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律学教育探析
2017-04-12李守良
李守良
唐代律学教育探析
李守良
唐代的律学教育,自武德时设立,虽几经兴废,但培养了不少法律人才,这为唐朝法令更好地贯彻实施、律令体制有序运作提供了人才上的保障。研究律学馆的设置、学生的入学、教师的配备、学生的日常管理、学生的学习和考试等方面的内容,有助于厘清唐代律学教育的发展脉落及其历史作用。
唐朝;律学馆;律学;律学博士
唐代是我国封建法制完备的时代。唐统治者重视律学教育,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这为唐朝法令更好地贯彻实施、律令体制有序运作提供了人才上的保障。现学界对唐代律学教育的研究①,未能从整体上反映唐代律学的整体面貌,故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律学馆的设置沿革及管理体制
律学馆在唐代几经兴废,管理机构也数次反复。 《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载,律学馆,“武德初,隶国子监,寻废;贞观六年复置②,显庆三年又废③,以博士以下隶大理寺;龙朔二年复置。”④龙朔年间,律学隶属详刑寺⑤。到了开元年间,又隶国子监。⑥唐宪宗元和年间,律学馆仍然存在,并分为东、西两馆⑦。此后的存废,因文献阙如,不得而知。律学馆的兴废交替与统治者对律学的认识有关系。 《旧唐书》卷4《高宗本纪上》载: “(显庆三年九月)废书、算、律学”,但没有说明原因。 《唐会要》卷66《广文馆》则道明了撤销理由: “以书、算学业明经,事唯小道,各擅专门,有乖故事,并令省废。”此未言律学,但诏书下于显庆三年九月四日,与 《旧唐书》卷4《高宗本纪上》的记载相比,仅仅少了律学, 《唐会要》未言律学,大概遗漏之故。
律学馆存废几经反复,并曾隶属国子监、大理寺和详刑寺管理。从唐初兴废交替和隶属部门的不同来看,唐初的统治者对法律教育的认识充满矛盾。律学归于国子监时,是将律学视为由政府兴办的教育专业之一,是比较正规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实科教育;归于大理寺或详刑寺时,以训练狱吏之才为目标,更偏重于司法官员的培训,是一种职业教育。律学归属的变迁,是基于统治集团对法律重视程度和法律教育的认识程度的变化而变迁。
唐代律学馆隶属于国子监时,由国子监统一管理六学。 《唐六典》卷21《国子监》规定:国子监设祭酒一人,司业二人,下设丞、主簿、录事等官职,共同管理六学。关于律学师资, 《唐六典》卷21《律学博士》载,律学博士教授八品以下和庶人子孙,教授学生律、令、格、式和判例。同条还规定: “隋大理寺官属,有律博士八人,正九品上。皇朝省,置一人,移属国学。” “律学博士一人,从八品下;助教一人,从九品上。”而 《新唐书》卷48《百官三》则说, “律学博士三人,从八品下;助教一人,从九品下。” 《唐六典》和 《新唐书》记载律学博士的人数不同,品级不同,可能是依据不同, 《唐六典》成于开元年间, 《新唐书》可能记开元后的情况。律学教师同其他各学一样,“这些教员多半同时具有两种资格:一方面为学校的教师,一方面又为政府的官员,而他们教职的大小又以在政府里面所居职位的高下为标准。”⑧律学博士和助教的品位同国子博士 (正五品)和国子助教相比,低了三级。律学博士不仅从事教学工作,还参加和其专业相关的活动。永徽年间,飞骑尉司马锐曾为律学博士⑨,他不仅从事律学知识的教学工作,而且还在永徽三年 (652)五月至四年(653)十一月,同长孙无忌等人共撰 《律疏》。可见,其能参加唐律的修撰工作,统治者是看中了他的专业特长。
律学助教是律学博士的助手,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律学直讲一职, 《唐六典》等文献皆无载,但《唐故国子律学直讲仇君墓志铭并序》载: “君讳道朗,……拜骑都尉。……迁授宣德郎行国子监律学直讲。……以咸亨三年五月二日,春秋五十有四,终于京兆私第。”⑩仇道朗卒于咸亨三年五月(672),五十四岁,则其生年为武德二年 (619年)。由此知,唐初曾设律学直讲,其后不知废于何时。
律学馆还有典学,负责抄录博士、助教所布置的作业。 《唐六典》卷21《国子监》记载设有典学二人。
关于教师的考核, 《旧唐书》卷149《归敬宗传》中提到: “旬省月试,时考岁贡,以生徒及第多少为博士考课上下。”就是说,博士的考核,跟学生的考试成绩挂钩,从而有利于博士重视对学生的教学。
二、律学馆的招生及内部管理
1.律生的入学及律馆的招生
在国子监的直系六学中,国子学地位最高,其次为太学、再次为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属于专科教育、实科教育。 《唐六典》卷21《律学博士》载: “(律学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 由此可知,学生的来源主要为八品以下的官员之子孙和庶民中有志于研习律令者。唐代教育制度中官学身份等级制明显,不同等级官员的子孙入相应等级的学校,有严格的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国子监各学, “与其说以程度分等级,毋宁说是以资格别上下”。⑪然而,唐代教育制度中官学身份等级制度和魏晋南北朝的门阀等级制度殊异。魏晋南北朝的门阀等级表现在门阀世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多方面特权,而唐代的等级入学制度则不论门第,只论官品的高低;唐代官学生不区分门第的高下贵贱,只按父祖的官品入学,这体现了封建等级观念在教育中根深蒂固的影响。律学,因其为实科性质,士大夫多不屑就学,所以招收对象为下级官员和庶人子孙。律学生源同国子学、太学、四门学生源相比,地位卑贱,多为下级官吏子弟和庶民通晓律令者,其入学资格低,使唐代的法律教育有了平民化的趋势。中宗复位后,生源有所变化, “诏宗室三等以下、五等以上未出身,愿宿卫及任国子生,听之。其家居业成而堪贡者,宗正寺试,送监举如常法。三卫番下日,愿入学者,听附国子学、太学及律馆习业”。⑫
律生的入学年龄,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载: “律学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比起其他诸学 “十四以上,十九以下”的年龄限制,显然高了不少。这大概是由于律学知识抽象、深奥,往往不易理解,年龄稍小不易通晓其义。不过,律学这一入学年龄是否得到认真执行,史籍无考。考其他诸学,从 《芒洛冢墓遗文四编》卷5《崔孝白墓志》知其十三岁入修文馆,比规定早一年。从 《旧唐书》卷202《萧颖士传》中知其十岁补太学生。从 《杨炯集》卷10《中书令汾阴公薛振行状》中知薛振十一岁入弘文馆读书。所以,规定的入学年龄可能只是笼统的规定,不一定严格执行。唐代的教育和科举是 “养士”和 “选士”的统一,律学馆是培养法律人才的,而明法科考试是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两者紧密关联。律学馆招收入学年龄为18至25岁的学生,若学有所成,明法科及第时年龄会更大。对于律馆学生的实际入学年龄,史籍无考,但赖唐人文集和墓志等资料可以推知。在笔者收集的23例唐代明法及第之人中,排除乡贡明法者,及第时年龄可考者有8人在17至23岁之间⑬,同进士相比,及第年龄偏小,同律学馆的入学年龄相比,也小了不少。这可能是律学馆诸生采取弹性学制,若学有所成,考试合格,则可推荐到礼部参加科举考试,而不是一定在律学馆学习六年。或者可能,此入学年龄本就未认真得到贯彻执行。
律学馆的招收人数,因国内局势、政局和君主的好恶,时有变化。开国初50人⑭。而此时,国子学学生300名,太学生500名,四门学生130名。与之相比,律学生的人数极少。到了龙朔二年,减为20人⑮,元和初,东都置律学生5人⑯,招生名额逐渐减少。若说宪宗元和时期律生招收人数少,和唐代国力经安史之乱后衰落有关,但在高宗时期,国力强盛,而律学等实科教育招生人数大量减少,这和国力没太大的关系,可能是高宗对律学教育不够重视。
唐代律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其他诸学为9年。 《唐六典》卷21《国子监》有云: “凡六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及律生六年无成者亦如之。”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有言: “旬给假一日。前假,博士考试,读者千言试一帖。帖三言,讲者二千言问大义一条,总三条通二为第,不及者有罚。岁终,通一年之业,口问大义十条,通八为上,六为中,五为下。并三下与在学九岁、律生六岁不堪者罢归。”国子、太学等学生在学九年、律学生在学六年仍不能科举及第者要被勒令退学,六年和九年为学生在馆学习的最高年限,而不一定所有学生都必须学满六年和九年,但律学修业年限要比国子、太学生短。
2.律学馆的内部管理
礼部是唐代教育的最高管理机构,管理中央和地方各学。国子监在礼部的领导下,根据礼部颁行的政令法规具体管理六学。国子祭酒和司业是国子监的最高教育长官。他们对学生进行训导和管理,并向礼部输送业成之士。
唐代对律学生的管理,同国子监其他各学相同,都行束修之礼和实行释奠、休假、黜罚制度,并实行公费教育等。
(1)束修之礼。在唐代,学生初次见业师,要行 “束修之礼”。唐代的束修礼由国家统一规定,不同等级的学校又有所不同。学生行束修礼,目的是为了尊崇儒学和维护师道尊严。律学生在入学时行束修礼, 《唐六典》卷 21《律学博士》载:“(律馆学生)束修之礼、督课、试举,如三馆博士之法。”对于行束修礼的标准, 《唐会要》卷35《学校》规定: “神龙二年九月,敕学生在学,各以长幼为序,初入学,皆行束修之礼。礼于师,国子、太学各绢三匹;四门学,绢二匹;俊士及律、书、算学、州县各绢一匹,皆有酒酺,其束修三分入博士,二分助教。”律学生缴纳的束修礼,同国子学、太学相比,低了很多,这是因为学校性质不同之故。学生缴纳的束修不属于学校的教育经费,也不是教师的薪俸。唐代教师的薪俸由国家提供。
(2)释奠制度。释奠之礼,是古代官学祭祀先圣先师的典礼,并且释奠礼从中央官学逐渐普及于地方州县官学之中,制度逐渐完备。武德初,高祖下诏,令国子监以周公为先圣,孔子为先师,并且在国子监各立庙一所。贞观时期升孔子为先圣,颜回为先师,停祭周公,这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教育机构第一次专祭孔子之始,以后成为一项制度,孔子的地位不断提高,取得了独尊的地位。这是唐代统治者在教育中对儒学的重视,体现了统治者尊崇儒学、尊崇儒师的思想。
(3)休假制度。学生的休假制度由国家统一安排,分为常假和事假两种。据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载: “旬给假一日,……每岁五月有田假,九月有授衣假,二百里外给程。……事故百日,缘亲病二百日,……此为六学总例。”律学生实行长短假制度,短假为旬假,每十天放一天。长假一年两次,五月放田假,九月放授衣假,假期都是15天,学生可以回籍省亲。如果学生家庭距学校超过二百里的,还有路程假,其按照路程的远近,酌情延长。如果家中有亲人生病等大的变故,还可特殊照顾。如果已经延长,仍然逾期不到校者,要责令退学。除常假外,国家也有事假的规定。在传统节日、诞辰日、祝日等可放假。在 《唐令拾遗·假宁令》中规定开元年间的假期,虽言是官员的假期,但此为全国的通例,也适用于国子监各学生。 “诸元日、冬至并给假七日 (节前三日,节后三日),寒食通清明给假四日,八月十五日、夏至及腊各三日 (节前一日,节后一日),正月七日、十五日、晦日、春秋二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四月八日、五月五日、三伏、七月七日、十五日、九月九日、十月一日、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每月旬并给休假一日”。⑰唐代休假制度使学生劳逸结合,注意休息,从而有充沛的精力学习,提高学习效率,统治者也注意调整学生的身心健康。休假制度是教育学上的巨大进步。另外,唐代学生的休假制度,无论是长假和制假,都和官员的假期相一致,从而说明了唐代的休假制度和政治制度紧密集合,政治色彩浓重。
(4)黜罚制度。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唐政府规定了一系列学规和校纪,对学生实行严格的管理。如果律学生违反,要受到处罚。
第一,入学年限的限制。 《唐六典》卷21《国子监主簿》规定律学生在学年限最高为六年。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亦言: “(凡六学生)在学九年,律生六岁不堪贡者罢归。”⑱律学生学业有成之后,由国子祭酒报送礼部参加科举考试,不中者,在律馆继续学习,但六年学无所成,要受到黜罚,免除其律生资格。
第二,对不堪教诲的学生的处分。 《唐令拾遗》卷10《学令》记载: “凡六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⑲《旧唐书》卷149《归崇敬传》亦言: “其有不率教者,则槚楚扑之。国子不率教者,则申礼部,移为太学。太学之不变者,移之四门。四门之不变者,归本州之学。州学之不变者,复本役,终身不齿。虽率教九年而学不成者,亦归之州学。”对不堪教诲的学生,由国子监上报礼部,由其拿出处分意见,但会给学生多次机会,但都不奏效,只好遭淘汰。
第三,归家省亲未按时返校者。此在上文的休假制度中已言之。学生在假期可回家省亲,但要按时回校。如果开学满三十天不报到,或者请事假超过一百天,或者因直系亲属有病请假超过二百天要除名、退学。
第四,学生在校无故喧哗,打架斗殴,悖慢师长者,要受到处罚。 《唐会要》卷66《东都国子监》载: “元和元年四月,国子祭酒冯伉奏: ‘应解学生等,……其有艺业不勤,游处非类,樗蒲六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修法度有一于此,并请解退。……闻比来多改名却入,起今以后,如有此类,请退送法司,准式科处。’勅旨,依奏。”又同卷载,长庆二年闰十月,祭酒韦干度奏: “如生徒无故喧竞者,仰馆子与业长,通状领过,知馆博士则准监司条流处分。其中事有过误,众可容恕,监司自议科决。自有悖慢师长,强暴斗打,请牒府县锢身,递送乡贯。”对于艺业不勤、游处非类、游戏赌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守法度、考试不及格、学业无成而不堪申送、九年不及第等行为之一者,就开除学籍。并且对已被开除学籍,改名后重新入学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对学生殴打教师的处罚。 《唐律疏议》卷23《斗讼·殴妻前夫子》载: “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这是以刑律的规定来保障教师的地位,如果杀死 “见受业师”,则列入十恶之第九恶的不义条。⑳此条立法说明唐代官学教师的地位要比同品阶官员的地位要高,从而体现了尊崇儒教的思想。
三、教育经费
唐代律学生的教育经费同其他国子监各学一样是由国家支付的,律学生在校期间均享受公费待遇,不仅不缴纳学费,而且在校期间的膳宿生活费用也由国家提供。乡贡学生入京科考时,这些学生在路上住驿站的费用也由国家支付。学校的行政开支,学校的修缮、营造,教师的薪俸也由国家支付。 《唐会要》卷66《东都国子监》载: “(长庆二年闰十月,祭酒韦干度奏)旧例每给付厨房,动多喧竞,请起今已后,当监进士明经等,待补署毕,关牒到监司,则重考试,其进士等若重试及格,当日便给厨房。其明经等考试及格后,待经监司牒送,则给厨房。庶息喧争,当监四馆学生,有及第出监者,便将本任房转与亲故。其合得房学生,则无房可给。请起今已后,学生有及第出监者,仰馆子先通收纳房,待有新补学生公试毕后,便给令居住。……勅旨,宜依。”从此文献记载看,国子监对各学生提供住宿和生活费用。国家按学生的人数拨付教育费用。 《唐六典》卷19《司农司》载: “国子监学生、针医生,虽未成丁,亦依丁例。”即学生的公粮是以丁男为标准。按唐制:丁男在政府服役,每天给米二升,盐二勺五撮。那么,国子监的学生也是以此为标准。但在显庆二年之前,管理混乱。若有学生及第出监,则常将房子转给沾亲带故之人,而按规定应该分房之人,却无房。针对此种情况,祭酒韦干度奏请,学生及第出监所空之房,由国子监统一管理,新入馆之人,先要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给房,管理走向正规。政府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进行 “停公缮”的处罚,为了不致挨饿,学生不得不努力学习。 《唐会要》卷66《东都国子监》言: “其礼部所补生,到日,亦请准格帖试,然后给厨役。每日一度,试经一年,等第不进者,停厨。庶以上功,示其激劝。”虽不言律生,但此为六学总例,也适用于律学生。
四、律学的教学体制
1.律学生的课程设置
唐代对全国各学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儒学教育深入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学校中。永徽二年,将 《五经正义》颁行天下, “令国子监各学,州县经学及天下习儒者共习之”。㉑另据 《唐令拾遗》卷10《学令》记载, 《孝经》和 《论语》为各学必学科目。各学学习 《孝经》和 《论语》,说明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将儒学教育思想进行贯彻,并且将道德教育制度化,这反映了统治者的价值取向。此虽未专言律学,但律学隶属于国子监,自然也遵守此规定。
律学生入馆后,所学习的本专业内容,与当时的科举考试紧密相关。律学馆教师为了使自己的学生在科试中顺利通过,所以考核、考试的内容,也是学习的主要内容,因为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入仕比例,从而教师在考核中取得好的评价。对于律馆学生所学专业内容, 《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载: “律、令为颛业,兼习格、式、法例。”律学馆生以学习律、令为主,这是其专业必修课,他们还学格、式和判例,为选修课。 《唐律疏议》的修订,和律学教育、明法科考试,紧密相关。 《唐会要》卷39《定格令》载: “(永徽)三年五月,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修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参撰, 《律疏》成,三十卷。”当然,律学生所学之律,以当时所颁布的为准,比如在永徽年间,以 《永徽律》为教材,而不是以 《贞观律》为标准。唐政府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还采取了不少措施。 《册府元龟》卷640《贡举部·条制第二》记载: “(天宝十一年)凡众科有能兼学,则加超奖,不在常限。”这是对各科学员所说,当然也包括律馆生员。对兼学的褒奖,因资料阙如,不太清楚,但赖明法科科举考试可知其大概。 《宋本册府元龟》卷640《贡举部·条制二》言 “明法举人,有能兼习一小经,帖、义通者,依明经例处分。”㉒明法兼习一小经,且帖、义俱通即可按明经例处分,这是对明法科考试考生兼习的鼓励。对于小经, 《唐六典》卷4《礼部侍郎》有载: “凡正经有九: 《礼记》 《左传》 《春秋》为大经, 《毛诗》 《周礼》 《仪礼》为中经, 《周易》 《尚书》 《公羊春秋》 《谷梁春秋》为小经。”那么,明法兼习一小经,则需要学习 《周易》、 《尚书》、 《公羊春秋》、 《谷梁春秋》中的一经。政府的这种鼓励,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导向,律生在律馆极有可能也学习某一小经,为将来参加科考作准备。
2.律学生的考试制度
(1)律学生的考试。律学生的考试,主要有旬试、月试、岁试和毕业试。旬试就是试一旬所学的内容。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记载: “旬给假一日。前假,博士考试,读者千言试一帖,帖三言,讲者二千言问大义一条,总三条通二为第,不及者有罚。岁终,通一年之业,口问大义十条,通八为上,六为中,五为下。”这是国子学的一般情况,虽未专言律学,但根据 《唐六典》卷21《律学博士》条载: “(律学馆生)束修之礼、督课、试举,如三馆博士之法。”则知律学生也适用于这一通例。旬试是一种常规考试,每旬进行一次考试。按照唐代学假制度,官学学生一旬放假一日。放假前一日考试,由律学博士主持,考核内容为本旬所学的内容。考试涉及 “读帖”和 “讲义”。 “读帖”一项,书籍中甚少言及。各学的考试,通常为 “帖经”,就是用纸贴上几个字,然后让考生将被贴的字补出来。而 “读帖”是读出所缺的字,而不是写出来。因为这只是平时的一般考试,不是非常严格。关于 “讲义”,就是口头回答经文大义的提问。旬试制度在中唐后曾一度停废,文宗大和五年(831年)依国子祭酒裴通奏请而又复行。旬试这种经常性的考试,表明在教学上特别重视复习和巩固,但此种考核,更多的偏重记忆和背诵。每旬经常性的考试,教师和学生紧张,旬试成了一种负担,虽然规定旬试不合格者受处分,时间一久,学生和教师越来越不重视旬试。
月试就是试一月所学的内容。根据元和年国子祭酒冯沉之奏: “其礼部所补学生,到日亦请准格帖试,然后给厨。后每月一度试。经年等第不进者,停厨。”㉓月试在元和时期可能是一种常规考试。
岁试,为年终考试,考核学生一年的学习情况。岁试不仅考核一年所学课程,而且还是学生升级和留级的依据。岁试为口头回答所提问题。据《新唐书》卷34《选举志上》记载: “岁终,通一年之业,口问大义十条,通八为上,六为中,五为下。”如学生三次岁试列为下等,延长在学时期六年仍不及格者,则受黜学罢归的处罚。如果考试合格,则升上一年级。
毕业试在应修课程成绩合格后举行,是一种科举考试的考前模拟练习,也是学生取得参加科举考试资格的毕业考试。 《唐六典》卷21《国子监》记载: “丞掌判监事。凡六学生每岁有业成上于监者,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其明法、明书、算亦各试其所习业。登第者,白祭酒,上于尚书礼部。”学业已成者通过国子监主持的考试,考试及格者,由国子监上书礼部,取得尚书省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的资格,成为应科举之 “生徒”。
(2)律学考试和明法科考试的关系。唐代学校教育所学的内容和科举所考内容具有紧密相关性。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才,科举是选拔优秀人才,这也说明了唐代统治者 “取士”和 “养士”制度的结合。对律学教育和明法科而言,是养士教育和取士方法的统一。唐代律学馆律生的学习内容是 “(律学馆生)律、令为颛业,兼习格、式、法例。”㉔,而明法科考试的内容为 “凡明法,试律、令,取识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注云: ‘所试律、令,凡每部试十帖,策试十条,律七条,令三条。’”。㉕律学生的学习,大多不是为了将来怎样用,而是为了参加科考。本为实用的学科,也日渐僵化。大多数学生不求甚解,只求能记诵,以便能读帖,但不能真正的理解法意。并且科试取人甚少,所以读书人不愿应明法举。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载: “唐有律学,在六学之一,后来缙绅多耻此学。明法一科,又徒能诵其文而已,亦罕通法意。”㉖
综上所述,唐代律学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唐朝法令更好地贯彻实施、律令体制的有序运作提供了人才上的保障。
注释:
① 主要成果有陈玺: 《唐代律学教育与明法考试》,《西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汤能松等编著: 《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等。
② 《旧唐书》卷3《太宗纪下》载: “(贞观)六年春二月戊子,初置律学。”言 “初置”,此言有误,据 《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言: “(律学)武德初,隶国子监。”则知贞观六年春二月复置律学。
③ 《唐会要》卷66《广文馆》曰: “显庆元年十二月十九日,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奏置。” (四库全书本)
④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载: “龙朔二年,律学隶详刑。” 《旧唐书》卷4《高宗本纪上》言: “龙朔三年春二月庚戌,律学隶详刑寺。”一为 “龙朔二年”,一为 “龙朔三年”,今从 《旧唐书》。
⑤ 即大理寺,龙朔二年更现名。
⑥ 开元年间编制的行政法典 《唐六典》卷21《律学博士》载: “隋大理寺官属有律博士八人,正九品上。皇朝省置一人,移属国学。”陈仲夫点校: 《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61—562页。
⑦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言: “(元和二年)(西京)律馆二十人, (东都)律馆十人。”
⑧⑪ 陈青之: 《中国教育史》,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146页。
⑨ 长孙无忌: 《唐律疏议·进律疏表》,四库全书本。
⑩ 周绍良主编: 《唐代墓志汇编》 “万岁通天〇〇四”,上海古籍出版1992年版,第891页。
⑫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
⑬ 皇甫文备、张沘、骞宴、潘智20岁及第,而车孚17岁、卢医王18岁、张骘19岁、王植23岁及第。资料分别来源为: 《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4—1035、1591页;吴纲主编: 《全唐文补遗》(第2辑),三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全唐文补遗》 (第8辑)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9页;张昉编: 《千唐志斋藏志》,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第880页等。
⑭ 《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
⑮㉔《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
⑯ 《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但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言: “元和二年,西京律馆二十人,东都律馆十人。”
⑰ 仁井田陞: 《唐令拾遗》,粟劲、霍存福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61页。
⑱ 《唐会要》卷35《学校》条规定略同。
⑲ 《唐六典》卷21《国子监主簿》记载亦同。
⑳ 刘俊文点校: 《唐律疏议》卷1《名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㉑㉓《册府元龟》卷641《学校部》。
㉒ 《唐会要》卷76《明法科》记载: “贞元二年六月勅:明法举人,有能兼习一经,小帖义通者,依明法例处分。”明本 《册府元龟》 (四库本)同条的记载为 “其明法举人,有能兼习一经,小帖义通者,依明经例处分。”两处的 “小帖义通者”不通, “小”字衍,为 “兼习一经”的错写,应为 “兼习一小经”。 《唐会要》的 “依明法例处分”误写,为明本和宋本 《册府元龟》证之。 《宋本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年版。
㉕ 《唐六典》卷4《礼部侍郎》。
㉖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3“神宗熙宁四年五月丙申”条 (四库全书本)。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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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083-06
李守良,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甘肃兰州,7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