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反腐:并行不悖
2017-04-12许清清方歆然
许清清,方歆然
(湖南商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程序与反腐:并行不悖
许清清,方歆然
(湖南商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法律程序建设和反腐制度建设,是党中央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和大力反腐工作的重心;也是我国当代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义。 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存。 由此探讨法律程序与反腐建设的异同,比较两者产生的根源与成因、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面临的困境以及发展路径,既有利于二者相互促进,又对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加强我国廉政反腐制度建设,加深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正当法律程序;反腐;制度建设
按照英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大法官科克的解释, 关于程序的规范表达最早见于 1215 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中对自由民进行逮捕、 监禁、 没收财产等权利剥夺所作的程序性规定。这是最早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表达。 在 14世纪后的其他六部成文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司法上的基本原则被反复表达,程序正义的观念也逐渐浮现。
正当法律程序缘起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美国联邦宪法 1791 年第 5 条修正案规定: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公正补偿,不得征为公用。” 1866 年第 14 条修正案规定, 各州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 《布莱克法律辞典》 中,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由此可见,正当法律程序在发展过程中,既具有了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意义,也具有要求法律符合公平正义。政府的行政行为受到必要限制的实质性意义,实现了从司法向行政领域和其他所有国家公权力领域的跨越,成为当代程序法的核心和灵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和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包括程序法在内的完备法律体系及法律的良好运行。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比较重视实体法及其运行,相对忽视程序法。我国当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零散的程序制度,在运行中依然存在程序观念滞后、程序法不健全、不完善、程序法实施中程序违法严重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腐败与反腐相伴相生。自有腐败以来,人类就一直与之抗争,不曾停止过。何为腐败?到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明确一致的腐败定义。迈克尔约翰逊将腐败定义为,对公共角色和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而目前透明国际对腐败的定义则是: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 《牛津法律大词典》 对腐败的解释为: “指从原本纯洁的状态中发生的堕落。” 我国许多学者从政治学、 经济学及权力运用的角度对腐败进行了界定。腐败概念反映出如下共同特征:①腐败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以及与公职人员发生权力关系的人。②腐败的客体是公共权力。③腐败的目的是谋取私人利益。④腐败的手段是滥用公职权力。⑤腐败的结果是侵犯公共利益。⑥腐败的实质是以权谋私。由此,腐败概而言之就是利用公权谋取私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国家公权利未受到良好制约,贪污腐败问题在我国愈演愈烈。面对这一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2016 年 1 月,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依然强调,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号召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要有足够自信。习总书记的讲话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和信心。
由上观之,约束公权力是反腐的一剂良药。而正当法律程序 (D ue P ro cess o f L a w) 的基本功能之一则是约束限制公权力。因此,正当法律程序建设与反腐制度建设就有异曲同工之处,基于两者的产生根源与成因、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困境以及发展路径比较研究,对于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一、产生的根源与成因
(一) 正当法律程序的产生发展及其对权力制约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产生直接原因是对英国王权的扩大与滥用的反对与限制。①正当法律程序的出现是贵族与王权进行斗争的结果。 1215 年,英国统治者约翰王残暴且独断专行,为赢回其在法国的土地,与法国展开了一系列战争,同时在国内科以重税,其结果引起了贵族针对国王的叛乱。 约翰王失去了公众的支持, 不得不签署 《大宪章》。 该文件通过程序规定, 约束和限制了国王的权力。②正当法律程序的早期发展体现了权利主体的扩大和对王权的进一步制约。 1354 年的《伦敦威斯敏斯特自由法》 与 《自由大宪章》 比较, 《自由法》 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已经从 “自由民 (或贵族)” 扩大到 “不问阶层与地位的任何人”。 1628 年的 《权利请愿书》 重申了 《大宪章》与 《自由法》 对王权的限制以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 1679 年的 《人身保护令》 虽然并没有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羁押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制度,从而有效地制约了非法逮捕和拘禁的发生,更加丰富了 “正当法律程序” 的内涵。 1689 年的 《权利法案》则对王权进行了系统而完善的制约,规定了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一系列内容。 从 1215 年的《大宪章》 到 1689 年的 《权利法案》,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既是英国人们对王权进行斗争的结果,同时又是英国人民反对王权的武器。③法院对法律程序的遵守也对行政权的约束产生影响。英国王座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始于 1610 年科克法官审理的博翰姆大夫案。当时法院的角色和司法审查的范围并不清晰。 到 18世纪晚期, 王座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才最终得以确立。随着历史发展,英国行政机关取得了部分审判职能,受法院处理案件的影响,行政机关逐渐吸收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因为戴西法治观念的影响,程序正义成为衡量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20世纪 80 年代, 英国的法官迪浦洛克 (D i p l o c k) 认为, “程序公平是一个覆盖整个行政过程的一般原则,也是法院对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的基本原则。” ④正当法律程序被美国吸收, 成为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使王权服从法定程序,从程序是否正当的角度限制王权的程序控权方法,在奉行“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的英国被作为宪法惯例得到遵循,对英国和后世资产阶级革命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美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明确将正当法律程序纳入 《美国宪法》 修正案中。从此,正当法律程序统领立法、司法、行政领域,成为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基石,成为当代程序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和重要内容。
(二) 腐败的根源及反腐制度形成依据
一般来说,腐败产生的因素有三:人、权力和利益。人天生具有的占有和支配心理,是腐败产生的根源。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扩张性和任意性的特点,蕴藏着导致腐败的因素。而高回报的利益则是引发腐败的催化剂。基于此,世界各国与腐败的斗争主要是通过道德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两条路径相互交叉,衍生出清官反腐、重典反腐、运动反腐、制度反腐四种主要方式。王明高教授通过对以上前三种反腐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在权力制约理论和捕鱼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制度反腐理论。王明高教授主张完善我国反腐法律制度,建立包括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中国金融实名制度、中国遗产税与赠予税制度、中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国际反腐败合作制度的反腐败体系。也有学者认为腐败产生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腐败的环境和条件)。 主观原因包括: 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政治上的动机;办事的便利;其他动机;同时也包括个人私欲膨胀、思想道德堕落等心理方面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缺乏有效的制度及制度执行力;腐败的成本低;市场的消极影响;文化的消极影响等。他认为主观原因导致腐败动机的产生,客观原因则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并认为在腐败原因的因果框架中,腐败动机在人类进化的漫长过程中长期存在,是腐败行为的深层原因,腐败机会则是腐败行为的直接原因,腐败存在的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制度上腐败机会的多少。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制度预防理论。主张消除腐败动机,通过教育影响,改变人们对于腐败的认知和态度,进而影响人们是否选择腐败的行为;减少腐败机会则通过制度预防和激励性预防,增加腐败的难度和风险,改变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倾向,从根本上降低腐败的发生率;而对腐败行为则采取打击对策,惩戒已发生的腐败分子,威慑潜在的腐败行为主体,而其中制度预防是反腐败的关键。
由上观之,虽然腐败的产生与人的心理因素有关,与不正当动机有关,但公共权力未受约束导致滥用是腐败产生的关键原因。而惩治腐败的对策,不外乎以下手段和方式:通过道德、诚信教育,借以改变人们的态度、价值观念治理腐败;通过民主、监督机制制约公共权力以减少腐败;通过透明、公开政策防治腐败;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办法预防腐败;通过刑事、行政、民事立法和执法惩处腐败;通过开展地区与国际合作反腐败等等。其中绝大多数学者一致认为,制度建设是反腐败的核心,应通过建立良好的制度控制公共权力以达到有效反腐目的。而完善的程序制度建设则是良好的制度的要义和体现,在反腐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
(一) 法律程序的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
关于何为法律程序的价值,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有一派学者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其中代表人物边沁认为程序价值是为实现实体法的目的;庞德则将程序价值定位于控制社会秩序;波斯纳将程序价值定位于实现效率。另一派学者则认为,法律程序为实体权利的实现而设定,但有其自身存在的独立性。如罗尔斯将程序价值理解为纯粹的正义;德沃金将程序价值解读为主体的道德;富勒则认为程序价值在于形式正义;马修将程序价值定位于人的尊严。我国学者关于程序的价值也有不同看法。 孙笑侠先生提出 “程序正义六大要义”, 包括: 法律程序必须民主、 制约权力、平等、公开、科学、文明;张令杰先生认为公正与效率是程序的价值取向;陈瑞华先生认为“最低限度程序正义六大要求”是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对等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自治性和程序的及时终结性;陈端洪先生提出了程序法的 “形式公正与尊严本位价值”; 沈宗灵先生认为程序法的价值应符合富勒提出的八项法治原则,如法律应是一般性的、公布的、不溯及既往的、明确的、不矛盾的、可实现的、稳定的以及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樊崇义先生对程序法的价值进行分析,认为程序法的价值包含理性价值、文明价值和民主价值三个方面。理性价值体现在:限制权力行使的恣意;提高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减轻裁判者的责任风险。文明价值体现在:否定酷刑等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对非法侦查提供程序性制裁措施。而民主价值则包括审判公开和陪审制度。
以上观点反映出:①目前学者普遍接受程序法本位主义的价值观,认为尽管法律程序在作为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方面的价值十分重要,但其本身具有内在品质,只有法律程序自身的公平、合理的内在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利益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享有作为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须的尊严。②关于程序价值看法,学者们或从宏观的角度,或从微观层面进行剖析,也有从理论或从实践两个层面划分的。总的来说,程序法的宏观上价值可从法的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人权、法治与宪政等方面进行分析;微观上则可包含程序的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科学性、平等性、制约性、监督性等内容。徐亚文先生认为,从理论上, 法律程序的 “过程价值”包括以下不可分割的四个方面:法律程序对主体的中立性、 程序理性、排他性、 可操作性的 “正当”要求;程序结果接受主体对法律程序的平等参与性、 程序自治性、 程序人道性的 “正当” 要求;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以及程序法的公开透明性。而在实践意义上,程序的价值则体现在对宪政与法治的实现上,宪法政治要求国家权力受到制约,而程序法律制度就成为了权力制约的重要内容。宪政实践过程就是程序法的价值实现过程。即通过建立科学、合法、有效的控权法律及监督制度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
(二) 反腐倡廉的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
腐败行为一旦发生,会带来经济、政治、社会上的危害后果。在经济上,腐败可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抑制经济的增长;在政治上,腐败会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化、促使政权进一步软化、导致政权合法性危机,危害政治稳定;在社会上,腐败破坏社会公平和公正、造成社会思想混乱,使社会丧失精神动力,引起社会整体道德滑坡、破坏法制使社会处于无序状态等严重危害后果。由此,反腐的价值目标是显而易见的,诸如:①监督和约束权力;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重建社会道德,提高民众素质;③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等等。
如何实现反腐倡廉,既要借鉴中国古代历史经验,也要吸收国外先进的反腐理念和制度,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并且贯穿于实践,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反腐倡廉的价值目标。首先,从我国古代反腐历史经验来看:①中国古代文官考试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反腐倡廉廉政的最有效措施。通过文官考试的竞争,打破了魏晋以降门阀世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出身平民的知识分子提供了从政的有利条件,经文官考试竞争进入仕途的政府官员从整体上看基本素质超过门阀贵族,对古代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②加强对官吏的监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③反贪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④对于贪官必须严惩。其次,从现代国际社会来看,腐败是现代文明的毒瘤,是一个世界性历史通病,是侵蚀人类社会肌体的 “政治之癌”, 由此, 向腐败宣战, 也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紧迫任务。在反腐斗争中各国积累了许多成功宝贵的经验。第一,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消除孕育腐败的温床。实现公开与透明的体制,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行政程序公开制度等;改革政党制度,净化政党政治;改革吏治模式,建立现代文官制度;寻求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干预。第二,以法治腐,跳出治乱循环圈。制定一系列法令、法规,从而为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划出一条清白与否的界限,做到有章可循;依法生廉,把法落到实处是一些国家反腐败取得成效的一大特点;建立高效廉洁的反腐机构,是通向廉政之路比不可少的环节。第三,以权制权,监督和约束权力。为防止权力的裂变,建立全面而有机的监督机制;为预防高官不法,纠正不良行政,实行议会监督制度;为避免朝业互掣, 采用政党监督; 发挥 “第四种权力”媒体监督作用;司法监督,阻遏政府滥用权力;公众监督等等。第四,官员自律,以薪养廉,减少腐败的诱因和动机。培养公务员秉公办事,奉公守法的品德;建立明晰的个人努力和报酬之间因果关系薪酬制度。第五,通过思想教育,重建社会道德,提高民众素质。
由上观之,反腐倡廉的方式不外乎是通过教育,加强官员和民众的反腐思想,提高官员的拒腐能力;通过制度建设,建立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机制,预防和制止腐败的发生;通过贯彻落实制度,严惩贪官,威慑不稳定分子。其中,制度建设是关键。而制度建设在实践中又落实在程序上。首先,公开程序一方面要求涉及公权力运行主体的财产透明公开。 基于此, 英国 1883 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 《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 美国 1978 年通过的 《政府行为道德法》, 也称为 《阳光法案》, 是当前最为完备的财产申报法。此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建立一系列包含公开透明程序要求的法律制度, 如韩国 1993 年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金融实名制;法国制定《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 泰国 《关于申报资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 澳大利亚的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条例》等;另一方面公开程序也要求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透明。如美国的信息公开法,是美国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民众在获得行政情报方面的权利和行政机关在向民众提供行政情报方面的义务;美国1966 年制订的 《情报自由法》、 1976 年制订的《阳光下的政府法》、 1972 年的 《咨询委员会法》,都明确规定了政府文件必须公开目的是强化民主政治和防止行政腐败。其次,控权程序要求公权力的来源合法,权力的运行有法可依,公权力的运行结果受法律控制。 如美国 1946 年制订了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明确行政机关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控权程序从权力的来源、权力运行的过程以及权力运行的结果上进行控制,减小了官员的腐败机会,有效地防止了官员的腐败行为。第三,参与程序体现在反腐制度的制订上,要求法律制订应体现民主集中原则,反映大多数的意志,维护大多数的利益,同时参与程序要求在反腐过程中民众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政党、媒体、公众的监督作用。第四,执行程序。关于惩治腐败官员的相关法律制度,均可看作是反腐败的执行程序,大多是官员腐败发生后对其腐败行为进行惩罚的程序性规定。 如 《反腐败法》 等等。
三、困境以及发展路径
(1) 程序建设的困境及发展路径
我国的程序缺陷原因有三:第一是传统法制。传统程序立意是德治,其合理化程度不高,但是自成体系,环环相扣,因之与传统社会文化心理结构相吻合,所以改革起来很困难;第二是社会变动。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存在暂时不协调性,通过反思性法律控制方式以及决定系统的目的指向与条件指向二元化方法来处理是完全可以程序化的。第三则是法律技术。取决于法学研究的积累和法学家的素质。
程序的实质体现为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安排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而限制恣意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审级制,通过位阶关系来监督和矫正基层的决定,我国侧重于此。另一为分权制。通过将权力分化由不同部门或主体掌控并在其间实现相互牵制从而限制恣意。
严密而合理的程序是以社会功能分化为前提的,而当代社会体现社会分化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机构的分权、国家与地方团体之间的分权。我国古代不乏有国家机构之间的分权,但不曾有国家与地方团体之间分权的传统。伴随近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这种条件越来越成熟。首先表现在地方的自治及其立法权限的扩张上。地方团体作为独立分权不仅可以抑制中央权力的滥用,而且可以通过居民参与地区公共事务和调解等活动来加强国家法与日常生活的联系。中央与地方分权、国家与地方团体之间分权成为程序改革强有力的催化剂。其次,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也促进权力机关与职能机关的进一步分化和功能自治领域的扩大。而这种发展对程序改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季卫东先生认为,程序再铸的第一步是把交涉纳入程序的轨道,用以保证当事人立场的对等性和交涉内容的合理性;第二步是在目的设定之后,为了实现既定方针而选择手段和方法,考虑不可操控的外部条件,通过程序控制行为的附随结果的合理性。第三步则是加强程序的进一步分化,在此基础上保证严格遵守程序要求。而以刑事诉讼为视角,我国当前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推广和应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表现在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缺失上。虽然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适用原则,但他更是一种理念, 是一种 “程序本位”、 “程序至上” 的理念。要把法律适用性原则养成一种司法理念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其次,是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制度性缺失。近年来正当法律程序为目标的刑事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多停留在具体的措施层面,且显出零散性、个别性特征。再次,正当法律程序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认真贯彻,突出表现为有法不依,尤其是国家机关的有法不依问题。解决以上问题路径在于:一是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化。樊崇义先生认为,我国法律传统在这些方面不是很发达,但是在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相关意识已经开始走入中国人的头脑中,并影响人们的行为。二是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化。在西方传统的宪法理念中,正当法律程序是公民监督和制约国家或政府,保护自身利益的至上信条。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化,既是世界各国宪政经验的总结,也是人类追求人权的必然结果,提升了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突出了公民权利及公民权利保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事实上,从中国历史来看,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现代程序,在中国封建时期是不存在的,我国建国之初直至 1978 年, 政治运动连续不断、 政策取代法律,法律虚无主义始终占据主导地位。1978 年后, 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步入正轨, 到现在实行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为宪法原则确立下来,为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存在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在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和程序法治观念的背景下,构建中国程序正义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2) 反腐制度建设的困境及发展路径
腐败行为的产生依赖于三个必要条件: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第一个条件构成了腐败行为物质条件,为防止腐败必须筑起一道权力防线。把公职人员掌握的稀缺资源压缩到最低限度。第二个条件构成了腐败行为的心理条件,为防止腐败,要加强对于干部的思想教育、防止其思想堕落。第三个条件腐败机会则构成了腐败行为的制度条件。为消除腐败机会,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反腐制度体系。而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我们也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严格依法追究腐败分子的法律责任,警示那些边缘腐败分子。
事实上中国传统一贯采用的反腐手段多是针对腐败行为的严惩措施。如重典反腐、运动反腐、清官反腐等等。以上几种反腐措施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过重要作用,但均因侧重于事后打击,疏于事前防范,结果往往事倍功半,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且不属于法治国家正常政治生活,与当前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战略背道而驰,应当摒弃。选择事前预防,通过建立科学制度监督制约权力,减少公职人员腐败机会,已成为各国反腐制度建设的共同选择。
而从我国现有反腐法律制度研究与实践来看,反映出以下现象:①研究成果颇多,但转化成果甚少;②制度预防为反腐优先选择措施成为共识;③反腐制度本身以程序制度为主要内容;④无程序制度保障,一切公民实体权利形同虚设,无法实现。
总结:社会的确定性由于法律的存在而得到保障,但主权者的行为无法约束,导致腐败产生。由此,为限制主权者的权力,遏制腐败,必须建立程序规则。只有建立完善的制约权力的程序制度,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消除腐败。通过建立有效的立法程序,保障法制的良好品质,并能使公平、正义的良法得到贯彻执行。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控制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程序,减少行政机关的干预、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控制,从而减少公权力行使者腐败的机会,达到有效反腐的目的。
由此反腐建设与程序建设,在权力约束的节点上达成一致,成为我国宪政法治发展道路上的一对孪生兄弟,共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而努力。
[1]E.Co k e,Institute sⅡ ,i (Lo n d o n:E&R ·B roo k)1629;R.E. C us h m an,“D ue pro cess o f L a w”,E ncycl op e d ia o f t h e S o cial Sciences,Vo l.V,pp.264-365.
[2]季 卫东.法律 程序 的意义[M].北 京:中国 法制出 版社,2004.
[3]徐 亚文.程序 正义 论[M].济 南:山东 人民 出版社,2004.
[4]樊 崇义 ,等.正当 法律 程序研 究— ——以刑 事诉 讼 程 序为视角[M].北京:中国 人民 公安大 学出 版 社,2005.
[5]王明高.科学制度反腐论[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9
[6]杨 冬冬. 论程序 反腐 [D]. 湖 南师范 大 学 硕士学 位 论 文,2011,4.
[7]刘云 华.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价 值 与 功 能 [J]. 求 实 ,2011(12): 71-74.
(责任编辑:杨粤芳)
Procedures and Anti-corruption:Not M utually Exclusive
XU Qing-qing,FANG Xin-ran
(School of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Changsha,Hunan 410205)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procedures and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s are the core issues of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to vigorous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anti-corruption;and essential to achiev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two parts are notmutually exclusive,rather depend on each other.The paper discuss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procedures and anti-corruption construction,comparing their roots and causes,the value of goals and difficulties of imp lementation, and their development paths,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strengthening themutual promotion,citizens’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and the anti-corruption construction system in China,and deepen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ue process of law;anti-corruption;system
D035.4
A
1008-2107(2017)02-0052-06
2017-02-26
许清清(1972—),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方歆然,(1996—),女,湖南岳阳人,中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