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
2017-04-06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7)
如何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
赵元元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7)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的共同所有制,即重新建立的不同于过去的小私有制的全体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坚持的思想。在我们现实中如何正确理解,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这个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典论述。
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是对未来社会生产方式的设想。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构想,有经济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之称,近年来,又引起了各界颇为热烈的讨论,其中不乏各界知名学者的观点。
我国学者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读和探讨从未停歇过,正是存在着解读的差异性,所以才要不断深入的去探究其真正的内涵,从而对我们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基本方向做出正确的判断。
对“重建个人所有制”解读的主要观点有:第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理由在于马克思在著作中认为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应该是“共同占有”或“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有时可以直接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重建个人所有制,必须肯定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公共或集体占有。
第二种代表性观点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大背景下实践的,这与社会主义要实行“社会公有制”或“公有制”,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因为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行的公有制就是对被资本主义否定了的个人所有制的肯定,因而是在更高层次上重新建立了个人所有制。
第三种代表性观点则认为,“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也就是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私有,不存在生产资料社会分配不公,人们占有生产资料不均衡的现象。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提到,“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还有一些学者执不同看法认为,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生产资料自由人联合体所有;其二是劳动力自由个人所有;其三是产品自由人联合体所有;其四是劳动者自由个人所有;其五是人的自由全面充分的发展。此外,还有其他学者的观点张兴茂认为马克思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层次上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相统一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等等。
于是,关于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确切内涵,学术界各抒己见,尚未形成公认的意见,成了一个真正无解的命题,构成了经济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无论何种探讨,都是为了弄清革命导师指引我们的建设方向。因此,探究马克思原著是我们寻找正确方向的路线。
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和劳苦贫民必将反抗以及资本主义制度必将被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取代的必然性。1847年,各国工人运动代表齐聚伦敦,召开了国际共产主义同盟第二次大会,马克思恩格斯为大会起草了影响深远的《共产党宣言》。这部著作是人类新世界观的一个系统表述,也无疑是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科学的一个系统表述。但一个多世纪来的社会主义实践运动,却始终未能注意马克思的无产者和共产党人,运用丰富的科学知识,审慎斟酌当时的无产阶级及其各派社会主义者的接受能力,而系统阐述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此外,再也没有对未来新社会进行过具体的描述”;还认为,上述这段话是“用解决个人的问题的方法来解决整个社会问题……与整个《宣言》精神相违背”。
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75年,马克思在亲自修订过的法文版《资本论》中又补充说,历史上存在过的劳动者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共产主义所要重新建立的,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我们如何理解“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笔者认为马克思在看清了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末路,将来的社会里,剥削必将被消灭,却而代之的是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人人都是劳动者。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里,每个人都能在自己所需要的方向下自由全面的发展。
我们在探究原著的同时,也会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看究竟怎样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需要明确的是马克思把个人所有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所有制,即被资本主义剥夺和否定的个体私有制;另一类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公有制经济中,作为联合体的个人所有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后一种个人所有制。这一见解贯穿于马克思的诸多著作中。在马克思的笔下,“全体个人”不同于“各个个人”,前者是后者的总体。“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是由众多个人组成的社会“联合体”,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统一;“孤立的单个个人”是指分散的个体生产中的个人,与小私有制相统一。它们既有抽象的共同点:都是由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或财产,可以抽象地认为两者都是“个人所有制”,又有根本区别: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是体现众多劳动者个人利益的所有制;而分散的孤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以小私有者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是体现单个人利益的所有制。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的社会公有制。公有制应是每个成员个人都有一份的所有制,是人人皆有。公有制是从整体上着眼的,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则是从构成整体的各个个体着眼的。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其发展的必然性又要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否定。这层意思从马克思紧接着“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后面的一段话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那么,为什么马克思不简单地只讲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还要加一个“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呢?这是服从于“否定之否定”公式的需要。资本主义所有制否定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又要被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所否定,需要运用一个抽象的共同概念即“个人所有制”。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是与广大劳动者个人利益紧密结合的公有制,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我们对公有制的改革和完善,应遵循这一思路。
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应该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而不能随意错解和曲解。有的学者将重建个人所有制解释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为改变公有制实行私有化提供理论依据。这种见解完全与马克思的原意相悖。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就是说,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不是要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
因此,正确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实现不仅不背离马克思的原意,更要符合我国目前社会实际需要。“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与资本主义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因为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解关乎着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实践的公有制——“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的“社会所有制”,即无产阶级的公有制、国有制的实际含义,不过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共同占有”的主体性内容的表现形式,即马克思这一章节所具体阐述的“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制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国有制形式,本质上只是变革旧社会、建设新社会的基础条件或过渡阶段形式,属于资本主义时代的 “共同占有”成就的两个要素之一,其本身并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
要实现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作为实现条件的“共同占有”所包含的主客体两方面的要素内容——物质性和人为性的两要素内容,缺一不可。物质的极大丰富和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强大前提。
为了使人们了解新“个人所有制”关系,马克思在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还以“设想”方式分析了一个未来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即“自由人联合体”的经济结构,这实际上是他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即“重建个人所有制”关系的一个总体性阐释:
“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
不难看出,马克思设想结论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形式,不是无产阶级国家,而是“自由人联合体”。蕴含其中的、并非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也不是无产阶级国有制,而是吸取了以往社会积极成果的新“个人所有制”关系,是包括了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共同占有”内容的重新肯定:它是“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即以提升现代社会生产的“共同占有”规定性内容为社会原则的公有制生产方式,和“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方式为基础的,每个生产者拥有直接组成“社会总产品”中的“个人的产品”所有权、和“直接使用”权的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形式。
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所有者,基本的根据是:公有制经济的利益全部归于联合起来的全体劳动者个人,由他们分享或共享,没有任何一部分归于别的什么人;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服从全体劳动者个人而不是任何别人的意志。马、恩设想的公有制社会,人人都是劳动者,管理者也是劳动者,不过是受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委托和授权,代表大家执行管理职能而已。
建立公有制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比理论设想要复杂得多。只有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才能确认他们在公有制中真的是处于所有者的地位,是真正的主人。只有这样,公有制才名副其实,才具有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公有制中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的各种权利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但都应该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有些权利由各个人分散地行使,例如领取劳动报酬、福利收入和消费;有些要集体地行使,例如共同劳动和共同选择监督管理者以及共同作出某些重大决策;有些委托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行使,例如经常的管理、经营、宏观调控。这些权利的分配和委托的体制及其运行是否合理而有效,直接关系着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能否落实。全面落实劳动者作为公有制和新社会的主人的权利,是开创历史新纪元的大课题,其艰巨、复杂的程度在人类历史上是空前的。多年来,我们坚持的以社会主义自我完善为目标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一切为民谋利的政策、措施,都是为把劳动者作为主人的权利落实并逐步扩大。经验证明,只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早日实现人自由全面的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2012(1)41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2012(2)299,30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2012(2)126
赵元元(1988-),女,汉,河北省衡水武强,研究生在读,天津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