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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哈维的空间正义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空间治理的启示

2017-04-11朱晓庆

社科纵横 2017年4期
关键词:哈维正义资本主义

朱晓庆

(牡丹江师范学院 黑龙江牡丹江 157000)

大卫·哈维的空间正义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空间治理的启示

朱晓庆

(牡丹江师范学院 黑龙江牡丹江 157000)

当代中国急剧的空间变迁与重组亟待一种理论审视与反思。作为当今英美最有影响力的马克思主义者之一,大卫·哈维沿袭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路线,以资本积累与时空修复为核心架构一种空间正义理论,着力批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逻辑与权力逻辑对空间生产的支配所导致的种种非正义问题。大卫·哈维关于空间正义的阐释对我国优化空间结构、建构空间治理体系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大卫·哈维 空间正义 空间治理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空间问题的凸显及理论研究的深入,“空间正义”成为批判理论的基本议题与社会运动的关注焦点。大卫·哈维(David Harvey)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领军人物,他将空间视为一种社会构造物,从空间视角聚焦社会不公正与不平等问题,着力批判资本主义空间生产的主导逻辑与矛盾危机。这一理论不仅在空间崛起的时代发展了一种资本主义批判的新向度,而且为我国空间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干预提供了新的启示。

一、哈维空间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

人类的存在始终离不开空间,在参与建构各种空间、地方、场所的过程中,人类自身也无可避免地被繁复变幻的空间环境所裹挟,从全球化浪潮到持续不断的地缘政治冲突,从大规模的城市变迁到空间剥夺与贫困聚集,从正在消逝的自然空间到不断被挤占的公共空间资源,从蚁族、蜗居、强征土地到带有空间特征的各种“占领”行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时代所突凸出来的空间问题,使“空间”成为了社会批判理论的焦点议题。哈维以“社会空间”涵义为逻辑前提,致力于以空间视域复兴社会正义的解放诉求。

(一)空间:一种社会构造物

在1974年的《空间的生产》一书中,列斐伏尔以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为基础提出了“社会空间是社会的产物”[1](P30)著名命题,打破了传统的空间认知,颠覆了以往割裂空间与社会关系的思维方式。他认为,社会空间是人类实践活动与社会关系的产物,每个社会、每种生产模式与社会关系会生产自身独特的空间,而空间反作用于社会关系。列斐伏尔的这一命题为社会空间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卡斯特进一步表述到:“空间不是社会的反映,而是社会的表现。换言之,空间不是社会的拷贝,空间就是社会。空间的形式与过程是由整体的社会结构的动态所塑造”[2](P504)。

哈维以辩证法为基础分析了历史上出现的三种空间观念:绝对空间(absolute space)、相对空间(relative space)、关系空间(relational space)。其中,绝对空间观将空间视作独立于物质之外的“物自体”、先于事物存在而不发生改变的参照系,这种空间具有确定性,能够进行标准化技术测量。相对空间观则认为,空间应理解为物体之间的关系,其存在只是因为物体存在且彼此相关,这种空间随观察者、量度以及其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与前两者不同,关系性空间观认为,在界定空间或时间的过程中,没有空间或时间这样东西存在,“空间被认为包含在物体之中,亦即一个物体只有在它自身之中包含且呈现了与其他物体的关系时,这个物体才存在”[3](P13)。

哈维主张一种空间、位置、环境的相关性理论,他指出,不能仅仅从空间本身来理解空间,而必须将其放置于与时间相关位置、放置于社会发展过程中。空间形式不是抽象的、空洞的、僵死的框架,而是社会过程与人类活动的展现。人类实践创造着不同的空间范畴,社会历史过程也生产着不同的空间形式,与此同时,空间形式反过来参与建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使每个人在空间与社会中各居其位。“在社会发展历程中,空间形式并不是无生命的对象,而是内在蕴涵于社会过程,同样,社会过程也是空间的”[3](P11)。

(二)正义:基于差异政治的视角

后现代主义对普遍主义的批判使正义观念陷入僵局,对正义的认识被限于两种途径:第一,考察多重正义观念是在语言中的嵌置情况。在后现代主义看来,任何一种正义观念都不具有特权的位置,都不比其他正义观念更合理、更正义、更人道。正义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其中每一种正义都按照一种特殊的游戏规则来定义。第二,在承认正义话语相对性的基础上,揭示相关正义话语背后所隐藏的社会权力关系。所谓意义“家族”是从不同社会形态的权力关系中获得自己的相互联系的,正义观念是某种霸权话语的构造物,而这种话语来自统治阶级所操控的权力。后现代主义者指出,人们以往赋予正义一词以认知的、伦理的和政治的涵义,而事实上更应该把正义理解为权力问题,正是由于种种权力关系,才出现对人的贬低、排斥和压迫。

哈维试图在继承与批判后现代主义观点基础上对社会正义理论进行重新阐释,他提出了两个主要观点: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将正义观念复兴为一种有着深刻影响的历史理论,尽管正义观念因个人与时空的不同而变化,却是调节人类集体行为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为人们的政治行动指明方向并提供强大的动员力量,有关正义社会的人类想象在社会进步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第二,必须考察差异性正义话语所产生的物质基础与经验世界。要以历史地理唯物主义为基础关注社会权力级差,因为正是这些权力级差产生了不同的正义概念,这些话语贯穿于阶级、族群、性别和政治团体等意识形态的斗争之中。

当代美国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艾里斯·玛瑞恩·扬(IrisMarionYoung)认为,社会正义问题事实上是解放问题,人们必须在消除支配(domination)和压迫(oppression)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能促进自我发展与自我决定的社会结构与秩序。在其著作《正义与差异政治》中她将正义概念的内涵转换为结束支配和压迫,主张反对压迫的五副面孔(five faces)即压迫所涉及的五种不同结构或境遇[4](P43-63):剥削(exploitation);边缘化(marginalization);无权(powerlessness);文化帝国主义(culture imperialism);暴力(violence)。哈维指出,扬对正义问题的重新解释,超越了罗尔斯对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论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根本上重构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正义问题的核心在于辨识并反抗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压迫性面孔,并认识到这些压迫根植于资本主义机制自身。

二、哈维空间正义理论的思想内核

哈维以社会正义审视与反思资本主义的空间生产问题,强调正是空间与资本、空间与政治权力、空间与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特别是资本对空间不断重构导致了不平衡地理发展。

(一)空间正义的涵义

空间是一种社会构造物,它可能是正义的,也可能是非正义的,可能被权力支配,也可能从中解脱。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与空间政治的一种联接。一方面,哈维将正义视为人类内心牢固确立的核心价值,重申正义在社会运动与政治实践中的批判与动员力量。正义在人类价值与语言中始终居于中心地位,它根植于人类内心,给予人们协调冲突、集体行动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哈维以空间视域复兴社会正义的解放诉求。空间与空间的生产不仅表现着各种形式的非正义,也生产和再生产着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在空间视角下社会非正义被可视化、微观化,通过变革空间结构能够促进社会正义。

哈维并不致力于构建一种正义的规范理论,而是试图在正义规范与非正义事实之间作一种桥接。扬在当代分配正义的理论话语中独辟蹊径,通过反思大量非正义事实提出一种正义理论,即反对产生非正义与不平等的社会力量、反对压迫的五副面孔。这种方法不是将确定的正义规范概念应用于现实世界,而是在非正义现实中凝炼具有尝试性的正义规范。哈维沿袭了扬的研究思路,着力批判资本主义空间的非正义与不平等问题。

(二)从空间分配正义到空间生产正义

哈维的理论研究经历了从空间分配正义到空间生产正义的范式转换。在1973年的《社会正义与城市》一书中,哈维提出“区域社会正义”概念,认为实现区域正义首先要考察人口基本需求,并根据这种需求来进行空间组织和地域资源分配。这一主张明显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影响,但哈维更强调资本主义社会的动态运行过程,他指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缺乏空间与历史维度,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不同阶级、种族、性别、场所和其他社会秩序内所形成的差异,将分配而不是将生产作为理论核心。

1996年在《正义、自然与差异地理学》中哈维明确地将“公正的地理差异公正地生产”问题作为其理论核心,指出我们的任务是“批判地理解生态、文化、经济和社会条件下的差异是如何生产出来的(特别地,通过那些我们大体上能够改变和控制的人类活动),也需要批判地评价这样生产出来的差异之正义或非正义性质”[5](P13)。由于地理环境差异,人们的政治与文化形式、经济条件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但这些差异远远不只是“历史地理的遗产”,而是不断被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过程所保持、再生产、破坏及重构着的。“不公正的差异”表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也表现于家庭、地方、区域、国家、洲际和全球等不同的空间规模中,每个个体即嵌置于既复杂又特殊的具体情境中。

空间正义要反对不公正的地理差异,而不公正的地理差异是由社会生产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正是资本自身的运动与空间转移建立了差异的、不平衡的全球地理景观,因此,哈维深刻批判资本逻辑及国家权力工具对资本主义空间生产过程的支配。

(三)批判资本与权力对空间生产的支配

在哈维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维系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实现增长以保证利润;二是通过剥削活劳动来谋求增长;三是以技术与组织管理上的创新取得竞争优势。这三个条件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当资本主义缺乏有效方式使过剩资本与过剩劳动力发挥作用,便会导致过度积累危机,它表现为:生产能力的闲置、商品供应过剩、各种存货过剩、货币资本过剩以及劳动力过剩。资本主义本身是无法彻底克服这种危机的,只能不断表现、缓解与抑制过度积累的趋势,对过剩资本进行时间与空间上的转移是其重要方式。时间上的转移有两种:将资源从满足当前的需要转移到满足未来的需要或者加速周转时间以加速本年度对上年度过剩资源的吸收。空间上的转移又称为“空间修复”,指的是“创造资本主义生产在其中可以继续进行的各种新的空间(例如通过基础设施的投资),必须增加贸易和直接投资,必须探索剥削劳动力的各种新的可能性”[6](P231)。

资本主义的城市化与全球化是资本主义危机进行空间修复的典型表现。哈维认为,资本主义城市是资本创造又摧毁的舞台,是各种权力角逐竞技的场所。城市化作为资本主义吸收剩余资本和剩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它生产和再生产着社会不平等与非正义:第一,资本作为一种“创造性破坏”力量驱动着一轮又一轮的城市改造与更新,这一过程首先受损的是穷人、弱势与边缘化群体的利益。第二,城市的空间居住分异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分化与阶级对立。城市成为阶级力量横陈并彼此较量的产物,生产和再生产着阶级和阶级关系,社会阶级的区隔既以空间生态的方式存在,又被空间模式重新塑造。第三,城市是由集体劳动共同创造的共享资源,而资本主义本身意味着资本的强劲逻辑和财富的个人占有,资本化与私有化不断圈占共享资源,摧毁了作为社会的、政治的和共同生活的城市。

城市已经变成资本掌控一切的空间形态,国家、金融资本、土地交织在一起成为城市空间的缔造者和收益者。在城市化进程中,资本市场不断将土地分散、集中、重新组织构造,反复置换嵌入其中的固定资本来焕发它的空间价值。土地作为不动产与银行借贷、信用、金融服务相捆绑而实现资本化,后者的作用在于将社会财富经由土地转化为金融资本。当前全球范围内的城市化进程无不依赖于金融体制的创新。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创新方法,如地方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和打包,债务抵押债券新型机构的建立等,成功分散了金融风险,收益良多。但风险的分散并不等于消除,风险评估管理的失效与风险向其他地区的转嫁,导致了抵押贷款市场的失控,最终引发了2008年的次贷和住房资产价值危机。在全球不平衡地理发展的条件下,这场危机目前正寻求自身的空间修复。

在全球化层面,哈维主张,“全球化”流行话语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遮蔽”,其实质是资本逻辑所驱动的地理扩张与空间重构过程,是由美国为中心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发动的地缘政治运动。当前美国的帝国主义是一种新的帝国主义,其本质上是一种资本帝国主义,即资本逻辑驱动的领土逻辑的扩张与延展过程。其帝国权力的作用机制与以往不同,它依凭的是资本力量本身,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政治与制度安排为资本动态积累开辟道路,在国际上则通过政治、军事、外交等手段建立非对称性关系,以谋求财富与利益。美国的新帝国主义扩张意味着中心国家与边缘国家之间非对称性关系的建立与不平等发展,意味着资本与帝国权力对欠发达国家和劳动人民的剥夺性积累,其结果是资本主义在全世界范围的创造性破坏与全球地理发展的不平衡。

当代资本主义空间生产是由资本逻辑与资产阶级国家权力主宰和控制的,这从根本上导致了资本主义空间的非正义问题。纵观资本主义历史,资本无限积累的逻辑伴随着永不停息地减少空间障碍的冲动,这使资本主义活动的地理景观中充满着无限与有限、竞争与垄断、固定与变动的矛盾。在某一阶段,资本主义在某一地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物质景观,而在另一阶段,为适应资本积累的无限要求,原有物质景观会被无情破坏和摧毁,在另一个地方完全不同的、崭新的物质景观将被建立起来。因此,“创造性破坏的历史被写入了资本积累真实的历史地理学景观之中。”[7](P83)

三、哈维空间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空间治理的启示

“治理”与传统的“管制”概念不同,它强调通过政府与公民在公共领域的协调合作,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现代治理理念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及公共政策决策的民主化,从管制走向治理,推进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基于治理的涵义,空间治理意指在政府主导与社会多元参与模式下对空间生产的过程与结果进行合作管理,以实现空间生产与空间资源配置的公平正义、空间的可持续利用与协调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空间治理体系,这表明我国对空间治理的推进进入了新的阶段。

当代西方社会批判理论的空间转向以及空间正义诉求,其主旨不在于重新发掘社会理论所遗失的空间维度,而在于动员一种与空间相关的政治规划与解放实践。哈维认为,消除不正义与寻求正义不仅是一项旨在实现人类尊严的重要原则,而且是一项直面现实的政治任务。哈维的空间正义理论不仅实现了空间认识论上的突破,为资本主义世界的空间解放指明方向,而且对我国当前的空间治理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以空间正义为价值原则,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差异空间

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主义的本质及优越性在于终结一切形式的社会支配与压迫,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平等与资源共享,为每一社会主体提供平等的自我发展条件。当代中国正在经历一个规模空前的空间变迁过程,城镇化进程不断生产与再造着城市与乡村空间,日新月异的社会建设不断更新与重组着区域空间。社会主义空间生产应以人的发展而不是物的增长为目的,保障每一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空间权益,为空间关系中主体的自由选择与全面发展提供条件。追求空间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维度,空间非正义问题不仅表现着而且再生产并加剧着社会不公正与不平等,消减现实中的空间不公,才能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空间正义不仅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而且有利于促进每一社会主体获得尊重与价值、情感归属与自我实现。

资本主义空间生产充斥着大量无可克服的矛盾、紧张和冲突,这为社会主义的替代方案提供了一种可能。社会主义空间的生产意味着资本逻辑以及政治权力支配的终结,空间实现由异化到复归、由被支配到取用,由交换价值到使用价值的转变。通过自下而上的重构,社会主义空间将实现集体享有与共同管理,超越于资本主义量化均质的抽象空间,形成非商业性的差异性空间。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空间生产中,资本逻辑与多元主体差异性诉求的矛盾日益凸显,以空间正义为价值引导,承认和尊重差异性,谋求多元利益主体的共识,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差异空间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促进空间治理中的公众参与,调控空间生产过程

空间非正义问题的根源在于资本与权力对空间生产过程的支配。当前,资本逐利与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共同作用使我国的空间生产充满冲突,区域空间发展不平衡、空间的等级化与断裂、空间剥夺与贫困聚集、空间分隔与排斥等问题日趋严重。促进公众的广泛参与,构建多元主体协作互动的空间治理模式,一方面能够限制资本力量向社会各领域的延伸与扩张,抵制资本运行机制带来的强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引导资本更好为建构社会主义空间服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合理的规范政府权力,协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空间治理与人的需要、社会进步协调一致。

为公众参与空间治理提供制度化的准则与可操作的途径是促进空间正义性的关键。第一,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公众参与空间治理的前提条件。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自我约束与规范,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对不同利益相关者诉求的尊重与认可,对不同利益冲突的调节与整合。服务型政府建设既是公众参与机制制度化的保障,也是政府权威得到公众认同和支持的关键。第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是公众参与空间治理的基础保障。社会组织是公众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对话协商和相互博弈的平台。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公民角色的自我认同,是公民有效参与制定公共政策,进行多元利益协商整合的必要前提。第三,建立协商机制是空间治理的重要途径。协商机制不仅能够帮助政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主张,而且能够使各利益相关主体纠正认知偏差,深化认识、相互理解并达成共识,这既利于公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与支持,又利于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调整空间规划与公共政策,实现空间资源的合理分配

空间规划是空间治理体系的基础。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不仅要具有科学性,通过综合安排各项建设提高土地利用与空间开发的效率,更要优化国土资源配置与地域空间布局,促进空间关系的和谐。其中,统一城乡规划促进城乡一体化、加强区域规划塑造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坚持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些方面在空间规划工作中尤为重要。为此,一方面要解决当前空间用途管制分散、各自为政的问题,以国土规划为基础推进城乡结构、区域布局、交通发展、生态保护等空间规划编制的融合,努力实现“多规合一”;另一方面,要在空间规划与开发利用中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有效实行空间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差异化绩效考核制度,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空间正义要求政府在空间治理中发挥主导与调控作用,将促进空间资源与空间产品的合理分配,满足人们在居住、作业、交通、环境等空间领域的基本需求,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对政府角色提出了新挑战,治理模式以政治活动主体的多元与协商为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威地位的绝对变化,作为社会框架的设计者与执行者,政府在宏观规划、财政支持、公共服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等方面的主导性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公共政策是政府调控空间产品分配的有效工具,积极推进户籍、土地、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政策的改革,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底层的空间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各种空间资源,才能在空间治理中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人文价值、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空间正义的实现。

[1]Henri Lefebvre.The Production of Space[M].Oxford,Cambridge,Mass:Blackwell,1991.

[2][美]曼纽尔·卡斯特.夏铸九,王志弘译.网络社会的崛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David Harvey.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M].Baltimore:Edward Arnold an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3.

[4]Iris Marion Young.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M].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5][美]戴维·哈维.胡大平译.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6][美]戴维·哈维.阎嘉译.后现代的状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英]大卫·哈维.初立忠,沈晓雷译.新帝国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B08

A

1007-9106(2017)04-0076-06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KS018);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14B027);牡丹江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MNUB201516)。

朱晓庆(1981—),哲学博士,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教系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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