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知与思考
2017-04-10王桂玲
王桂玲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8)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六次全会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工作实践中要践行好“四种形态”。同年10月下旬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1]。”《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做出了顶层设计,提供了基本遵循。本文拟对“四种形态”的内涵和把握运用进行分析研究,并对高校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法进行探究,为“把纪律挺在前面”提供参考。
一、对“四种形态”内涵的理解
在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2]只有明确“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和深刻意蕴,才能使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时刻做到自觉正风肃纪。
(一)“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四种理念
简单地说,“四种形态”是对当前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的基本理念的科学概括。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充分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而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具体而言,“四种形态”指的是这四种监督执纪理念:第一种是“批评教育”理念。体现着监督执纪的经常性,要常抓常管。第二种是“动辄则咎”理念。体现监督执纪的及时性,严抓严管。第三种是“治病救人”理念。体现监督执纪的严肃性。第四种是“法律处理”理念。体现监督执纪的震慑性。四种理念,批评教育是常态,其它三种是非常态。所谓常态是固定的、本来的形态,也就是说批评教育是监督执纪固定的、本来的形态。
(二)“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四个尺度
所谓尺度,就是标准。只有明确好监督执纪的标准,才能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四个形态”不仅是基本理念,而且它蕴含着以下四个重要尺度:第一尺度是对“绝大多数”不处分。主要方式:提出建议意见、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以及通报批评等。第二尺度是对“大多数”轻处分。主要方式有: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一般性岗位或职务调整等。第三尺度是对“少数”重处分。主要方式有: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重要岗位或职务调整等。第四尺度是对“极少数”顶格处分。主要方式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双开。“四个尺度”告诉我们:监督执纪就是要用纪律的尺子管好管住全体党员,而不是仅仅管住“极少数”,既要管一般性违纪,抓小事小节,也要管严重性违纪,办大案要案。
(三)“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四道防线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为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划出了四道明确的防线。第一道防线是警示。即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到防微杜渐。第二道防线是劝诫。就是要通过劝告劝阻,做到抓早抓小。第三道防线是惩治。时刻敲响警钟,做到棒喝止步。第四道防线是清除。即通过清除毒瘤,做到纯洁队伍。“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体系,层层设防,环环紧扣,既全面,又从严,对腐败零容忍,对违纪也是零容忍。四道防线是四道篱笆,关口前移,步步阻挡,把问题解决在第一道、第二道篱笆外面,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四)“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四条途径
监督执纪,一方面既要“拔烂树”,另一方面更要“护森林”。这就是说,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贯彻落实。那如何守护好森林呢?第一条途径是“护”。着眼“森林”,护好每一棵“树”,不放松对每一个党员的纪律教育。第二条途径是“正”。关注每棵“树”的生长情况,及时匡正扶斜,不放任轻微违纪。第三条途径是“治”。治病救人,严防病情恶化,严防病毒扩散,不放纵严重违纪。第四条途径是“拔”。不放过触犯法律的腐败分子。
二、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以上揭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内涵,而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具体运用好这“四种形态”。一方面,应当着眼于长远,建设“四化”,即党内生活正常化、思想工作正向化、党内监督规范化、干部管理生态化;另一方面,应当落脚于当下,重点解决五个关键问题。
(一)从长远来看,要建设“四化”
1.党内生活正常化。改革开放以来,极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享乐主义等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极大地冲击了党内生活方式。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我们党面临着复杂的执政环境,由此,也使党内存在诸如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而党内组织生活不正常正是导致党员干部从“破纪”滑向“破法”重要原因。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让党内生活正常起来,通过党内生活正常化,使绝大多数党员守住纪律底线,远离带电的“高压线”。
2.思想工作正向化。运用“四种形态”的目的是挺纪律,挺纪律必须固根本,固根本就是要持正面灌输,占领正能量阵地,变“不准”为“不想”。一段时间里,思想工作负向化泛滥,崇尚奢侈,追求享乐,消极言论受点赞,消极行为被吹捧。思想工作负向化必然导致党内腐败滋生滋长。正向化就是要坚持用正能量来抵御负能量,以共同的理想信念教育激励党员干部,引导人向善向上,切实解决好“三观”问题,让纪律意识扎根于心,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锻造出一大批“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
3.党内监督规范化。“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3]。首先,“四种形态”的内涵在实践中会不断丰富,需要不断完善具体实践的方法和措施;其次,“四种形态”需要同党内其它监督形式结合起来统筹运用,健全完整监督链条;第三,党内监督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必须规范化,要与时俱进。我们知道,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内监督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规范化进程在加速、加固。而党的十九大则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2]
4.干部管理生态化。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本质是干部管理,目的就是通过运用“四种形态”在“拔烂树”的同时用制度树正气、“护森林”,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褒奖和重用品德端正的,警醒和惩戒品德低劣的,为干实事的人撑腰打气,切实让干成事的人得以重用,实现干部管理生态化。“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而正确的用人导向,就是要突出政治标准,坚决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干部管理生态化亦需要长远建设。
(二)从当前来看,要解决五个问题
1.解决“关键少数”的思想认识问题。党中央和中纪委提出了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些党员干部就错误地认为,既然提出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人,就意味着“关键少数”就要少查了;既然挺纪在前是治本之策,那么“八项规定”之类的治标就可以松一松了,很显然,这是对运用“四种形态”的误读、误判。统一认识就是要统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之认识,这种认识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政治自觉、思想自觉。统一认识关键在统一“关键少数”的认识,要采取专门培训、专题党课、专家辅导、专题研讨等形式,让“关键少数”首先学会从政治上看问题,先期学懂弄通了挺纪律和“四种形态”内涵,担当起政治责任。
2.解决全体党员的“党章意识问题”。“唤醒党章意识”不仅要抓“关键少数”同时要抓“绝大多数”,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切实抓好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一是加强党章学习教育,让广大党员尊崇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锤炼和修养,切实拧紧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总开关”。二是加大对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的宣传培训落实力度,让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道德高线,守住纪律底线,熟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三是要把党章党规党纪列入各种培训班的必修课,通过学习研讨、案例剖析,把纪律建设同执法实践结合起来,真正入脑入心入实践。
3.解决把握运用的“运行机制问题”。要尽快建立完善四个机制:一是涉纪问题处理联动共商机制。党组(党委)、政工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准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联动共商,确保“四种形态”的运用协调一致、及时有效。二是完善涉纪问题线索互通共享机制。要尽快建立违纪问题线索数据库,畅通内外部反映意见问题的渠道。三是执行纪律公平共用机制。执行纪律只能有一把尺子,不能各行其是,不能有时候严有时候松、有的地方严有的地方松。四是责任追究公正共判机制。解决责任追究宽、松、软,落实有责必问、失责必究需要公正,必须经得起社会公众的评判。
4.解决具体操作的“纪言纪语问题”。一是开列法言法语清单。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与国家法规相重复的内容,运用法言法语来运用“四种形态”就不合适了,对于不适应的相关言语,应当列出详细的清单,以防止言语上的误用。二是规范纪言纪语。从批评教育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查处,都要有纪言纪语的规定,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有规范的纪言纪语范本,只有严格遵照纪言纪语范本,才能有效防止言语上的错用。
5.解决运用成效的“考核评价问题”。一是要把运用“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检验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能力、衡量监督执纪效果的重要标准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二是要多设置一些监督“探头”,使监督的“探头”全方位、无死角,反应灵敏。坚持问题导向,畅通监督渠道,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党内监督落实到实处、见到实效。三是要科学合理地设定量化考核的指标。具体而言,首先要有量化考核指标,批评、谈话、通报没有一定的量化指标,就会导致用不用“四种形态”都是一个样的现象;其次是量化考核指标必须差异化,例如,一个几百人的大单位和一个几十人的小单位,提醒谈话不能用同一个量化标准。
三、高校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法探究
高校担负着为党和国家培养造就高级人才的重任。近年来国家加大对高等院校建设和发展的投入,以满足社会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日益渴求,与此同时高校内部贪污腐败案件频发。如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确保高校持续健康发展,是摆在高校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一)建立健全监督执纪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执纪预警机制关键要做到:一是建立健全风险分析机制。高校党委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完善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教育、管理和廉政风险等方面情况的定期分析机制,对所辖业务领域和工作范围的风险和问题,做到数字准、情况明、底数清。二是加强风险信息汇总整合。学校党委要定期听取组织人事、政工、纪检监察以及各单位的情况汇报,对在日常管理和实施党内监督、巡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选人用人监督、督察审计监督、职能监督监控等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风险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梳理提出一个时期内应当重点关注的现象、问题、单位部门及岗位,制定研究加强管理的思路和措施。三是加强日常掌控。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群众口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掌握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落实“两个责任”,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就要动辄则咎。
(二)针对问题做好谈话提醒工作
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三种类型的谈话提醒工作:一是开展常规谈话。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将谈心谈话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抓紧抓好,针对潜在性问题,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党组织领导班子随时随地进行教育提醒。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开展谈心谈话,每年年初结合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对所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集体谈话,紧紧围绕遵循廉洁自律准则和“六大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二是开展提醒谈话。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对遵守廉洁自律准则、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对群众有一般性议论或者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党员干部,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到位,职责范围内问题反映较多,队伍存在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领导班子,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促其警醒,让其注意。三是开展谈话函询。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据函询制度的相关要求,对问题线索经研判属于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用好用足谈话函询的方式,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主动向组织讲清楚问题。加大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所作说明情况的核实力度,对那些对党不忠诚,故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三)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违纪问题
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违纪问题的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用好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绝不能姑息迁就。对不同程度的轻微违纪,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区别不同情况,及时采取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情节轻微或违纪不严重且具有减轻情节的,视情采取组织措施,包括批评教育、通报、书面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对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仍不足以惩戒的,并处组织处理措施[5],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另一方面,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用好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在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充分运用停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降级等方式作出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坚决立案审查,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快查快结,严肃处理,并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少数震慑大多数。对受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工资、年度考核等,严格落实相关惩戒规定。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紧盯问题的工作思维,盯紧那些高风险领域、环节和人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违纪问题,净化队伍,强化震慑,确保学校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组织领导和强化监督检查,应当从三方面着手进行:一是切实扛起主体责任。高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分内之事,应担之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把纪律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纪检监察机构要将落实“四种形态”作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同时,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督促学校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运用“四种形态”管干部、带队伍。坚持严字当头,以纪律为标尺,以事实为依据,违纪必究、惩治从严,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对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引起严重后果、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问责,在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在追究分管领导责任的同时,也要又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二是建立完善运行机制。高校各级党委负责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上级下发的严肃执纪、抓早抓小有关文件,统筹安排各类谈话提醒,研究决定各类处置意见,督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和政工部门要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一同推进此项工作。三是正确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政治要求高,政策要求也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深刻地理解“四种形态”的内涵及其关系,强化思想自觉,增强责任意识,掌握方法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把握政策能力。四是加强监督检查。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检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成效、检验监督执纪和干部监督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分析责任、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巡视巡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督察审计、党建述职评议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都要把运用“四种形态”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尤其要重点检查落实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等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
[1]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N].人民日报,2016-11-3.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N].人民日报,2017-10-18.
[3]田野.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12-21.
[4]薛万博.执纪新常态释放出什么信号[J].党的生活(黑龙江),2016,(3).
[5]吴晓军.监督执纪怎样才算落实到位——关于运用“四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思考[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