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的前置保护
——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视角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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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法益的前置保护
——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视角
西仁阿依·阿力甫
(新疆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恐怖活动犯罪是风险社会的一个风险来源,并成为风险社会的重要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八月二十九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表决,并高票通过了这部修正案,第一时间回应了风险社会这一重要议题,将这些非常危险的恐怖非法犯罪的相关预备行为,界定为预备罪,也就是独立的犯罪,而且对其实施了前置性的处罚。
风险社会;预备罪;前置保护
前言
恐怖活动的相关预备行为被当成了开展恐怖活动行为的一种开始,尽管这些行为并非具有恐怖性质或者暴力性质,也并未导致恶劣的实害结果,然而这些现象在各种类型的恐怖活动和行为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为了遏制恐怖活动,对法益的前置保护成为世界反恐怖立法的潮流。依法打击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恐怖主义活动已经进入了全新的高峰期,全国各地正在遭受以及面临严重的恐怖袭击的威胁,国家及时颁布实施了《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为《修正案(九)》。它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当前日益严峻的反恐斗争形势,规定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内容,如预备或者准备开展恐怖袭击活动罪。
一、恐怖活动犯罪的危害及其预防的现实需要
2016年,全球反恐形势依然异常严峻,虽然各国高压打击,但是威胁仍在蔓延,“基地”组织的威胁依然存在,“伊斯兰国”势头不减,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国际社会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这充分说明了,恐怖活动犯罪成为了风险社会的风险来源之一。
眼下我国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恐怖犯罪形势,这些问题和因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决不能也不应该被低估。恐怖活动犯罪极具社会危害性,不仅是由于恐怖活动的犯罪在其发生过程中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还因为恐怖活动犯罪给公民带来了不安感和恐惧心理。因此,防范恐怖活动犯罪,已成为我国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修正案》(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规定了下列内容:“为实施各类恐怖活动,准备或者筹措与之相应的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参与各种类型的恐怖培训或者活动,和境外的相关恐怖人员或者组织进行勾结或者联系,或者为开展恐怖活动而做出的相关策划,抑或其他方面的准备”的相关行为,就叫做独立的犯罪;
二、法益的前置保护——风险刑法理论的践行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
罪责刑法理论是传统类型的理论,与之相应,较新的相关理论是风险刑法理论。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行为对法益造成了损害结果,或者造成了急迫的、现实的威胁的时候刑法的介入才是正当与合理的。传统的刑法原理或者理论并不涵盖抽象的危险犯或者预备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越来越凸显出风险的特征,风险社会对我国的社会控制以及管理方面的制度创新,发起了更严重的挑战。“刑法理念从传统意义上的罪责刑法,逐步过渡到现在的风险刑法,在此基础上造成了刑法体系的不断变革。由此一来,风险变成了刑法领域中的关键概念之一;风险刑法日益需要刑罚前置化、罪责功能化、预防积极化、法益抽象化以及行为拟制化等。”①刑法担负着更多的风险规避以及保护社会安全的一种积极预防的作用以及职能。从立法层面来看,将部分未遂、预备属性的行为,界定为独立形式的犯罪构成种类,这也能够有效地展示以及发挥刑法本身控制风险的重要功能。②
当前,人类社会已经步入风险时代,因为法益正在面临诸多无法预料、出人意料的风险,一旦它们变成棘手的现实,就会给相关法益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害。有专家指出,“刑法在危险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绝非被动地、消极地应对社会生活中的犯罪,它也应该主动地介入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稳步应对即将出现的诸多风险”③。为了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的法益,必须适当地拓展犯罪圈,为保护法益提供必要的前置,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化解以及防范各种风险,以充分地满足或者契合社会安全的具体需求。因为,眼下人类社会已经处于风险社会中,对安全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之前的任何时代,在法律理念所关注的三大基本价值序列中,社会成员对安全的关注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
(二)法益的前置保护
在刑法中,法益是举足轻重的概念之一,它的具体内涵如下所示:“按照宪法所界定的若干基本原则,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潜在地遭受威胁或者侵害的某种合法利益。法益所牵涉到的前置保护,通常情况下也被叫做它的早期保护,犯罪活动的本质就是侵害法益,而保护法益就是制止和打击犯罪活动的目标。从传统意义上的刑法来看,只有相关不法行为对相关法益产生了实害,或者对相关法益产生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的情况下,方可被界定为犯罪。但是,传统意义上的刑法理论不包括抽象的预备犯以及危险犯。对抽象危险犯、预备犯的处罚由例外转为正常,就是法律利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的前置保护是指行为风险不大时,刑法就应将其视为犯罪,否则就不能达到提前保护的目的。
法益的定义可以对犯罪活动的成立范围进行有效的调节,这也是法益的重要职能。刑法绝不可没有理由地处理或者惩罚那些没有威胁或者侵害法益的各种行为。法律和利益的概念具有调节犯罪范围的功能,刑法对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不会平白无故地予以处罚。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是确定刑罚范围的前提。从早期来看,刑法通常情况下所保护的相关法益涵盖了现实的、具体的、个人的利益,这些法益都是非常详细的感知以及具体认识。这些都属于个人化、物质化、具体化的范畴。通常情况下,社会法益以及国家法益也被当成了旨在保障个人法益必不可少的方式。自从人类社会步入日益显著的风险社会后,各个国家的刑事立法所强调的重中之重与个体的法利益秩序关系密切,重点在于抽象的法益,比如环境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等。风险社会的形成导致了法益的两大变化:首先,法益从具体法益转变成抽象法益。风险社会的法益不但涵盖了财产、身体、生命、自由等多种传统意义上的法益,而且涵盖了秩序、环境、信用序等法益,这种抽象法益慢慢地列入到刑法的保护范畴中,眼下如此种类的法益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
其次,法益从个人法益转变为社会法益。从早期发展来看,刑法只有提供有限的保护,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通常情况下涵盖了个人法益,比如名誉、财产、自由、身体、生命等。但是,眼下它所保护的法益的范畴逐步超越了个人法益的范畴,涵盖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法益。这种法益越来越抽象画、社会化,它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刑法介入相关案件的具体方式以及程度。刑法前置保护法益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各国将在立法设置上越来越频繁地对预备犯进行既遂化。
显而易见的是,《修正案(九)》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比如“为开展各种类型的恐怖活动而预备相关的危险品或者凶器,积极参与或者组织恐怖活动的相关培训,和境外的相关恐怖人员或者组织进行勾结或者联系,或者为开展恐怖活动而做出的相关策划,抑或其他方面的准备”的相关行为,也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原本指向那些预备恐怖主义罪行的相关行为,因为刑法所作出的明文规定,出现了既遂化,这些预备行为意味着犯罪活动的既遂化,这就是说刑法业已将这些预备行为,界定为独立性的犯罪活动,而且还界定了这方面的法定刑。独立性质的预备罪设置,在很大程度是展现了刑法所具备的一般、特殊的预防功能,这样以来社会中潜在的部分犯罪人员,预测到刑罚从严,法律大力惩治而导致的巨大成本,使他们不得不事先放弃自身的犯罪想法。
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刑法的前置保护
眼下,国内在处理以及惩治暴力恐怖罪行方面的效果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这是由于一旦发生暴力恐怖罪行,不管有没有带来人员伤亡,严峻的、大范围的社会恐慌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罪犯分子基本上不会真心悔改,虽然刑罚非常严厉,但是改造效果却并不理想,也无法警诫那些潜在的恐怖袭击犯罪分子。通常情况下,国家难以有效地控制正在进行中的暴力恐怖罪行,尽管国家投入了相当多的物力、人力,以分享和收集各种类型的反恐信息与情报,开展相应的预警活动,但是绝大部分情况下暴力恐怖罪行的出现依旧比较突然,难以进行准确的预测活动,无力有效制止。④
长期以来,我国在反恐立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应急性,但是其机制性却比较弱,具有强烈的政策色彩,缺乏明显的制度性”⑤是我国反恐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它不仅限制了系统的反恐法制建设,也影响了反恐实践的科学进程。当前,“恐怖袭击越来越严重,体现出日益复杂化、高发性、国际化的特征,传统类型的法律框架对它们难以实施针对性的预防以及惩治,无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当前反恐怖的迫切需求。”⑥因此,就很多国家在“反对恐怖袭击犯罪”过程中的丰富经验而言,或者从我国的“反恐”实践的需求来看,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恐”法律制度,是依法反恐的必然选择。2015年8月29日,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它象征着中国进入了专门化的反恐立法新时期。
相关人员在准备恐怖活动的相关行为或者工具时,无法像开展恐怖袭击行为那样,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或者损害,然而这些活动在开展恐怖活动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遏制恐怖活动,刑法前置保护法益成为世界反恐怖立法的趋势。依法打击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眼下,恐怖主义活动业已步入高发阶段,我国不少地方面临以及遭受严峻的恐怖袭击的阴影与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逐步加速了该领域的立法速度。国家及时颁布实施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规定了下列内容:“为实施各类恐怖活动,准备或者筹措与之相应的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参与各种类型的恐怖培训或者活动,和境外的相关恐怖人员或者组织进行勾结或者联系,或者为开展恐怖活动而做出的相关策划,抑或其他方面的准备”的相关行为,就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把为开展恐怖活动的相关准确行为变成了既遂化,这也是实施“事前”反恐措施的关键性内容之一,以下是它的主要理由:
为开展恐怖活动的相关准备活动,并不会像开展恐怖活动那样,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或者损害,然而它们在恐怖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应该循序渐进地拓展国内反恐袭击领域的刑法界限,才能够逐步预防以及制止我国所面临的恐怖犯罪活动威胁。
应该对恐怖活动的相关预备行为以及开展恐怖暴力犯罪等在内的恐怖犯罪实施同样的惩罚。然而,因为国内立法层面的因素,执法者难以有效地启动相关的刑诉流程或者程序,不得不启动相应的行政流程或者程序。但是,这样并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使犯罪人逍遥法外。只有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既遂化处理,并以刑法手段予以严惩,才能有效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
【注释】
①参见陈晓明:“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载《法学研究》2009.第6期
②参见郝艳兵:“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第7期
③王立志:《风险社会中刑法范式之转换——以隐私权刑法保护切入》,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3期
④参见皮勇,杨淼鑫:《论煽动恐怖活动的犯罪化——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⑤参见倪春乐:《比较与借鉴:论恐怖主义犯罪追诉中的恐怖组织认定》,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⑥参见赵秉志:《中国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治对策》,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29日
[1]杨娜.议刑法中危险的适度扩张[D].中国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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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皮勇杨淼鑫.论煽动恐怖活动的犯罪化——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相关条款[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14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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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道萃.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立场与调试[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1(2):119-123.
[8]金儿任振义李靖马若冰.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恐怖活动及其犯罪立法研究——兼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和《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相关反恐条款[J].医学研究杂志,2012(2):163-167.
[9]田雨松.风险社会视域下刑法规制对策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
[10]陈志强.论劳动刑法的建构[D].山东大学,2015.
[11]唐聪.论我国刑法之犯罪预备[D].中南大学,2013.
更正声明
作者: 程程 ,题目:《 张口的文学追求与词境 》一文,已于《福建质量管理》杂志(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3-9604,国内统一刊号:CN 35-1087/F)2017年2月下刊发,该期现已出刊。
该文正确的题目为: 张镃的文学追求与词境 。
特此更正
由此给作者及广大读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福建质量管理》杂志社2017年9月7日
西仁阿依·阿力甫(1992),女,维吾尔族,新疆叶城人,新疆大学硕士研究生,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