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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物证在公安机关的未来发展

2017-04-06侯海波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6期
关键词:网络公安机关

侯海波

摘要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以及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的出现,为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研究科题,即电子数据证据。本文论述了电子物证检验的概况及其法律地位,提出了电子数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挑战和方法,并对公安机关电子物证检验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网络 电子物证 公安机关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40

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计算机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它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违法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手段。

目前,在公安机关办理的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和传统的盗窃、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等犯罪案件中,越来越多涉及到证明犯罪事实、还原事实真相的电子数据。

一、电子物证检验的发展概况和趋势

广义的电子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和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具有特殊的物理属性,对于国家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来说,电子物证数据检验工作不仅是一种职责,又是一种挑战。

1.电子物证检验的发展概况。国外,英美等西方国家执法办案部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建立了计算机调查取证机构。现今,国外民间还有很多的电子数据取证公司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国内,随着经济和计算机及网络的高速发展,涉及电子数据取证需求也越来越多,包括公安、检察院、海关等执法办案部门的电子数据取证专业机构发展也很快,诸如大多数公安机关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建立了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同时,社会电子数据取证公司也呈快速发展态势。

2.电子物证检验的发展趋势。未来,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和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现,电子物证检验工作也将会随之调整发展方向。

(1)智能手机、无线终端等设备的功能和应用不断出新出奇,增加了犯罪手段的同时,也拓展了电子物证检验取证工作领域。

(2)电子数据所依附的存储介质将向着体积更小、集成度更高的方向发展,使得电子物证检验由物理取证向逻辑取证的阶段发展。

(3)依靠个人技术力量、单机取证已无法满足执法办案的需要,电子物证检验综合系统将成為主流,它是集自动关联、比对、碰撞等于一体的人工智能分布式系统。在大数据背景下,“云取证”技术将会出现,它具有自动深度挖掘线索和固定证据等功能,能够快速、真实地刻画出整个案件事实。

(4)电子数据取证的主体将会“百花齐放”,将来不仅是执法办案部门开展电子物证检验,还会有企业审计、科研机构、安全公司等社会团体涌进这个行业,为社会信息科技领域提供服务。

二、电子物证的法律地位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将原有的七种法律证据更改为八种,即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为第八种证据类型。据此,电子数据成为独立的证据得到了明确,从此走上了历史舞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其中所说的证据就包括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证据是由法定鉴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分析、鉴定的一种重要证据类型,它是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之间有着一定关联的证据种类,是能够客观反映事实真相的一种重要载体,可以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为法庭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是事实的体现和反映。电子数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理所当然成了我们现代公安刑事侦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电子物证鉴定人面临的出庭挑战

以前,对于公安机关的鉴定人来说,很少出庭作证。但是,2013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近年来,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院正在进一步推进和落实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据浙江2015两院工作报告提到,“通知警察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669人”。

由此可见,电子物证鉴定人不但要面临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挑战,还要面临实质性出庭作证过程中遇到的心理、仪表举止、答辩技巧等方面的挑战。因此,如何“应战”成了公安机关电子检验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1.庭前准备。鉴定人接到出庭作证通知后,要摒弃心理上的不适和压力。

(1)准备好证明自己鉴定资质或检验能力的相关证件,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庭审程序。

(2)有条件的应及时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进行沟通,了解各方情况,增加与公诉人的默契度,针对各方存在的异议做好庭前材料准备工作,心中有数,临阵不惧。

(3)全面回顾鉴定意见的过程及内容,着重从检验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入手,这在法庭公正审判上显得尤为重要,也为我们的职业能力提供了检验方法。

2.庭审中注意事项。鉴定人应当遵守出庭时间和法庭秩序,仪表端正,举止有度,不要被辩护人的言论激怒。

回答问题时直接了当,言辞清晰,逻辑性强,观点明确肯定,不出现“可能”、“或许”等模糊词语。对于不属于鉴定人回答的和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或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保密性技术手段等问题,可以经审判长同意后不予回答。

四、加强公安机关电子物证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的长远规划和人才培养

新世纪开始,随着境内网络犯罪的出现,我国很多执法办案部门意识到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前期基本都是处于“有业务无机构”状态。从2008年开始,我国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公安部网安局还专门出台了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能力和装备分级标准,目前全国共建立了各级实验室300余家。但是,由于地区经济、思想观念等方面原因,良莠不齐,有的装备落后、人员不足,有的没有资质、没有管理体系,单兵作战和取证过程及结果不可控等现象严重。

但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断地冲击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所以我们应本着“实用、高效、合理、长效”的原则,以“系统化建设、技术与应用并重”的思路,注重实验室功能区域划分,为今后留足空间;及时更新配置先进的专门检验设备;至少配备3名拥有鉴定资质的电子物证检验人员,还要注重人员的知识更新,及时掌握、应用先进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同时,根据公安部提出的改革思路,学习借鉴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将网安部门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的建设提升到全局“一盘棋”高度,纳入刑事科学技术大类,和现场痕检等刑事技术一样建立同步上案机制,改变以往的等着检材上门状态,切实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

(二)加强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数据云技术建设,打好刑事技术合成战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与机遇,鉴定人员要有加强电子物证与现场痕检、影像等其他刑事科学技术配合的意识,改变以往电子数据检验只是为了出具报告的工作状态,在实验室建设或改建时建立有效的大数据收集、汇总和区域共享、“云”技术等工作体系。

目前,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中的分布式取证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作为其升级版“云取证”技术也会快速发展,“云取证”支柱是将几个甚至是上百个实验室连在一起,协同作战,实验室人员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庞大的电子数据,还可以实现数据碰撞、比对,将潜在的案件线索挖掘出来,为案件串并、线索查证提供有力支持。

(三)加强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工作人员与侦查员的案件同步上案机制建设

很多地区将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纳入刑事技术大类并建立同步上案机制,实验室工作人员与案件侦查员同步参与案件现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得到了很大提高。

实验室工作人员参与案件现场勘查,一方面在应用电子数据查证线索、固定证据时,就有了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加强了人才的实战锻炼,提高了取证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现场提取電子物证时的全面性、规范性、合法性等得到了保证,为公安机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案例:张X为了骗保将投保的轿车停放在自家饭店门口,中午时分乘天气炎热,街上无人之际,唆使他人纵火烧毁了车辆,然后以车辆自燃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保险公司生疑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出警民警束手无策时,按照局里的案件同步上案制度请求技术人员支持。技术人员到场后按照操作规范,有意识地去查找现场周边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证据,后经工作发现,张X在警察寻找视频监控时猛然想起装在饭店门口的视频摄像头正对着车辆,怕事情败露,其随即将视频文件损坏。技术人员获知后,通过工作成功恢复了当时的视频文件,从而真相大白。

目前视频监控系统的类型很多,无论是嵌入式的还是PC式的硬盘录像系统都有系统日志记录功能,其中详细记录着系统的开关机时间、用户登录情况、对录像文件的操作情况、硬盘初始化情况等。侦查人员在提取物证时要注意查看案发前后的系统日志,重点是案发前有无关闭录像的操作记录和案发后有无删除录像、格式化硬盘的日志记录,据此可以判断是否有恢复硬盘中“消失”视频文件的必要。

五、结语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依法获取电子数据、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电子数据、审判机关依法认定电子数据都是电子物证法律应用的表现形式。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中就对电子物证的审查与认定作了详细规定,如对于电子物证的“原始电子介质收集程序”和“电子物证的移送、封存、保管、提取、复制、勘查等程序”,“是否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有相应的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的,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依法获取电子物证的工作重点就是“取”。依法“取”得的电子物证,在公安机关查找侦查线索、提取固定犯罪证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形势下,由于电子物证的特殊属性,电子物证检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勘查,确保取得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同时需要我们对电子物证的提取、分析等相关流程进行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还需要我们加强对人才、知识和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电子物证的法律效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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