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2017-04-11张捷平
张捷平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山西 太原 030006)
【民商法研讨】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张捷平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山西 太原 030006)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内容。文章就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提出了债权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基本责任,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并对债权文书的审查要求、执行证书的出具以及如何避免诉讼等主要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为公证工作更好地开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指的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内容。伴随社会不断的发展,债权债务的关系逐渐的繁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使得当事人使用公证的方式确定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当出现纠纷之后,债权人能够依法根据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直接申请执行,能够有效的规避因为诉讼造成的人员、资源等各方面的浪费,对发挥公证作用,尽快调整民事活动,保证正常的经济运行程序及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适用条件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以及国家给予的权利,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对追偿债务的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审查与核实,确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的合法渠道获得了执行依据,债权债务的关系已经具备了法律基础。根据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关需要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审查追偿债款或者物品的债权文书,在确定了其满足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以后,能够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通过相关的规定得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具备如下几方面的要求:第一,需要将有价证券、物品、货币等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基本标准;第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应该说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第四,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没有任何质疑。
二、债权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基本责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有担保人,担保人也要一起到公证部门办理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并且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要求。所谓的保证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是不能够完全履行债务的时候,能够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第三人是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主要包含两种形式:通常来说保证指的是在债务人员不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时候,第三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根据有关的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是履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时候,由债务人和第三人一同承担保证的责任。所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手段更加严苛。例如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没有提前订好保证方式的时候,需要使用连带责任保证手段;在当事人没有说明保证责任的范围或者是说明的不清楚时,第三人需要承担全部的债务责任。所以,在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时候,假如债务人到期没有如约履行债务或者是履行债务不合适时,除了要求债务人员履行债务之外,债权人还能够要求第三人承担有关的保证责任,在出具执行证书的时候,执行人应该由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承担。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主要范围
债权文书的主要范围包括六个方面: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第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第三,各种借据、欠单;第四,还款(物)协议;第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第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最常见的债务关系主要是银行贷款,这种债务关系的借贷实体是货币,然而债权文书拥有抵押、质押的合同等等。通过债权文书的范围可以发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不包含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劳务债权等方面的内容。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双方在债权债务方面就形成了请求设定好的约定,等到合约正式生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就正式确定。假如债务人有不履行约定的情况,抵押人能够通过有关法律规定代替他清偿债务。所以,抵押、质押合同同样也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可是,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时候,需要合理合法地处理担保人的责任,从而保证债权文书的实现。
四、债权文书的审查要求
当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的有关内容产生质疑时,公证机构需要在审查最初的债权文书之后,再作出是不是签发执行证书的决定。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证部门在审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几点:第一,真正发生了不履行或者是完全不履行事实的情况;第二,根据债权文书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是否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和责任;第三,债务人对于履行义务是否存在疑问,假如债务人明确表示没有疑问,就说明债务人接受了强制执行公证。一般情况下,在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时候,大都是由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债务。所以,在进行债权文书的审查时,公证机关仅仅需要对债务人员对其义务是否存在质疑进行再次的确认。假如债务人有疑问,就需要提供有质疑的证据。假如没有质疑或者是没有提供质疑的证据,公证机关可以直接出具执行证书。除此之外,在真正的执行中,假如债务人仍然有质疑,为保证债务人的自身权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这一审查过程中,只需要审查原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没有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愿。
五、执行证书的出具
在出具执行证书的时候,公证机构应该注意在签发证书之前,如债务人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中应该将已经偿还的部分进行扣除。对于债务人因为没有如期履行债务而产生的滞纳金以及违约金,应该将其列入到执行表。应该注意只有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时间内,债务人出现没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为了有效的降低异议产生的机率,公证机构应该将执行证书迅速的传送给被执行人,使债务人对执行期限以及执行标的有所了解与掌控。
六、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有效避免诉讼
在公证机关出具了债权文书以后,债权人就能够得到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够另外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为:第一,这项文书没有错误;第二,法院裁定公证债券文书能够执行。除此之外,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之内,债权人假如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公证部门提出强制执行证书的申请,这就说明债权人已经放弃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在申请执行期到了之后,债权人就不能够申请执行。
七、当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主要问题
在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尤其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表现较为突出。为了提高办证质量、减少纠纷,公证机构通常会采用拍照、询问当事人的个人详细信息等方式,现在很多公证处增加的人脸识别系统,已使错证发生率减少到最小程度。即便如此,也难保没有漏网之鱼,这也成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日后无法得以顺利执行的潜在因素之一,加大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风险,致使部分公证机构无法正常执法,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是较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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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 迎.赋予供用电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J].低碳世界,2014(3).
(责任编辑:宋 洁)
2016-12-20
张捷平(1968-),女,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三科副科长,三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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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2017)01-00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