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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分析

2017-04-11张红建

关键词:笔录讯问录音

张 鹏,张红建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司法实务】

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分析

张 鹏,张红建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在诉讼过程中的优越性逐渐呈现。为更好地发挥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确保案件质量,需要以现实问题为抓手,结合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价值,从证据属性、程序要求、应用策略等方面提出完善性的建议,以保证该制度在刑事诉讼制度下能够顺利运行。

审判中心;同步录音录像;刑事诉讼制度

为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见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适用的“宽度”扩大和“深度”延展,笔者将结合在新的现实背景下,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实务困境中评价审视该制度的价值,并对深入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出合理性建议。

一、实务困境

我国之前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做出规定,有关录音、录像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有所涉及。基于案多人少的现实,许多人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中未明确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一直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辅佐性说明,同时其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实践中只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将侦查机关进行讯问等侦查活动固定下来,以直观的形式证实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价值主要体现在证明笔录等证据的证明力上。因此,在诉讼程序及证据收集中,同步录音录像一直得不到侦查机关的重视,取得方式、移送审查、开庭出示均未细化,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技术人员调配难、技术设备落后等原因,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采集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真实性无法得到法官的内心确认;当同步录音录像所展现的内容与笔录等证据产生不一致时,证据的采信问题;前期未将录音录像固定至载体,后期需要调取录音录像时,原内容已被新内容覆盖导致无法调取的问题等。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同步录音录像被赋予了新的使命,价值作用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只有规范制度、完善监督才能使之不致于流于形式,才能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价值分析

(一)对讯问程序而言

1.可以保障讯问程序的公正和合法。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刑讯逼供现象,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侦查讯问程序的不公正和不合法。讯问过程中只有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更容易发生违反程序公正的非法讯问行为。侦查讯问阶段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使侦查讯问制度更加公开化,侦查讯问人员便在讯问时“有所忌讳”,不敢随便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因此,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制度上对侦查讯问人员进行约束使其按程序合法办事从根本上保障了讯问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2.提高讯问效率。过去的讯问笔录是由记录人员人工进行书面记录,在记录的时候会受到记录人员记录速度的影响。实践中,为了比较完整的把讯问内容记录下来,讯问人员会尽量放慢讯问时的语速,从而影响讯问效率。而录音录像是采取机器设备进行录制,具有同步性和客观真实性的特点,用录音录像的方法代替记录人员的书面记录,讯问人员的语速不影响记录,因此,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不仅能极大地提高讯问时记录的准确性,更重要的是能使讯问人员的讯问进度不必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提高了讯问效率。

3.固定证据和提高口供证明能力。侦查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一种方法。录音录像资料完整的、客观真实的记录了讯问时的整个过程,同时能再现讯问时的情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陈述能最真实的呈现在审阅者面前,因此口供的真实性得到提高,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口供的证明能力。“与仅仅宣读一份书面供词相比,在法庭上播放录音带,能使审判法官对讯问的前后过程有一个更完全的了解”。[1]

4.防止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以来被给予了较多重视。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案件出现后,刑讯逼供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学界公认,“刑讯逼供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侦查讯问程序的封闭性,因此,世界各国侦查讯问程序改革的趋势是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而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就是增强程序的透明力度和公开性,防止刑讯逼供”。[2]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防止刑讯逼供的问题上的确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同步录音录像能客观记录和再现讯问过程,实际上也是对侦查讯问活动的一种监督,讯问过程从过去的“封闭式"到现在的“公开化",在此情况下,讯问人员自然而然要规范其执法行为,严格按照讯问程序进行讯问,依法文明办案。

(二)对犯罪嫌疑人而言

1.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自从1998年中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中国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保障。我国于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中。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重视。新《刑事诉讼法》也将人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在人权保障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得到了学界和民众越来越多的关注。近年来,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冤假错案的曝光,在我国引起巨大反响。人们不再把打击犯罪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转而认为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要坚持人权保障。在同步录音录像的镜头面前,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过程严格按照讯问程序进行,讯问语言得到规范,法定告知内容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讯问行为文明化。这些都促进了办案过程中的依法文明,保障了讯问程序的合法,同时,能有效地防止侦查讯问人员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以获取其供述,更重要的是通过保障讯问程序的合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是我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进一步体现。

2.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但是到庭审阶段又全部翻供,并且大多数声称其之所以翻供是因为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侦查讯问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所致,即使是没有发生刑讯逼供,有的被告人也说有刑讯逼供,由于以前的侦查讯问过程中只有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二者各持己见,很难证明是否真正发生过刑讯逼供。实践证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能有效地减少这一现象。

(三)对侦查讯问人员而言

1.可以消除人们对公安机关的偏见和误解。一直以来,由于不合法讯问手段被频频曝光,公安机关与刑讯逼供、滥用私刑等暴力手段经常被联系在一起,公安机关在人们心目中就是一个唯恐“避之不及"的形象。他们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持有偏见,“警察被认为是一个必须对其保持连续谨惕性的群体,从而防止其毫无顾忌和暴虐地滥用职权”。[3]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不仅使侦查讯问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使人们有机会亲眼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过程,还成为了公安机关讯问时程序合法的最有力的证明。英国刑事程序皇家委员会于1981年对讯问的录音录像进行讨论时说到:“讯问的录音录像可以使人们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可以消除人们对警察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误解”。[4]有利于公安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得到极大地改善。

2.规范侦查讯问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陈光中教授认为:“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犹如在办案人员身边安装了一双眼睛进行监督,能够促使侦讯人员依法规范执法行为,也可以维护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5]由于同步录音录像使讯问过程公开化,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同样处于录音录像的“监督”之下,讯问时出现的不规范,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必定在录音录像资料中得到体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侦查讯问人员必须转变其执法观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意识,严格按程序依法办案,杜绝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从而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执法水平得到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重大:讯问中的不文明用语逐渐消失,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得到提高,证据意识慢慢增强,执法观念、办案方式得以改变,侦查水平同样得到提高……”[6]实践证明,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规范侦查讯问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上具有重要意义。

3.保障侦查讯问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步录音录像是一把双刃剑。由于侦查讯问过程中只有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因此,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庭审阶段往往以刑讯逼供,讯问程序不合法等理由进行翻供。此时是否真正发生刑讯逼供,是否是对侦查人员的恶意诬陷等根本无法判断。而同步录音录像则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恶意中伤,保护侦查讯问人员的合法权利。司法实践表明,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保障侦查讯问人员的合法权利,使侦查讯问人员的正当法律行为免受犯罪嫌疑人的恶意诬陷。

三、作用实现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体系、有效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加的挑战。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检察机关近年来出台了《技术规范》、《工作流程》和《建设规范》,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同步录音录像赋予法律依据后,2014年5月最高检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实的规定。因此,针对所有案件讯问过程及重大命案的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构建,可参考检察机关的规定,构建统一的、完善的同步语音录像制度。

(一)法律支持,明确本质属性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但是针对《意见》中指出的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未作明确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对一般案件未作强制性要求,造成侦查、起诉、审判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不统一,认定结果不一致。因此,应当从法律层面上制定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统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收集及采信标准,完善制度形式。。

1.证据属性。同步录音录像是以现场动态的展示方式全程、不间断地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符合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7]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记录侦查过程、固定言辞证据、保障程序合法的方式,日益凸显它的证据属性,然而,在证据种类中未予以明确。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记载侦查的全过程,以声像结合的形式反映出客观的案件事实,其实质的内容均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包括当事人对案件的全程表述及侦查过程的真实再现,表现形式比笔录、书证、情况说明等形式更加直观,表现完全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表现。

2.证明效力。较传统的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更能全面展现上述证据的收集过程,从而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同样的供述或证言,不同的记录人员会结合自身的语言习惯对笔录进行“编辑”,容易受到主观臆想的影响,形成不同的内容,因而笔录很难反映案件的客观;加之,出现翻供、改供的情况,使得无法确定前后笔录的真实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客观性、全面性、再现性等特点,能够客观的表现出侦查过程的全貌,综合表现行为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主客观因素,不仅自身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能够佐证其他证据,证明效力应强于仅按捺指纹或签字的笔录。

(二)提高认识,加强规范化建设

同步录音录像是适应“审判为中心”形势下查办各类案件的需要,既有利于全面客观的固定证据、提高办案的效率,又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升办案质量。因此,需要通过提高要求、加强培训、完善人员配备等方面,要提高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切实了解到操作的意义及价值,执行严格的标准制作、收集相关证据。

1.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法要求,在进行讯问时,需要到法律规定的指定地点进行;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等。上述规定旨在赋予证据合法性手段,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具有多层次证明力的新型“证据”,应对其申请、审批、实施、权利告知、调取、出示等程序性问题制定详细的规定,并且在法律文书或录音录像中有所反映。侦查部门在移送审查逮捕、起诉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起诉时,应当对同步录音录像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进行审查,同时对随同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批流程进行程序性审查。

2.录制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包括办案场所的问话,还包括到外出指认、辨认现场等行为的取证。室内外的设备不一致,导致证据的效果不一致,建议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配置体系,从规范取证摄录的标准入手,打造办案视音频综合管理平台,实现记录、转换、存储、调取,统一标准、统一配置,完善录制规范体系。全程应综合考量覆盖面,从当事人进入机器的摄录范围内,开展侦查行为开始,便开始计时,包含讯问、辨认、指认的全部过程,直至侦查活动结束并由当事人签字及按捺指纹确认。

(三)完善监督,保障当事人权利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对所有刑事案件适用同步录音录像应当结合《规定》中的要求,配以禁止性规定、惩罚性规定,严厉惩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1.审录分离。优化侦查与录制的职权配置,明确内部权限配置,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录制人员应为两名侦查人员以外的专职技术人员,在录制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仅承担采集、归档的工作,形成的资料需要其签字、按捺手印,并对其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录制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要求录制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规范流程进行操作,详细列明惩罚性后果,保障录制资料的合法性和公信度。

2.权利制约。案件当事人及律师是构成外部监督制约的直接参与人员,赋予当事人知情权、选择权、签字确认权和辩护律师的查阅权的同时,做好配套制度落实,明确具体权利的施行措施,并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细化责任。外部人员对录音录像的自身或者证明力提出异议时,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进行评价,可予以补充或直接排除。

[1][英]柯特·T·格瑞弗斯,西蒙-N·维登一琼斯.刑事诉讼中警察的权力.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J].徐美君,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6).

[2]万 毅.程序正义的中心:底限正义视野下的侦查程序[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万 毅.程序如何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英]迈克·麦康维尔.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M].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卫 星,程振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逼”出侦查新水平[N].检察日报,2007-09-21.

[6]丁海东.促进规范文明执法“逼”出侦查新水平一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四大成效[N].检察日报,2010-02-23.

[7]吴正鼎,司道才.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责任编辑:张建萍)

2016-12-24

张 鹏(1987-),男,河南安阳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助理检察员; 张红建(1979-),男,天津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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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2017)01-0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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