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
2017-04-11徐昳荃
徐昳荃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21)
【法学纵横】
纪检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
徐昳荃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21)
纪检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对于指导纪检监察具体工作具有原动力的意义。纪检干部通过信仰法治力量、遵从规则意识和履行正确行为三个过程,才能将法治思维真正应用到工作实际。
纪检干部;法治思维;规则意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从事党的纪律检查的干部,当然是党员干部,而且应当具有更高的政治觉悟、更强的纪律性、更强的法治思维。
在具体的工作中,思维对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纪检干部就是执纪者,其法治思维方式有助于形成正确的定式、模式、方法和习惯。笔者认为,纪检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可以分为三个过程。
一、信仰法治力量
法治一词在形式上强调“以法治国”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上是强调“法律至上”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这种把法律和人类生存命运联系在一起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把法治与人类的信仰联系到一起。法治信仰是在理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神圣的体验,是一种在长期的体验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心理认同感。如果法治无法带给人们一定的现实感受,就不能渗入人们的思想情感之中,如果法治无法带给人们超越社会现实的神圣性,就不能成为人们的精神寄托和价值追求。只有法律代表了人们的正义观念,成为社会正义实现的制度权威,法治才能触动人们的心理和情感,从而成为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对法治力量的信任,体现在法律之上、法律平等、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权利制约等方面。
传统的中国社会的根基是农耕文明,讲究以德治国,重视人治和德治,一定程度上讲“人情”,重“关系”,似乎与法治的观念不相融。当今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必须依靠法律关系来调整才能更加稳固和可靠。由此带来的对立之一就是,法治思维就是与本位主义、特权思想、暗箱操作、潜规则、知法犯法等社会不良风气格格不入。这些不良风气和思想往往是腐败产生的沃土,纪检干部处于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担负着维护党纪、纯洁风气的重任,需要有着坚定的理想和信念,不畏权势所吓、不畏人情所累,秉公执纪,将党和国家的纪律维护好。
信仰法治的力量,正如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一样。反腐倡廉同样不会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和阻力时,纪检干部必须信仰法治力量才会有无穷的勇气和动力。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将这种信仰的力量感召到周围,使得法治信仰渗透到国家与社会每一层次、每一角落,让八千万共产党员更加懂法、守法和用法,让全体公民信仰法治,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党章则是党的“根本大法”,类似于国家的宪法,纪律处分条例是对违反党纪的惩戒规定,类似于国家的刑法。纪检干部对于党章和条例的理解必须深刻,对于执纪的方式和方法必须有着严密的规范。具有法治思维的纪检干部才能使案件查处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起到有力惩处违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以此在全党树立起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遵从规则意识
规则是社会成员公认的有关行事和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国有国法,党有党纪,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则的首要功能与终极目的是要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运行的稳定性和秩序性。法治国家,其实就是社会按照规则体系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状况。由于规则的实施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规则意识乃是法治的基础。规则意识首先是要有关于规则的知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等等;其次是要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不仅自觉遵守,而且形成一种自觉遵守的氛围和文化。还有要将遵守规则逐步形成人们的内在需要,并获得一种安全感。
法治的规则性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党内的法治来看,这种规则性思维体现在制度本身。如党内的“两张清单”,“正面清单”即《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我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倡导共产党员牢记信念、宗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培养和弘扬高尚道德情操和传统美德。“负面清单”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党纪处分。从执纪过程来看,纪检工作中保守秘密是最大的规则。在调查和处理阶段可能涉及单位的超前的规划,人事安排,资金运作,甚至是个人隐私。没有正式调查清楚之前作为纪检干部个人是无权披露的,只有等待正式的结果后才能由官方渠道对涉及到的案情进行公布。否则会干扰和阻碍正常的工作,也会使得工作很难进行下去。这也是维护纪检工作的严肃性。
讲规则才能讲法治,凡是具有强烈规则意识的人,才能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严格遵守法律和党纪的规定。纪检干部不讲规则轻则个人违反纪律,重则是对纪检形象的损害。根据中纪委的通报,也有个别执纪人员本应当是遵守法律的典范,却出现为不守政治规矩、为违纪分子通风报信、滥用职权、借机敛财等违纪违法行为。这些亵渎了党纪尊严的害群之马,必须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也有的执纪行为存在泛化现象,如山西长治教师AA制聚餐被通报之后,一定程度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争论。纪检关注的对象是党员,重点是领导干部。群众对“拍蝇打虎”等事件,关注的是公权力的监督,而非非公权力的监督,两者的界限不应混淆。再如:法学界经常讨论到“双规”,强调不能违反法律对人权的规定。“双规”是纪检机关反腐败的利器,虽然有自身设计的严密流程,但因不透明、缺少与司法制度的对接,容易被基层滥用。对于涉案人员使用“双规”一定要少用,慎用甚至不用,防止出现非法拘禁的司法冲突。2012年以来,中纪委对“双规”的适用对象、审批程序、安全保障等作出了严格规定,基层纪检干部使用“双规”时,在思想上必须要慎之又慎。
三、选择正确的行为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确认与运作,实现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其最终体现在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能力。纪检干部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认真履行纪检职能。能不能做,怎么做,必须依照纪检工作的规范和程序,作出正确的行为。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纪检干部的工作重心根据“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查处案件为主责。案件的处理主要是调查和审理两个环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纪检公正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调查要实现实体公正,又称为“结果的公正”。一是裁定是正确的,即要对违纪事实是否存在作出正确判断;二是裁定是合法的,即违纪事实是否达到党纪规定的处理程度;三是裁定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和运行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下进行,也就是违纪人员的惩处要与违纪行为的后果相适应。案件要办成铁案就是证据充分确凿,相互形成证据锁链。纪检人员要重证据,轻口供。新媒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案件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历史和法律的考验。
审理必须注重程序公正,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就不可能有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就是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使得当事人感觉到整个过程的公平和合理。整个流程要符合办案的规定。审理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很长一段时间或者永远都会存在各种矛盾,而从法律的功能与职责以及维护正义这一点看,更偏向于哪一个或更强调哪一个应该和当时的社会背景与实际情况联系起来。纪检方要避免出现“先入为主”或“有罪推定”的不合理判断与行为。程序公正对于涉嫌人员相对检方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处于公平、正义原则,有必要强调程序公正以平衡这种不协调与不对等。程序公正,更具权威性与尊严性,有利于树立检方权威与公信力,而更好发挥职能。
(二)制衡与效率统一
制衡是防止一把手、或一个权力机关单独作出决定的有效方式,能够防止最坏的情况出现。新时期对纪检职能概括是监督、执纪、问责,其重点是对权力部门和职务行为的制衡。通过制衡实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整个权力的运行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运行。决策机构,应体现科学、民主的决策理念,重大事项调动全员积极参与,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执行权由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纪检部门、审计部部门、工会、职代会等作为监督体系,应赋予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
制衡是效率保证的底线。一个人拍板一定是效率最高的,但一个人决策的问题是制衡为零。而制衡多了,决策效率会相对降低,但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了保证。重要的是要寻求到制衡与效率间的平衡。制衡即使降低了办事效率,也是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纪检的巡视、监督、检查都在起着制衡作用,如果没有监督没有制衡,很可能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制衡实际上是保证效率而不是降低效率。纪检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不能干涉原单位的正常运行,不能干扰正常的活动,这样也是对效率的一种尊重。
(三)惩处与保护兼顾
惩处职能是纪检机关的核心职能,是其他党务部门不可替代的职能。纪检干部履行此项职能就应该手持利剑向腐败开刀。人们说纪检干部容易得罪人,就是指当遇到违纪事实,那就应该秉公执纪,不顾私情,纪检干部“得罪”的人可能还包括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因为,亲人对他们的工作有时还会不理解,或者是误解。所以纪检工作有其特殊性,作为“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纪检干部必然会“得罪”人,这是维护党纪国法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职责所在。现实中,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乐于从事其他业务,党风廉政建设反成其副业。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决定纪委书记不再分管其他业务,集中力量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干部干的正风反腐工作,绝不是成心跟谁过不去,更不是跟任何人有个人的恩恩怨怨。监督、执纪、问责,看起来针对的是人,但其实针对的是人手中的权力,防治的是权力滥用。
保护,并非少数人误解的所谓党员违纪的处罚就比非党员轻。而是强调,对于违纪人员来说,及时惩戒和纠正,避免了更大的错误。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出现。同时对于其他同志而言也是一种警示教育,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的违纪事件再次发生,这样就是对潜在可能犯错的同志的一种保护,让他们分清是非,及时纠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及早的惩处也是保护干部的措施之一,当发现干部违纪时,及时给予其党政纪处分,匡正其行为,让其违纪行为嘎然而止。在惩处中,要区别情况,合理应用,要从以人为本和为党保护好干部的角度,及早惩处,争取惩处成为保护干部的最有效手段,让干部违纪处于萌芽状态时戛然而止。从更高的层面来讲,这种保护是维护党和党员在群众中良好形象的一种保护。中国共产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在革命时期,主要靠得是不怕牺牲,无私奉献。在执政期间,就是要靠勤政为民,清廉从政,甚至是不拍揭短,有错必究来维护的。
严肃党纪政纪与保护相结合,在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同时,对受到错告、误告、诬告的党员干部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调动和保护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举报信件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陷害。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信访举报情况后,对于经查实被举报干部没有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轻微的情况,往往缺乏向被举报者、所在单位或组织部门反馈的环节,以至于各方情况不明、猜疑不断,给被举报干部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鉴于此,纪检干部妥善处理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将因调查而给干部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苏 涵)
2016-12-22
2015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题)“基于法治思维的高校反腐倡廉研究”(项目编号:2015SJA024)。
徐昳荃(1972-),男,内蒙古鄂尔多斯人,苏州大学纪委监察处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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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2017)01-0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