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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2期
关键词:放贷人借款人网贷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315000)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孙懿靖

(宁波大学浙江宁波315000)

P2P网络借贷具有依托互联网技术、融资规模小、投资者众多、投资风险大等特点,使得普通大众有机会参与到投融资的经济活动中去,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在对P2P进行规制之前,可从P2P运行中涉及到的贷款人、借款人、P2P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这四方主体着手,对其进行法律关系分析。

P2P;特点;法律关系

2005年,英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成立。我国拍拍贷2007年设立,成为了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这个行业还在黑暗中摸索,行业试水者伴随着公众的质疑声不断增长,比较有名的如人人贷、E速贷、易贷365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但网贷交易过程之中也有很多值得担忧的风险,从而导致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欲知其乱,需知其然。以下将从P2P的特征以及法律关系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P2P的定义

P2P网络借贷,英文表述为Peer to Peer 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借款人在平台公布借款项目、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投资者自主的选择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①截至今日,P2P网络借贷模式已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伴随这种新型的借贷模式传入我国,并蓬勃发展发展,P2P网络借贷的影响遍及全国。

二、P2P的特征

P2P网络借贷能够得以在我国如此迅速发展,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

(一)依托于互联网技术

与传统的融资借贷模式相比,P2P网络借贷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对互联网技术的显著依托。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和投资之间的交易即借贷行为本身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达成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媒介,承担着连接借款人和投资者的重要作用。

(二)融资规模较小

受制于融资主体的特殊性,借贷主体一般为初创企业或小微企业,这类企业因其小规模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其对资金的需求量相对较小。在我国,大型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市场融资,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途径多种多样。然而,这些融资途径并未向小微、初创企业开放。②正是这些企业的小规模融资要求催生了P2P网络借贷这一融资模式的产生了发展。

(三)投资者众多

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参与门槛较低,大众参与度很高。投资者的来源广阔分散,大多是拥有一定富裕资金的人,但是因为他们并无专业的投资渠道使得众多民间资本空置。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为这些隐藏在社会中的大众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方式。投资者的民间性和草根性决定了P2P网络借贷交易的完成是要依靠投资者的集合投资的。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开、大众”特征也决定了投资者众多这一当今现象。

(四)投资风险大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依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其各方面的制度并不完善,这也就导致了P2P网络借贷交易中存在如欺诈投资者、借款人违约、信息披露不完全、平台破产跑路等问题,而上述问题的结果便是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无限扩大。

三、P2P中的法律关系

拍拍贷模式是P2P网贷借贷最传统的模式,其注重借贷双方之间的直接融资,所以,一般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为中存在基本的四个法律主体:(1)借款人,是有一定借款需求,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面做出借款申请的当事人;(2)放贷人,也可称之为投资人,即利用自己具有的闲散资金,通过放贷行为从中获利的当事人;(3)P2P网络借贷平台,它们是通过撮合借贷双方来完成借贷行为,并切从中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当事人;(4)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为借贷交易双方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的平台或机构。在P2P网络借贷中,资金是需要一个中间平台过渡的,并非在借贷双方之间直接流转。在存在以上四个主体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为存在四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一)借贷法律关系

整个P2P网络借贷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贯穿始终。实践,P2P网贷被称之为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版本”。③在整个借贷流程中,放贷人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到达借款人的账户,借款人到期还款时,资金逆向流动,可见,银行等金融机构并没有参与到任何一个环节,完全是一种直接融资的形式。同时,借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并通过电子化的借贷合同将双方置于法律关系之中,在这个意义上,P2P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技术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④,其特殊之处仅在于其借助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二)居间法律关系

平台与放贷人和借款人之间在P2P网络借贷中形成了居间法律关系。传统的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申请,此法律性质属要约邀请,而出借人即投资人的投标行为可以视作为邀约,当借款人设定的标的额达到满额之时,承诺达成,之后资金流入借款人账户,借款合同得以成立。期间,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双方的交易提供了场所,建立了电子合同,从中收取服务费而获利。可见,在整个借贷行为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承担了中介服务机构的角色,是符合法律上居间合同的相关要件的。

(三)委托法律关系

在P2P网络借贷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放贷人和借款者之间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兼具支付和担保的双重性质的中介服务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借贷交易中只接受放贷人和借款人的委托付款,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将款项支付给受托人,承担了受托付款人的责任。可见,无论是借款行为还是放贷行为,其均没有直接承参与,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四)担保法律关系

一些不同于传统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之中除了P2P网贷平台、放贷人、借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这四方主体外,担保法律关系也存在其中。当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出现担保人的时候,就形成了担保人和借款人间的担保法律关系。为借款人的信用提供担保是担保人的职责,其分为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和平台自身担保,当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时,担保人应当要还本付息。⑤此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就不再是单纯的中介机构,而是直接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

【注释】

①张正平:“P2P网络借贷的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②李爱君:《互联网金融法律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

③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④黄震:“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载《经济导刊》2012年第3期。

⑤罗栩:“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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