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研究
2017-04-11刘宁
刘 宁
(山东行政学院,济南 250014)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研究
刘 宁
(山东行政学院,济南 250014)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立案主体受理、审查立案材料、调查、审批、决定立案等全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依法建立健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能够保证立案机关正确行使立案侦查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却存在着立案监督范围不明晰、程序不健全等困境,为保证立案机关完整行使立案监督权,应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设立专门刑事立案监督机构等,确保刑事立案监督的科学合理性。
刑事诉讼;立案监督;问题;对策
一、 刑事立案监督界说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立案主体受理、审查立案材料、调查、审批、决定立案等全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1]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一项监督职能,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一起构成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体系。[2]而且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有着多样性的特征,存在着不同的主体。同时立案监督行为也不是单一的,包含了接受、审查、处理立案材料等一系列法律行为。立案监督位于整个监督体系的起始,刑事立案结果的监督的并不是立案监督的重点,立案监督的重点是立案行为的监督,立案是开启刑事诉讼的关键,只有保障了立案行为的合法性,才有可能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公正性。总体而言,刑事立案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立案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价值定位
“公平和正义是通过程序规范来实现的,然而程序的关键之处不是多一道还是少一道,而是有一道就要有一道的监督”。[3]监督的价值所在就是保证公平和正义,保证社会有序和进步。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从我国的整个法治建设上讲,既符合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又要达到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目的,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保证立案机关正确行使立案侦查权
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开头,由此监察机关开启了对犯罪事实的侦查,它启动了整个的刑事诉讼,但是它的重要性却不仅仅是一个开头那么简单。刑事诉讼中有个原则是罪行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对案件进行详细的侦查,对应当受到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4]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刑事立案监督的权力,但是对于该权力如何实施,怎样实施没有明确的规定,即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性规定,容易造成立案监督权滥用的现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目前的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着种种违规操作,干扰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惩治犯罪,让犯罪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监察机关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为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贡献。检察机关通过刑事立案监督权和其他相关权力配合运用,减少了大量司法人员的违规操作现象和冤假错案现象,保证了国家和法律的威严,同时也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人权保障来说也是一个突出的贡献。
(三)和谐检察工作的必然选择
受长期的历史传统因素和观念的影响,同时也由于相关政策规定的错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认为其办案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也是按这样的模式进行的,往往把立案监督权的实施放到靠后的位置。这不仅严重影响到检查工作的正确进行,同时也容易造成办案人员工作重点的倾斜,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和谐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办案与监督工作全面和谐的发展。
三、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以《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统领,同时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条款为主体构成框架体系。[1]26尽管现行法律文本中已有诸多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尚存在不少困境和问题。
(一)立案监督范围不明晰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规定,提出纠正意见,但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中却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如果运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而检察机关却无法约束公安机关,致使民众反映强烈。如果明晰立案监督范围,强化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消极行为实行监督,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刑事立案主体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违法现象的出现。
从法条上讲,立案监督的范围仅仅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这样笼统而不明确的规定根本无法满足现实的工作需要,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应当立案,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不予立案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所以立案监督权的实施更是无从谈起了。从根本来说就是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5]检察机关除了要在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上下功夫,更重要的是要在监督职能方面下力气。对于整个检察机关来说,其监督职能是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的,不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所以一旦监督范围不明确就容易引起种种问题,这就要求立法者出具详细的法律实施细则,对于不明晰的情况给予详细说明,以确保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工作有所遵循。
(二)立案监督程序不健全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对于其出具的理由认为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其重新立案。[6]这样的规定看似有着较强的强制力,但由于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详细过程,即工作方法、方式、措施等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检察机关的工作任意性相当大,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约束效力。因此,检察机关工作的展开是要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因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降低了其可操作性。所以,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和完善,特别是刑事立案监督中的监督程序的建构和完善是相当重要的。从本质上讲,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程序监督、被动监督、事后监督。在目前的立法上,我们必须要让程序顺畅起来,建立检察机关与刑事立案主体之间的沟通机制,丰富立案监督的手段,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
(三)立案监督强制力不足
检察机关对于其他立案主体的立案情况是不了解的,原因就是刑事诉讼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别的立案主体也没有这样的义务意识,所以检察机关要想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自己主动去侦查,或者从相关人员或途径去了解,即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没有收到良好的社会监督效果,往往是徒劳无功。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的范围只规定了检察机关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但对于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案之后懈怠侦查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长此以往,恶劣的情况就会持续发酵,严重妨碍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使其仅仅徒有其表,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监督效果。
四、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对策
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惩罚犯罪,对犯罪主体能及时、准确地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使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有关立案监督范围的法律法规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对公安机关懈怠立案的行为有监督的明确规定,即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其他的立案机关的懈怠行为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这容易导致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有鉴于此,应当扩大监督范围,把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有立案权的机关,包括检察机关自身。其监督既应包括对立案机关相应的积极行为的监督,也应包括对其相应的消极立案行为的监督。只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缜密的监督体系,对所有应该监督之行为进行监督,才能够保证刑事立案监督的科学合理性。
(二)健全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
首先,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都是有时限规定的,同样在监督程序中也有时限规定。但是我国关于监督的立法及其实践却相对比较滞后,为了不影响司法的公正公平及司法效率,应相应减少监督程序中各种期限的时间段。[7]其次,注重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可以把监督工作与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展开,并要求其他立案主体及时提交消极立案的理由。最后,可以督促司法机关对立案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对相关材料进行规范化整理,汇编成册,以作为日后发挥监督职能依据。如此,通过程序的完善形成完整的监督链条,才能保证监督权的顺利实施。
(三)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
侦监部门和控审部门在法律实践中业务量庞大,往往把精力侧重于侦查、审核和控诉方面,对立案监督方面缺乏关注。为此,应把立案监督职权从侦监部门和控审部门中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统一行使立案监督职权。这不仅能减少部门间的职权分歧,杜绝扯皮现象,而且统一监督权能形成强大的监督威慑力。因此,建立健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能够保证立案机关正确行使立案监督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对于案件来说,线索是至关重要的,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快速有效地获得线索,对于立案监督工作非常关键。为了充分发挥刑事立案监督的应然功能,我们必须尽可能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第一,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等中介,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参与意识,从中发现线索。现在大部分检查机关都有自己的网站,可以通过网站上“政务公开”等栏目,宣传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职能,同时也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等时间在大众聚集的广场或者社区举办“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宣传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职能,让群众了解职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第二,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在工作机信息方面的交流和共享,比如和工商部门,药监部门、信访部门、纪检部门等,这样也能拓宽线索来源。第三,强化检察机关系统内部信息体系,加强本系统内部各个单位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享系统内部的信息库,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内部协作能力。
(五)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首先,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是现行的刑诉法规定了的,那么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是否纳入监督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当前人权保障呼声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不受到非法的侵害是司法最应该具备的效力之一,因而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也享有立案监督权。其次,涉及犯罪的案件中,不仅有刑事案件,还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能涉及到的案件,所以立案监督的范围还应该包括监督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问题。
五、结语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必然存在着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既要使公权力顺利运行来保障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同时又要对私权利予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尊重,这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健全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有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公平和正义,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彭志刚,王贞会,许晓娟.刑事立案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2]李洪亮.浅谈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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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发儒.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5:4-11.
[5] 元明.立案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N].人民检察,2005-12-25(25).
[6] 龙宗智.检查制度实用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52
[7] 赵丽丽.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1:60-65.
编辑:高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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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238(2017)04-0060-04
10.3969/J.ISSN.2095-7238.2017.04.011
201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