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个体性与共同性对立的理论构想
2017-04-12马梦菲
马梦菲
摘 要: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来源于自由主义哲学对个体平等权利、理性自主精神的强调,以及从维护个体性出发而对国家政府形式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来源于社群主义哲学对个体美德和真实交往过程中包含的公共善的重视,以及重构小规模共同体的理想。这种综合性的哲学思想来源使协商民主从理论上超越了个体性与共同性的对立,并发展成为西方民主政治的新路径。本文以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深层理论困境——个体性与共同性价值立场之间的二元对立——为切入点,对西方协商民主进行了哲学学理方面的探究。
关键词: 协商民主;政治哲学;自由主义;社群主义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5-0063-06
一 、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深层理论困境
“民主”这一概念自产生之日起就充满了矛盾与分歧。在政治思想史上,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并不一致。在最基本的意义上,人们将民主定义为“人民的统治”,但即使是在这一抽象到最为稀薄的民主规范内涵上,不同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的民主,也是以不同的制度设计对其加以表现的。
当代西方民主理论通常认为,古代希腊的雅典城邦对“人民的统治”作出了直接、明晰的诠释:公民以促进公共善为目的,通过平等地、轮流地参与公民大会、公民陪审团等组织的方式直接对城邦事务进行管理,并在这种政治参与过程中体现出自身的美德。从理论角度上说,雅典的“人民的统治”是建立在个体利益要求与公共善相统一的道德哲学基础之上的,而规模适度的城邦形式(city-state)以及具有政治性和同质性(homogeneous)的公民是其实现的根本条件。经过中世纪的发展,近代以来随着政治国家(nation-state)的疆域逐渐扩大,一国范围内公民数量的激增与多元异质性(heterogeneous)的呈现,雅典民主显然不再适应新的要求。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人民的统治”主要是通过混合政府与代表制这两种形式来实现的,以古罗马帝国、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共和国、18世纪以来的英国、美国为典型。公民通过选举代表和政府来对国家进行管理,使民主的理念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得到了实现。但由此造成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代议制民主使普通公民远离了真正的治理权力与过程,人们自然对政治参与持有冷漠态度,“人民的统治”这一民主的实质内涵遭到破坏;与此同时,作为公民代理人的不同党派和政治集团不可避免地发展壮大,“原本与公民自身利益一体化的公共善碎片化为分裂的、对立的个体和群体的利益要求。”[1]
个体性利益要求与公共善之间的逐步分离与二元对立,是西方民主政治理论发展到这一时期遭遇的困境,也折射出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两种理论立场——自由主义式的个体性、多元性(each/plurality)理论立场与社群主义式的集体性、共同性(all/unity)理论立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如何对这二者进行调和与超越,是西方政治哲学特别是其民主理论面临的重大挑战。
作为对这个问题的回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应运而生并日益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主阵地。作为对选举民主、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协商民主强调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个体,通过讨论、协商来实现政治参与,在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偏好的同時,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进而达成理性共识以影响政治决策。藉此,个体利益诉求与公共善就可能同时得到实现,协商民主因而成为了走出西方民主政治困境的新选择。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与实践模式的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够具有这样的创新性与综合性价值,归根到底是因为其理论深层同时蕴含着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两种哲学资源。
二 、西方协商民主中的自由主义“个体性”哲学思想
近代以来,自由主义逐步成为西方意识形态的内核,而自由主义的民主观念则是这一内核中最坚硬的内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经过近现代的长期发展以及与众多批判理论的交锋,当前的自由主义已成为一个庞大、复杂的理论体系,内部充斥着许多不同的观点与流派,很难被明确定义。因此,本文关于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考察定位于自由主义,但也仅从对个体权利和理性的强调这一角度出发,探究自由主义哲学在协商民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首先应该看到,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一切西方近现代民主形态,从理念上都无法脱离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关于普遍自由人性和平等公民权利的核心主张。正是这样的核心主张为协商民主的兴起提供了动力。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诉诸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而对自然权利的普遍性、先验性进行论证。洛克指出,自然法实际上源于人类与生俱来的理性,因而人们的自然权利——对生命、财产的自我保存——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在批判功利主义原则的基础上重申了这样的观念,并且更加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地位以及个体在享有权利方面的自由与平等。新自由主义者普遍认为权利的主体只能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个人,个体权利优先于特殊的目的和良善观念而存在;因此,他们反对一切以集体权益或道德价值为由来牺牲个体权利的理论主张,“一项成功的权利要求具有这种后果:如果某人对某事享有权利,那么,即使否认这种权利符合普遍利益,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2]352-353
具体到个体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德沃金指出,“每一位公民都有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一抽象定义可以被阐释为两种基本权利:首先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同样的利益分配机会,例如个体普遍享有的投票选举权;其次则是指“个体在有关这些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能够受到平等的尊重的权利”[2]357,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议制度就没能赋予每个个体平等的政治权利。因此,个体权利还应当包括更具实质性的政治参与权,例如自由的发言权利、反对政府的权利等等。
事实上,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往往被认作是“消极的权利观”并因而受到多方诘难。但不可否认的是,自由主义关于个体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的主张,建构起了公民基本的权利意识,而正是这样的权利意识和诉求,促使人们能够不断地去发现民主政治进程中逐渐暴露的缺陷,构成了协商民主兴起和发展的内在动因。
同时应该看到,理性、自主与共识为协商民主的兴起提供了前提与目标。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体权利的优先性,一些新自由主义者对个体权利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探讨,而这些探讨也激发了人们关于民主性协商过程的构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只有在个体共同运用理性进行抉择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背景下,个体权利的实现才是正义的。具体来说,这意味着“原初状态”下,个体首先会认同一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原则”,但同时也会着眼于自身在社会整体关系中可能处于的不利位置而承认“差别性原则”与“机会公正平等原则”[3],这种理性自由运用的过程和结果即为正义的体现。而通过公共理性和程序正义来保障个体自由权利,实际上是与通过理性协商来平等考量个体偏好的过程相一致的,因此,不少学者都将罗尔斯的理论视为协商民主的规范性来源。
作为上述理论的捍卫者,威尔·金里卡进一步阐明了这种“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观在个体理性、自主能力方面的主张,并将其认作协商民主的前提。首先是“个体自主性”,它意味着个体对自身的控制能力,尤其指个体理性的重要性与可修正性,每个个体不仅在坚持自我主张的方面是自由的,同时也拥有重新批判、反思自我生活主张的自由和能力,这实际上是协商民主所希求的个体偏好在协商中能够发生转变、趋向一致的基本条件。其次是对“个体责任”的全面理解和重视,在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观念下,个体一方面对私人领域内的具体选择负有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当承担一种对由于自然禀赋和社会境况造成的不平等进行反思的责任,这一认知过程能够促使个体不断完善自我,而自我认知又是同对话协商、政治参与等公共行为分不开的。就此,金里卡总结到“任何尊重自由主义个体原则的观念都必须经由自由和开放的论辩,也需要通过时常是缓慢的过程来建立关于正义问题的共识。”[4]
也就是说,个体的理性、自主和责任是民主性协商的前提条件,而公共理性的建构以及由此达成的共识则意味着协商过程的展开和协商目标的实现。
从国家和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审视自由主义对“个体性”的强调及其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澳大利亚学者约翰·德雷泽克指出了宪政主义的框架性作用。他认为协商民主植根于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的宪政体系,其基本形式实际上应当被称作“自由宪政主义的协商民主(liberal constitution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5]。
从广义上讲,自由宪政主义是指以宪法来产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和基本理念。而具体到与民主,或者说协商民主的关系,宪政首先意味着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政府在行使权力时理应受到来自法律和人民的监督与限制;其次,宪政制度体系保障公民个体的人身、行动、安全、言论、信仰、结社等一系列基本自由权利,包括协商在内的公民政治参与形式因而具有了合法性。在这个基础上,自由宪政主义的福利国家制度还致力于为个体提供参与政治生活所必要的基本条件和服务,例如使公民平等接受教育,就是人们在协商中能够自由表达的关键。
此外,自由宪政主义还规定了政府和公民各自的行为边界,政府所代表的行为属于正式的政治权力领域,公民个体的行为属于公共领域。这就构建起了协商实践的二元结构:一方面,公民代表之间的正式协商得以在议会、政府框架内进行;另一方面,宪政制度也通过一系列原则与法规保护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内的非正式協商。这样一来,公民就有可能以不同方式对公共问题进行具有实在意义的探讨。
反过来说,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下的国家立宪过程本身就是民主协商的体现。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政治协商是指参与者通过对彼此持有的不同观点进行讨论和回应来解决公共问题的有效方式,有助于建构自由、平等的国家秩序[6]。美国宪法的制定就印证了这样的观点:政治协商与自由主义、宪政主义具有历史的内在一致性。
可以说,西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都是以政治国家为载体的,而自由宪政主义作为最普遍的现代国家产生方式,从宏观角度上为个体政治权利的实现和政治协商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框架与规范,也是将公民理性协商的共识上升为制度决策的根本途径。
总之,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内最有影响力的理论,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对个体平等权利的推崇,对个体理性自主的强调,以及从维护个体性出发对宪政主义国家形式的关注,在西方协商民主的兴起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协商民主的理论体系也自然渗透着对“个体性”哲学立场的关照。
三 、西方协商民主中的社群主义“共同性”哲学思想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自由主义进行批判的政治理论也屡见不鲜,而社群主义提出的诘难以及自由主义所作出的回应,可谓过去30年来西方政治哲学领域内最重要的争论。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政治形态,协商民主不仅包含着自由主义的哲学主张,也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以“共同性”为基本立场的社群主义哲学思想。
在研究社群主义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之前,同样需要澄清的是,“没有统一的自由主义,也没有统一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Community”本身既可以作为传统意义上有着共同亲缘关系和价值观念的部落、社群、共同体来理解,也可以作为现代国家概念中地理位置临近的社区或拥有某些共同目标的社团来理解。本文仅从与自由主义理论立场形成对照的意义上来使用社群主义概念:自由主义把优先性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社群主义则将优先性赋予公共善与共同生活。
协商民主论者通常将至善、德行看作民主政体下公民可欲的内在追求。与自由主义理论相反,社群主义者普遍认为善是优先于权利而存在的。应当说,这种理念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与政治学思想。在亚氏看来,个人生活的整体性目的在于一种“至善”——“幸福”(eudaimonia),生活得好或者做得好。这种幸福不是后果论者强调的外在喜好和快乐的最大化满足,而是对一种内在生活过程的命名,只有在那些依照德性来生活的人看来才是幸福的[7]。“至善”在人的生活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自然也优先于权利和偏好:个体不可能只在某种特定类型的境遇中追求权利,而是要在各种不同的境遇中对自己真正的生存目的进行把握和判断。因此,只有将个人生活视作在“善”这个目的指引下的单一的生活,个体才能实现对自我、权利、德性的全面认知。
此外,亚里士多德强调“至善”不仅仅是属于个体的,还是属于城邦的。在城邦的背景内,一个共同的善业将人们有机地联合起来。每个人都是一种城邦动物,亦即政治动物[8],负有对城邦的政治责任:通过各种政治参与活动来管理城邦,从而实现整体性的正义,“正义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具有这种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能对邻人运用其德性”[9]。这就意味着,个体是一种处于交往和互惠关系中的行为者,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在政治生活中得到统一的实现。
社群主义者正是从这种关系性与道德性的角度,对个体观和权利观进行了批判性重建。麦金太尔指出,个体的自我认知与寻求至善的实践需要依赖他人提供的社会关系以及共同体的原初教导,这可以被归纳为个体生活其间并使个体的生活得以延续的“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说,社群主义者强调善的优先性,并不是否认个体的自由与权利,而是要将孤立的、原子式的权利主体置于整体性的生活目的和历史传统中来进行考察。在这种视域内,协商以及一切其他的民主形式都同时具有道德内涵,不仅仅是个体的政治权利要求,还是个体践行自身德性,同时促进共同体发展的过程。
在协商过程与价值问题上,协商民主论者往往诉诸对话、叙述和公共善。在上述观念的影响下,社群主义者还从更为现实的层面研究了个体之间的交往方式。不同于自由主义者强调公共理性的运用与理性共识的达成,社群主义者更为关注个体间真实的对话、叙述过程及其内含的公共善。
查尔斯·泰勒认为,个体的善、存在于共同目标和行动中的直接公共善以及隐含在个体交往中的间接公共善,都是通过对话(conversation)实现的。“对话”是人类活动的基础形式,它是一种共同谋划的行动,而不是个体行为的简单叠加。一般意义上的对话指私人生活的共享,但当对话向公共空间推移和扩展时,它就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例如,某个人读到了一个笑话,与挚友分享它,并进而在更多人的聚会中讲出来为大家增加乐趣,就是一个从丰富自身体验到与他人对话交流,并进而将其扩展到公共空间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会形成一种共享的间接的公共善[10] 。
进而,麦金太尔提出了以对话为基本形式的“叙述(narrative)”概念。每個人所处的全部环境使其成为不同角色——例如儿子、父亲、教师、公民——的整体承担者。“叙述”是个体在承担不同角色时,通过对话向他人阐释自我,并识别彼此相关类型的言语活动及其目的,进而相互理解的过程[11]。通过在叙述中将不同的对话整合到一起,个体确定了自我身份的同一性以及特殊性;而只有把行为和自我都看作可叙述的东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才能够真正实现。因此,不仅是个体,“当一种传统遇到了诉诸自身资源无法解决的危机时,也需要通过与其他传统之间可理解的对话和叙述来解决。”[12]
这种观念被民主理论家爱丽斯·扬(Iris Marion Young)表达为“交往式民主(communicative democracy)”,她鼓励不同的个体、群体以讲故事的方式从自身不同的历史背景出发来进行叙述,当我们对一些问题缺少共同观念的时候,不同群体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会保证我们的理解更具客观性[13]。而容纳各种不同的叙述方式也是挑战社会中不正义现象,进而实现政治平等和协商民主的首要途径。
比起理性协商,以角色关系和生活背景为基础的对话、叙述式交往活动不是以形成特定共识和决策为最终目的,而是强调人们在彼此生活中的真实参与过程。以此作为民主的实现途径,既可以包容协商参与者的真实差异,又能够将公共善内在地含纳其中,从而体现出协商的真正价值。
在协商实践的现实场域问题上,协商民主论者往往寄望于小规模共同体。除了从共同性的角度来定义个体之外,许多社群主义者还致力于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的背景下,重构具有道德内涵的生活共同体。而良好的共同体形式一定是具有民主政治参与特征的,这就与许多协商民主理论家对协商场所的构想不谋而合。麦金太尔在阐述道德共同体理想时指出,现代社会中,大规模的政府很容易变得贪腐,经济发展的巨大代价往往由贫民支付,个体的权利和价值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人民民主无法实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该构建起小规模的地方性共同体(small-scale local communities),人们在家庭、生活社区、工作场所、宗教团体中拥有的关系和背景是这种共同体的构成要素,而一个渔村、一所大学、一所医院或教堂都可能成为合适的载体,只有在这种共同性的生活中,人们可以获得真正的重视与满足[14]。着眼于现实,协商民主的实践也首先在这类小规模共同体中展开并取得了突破,诸如协商民意测试(Deliberative Polling)和协商学习小组(SCRC:Study Circles Resource Center)①等。
哲学家乔舒亚·科恩则更为明确地指出:协商民主就意味着一种正在形成的、独立的联合体形式(association)[15]。这种联合体在理念上遵循古典政治共同体的理想,亦即通过成员的集体决策、共同管理来保障成员自身的利益,同时促进公共善的形成和发展。现代条件下,这种政治共同体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协商性的联合体是作为它的替代性概念(alternative conception of political community)[15]而出现的。这种联合体通过保证个体在不受权力操控的协商中表达自己的偏好,来帮助人们发掘自身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之间的统一,并提升他们的协商能力,使其过上善良的生活。这样一来,民主就不仅仅是治理手段,还是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在构建一种现实可行的治理模式的同时,从更为深层的意义上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
从现实来看,在以选举制度和代议制度为基础的现代西方民主体系内,协商只能以嵌入性的方式对此进行补充与修正。这同时也意味着,比起自由主义宪政体系下国家、政府内的协商,普通公民的真实声音更容易通过社群主义者倡导的小规模共同体和联合体的形式得到表达。
概而言之,与主张“个体性”的自由主义相对,协商民主的理论体系中存在着另外一种重要的哲学思想:处于复杂关系背景下的个体在善观念的指引下与他人进行对话、叙述等一系列交往活动;这种真实的协商和讨论更多地在小规模共同体中展开,人们集中关注的问题就是成员共同利益的表达;藉此,个体能够对共同体的政治目标不断进行认知与塑造,最终实现公共善。从这种意义上说,社群主义哲学的“共同性”价值主张构成了协商民主理论的理想性诉求。
四、结语:西方协商民主的超越性
从西方政治发展历程来看,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有着各自的贡献,但从个体性与共同性这对辩证范畴来看,这两种政治哲学主张及其各自对应的民主观念都不可能发展成为完备的理论与实践形式。
正是在这样的情势下,协商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第三种模式”应运而生,它吸收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两种政治哲学思想。从协商主体的诉求来看,自由主义强调的个体政治权利与社群主义关注的参与政治生活的道德内涵同时在协商中得到实现。从协商过程来看,自由主义的理性、自主精神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前提条件,社群主义的对话、叙述则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真实展开方式;从协商结果来看,自由主义意义上的理性共识与决策是协商民主的目标,而社群主义视域内的公共善是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从协商实践的场域来看,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原则,社群主义理想中的小规模共同体则是现实协商展开的普遍场所。
这样一来,个体性的利益与价值就得到了表达,共同性的决策和公共善也能够实现,二者之间的矛盾得以消解。协商民主因为这种综合性的哲学基础,而成为了具有超越性的民主政治新路径。正如威尔·金里卡所言,“包括自由主义者、社群主义者、批判理论家、女权主义者和文化多元主义者在内的一系列理论家都认为,有必要使更大程度的协商成为现代民主发展的核心趋势。”[16]由此可见,协商民主不仅是在西方民主制度方面的创新与转向,更意味着在西方政治哲学层面上的反思与超越。
注释:
①“协商民意测试(DP:Deliberative Polling)”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詹姆斯·费什金(James Fishkin)教授提出的以“反映真正的民意”为理念的协商民主实践设计。针对地方性的公共问题,为普通公民提供平等参与协商讨论的机会,并以问卷形式在协商前后两次调查民意,将其作为科学决策的依据。
②“学习小组资源中心”后来更名为“每日民主(Every-day Democracy)”,由美国的“托普斯菲尔德基金会(Topsfield Foundation)”支持建立,通過公共的网络平台为不同地区的公民提供在当地实践协商民主的方法,共享有价值的协商案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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