;同时,它面对着全体人民,是万民行事的依据。所以,只有少数“知者”和“贤者”懂得不足为法,而应该让智者愚者、贤者不肖者都能有所领会,并认同接受,“以为天下师”,才能够“令万民无陷于险危”。因此,这就要求法律条文不仅不能产生疑义,而且要明白易晓。

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继承了这种认识。他说: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於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韩非子·难三》,下引《韩非子》只注篇名)

法令需要颁布执行,无论尊卑贵贱都要知晓,因而其原则为显明,既要明确无疑,又要明白易晓。明确无疑,就不能含混不清、犹疑模糊,所以他说:“恍惚,无法之言也”,“言论忠信法术,不可以恍惚。”认为“恍惚之言”和“恬淡之学”一样,都是“天下之惑术也”(《忠孝》)。

韩非子特别强调要出言适当。在韩非子的思想中,他把刑与德即赏与罚看作是君主行政的重要手段,称之为“二柄”,而判定一个人赏罚的重要依据便是用言是否恰当、所言是否得当、言与事是否相合:“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他主张言之得“当”。在《说难》中,他认为说难之“难”就在于难“当”:“凡说之难,非吾知之有以说之之难也,又非吾辩之能明吾意之难也,又非吾敢横失而能尽之难也。凡说之难:在知所说之心,可以吾说当之。”而只有“当”之,才能言明己意,达到说的目的。做到这一点,又必须揣摩对方心理。他甚至主张“言而不当”则当死:“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明君之道,臣不得陈言而不当。”(《主道》)而究其根本,还是为了立法、执法当严明,所谓“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二柄》)。在《五蠹》篇中,他说:“今主之言也,说其辩而不求其当焉;其用于行也,美其声而不责其功。是以天下之众,其谈言者务为辩而不周于用。”这又从反面说明“言”应求其“当”,“行”应求其“用”而已。由此可见,韩非子的语言观主张以“用”为本,所谓“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也”(《问辩》)。他认为类似宋人为燕王在棘刺之端刻为母猴那样的言说、“白马非马也”那样的争辩、“迂深闳大”那样的阔论,都是因为“不以功用为的”、“不以仪的为关”造成的,是没有“度”的结果:“无度而应之,则辩士繁说;设度而持之,虽知者犹畏失也,不敢妄言。今人主听说,不应之以度而说其辩;不度以功,誉其行而不入关。”(《外储说左上》)这里的“功用”也好,“仪的”也好,“度”也好,都是指的法治,利于法治则大力提倡,不利于法治则坚决反对,运用法术则天下大治,不用法术则一事无成:“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用人》)韩非子的政治思想、文艺思想,以致文学表现,均以此为核心而展开。

法治讲究严明,甚至严苛。《南面》论述君主南面之术,强调“明法”。他说:“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因而对于执行,他强调“人主者,明能知治,严必行之”。在《饰邪》中,他强调“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所以必须“令必行,禁必止”。在《内储说上·说二》中,他曾举史例以证明不能以严治政的后果:子产从严治理,因而政清民和;游吉不忍严刑,因而祸患不断。由此,他引述商鞅的话要求要“以刑去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内储说上·说二》)在法度的执行上,他不仅强调从严,而且认为应该从重。如《六反》中强调:“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并举例说:“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主张“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因为个体的重罚目的就是引起整体的重视,所谓“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法治讲究严明,因而韩非子反对文饰。他认为修饰、文饰是一种恶习,常常是为投对方所好而进行的矫情之举,他称这种话叫“饰言”,称这种事叫“饰行”。在《二柄》中,韩非子论述道,为“重利”所驱,“群臣饰行以要君欲”,所以在历史上出现了“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灵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人;齐桓公妬而好内,故竖刁自宫以治内;桓公好味,易牙蒸其子首而进之”的情况,其实正如他所说“人臣之情非必能爱其君也,为重利之故也”。在这里,“饰”成为一种伪装,一种矫饰,这样就不能表达真意,甚至是有意识地隐藏了真意。在韩非子看来,美好之意不需要“饰言”,美善之质不必要文饰。不仅如此,文饰还会喧宾夺主,颠倒主次。在《外储说左上》中,他讲了两个生动的故事:秦伯嫁女于晋公子,因新娘由晋国装扮,晋国则为随嫁的媵妾装扮了华衣丽服,结果到了晋国,晋公子却爱上了花枝招展的媵妾,而轻贱了素面美质的公女;楚国有个去郑国卖珠的人,为了衬托这颗珠的珍贵,他做了个“木兰之柜”,而且“薰以桂椒,缀以珠玉,饰以玫瑰,辑以翡翠”,结果是郑人买走了装“珠”的盒子,却放弃了这颗宝珠。在这里,“饰”是一种形式,一种装饰,而这种形式、这种装饰往往容易掩盖真意,甚至会取代真意。

韩非子反对“饰言”“虚言”,既不要儒家的微言大义,也反对道家的恍惚之言。所以,他在议论问题时,语言简洁,语气果决,语义明确。强调“法”的意义,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有度》)谈到“术”的作用,他说:“有术之主,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外储说左下》)论及“势”的重要,他说:“夫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难势》)短短的几句话,既讲清了“法”是国家强弱的根本,“术”是统治赏罚的工具,“势”是治政善恶的条件,又突出了依“法”、执“术”、用“势”对治理天下的意义。

在行文中,韩非子使用了大量的限定副词“必”和否定副词“未”“勿”“毋”等,一方面极为肯定,必须如此,一方面彻底否定,完全没有,语气十分果决。《韩非子》现存55篇,只有4篇没有用到“必”这个词,而其中第一篇《初见秦》已被公认为非韩非子作。据初步统计,《韩非子》中有540处用到“必”字,其中528次均为此用法[1]13-16。如《爱臣》:“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主妾无等,必危嫡子;兄弟不服,必危社稷。”为了表达必须制止的行为,有时运用否定式祈使句,形成“不使”“不令”等句式。

有时为了加强语气的表达,把两个极端的用语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固定的“必……,不(不能,毋)……”的句式,如:

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孤愤》)

这种词语和句式的使用,使得《韩非子》充满居高临下的气势和不容置疑的意味。

论证谨严,逻辑严密,是《韩非子》散文的特点,也是其法令严明的突出表现。《韩非子》论证方式多样,有时进行逐层推论,有时采取反复论证,有时运用正反论证,使得其说理严谨。如《诡使》,作者开头首先提出“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威,三曰名”,然后逐层论证三者对“治道”的意义:“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所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非此三者,虽有不急矣。”接着作者指出当前政治的弊端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今利非无有也而民不化,上威非不存也而下不听从,官非无法也而治不当名。三者非不存也,而世一治一乱者何也?夫上之所贵与其所以为治相反也。”对此,作者反复论证君主所贵与治政原则的背离、臣下所欲与社稷所立的背离,从而突出了论证的主题。而其中有如“上所治者刑罚也,今有私行义者尊;社稷之所以立者,安静也,而躁险谗谀者任;四封之内所以听从者,信与德也,而陂知倾覆者使;令之所以行、威之所以立者,恭俭听上;而岩居非世者显;仓廪之所以实者,耕农之本务也;而綦组、锦绣、刻画为末作者富”之类的句子,一正一反,两相对比,恰与论题达到一种契合。在行文中,《韩非子》经常使用“故”“是故”“是以”这样的词语。据统计,全书使用表示“所以”意义的“故”有815次、“是故”31次、“是以”133次,作者以此不断地总结与推断,言之凿凿,增强了推论的严谨性和理论的可信度。

尽量罗列可能之种种,堵塞各种可能之漏洞,也是其论证的一个方面。如《难言》开头就罗列了或以为华而不实、或以为拙而不伦、或以为虚而无用、或以为贪生而谀上等12种“难言”的原因。《亡征》从文章开始就用了大部分篇幅,一口气列举了47种促使国家走向灭亡的征兆,诸如主轻臣重、简法务谋、崇学尚辩、信巫好祭、偏听偏信、卖官鬻爵、优柔寡断、贪得无厌、倚大欺小、朝令夕改、边将权重、女子用国等等,最后才提出,只有“服术行法”才能成“风雨”之势,摧枯拉朽,使呈现“亡征”之国由“可亡”变为“必亡”,从而达到兼并天下的目的。所以,清代学者包世臣在《艺舟双楫·文谱》中评价《韩非子》散文说:“韩非之《说难》《孤愤》《五蠹》《显学》篇,无不繁以助澜,复以鬯趣。复如鼓风之浪,繁如卷风之云。浪厚而荡,万石比一叶之轻;云深而酿,零雨有千里之远。”

法治讲究齐一。《商君书·赏刑》说:“汤、武既破桀、纣,海内无害,天下大定,筑五库,藏五兵,偃武事,行文教,倒载干戈,搢笏,作为乐,以申其德。当此时也,赏禄不行,而民整齐。”在法家看来,赏与刑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民整齐”,韩非子更直接提出,要“设法度以齐民”(《八经》)。在《显学》中,他强调:“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只有“务法”,才能够达到“一国可使齐”的治政成效;只有“立法术,设度数”,才能够实现“治天下”“齐民萌”(《问田》)的政治目的。不仅如此,讲究齐一,还要求在法令面前人人平等,赏罚同度,这样才能树立法的威信,树立君主的威信,所谓“废置无度则权渎,赏罚下共则威分”,要“一行其法”(《八经》)。在《外储说右上》中,他讲到楚太子犯禁也要依法“斩其辀戮其御”,便是有力的证明*《外储说右上》:“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霤,廷理斩其辀,戮其御。太子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则主失威;下尚校,则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将何以遗子孙?’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死罪。”。

韩非对语言有着充分的自信,从来没有像老子那样声称“道”的不可名状:“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老子》第1章)也没有像孟子那样感于言说对象(公孙丑问:敢问何谓浩然之气)的难以描述:“难言也!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他说自己“臣非非难言也”,在《难言》一篇中,他曾描述了自己了解与掌握的12种语言风格。他还创造了一种文体——“难”体,即以批驳、辩难为主的文章。在《难一》《难二》《难三》《难四》这四篇文章中,韩非针对历史上一些事件和历史人物的言论提出了质疑和非难,提出与前人不同的观点,这些本身就是辩难文章。从这个意义上说,韩非是善辩的。但他却不遗余力地反对论辩,反对辩言。在《五蠹》篇中,他将学者、言谈者、带剑者、患御者、商工之民这五种人列为国家法治的五种蠹虫,而“盛容服而饰辩说”的学者和纵横天下的“言谈者”便名列前二位。他认为这些人扰乱了国家的秩序,败坏了国家的风俗,是乱之征。在《显学》篇中,他还举例说明放纵任辩给国家带来的损害:“魏任孟卯之辩,而有华下之患;赵任马服之辩,而有长平之祸。此二者,任辩之失也。”他认为不同观点的论辩,是思想的不一致造成的:“上不明则辩生焉”,为了维护己说,必然强词夺理,便容易带来思想的混乱,造成“言无定术,行无常议”的局面。这与讲究齐一的法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他主张言意为一,方法一定,说者一言,听者一律,因而反对“辩言”。

为了使所谈论的问题不生歧义,所阐述的理论不被误解,韩非子经常使用“谓之”“之谓”“是谓”之类的句式,对有关概念进行定义,对有关理论加以界定,对有关行为进行描述,使之更加明确,这是他立论的基础,也是统一思想的要求。如《南面》:“人主藏是言,不更听群臣;群臣畏是言,不敢议事。二势者用,则忠臣不听而誉臣独任。如是者谓之壅于言。”《难三》:“为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谓之劫;不能饰下而自饰者,谓之乱;不节下而自节者,谓之贫。”《八奸》:“何谓流行?曰:人主者固壅其言谈,希于听论议,易移以辩说。为人臣者求诸侯之辩士,养国中之能说者,使之以语其私,为巧文之言,流行之辞,示之以利势,惧之以患害,施属虚辞以坏其主,此之谓流行。”《八经》:“赏贤罚暴,举善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是谓赏同罚异。”

韩非具有极强的概括力,他能够从纷繁的事理中抽绎出其典型与精髓,然后条分缕析地展示出来,而且经常用数字的形式次第言之。如《观行》:“天下有信数三:一曰智有所不能立,二曰力有所不能举,三曰强有所不能胜。”《功名》:“明君之所以立功成名者四: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在论述中随文概括与排列,更是不胜枚举。《韩非子》的篇题也喜欢使用数字,这在先秦诸子中也是独具一格。在现存的55篇中,有《二柄》《八奸》《十过》《三守》《五蠹》等10篇均以数字直接名篇,对所论说的问题分门别类,清晰排列,使读者一目了然。《二柄》论述的就是君主控制臣下的两种手段“刑”(刑罚)与“德”(赏赐),《八奸》论述的是奸臣八种进谗谋利篡权害国的阴谋方法,《十过》列举了君主治国易犯的十类过错。在论证时,或引征史事,或分析现实,一条条铺排开来,既条理明晰,又详赡周备。

当然,在《韩非子》中更多的是不用数字为题,不以数字排列,作者或运用相同或相近句式的排比,或通过语意的承接与分述,将问题论述得清楚严密,富含逻辑,而又具体细致,生动形象。如《守道》开头,三个“足以”把“立法”之事说得多么肯定与豪气,突出了它的作用;接着以三个承接此意的排比句,表明了它的结果;由此总结为“上下相得”,并由此推断,得出结论“君人者高枕而守己完矣”。但这只是一种概括的推论,那么,为什么立法?立法有什么好处?不立法有什么坏处?如何立法?下文便沿着这样的理路,结合历史,展开论述。

法治讲究接受,只有让民众知晓,才能够达到以法治理的目的。这就要求立法一方面要简明易行,所谓“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用人》);一方面阐释尽量详细具体,所谓“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八说》);另一方面,还要通俗易晓,所谓“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心无结怨,口无烦言”(《大体》)。可见,要达到明白晓畅,仅用简约流畅的语言和严谨明晰的推论是不够的,在《韩非子》中,寓言是一个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韩非子》是先秦诸子中使用寓言最多的。《文心雕龙·诸子》说:“韩非著博喻之富。”

据公木先生统计,《韩非子》全书有340则寓言[2]129[3]59。从内容上说,有的是历史故事,如“和氏之璧”“夔一足”等;有的是现实传说,如“郑人买履”。从形式上说,大都短小精悍,有的是一则寓言明一个事理,有的是几个寓言共示一意,甚至还出现了“寓言群”的形式,如《说林》《内储说》《外储说》。但不管取材于何种内容,采用何种形式,《韩非子》寓言有一个鲜明特点,这就是其意义有明确的指向性。他所引用的寓言中的言与意、事与理均构成一对一的直接联系,题旨单纯明确,而且作者常常在寓言前后点名题意。

为此,在文章的结构上,韩非子还创造了一种特殊的样式,《内储说上》《内储说下》《外储说左上》《外储说左下》《外储说右上》《外储说右下》都使用了前为“经”后为“说”的结构方式,“经”为理论纲要,是题旨,“说”为解说这些理论的寓言故事。“经”以“说”为依据,“说”与“经”相融合,使所论之理既明晰,又确凿;既理性,又形象。

《韩非子》一书多言“帝王之术”,而其“术”则依“势”重“法”。正如李炳海先生说:“重法理念不但制约《韩非子》的思想倾向,而且内化为文本的形态和结构,这是它最鲜明的个性特征。”[4]97法令需要严谨,法治需要严明,所以韩非子反对修饰,行文往往语言简洁,语气果断,推论严谨,逻辑严密,表现出冷峻的风格;法家立法的目的在于整齐民心,执法则要求赏罚同度,所以韩非反对论辩,其行文时往往语义明确,条理明晰,表现出峭拔的风格;以法治政,必须首先让民众知晓其内容,因而韩非子主张“其教易知”,在论书问题时多用形象化的手段,用指向明确的寓言说理,还创造了一种前为“经”后为“说”的结构方式,表现出富赡的风格。他使用的表现手法和《韩非子》呈现出来的文章风格,是与其法治精神相一致的。

[1] 周钟灵,施孝适,许惟贤.韩非子索引[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 公木.先秦寓言概论[M].济南:齐鲁书社,1989.

[3] 陈蒲清.中国古代寓言史[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

[4] 李炳海.先秦诸子著作的文体种类、属性及文本形态和特色[J].励耘学刊,2012(1).

[责任编辑:张树武]

TheSpiritofLawandtheStyleofArticleinHanFei-tzu

ZHANG Qing-li

(College of Literature,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81,China)

The author’s thoughts not only defined the ideological content and emotional tendency but also exerted an influence upon manifestation modes and artistic styles in his composition.The spiritual characteristics synthesized out of Han Fei-tzu’s ideology of rule of law enabledHanFei-tzuto represent the distinctiveness in his writing style.The rule of law required rigorousness,impartialness,and even strictness.Hence,he objected to rhetorics.His argumentation about issues was concise;tone decisive as well as resolute;deduction discreet;and logic well-organized,thus,embodying the style of sternness.The rule of law was required to be accordant and uniformed.Punishment and rewarding shall be parallel to each other,so he shall be opposed to fine rhetorics of debates.The argumentation of issues was semantically clarified and methodically certified,manifesting the style of un-restrictedness.The rule of law paid attention to acceptance.If only it was well-known to the common people,could the goal of politics ruled by law be achieved.As a consequence,he advocated that his doctrines were easy to be understood and issues argued by anecdotes with explicit direction and abundant materials.In addition,he also created a structure called,the former one,“classics” and,the later one,“theory”,revealing the style of richness.

HanFei-tzu;the Style of Prose;Sternness;Un-restrictedness;Richness

10.16164/j.cnki.22-1062/c.2017.05.019

2017-05-16

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L14AZW002);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6FZW007)。

张庆利(1962-),男,黑龙江东宁人,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文学博士。

I206.2

A

1001-6201(2017)05-0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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